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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件现场勘查及办案程序讲解]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

发布时间:2019-07-27 09:32:45 影响了:

第一章 抢劫案件现场勘查

第一节 抢劫犯罪案件的现场访问

一、抢劫犯罪案件现场访问的对象和内容

抢劫犯罪案件的现场访问,是指侦查人员在抢劫案件现场勘查过程中 依法对被害人和证人进行正面查询的一项侦查活动。现场访问是发现、收集抢劫犯罪线索和证据的重要途径。现场访问要以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为对象,通过对案发地点及周围人员的查访、询问,发现、收集储存于其大脑中的与犯罪有关的信息。

(一)现场访问的对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都有向侦查机关提供情况的义务。

1. 被害人。这里所说的被害人,是指受我国《刑法》保护的合法权益直接受到抢劫犯罪行为侵犯的被害人。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他们对案件情况的了解一般比较清楚和具体。及时对被害人进行访问可以获得一些对侦破工作有价值的情况,这对于查明案件真相,发现、收集侦查线索,查缉犯罪嫌疑人有重要作用。因此,被害人是现场访问的重点对象。

2. 证人。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我国法律对证人资格未作特殊限制,凡是了解案件情况且能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都可以作为证人。证人证言是证据来源之一,具有证人资格而又了解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有义务接受侦查机关的询问,故意隐匿罪证或者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同时,侦查机关应当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二)现场访问的内容

在进行现场访问时 因具体案件性质的不同,访问的对象不同,所要查明的问题不同,其访问内容是有区别的,每个案件都有其访问的重点。一般来说,现场访问抢劫犯罪案件的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 抢劫案件发生、发现的情况

(1)抢劫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发现的详细经过;

(2)犯罪嫌疑人进入现场和接近被害人的方法;

(3)犯罪嫌疑人采用什么手段作案,是否使用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4)犯罪嫌疑人抢劫作案的先后过程;

(5)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逃离现场的时间、乘用的交通工具和逃离的方向;

(6)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包括人数、体貌特征、行为特征;

(7)发现案件现场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详细经过;

(8)发现时现场的状况是否变动过,变动的原因及变动变化的具体情况;

(9)发现时有谁在场或出入过现场;

(10)发现后采取了哪些措施。

2. 抢劫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抢劫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人数、个体特征、作案过程等情况。

(1)犯罪嫌疑人的人数,也就是作案人数;

(2)犯罪嫌疑人的个体特征,包括姓名、绰号、性别、年龄、体型、面貌、口音、动作习惯、穿着打扮、生理特征等;

(3)作案过程,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现场的全部活动情况。

3. 抢劫被害人的情况

(1)被害人的基本情况、思想品质、人际交流、财产、经济状况、职业特点、婚恋状况、心理生理状况以及案前案后的言行表现等;

(2) 被害人生活习惯、作息规律和个人爱好情况等;

(3)被害人受害经过。即被侵犯的时间、地点,犯罪嫌疑人是如何加害于被害人;

(4)被害人家庭及社会关系的情况。

4. 现场遗留物的情况。现场遗留物不但是现场勘验的客体,也是现场访问重点查询的内容。犯罪嫌疑人常会把自己或者从别处带来的物品有意无意地遗弃或者遗落在抢劫现场。查明现场遗留物的情况对发现侦查线索和证据有重要的意义。

围绕现场遗留物要向周围群众和有关专业人员查清物品的性质、用途、生产日期、生产厂家、销售使用范围,以及使用、修理过程所形成的各种特征,什么人曾使用过或拥有此物品等情况。

5. 被侵犯财物的情况。被侵犯财物,包括被抢的钱财和物品。对于这方面的情况,现场访问中,应调查清楚被侵犯财产的来源、存放情况、使用情况和知情范围。财物的一般特征和个别特征。包括名称、种类、颜色、数量、质量、重量、体积、形状、价值、用途、生产时间、产地、产品号码、商标、印记、暗记、新旧程度、包装方法、维修特征等:对于票证等有价证券要详细问明数额、票面值、号码、使用范围、有效期;对包装物品,要问明捆扎包扎包装方法及特征。

另外,如果是拦路抢劫,应查明财物携带、运送情况,行走、运送的时间、路线是否有固定的规律等。

6. 案发前后的疑人疑事。抢劫犯罪案件发案前后的疑人疑事,很可能成为侦查破案的重大线索。在现场访问中,要特别注意发现和收集这方面的情况,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案发前后有无可疑人在现场附近徘徊、逗留;

(2)在现场周围有无发现或捡到过可疑物品;

(3)案发后有无可疑人员言行举止反常;

(4)有无人员处理过现场上损失的物品,打听过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5)有无其他可疑迹象出现过。

二、抢劫犯罪案件现场访问的方法

抢劫犯罪案件现场访问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策略性及时机性很强的工作。因此 为了顺利进行现场访问,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因人而异,采取适当的方法,才可能取得良好的访问效果。

(一)发现和确定访问对象

1. 发现访问对象的方法

(1)从现场围观的人群中发现访问对象。侦查人员通过探听现场围观人员的谈话,或者与其谈话,或者通过访问报案人、发现人、事主、被害人及其家属、同事、亲友等来发现访问对象。

(2)深入到现场周围去发现访问对象。侦查人员与发案地管辖民警、巡警、基层保卫人员等一起走访在现场周围居住、工作的人员以发现访问对象。

(3)从途经现场的来往人员中去发现。侦查人员根据现场环境、现场周围人员流动的情况与案件现场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采取适当的方法,有目的地去寻找发现访问对象。

(4)从案件现场的特点,寻找访问对象。侦查人员根据现场反映出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犯罪嫌疑人作案特点,现场上遗留的物品及其赃物情况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访问对象可能居住、生活、工作的范围,从中发现访问对象。

(5)围绕被害人的关系人进行查访,发现访问对象。被害人的关系人,主要是被害人

的同学、同事、亲友、邻居等人员。侦查人员通过走访以上人员,不仅可以了解到被害人的一些情况,而且还可能寻找直接知道与案件有关情况的访问对象 获得更有价值的材料..

(6)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寻找发现访问对象。

(二)选择访问地点

侦查人员访问证人、被害人时,应当从方便证人作证、被害人陈述、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出发,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访问地点。

现场访问地点的选择和确定,要根据案件性质、犯罪危害后果、现场所处环境和访问对象的人数及心理特点,以不影响现场勘查工作正常进行,不变动现场,不影响访问对象情绪和便于联络、保密为前提。选择适当的访问地点,能创造一个良好的陈述环境和气氛,使访问对象毫无顾虑、毫不保留、客观地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情况。

访问地点的选择要注意;一是不宜离现场太远,要便于与勘查人员特别是指挥员进行联络,便于及时汇集访问获得的信息。二是不妨碍现场勘验工作的正常进行。三是有利于保密。四是不影响访问对象的情绪,要避免使访问对象产生伤感和恐惧的心理。五是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侦查机关提供证言。

(三)创造良好的气氛,讲究问话艺术

现场访问是向了解抢劫案件情况的人所进行的一种调查取证活动。为了保证证人、被害人能够在比较轻松的环境中如实陈述他所了解的抢劫犯罪案件情况,在访问时侦查人员要讲究问话的方式、方法,在时间、地点、气氛等客观方面给访问对象创造一个充分陈述的环境条件。保证访问对象能按照自己的意愿陈述,并且在陈述中不受干扰。

在稳定访问对象的情绪之后提出问题让他们回答,具体来讲分为三个阶段:

1. 导入阶段。为使对方镇静下来,先是不拘形式地谈一些无关紧要的、能调节气氛的话题,如家庭、生活、工作等情况,以消除相互间的陌生感和紧张情绪。

2. 实质阶段。侦查人员与访问对象通过简短的交谈后,要适当地将交谈内容转移到发生的抢劫犯罪案件上来,选择时机,提出问题让他回答。提出问题是要使对方理解我们的意图,让对方把所知道的情况,毫不隐瞒地如实说出来。

3. 终结阶段。在访问中除要制作访问笔录外,还要针对访问对象反映的一些重要情况收集亲笔证词。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访问中自始至终要注意访问期间的气氛。

另外,在访问中,如果认为有谎报抢劫的可能,要不动声色,先耐心听其陈述案件发生、发现的经过,不要打断他的陈述,让其充分表演、暴露意图,待其表演完毕,宣读记录并签字盖章后,再运用一定的政策,通过巧妙的发问去揭露矛盾,步步逼进,揭示实质。

(四)做好访问对象的心理转化工作

现场访问是侦查人员与访问对象之间一种特殊形式的思想交流。在这一交流过程中,询问难免有一些心理接触。由于现场访问对象的自身状况不同,心态各异,因而在现场访问中对待访问的态度也会有所不同。因此了解和掌握访问对象的心理活动,做好其心理转化工作十分重要。侦查人员在访问时,要全面考虑访问对象的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教养、道德品质、性格气质以及与案件的关系等情况,并据此采用适当的访问方法和对策。

l. 根据被害人的心理特点进行访问。侦查人员对被害人的访问最好采用走访的方式,对一些被害人还可以征求他的意见选择访问的时间和地点。访问被害人时首先安定其情绪,做好心理疏导工作。对他们的不幸遭遇表示同情,对犯罪嫌疑人所造成的危害表示愤恨,并表示一定要严惩犯罪嫌疑人,从而使其极其悲愤、紧张的心理得到缓解。待其心情平静下来后,再进行访问。尤其是对因遭受暴力抢劫而不知所措的被害人应首先缓解其高度紧张的情绪,用比较亲切的谈话方式问一些与案件有关但又不直接的边缘性问题,逐渐唤起其回忆。对于有的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说出被侵害的真实情况的,侦查人员应针对其心理障碍进行疏导,打消其顾虑。

对于抢劫案件中生命垂危的被害人,在设法抢救的同时,应当争取时间,在医护人员的配合下,抓紧访问。

2. 根据证人的心理特点进行访问。证人是指直接或间接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其心理特点比较复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和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心理特点也不一样。 侦查人员在访问证人前,应当了解清楚访问对象是否与抢劫犯罪案件有利害关系。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证人,一般能比较客观地陈述自己知道的情况。但是也有人对访问采取消极、被动、甚至拒绝的态度。侦查人员在访问时要帮助其消除内心的紧张感和思想顾虑,应该尽量用自然随便的谈话方式引出所要访问的问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一般都倾向于对自己有利的一方。侦查人员应当做好思想教育和法律教育工作,促使其如实提供证言。 侦查人员要积极设法保护证人,对证人的姓名、身份要保密,防止犯罪嫌疑人对证人打击报复。对证人因作证支出的费用,应予以补偿。

(五)针对不同访问对象,采取不同访问策略

1. 对未成年人的访问。对未成年人访问可以通知其家属、监护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到场,听取访问情况。侦查人员应与未成年证人、被害人的家长、监护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进行思想上的沟通,让法定代理人配合侦查人员做好访问工作。

2. 对老年人的访问。对老年人的访问应注意:一是要持尊重的态度;二是要放慢访问时问话的节奏,让其有足够的时间去回忆和陈述;三是提问应简单明了;四是访问老年人的时间不宜太长并注意让其休息。

3. 对女性的访问。女性是现场访问经常遇到的对象,她们由于生理、心理的差异,有许多不同于一般对象的特点。访问时侦查人员要注意:一是要提供良好的谈话环境,营造平和的谈话氛围,让对方感到安全、宁静、信任;二是访问时,要有女侦查人员参加,如果一时无女侦查人员时,可邀请女干部或老年妇女同志陪同。在访问前要动其感情、消其顾虑,使其认识到作证的意义和作用。对那些确知抢劫犯罪案件事实,但思想顾虑特别大的女访问对象,在做好思想工作后,可离开当地,到适合的场所或地点进行访问。

4. 对聋哑人的访问。访问时侦查人员应注意:访问前,应了解其属于先天聋哑还是后天聋哑,对于受过教育的聋哑人可用笔谈的方式进行访问;对于未受过教育无法以文字表达意思的聋哑人则只能通过通晓哑语的人与其通过手势交谈。访问时侦查人员的态度要诚恳、真诚 要表现出对聋哑人的尊重,要耐心听取其“陈述”,要仔细观察其“陈述”的表情和动作,以便准确理解其所要表达的意思。

5. 对盲人的访问。侦查人员在访问盲人之前应了解其是先天失明还是后天失明,了解其智力发育情况以及听觉、触觉和嗅觉的灵敏程度,特别是要注意其有无习惯性感知误差。访问盲人时要特别注意语言和语气,要表现出诚恳的态度和对盲人的尊重,要努力打消对方心中的疑虑,取得其信任;要耐心听取其陈述,不要干扰其回忆过程,要注意发挥盲人的感知优势,对于其感知能力较强的那些方面的情况可以要求其详细描述,对于其感知不清的情况不要反复追问,以免引起其反感或为了证明自己的能力而随口编造谎言。

(六)结束访问

在应当访问的问题问完后,就应当及时结束访问。在结束访问时,侦查人员首先要核实访问对象是否还有补充内容,从问话上核实访问对象所陈述内容的真实性。然后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核对制作的访问笔录。

访问结束,证人、被害人请求自行书写证词的,侦查人员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证人、被害人亲笔书写证词。

访问中,访问对象提供的其他证据,侦查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收取。

三、抢劫犯罪案件现场访问记录

(一)现场访问笔录

现场访问笔录,是侦查人员在进行现场访问时,依法制作的如实记载侦查人员的提问和访问对象陈述的文字记录。笔录经调查核实后,不仅能成为侦查破案的线索,而且可以成为刑事诉讼证据的一部分。

(二)《亲笔证词》

亲笔证词是在侦查办案过程中,应侦查人员的要求或证人的申请,由证人自行书写的有关案件情况的文字材料。

访问对象的《亲笔证词》经过查证属实后,是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一。

(三)现场访问录音

现场访问录音可以更加客观、全面地记录访问的全过程,有利于对访问对象所陈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有利于检查访问工作的质量。它同时还是重要的刑事诉讼证据。

l. 录音的方法

(1)录音时,最好选用体积小、性能好、便于携带或隐藏的录音机。

(2)针对不同的访问对象采用公开录音或秘密录音。

(3)公开录音时,要打消被访问对象的顾虑。

2. 录音的要求

(1)访问中的录音要做到完整、准确、全面、清晰。

(2)制作录音时要将交谈双方的谈话内容都录制下来。

(3)访问结束后,将录音磁带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存。

第二节 抢劫犯罪案件的现场勘验

一、抢劫犯罪案件现场勘验的对象

抢劫案件现场勘验,是侦查人员依法对抢劫犯罪现场进行实地查寻与检验的一项侦查活动。它是现场勘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现场勘验对侦查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收集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的重要途径;通过现场勘验所获得的结果,可以验证现场访问所获得的材料,也是进行案情分析的客观依据。

(一)抢劫案件犯罪场所的勘验

对抢劫案件犯罪场所的勘验,既要对抢劫案件犯罪现场进行整体勘验,从宏观上把握整个犯罪现场,又要对全部勘验活动进行总结、归纳,形成对抢劫案件犯罪现场的全面、深刻的认识。因此 犯罪场所勘验的范围,应包括全部的抢劫案件犯罪现场。

1. 现场中心部位。现场中心部位是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犯罪活动的主要地点。每个抢劫案件现场必定有中心部位存在,现场中心部位往往留有较多的痕迹物品,是现场勘验的重点。

2. 现场外围部位。现场外围部位是在现场中心部位周围或附近犯罪嫌疑人活动过的场所。如犯罪嫌疑人为了实施抢劫行为而在现场周围潜伏、窥视、守候、等待时机的地点;犯罪嫌疑人抢劫后在现场周围抛弃或隐藏赃物和其他物品的地点;犯罪嫌疑人出入现场的来去路线等。

3. 犯罪嫌疑人预备抢劫的地点和专门处理赃物、罪证的地点。当犯罪嫌疑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分阶段实施抢劫犯罪行为来完成犯罪活动时,就可能出现预备犯罪的地点和专门处理赃物和其他罪证的地点,这些地点都属于抢劫案件犯罪场所勘验的范围。

通过对抢劫案件犯罪场所的勘验,要求达到以下目的:查明抢劫案件犯罪现场的位置、数量及其环境;发现犯罪嫌疑人在现场周围活动的情况,查明实施抢劫犯罪活动的过程;查明犯罪嫌疑人来去现场的路线;查明犯罪嫌疑人侵入现场的方式及进出现场的道口;查明犯罪地点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查明现场的性质,即查明现场是不是犯罪现场。

(二)抢劫案件犯罪痕迹的勘验

抢劫案件犯罪痕迹是指与抢劫犯罪有关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反映形象。其主要勘验范围如下:

1. 反映人体特征的痕迹。反映人体特征的痕迹是犯罪现场上最常见的犯罪痕迹,如手印、赤脚印、牙印、唇印、耳廓印等。

2. 反映交通工具的痕迹。反映交通工具的痕迹有车轮痕迹、车体痕迹、车辆支架痕迹、车辆滴落的液体形成的痕迹、车辆行驶过程中喷溅的水迹、泥浆痕迹等。

3. 其他痕迹。其他痕迹主要指整体分离痕迹、玻璃破碎痕迹、牲畜蹄迹、纺织品痕迹等。 通过对犯罪痕迹的勘验,要求达到以下目的:为检验鉴定提供检材;判断抢劫案件性质及其他案情;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个体特点、职业特点;判断作案工具的种类;排除与犯罪无关人员留下的痕迹。

(三)抢劫案件犯罪物品的勘验

抢劫案件犯罪物品也称抢劫案件的犯罪相关物品,是指与抢劫犯罪有关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物品、物质。这些物品、物质,有的是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犯罪现场上或从现场上带走的,有的是被害人遗留在犯罪现场上的。其主要勘验范围如下:

l. 犯罪嫌疑人遗留在抢劫案件现场上的各种物品、物质;

2. 抢劫犯罪行为触动、破坏和侵犯的物质客体;

3. 抢劫犯罪行为引起或造成的各种物质;

4. 被害人遗留在现场的物品、物质;

5. 抢劫案件犯罪嫌疑人携带、黏附的物品、物质。

通过对抢劫案件犯罪物品的勘验,要求达到以下目的:查明哪些物品是犯罪嫌疑人留下的;查明哪些物品是被害人留下的;查明犯罪嫌疑人触动、破坏过哪些物品;分析抢劫案件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特点;初步查明犯罪物品的种类、数量、成分、产地等。

(四)抢劫案件中的人身检查

人身检查分为对被害人人身检查和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检查。

1. 对被害人人身检查。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征得被害人的同意,如果被害人不同意检查,侦查人员不得强制检查。

2. 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检查。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侦查人员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犯罪嫌疑人无权拒绝检查,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或者在女侦查人员主持下由医师进行检查;人身检查应当有见证人在场;人身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医师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通过人身检查, 要求达到以下目的:人身识别;查明伤害情况;判明生理状态;查明在抢劫犯罪中是否实施了强奸犯罪等。

二、抢劫案件现场勘验的步骤

抢劫现场勘验通常按从整体到局部、从局部到个体的步骤进行。

(一)整体巡视

整体巡视, 又称巡视现场,是指侦查人员为了了解抢劫案件现场的内外状态及周围环境, 而围绕现场进行观察研究的一项勘验活动。

1. 整体巡视的要求

(1)不改变现场的原始状态。整体巡视时, 勘验人员一般不进入抢劫现场内部,只是在现场周围对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总体观察。整体巡视是一种静态勘验,巡视时一般不变动现场状态,以确保现场保持原始状态。

不改变现场的原始状态是整体巡视提出的原则要求,但不能绝对化。有时整体巡视时发现了易消逝的犯罪痕迹,则应及时进行固定提取;有时发现有紧急情况存在,则应及时采取紧急措施。

(2)从宏观上进行观察。整体巡视是勘验人员对抢劫案件犯罪现场进行总体观察研究,应着眼于从宏观上了解现场情况:在巡视现场前,要听取现场保护人员对案件和现场的情况介绍,以对抢劫案件犯罪现场有初步的认识。在巡视过程中,要边走边看边问边想,对难于把握的情况要积极提问,结合现场保护人员提供的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以求在客观上对抢劫案件犯罪现场形成正确的认识。

(3)做好相关记录。整体巡视是现场勘验的第一步工作,对巡视过程中观察到的情况、提取的痕迹物品、采取的紧急措施等具体事实要作相应的记录,并对抢劫案件现场的环境、方位进行记录。

2. 整体巡视的方法

(1)室外现场的巡视方法。对于室外抢劫案件现场,一般应先观察现场中心部位的状况,然后观察现场所处的地理位置、周围地形地物等。

(2)室内现场的巡视方法。室内现场往往也有室外部分,因此,对于室内现场,一般应先观察、了解周围环境的情况,再进入室内适当的位置继续观察内部状态。

3. 整体巡视的目的

(1)对抢劫案件犯罪现场有一个较完整的认识。通过整体巡视,并结合适当的现场访问,对整个抢劫案件犯罪现场形成一个完整的认识,以对下一步工作提供可靠的基础和条件。

(2)划定勘验的范围。对抢劫案件犯罪现场有了整体的正确认识,可以对勘验的范围作出划定,同时对保护现场的范围和措施是否需要调整提出意见,以确保现场勘验工作能正确、顺利地进行。划定勘验范围时可适当把范围划的大一些,在勘验过程中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3)确定勘验的重点。在整体巡视时,指挥人员应对现场需重点勘验、检查、搜索的部位、地段、客体作出选择和决定。对犯罪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时要遵循“突出重点、照顾全面”的原则。

(4)确定勘验的顺序。勘验顺序的确定,应以抢劫案件现场所处的环境、勘验人员的多少、痕迹物品的分布及对现场的整体认识为依据,从有利于对痕迹物品的保护、顺利进行现场勘验的角度出发来确定。

(5)选择进入现场的路线。选择进入现场的路线,应着眼于对现场痕迹、物品的保护。

(二)局部勘验

局部勘验,是在不变动抢劫犯罪案件现场原始状态的情况下,按照确定的勘验范围和顺序,把现场分成若干部分,逐一进行观察、记录、研究的一项勘验活动。局部勘验要做好以下工作:

1. 记录固定现场状况。如进行现场概貌照相、重点部位照相;对有关的现场空间关系进行测量记录;对现场重要痕迹、物品及与其他物质环境的关系绘制现场图或制作勘验笔录等。

2. 观察现场各部分明显的痕迹物品及其分布状况、位置、形态和相互关系。

3. 判断痕迹物品与犯罪的关系及其形成机制。对明显易见的痕迹物品要进行分析研究,以判断痕迹物品与抢劫犯罪行为的关系、形成的过程和机制,要重点分析犯罪嫌疑人在抢劫过程中采取的动作、活动的过程。

4. 分析研究现场各部分之间的联系及与整个现场的联系。

5. 分析研究痕迹物品有无矛盾或不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现象。

6. 分析研究犯罪嫌疑人在现场上的活动情况。包括出入现场的方式、往来现场的路线、现场内的行走路线、实施抢劫的动作、作案人数、作案时间等。

(三)个体勘验

个体勘验,也称为详细勘验,是侦查人员对抢劫案件现场上的各种痕迹、物品、人身、尸体逐一进行观察、检验、记录和提取的一项勘验活动。个体勘验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勘验

工作,要求勘验人员按个体勘验的程序进行操作。个体勘验要做好以下工作:

1. 寻找发现痕迹物品。对于在自然条件下不易发现的痕迹物品,要采用各种技术手段,进行仔细观察,必要时,可以翻转、移动客体进行反复查看、观察。

2. 研究检验痕迹、物品、尸体和人身。对已发现的痕迹物品,要研究其与抢劫犯罪活动的关系。对痕迹物品还要进行现场检验,确定痕迹物品的有关特征、特性,犯罪痕迹是否由某嫌疑对象所留等。对抢劫犯罪现场上的尸体及有关人身的检验也是个体勘验的内容之一。

3. 记录固定痕迹、物品、尸体。在个体勘验阶段,要对发现的痕迹、物品、尸体加以记录固定。即以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录像的形式来实现对犯罪痕迹、物品、尸体的记录固定。

4. 提取保存痕迹物品。提取保存痕迹物品,是抢劫犯罪案件现场勘验的一个重要内容。通常用照相法、复印法、制模法、提取原物法提取犯罪痕迹,用照相法、提取原物法提取犯罪物品。

另外,在个体勘验阶段,各勘验人员应充分沟通情况,防止痕迹物品在发现、固定、研究、检验等某个环节上存在不足,影响对犯罪现场的整体勘验质量。

以上抢劫犯罪案件现场勘验的三个步骤是一个从整体到局部、从局部到个体的勘验活动过程。总的来说,这个步骤要依次进行,不能颠倒,但三者之间联系紧密,又不能截然分开。实际工作中既要遵守原则,又要灵活运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抢劫犯罪案件现场不同操作,以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抢劫犯罪案件现场勘验工作。

三、抢劫案件犯罪痕迹物品发现与提取的重点部位

寻找抢劫案件犯罪痕迹物品的重点部位,是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的,案件性质不同,案情不同,寻找犯罪痕迹物品的重点部位就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寻找犯罪痕迹物品:

(一)现场的出入口

抢劫案件现场出入口是犯罪嫌疑人进出现场的必经之路,犯罪嫌疑人不论以什么方式进入现场,都必然会在进出口处留下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

(二)犯罪嫌疑人活动的中心

犯罪嫌疑人活动的中心,是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犯罪活动的主要场所,也是遗留犯罪痕迹物品最多的场所。

(三)犯罪嫌疑人的来去路线

在犯罪嫌疑人来去现场的路线上,犯罪嫌疑人往往会疏忽大意,留下一些与抢劫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

(四)被犯罪嫌疑人变动过的物体

抢劫案件现场上的物体,凡是经事主或被害人辨认,位置发生了变动,就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到过该处,并且接触移动过这些物体,应在该物体及其周围寻找犯罪痕迹物品。

(五)隐藏赃物地点

有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犯罪后,把赃物隐藏起来。勘查时,如果发现了隐藏赃物的地点,就应注意在该处寻找犯罪痕迹物品。

(六)犯罪嫌疑人事先潜伏踩点处

有的犯罪嫌疑人作案前到现场踩点或预先潜伏伺机作案,在其藏身、踩点的墙角、树林、草丛、空屋、过道等场所,往往会留下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

第三节 抢劫犯罪案件的现场勘查工作记录

现场勘查时,将犯罪现场上一切与犯罪有关的客观情况和勘查情况,用文宇、绘图、照相、录像的方法详细记录固定下来,统称为现场勘查记录。制作抢劫案件现场勘查记录,是抢劫案件现场勘查的一项重要任务,它不仅是分析、研究抢劫案件案情的重要依据,而且是

必备的法律手续,同时它对于印证作案人的口供,恢复现场原貌,指导侦查破案工作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绘图、现场照相和现场录像,是现场勘查记录的基本形式。这几种记录形式各有其特点,在工作中同时并用才能互相补充、互相印证,才能客观、真实、全面地把抢劫案件现场情况和勘查情况记录和固定下来。

一、抢劫犯罪案件现场勘验笔录

(一)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的要求

1. 记述客观真实。笔录必须是现场实际情况的真实写照,必须以实际存在的抢劫犯罪案件现场以及现场上与犯罪有关物体的本来状态为依据,不能掺入任何主观分析或记入与案件无关的内容。

2. 内容清晰全面。在记录中,必须把现场上与犯罪有关的一切情况全部记录下来,不能遗漏。要条理清晰,层次分明,可依次按现场方位、现场全貌、现场中心和现场细目的顺序记录。

3. 手续合法、完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二)现场勘验笔录的结构和内容

1. 前言部分应记载的内容:

(1)受理报案的情况。接到报案时间;案件发生和发现的时间、地点;报案人、当事人或被害人的姓名、职业、住址以及他们陈述的案件发生、发现的经过情况等。

(2)侦查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

(3)现场保护人员的姓名、职业 保护现场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及其所采取的措施。

(4)参加现场勘验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和具体分工情况。 (5)邀请的见证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 (6)勘验的范围和顺序。 (7)勘验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勘验时的天气、光线和气温条件。

2. 叙事部分应记载的内容

(1)现场的方位。应记明现场所在地市、区、县、街道、门牌号码或县、乡、村等。对现场周围环境中有关的地形、地物应确定其与现场的方位和距离关系。

(2)现场的全貌。勘验场所、地段的具体范围和状态,如现场周围环境中有关的地形、地物的具体界限、现场出入口、被侵犯客体的分布状态及其相互关系。

(3)现场中心和有关场所勘验所见的情况。如房屋的结构和房内的陈设,特别是门窗是否关闭和完好、家具陈设有无移动等问题。

(4)现场痕迹、物证的分布情况和具体部位。

(5)现场上发现的矛盾和反常情况。

3. 结尾部分应记载的内容:

(1)提取痕迹及其他物证的名称和数量。

(2)拍摄现场照片的种类和数量。

(3)绘制现场图的种类和数量。

(4)现场勘验人员签名或盖章。

(5)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6)笔录制作的日期。

(7)笔录制作人签名或盖章。

(三)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应该注意的问题:

1. 笔录只能由侦查人员制作;

2. 笔录记载顺序应当和勘验的顺序相一致;

3. 笔录记载的内容要客观准确,且用语必须明确、肯定;

4. 笔录一经有关人员签字后,原则上不能再改动。若发现有错误或遗漏之处,可另作更正或补充笔录;

5. 勘查中进行尸体检验、物证检验、侦查实验等,应另外单独制作笔录;

6. 多次勘验的抢劫犯罪现场,每次勘验均应制作笔录。

二、抢劫犯罪案件的现场绘图

现场绘图是运用制图学的原理和方法,借助于各种符号和文字说明,对犯罪现场状态的形象复制,是现场勘查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分析、研究抢劫现场情况的一种依据,也是起诉和审判的证据。

抢劫犯罪案件的现场图表示的内容可分为现场方位图、现场全貌图、现场局部图和现场综合图。

(一)现场方位图

它是用来表现抢劫案件现场在周围环境中的具体位置,以及周围与现场有关联的地形、地物关系的一种图形。

(二)现场全貌图

它是反映抢劫案件现场内部全面情况的图形。绘图时,要以抢劫地点为中心,把现场范围内与犯罪活动有关的主要痕迹物品,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等描绘出来。

(三)现场局部图

它是反映抢劫案件现场重点部位的痕迹物品的分布状况、位置、距离以及相互关系的图形。现场局部图通常以局部平面图或展开图为主,亦可辅以立体图和剖面图来进一步表达现场重点部位的情况

(四)现场综合图

它是针对某些案情重大、环境复杂的抢劫案件犯罪现场,将多种形式的图形综合起来绘制在一张图纸上的图形。

三、抢劫犯罪案件的现场照相

现场照相是采用照相技术 对发生抢劫案件的特定空间环境及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存在状态,痕迹、物品分布情况加以客观、形象地拍摄、固定的一种记录形式。其目的是为了收集并形成反映现场原状的图像资料,以及为物证检验和鉴定提供客观可靠的依据。现场照相可分为;

(一)方位照相

现场方位照相主要拍摄抢劫案件现场所处的地理位置以及与周围环境的关系。由于方位照相多数是反映室外情景,拍摄的范围较大,因此,一般都选择位置较高,能观察到现场全貌和周围环境的地方作为拍摄点。

(二)概貌照相

现场概貌照相就是反映整个抢劫案件现场范围和现场各部分内在联系的照相。例如,把现场的出入口、通道走廊、楼梯、门窗等和现场的犯罪痕迹、物品分布及其相互关系全面、完整地反映出来,一般需要通过几组相互关联的照片来表现。

(三)重点照相

现场重点照相主要拍摄抢劫案件现场上与犯罪有关的重要情景,以及遗留的犯罪痕迹、物品的具体位置和相互关系。重点部位的选择,拍摄的角度、数量,应根据案情来确定。

(四)细目照相

现场细目照相主要拍摄抢劫案件现场上发现的各种痕迹、物品,用以反映这些痕迹、物品的形状、大小和特征等。细目照相一般都在个体勘验阶段或勘查后期拍摄,为了保证拍

摄的效果和质量,可以翻转、移动被摄对象。

第四节 抢劫犯罪案件的现场分析

抢劫案件现场分析是指在抢劫案件现场勘查工作结束或基本结束后,现场勘查指挥员就地召集参加现场勘查的侦查员、技术员,以开会讨论的方式,对事件性质、案件性质及有关情况进行分析研究,作出初步判断的一项侦查活动。它是现场勘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抢劫案件现场勘查的最后一道工序,是抢劫案件现场勘验和现场访问的继续和深入。

一、抢劫犯罪案件现场分析的步骤

现场分析要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抢劫案件现场分析一般分为汇集材料、鉴别材料真伪和对材料进行分析三个步骤。

(一)全面汇集材料

现场勘验和现场访问中获得的材料,是认识事件性质和分析案件情况的客观依据,也是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侦查人员从勘验和访问中获取的犯罪信息越多、越可靠、越全面,就越有利于对事件及案件情况的分析和判断。因此,现场分析的第一步就是要把与抢劫犯罪案件有关的各种材料汇集起来。

(二)鉴别材料的真伪

犯罪现场是认识犯罪的物质基础。通过勘验和访问汇集起来的材料是进行现场分析的客观依据。但是,由于抢劫现场状态有发案前形成的、有发案过程中形成的,还有发案以后出现的,这就造成了现场情况的复杂性。收集到手的材料有的与案件有关、有的可能与案件无关。因此,必须对汇集起来的各种材料,认真地加以鉴别,去伪存真,使现场分析建立在真实材料的基础之上。

在对材料的分析、鉴别过程中,如果发现材料有矛盾,应当进行初步甄别。对认为不真实的材料,不要轻易否定,应当通过进一步侦查,查明事实真相。

(三)对材料的分析

在全面汇集材料的基础上,在对材料进行鉴别的前提下,指挥员要组织侦查员、技术员对汇集的材料进行深入的分析。先单项分析,再进行综合分析,对事件、案件的主要问题作出判断。

二、抢劫犯罪案件的现场分析的内容

(一)判断事件性质

判断事件性质就是要判明已经发生的事件是否属于抢劫犯罪案件,是否需要侦查部门立案侦查。若是抢劫案件,并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就要立案开展侦查工作。若非抢劫案件,是其他性质的刑事案件,就按其他性质刑事案件立案处理。若非犯罪事件,则不属于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更不涉及立案侦查问题。因此,确定是否为犯罪事件,是至关重要的。

一般情况下,事件的性质是不难确定的,解决是否立案的问 题并不困难。如:财物被抢、保险柜被撬。只要经过初步调查,即可立案。但是有的事件,是当事人出于某种原因,而报的假案,这就需要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判断。对一时难以确定事件性质的事件,要采取一定的侦查、调查活动,对事件性质进行进一步审查。

分析、判断事件性质,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情况十分复杂的事件,为了判明其事件性质,应当继续进行勘验和调查研究,及时查明事实真相,做出符合客观事实的结论。如果通过勘验和访问,仍不能确定事件性质,可通过现场实验和技术检验做进一步确定。

(二)研究案件性质

分析判断案件性质,必须以抢劫犯罪事件为前提,在确定一起事件为刑事案件,决定立案侦查后,就要对案件的具体性质作出分析判断,要判明是什么性质的抢劫。案件性质推断得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的确定以及侦查途径的选择,关系到侦破工

作的成败,因此,准确推断案件性质,是开展有效侦查的前提。

对于案件性质的分析判断,要在现场勘验和现场访问以及其他与犯罪有关的信息材料的基础上,依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分析犯罪嫌疑人是抢劫,还是抢夺;

2. 分析犯罪嫌疑人与事主、被害人事前有无固有的矛盾冲突,即从分析因果关系入手;

3. 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方式。

(三)分析判断案件构成要素

1. 作案时间的分析判断。作案时间,是实施抢劫犯罪行为的具体时间,它指犯罪嫌疑人从侵入现场到逃离现场这一时间段。作案时间的确定,是确定一个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的一个重要因素。明确作案时间,对于部署追缉堵截、缩小侦查范围、审查证人证言、甄别犯罪嫌疑人供词,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

分析犯罪时间的依据:

(1)事主、被害人、知情人、报案人、发现人等提供的情况;

(2)现场上物品状况;

(3)现场痕迹变化情况;

(4)事主、被害人及周围群众的生活习惯、规律等。

2. 对作案地点的分析判断。对作案地点的分析判断,即分析实施抢劫犯罪行为的具体地点。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发现案件的地点是不是主体犯罪现场。

分析抢劫犯罪地点的主要依据是:

(1)现场有无反常情况;

(2)现场上犯罪痕迹的形成是否符合实施抢劫侵害行为的发展规律;

(3)研究犯罪现场与周围环境之间的联系。

3. 对犯罪人数的分析判断。判明一人或多人作案,对于进一步开展侦查具有重要意义。 分析抢劫犯罪人数的主要依据有:

(1)研究现场痕迹;

(2)研究现场物品损失程度;

(3)研究事主、被害人、知情人提供的情况。

4. 对犯罪嫌疑人特征的分析判断。对犯罪嫌疑人特征的分析,在侦查实践中叫“给犯罪嫌疑人画像”。这种分析判断包括对抢劫犯罪嫌疑人人身形象和其他个人特征的分析判断。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形象,是指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身高、面貌、文身、衣着、发型以及生理上的残疾、疤痣等情况。分析判断依据主要有:一是被害人、目睹人和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情况;二是遗留在现场上的痕迹和其他物证。

犯罪嫌疑人的其他个人特征,包括社会职业、文化程度、口音与语言特点、生活习惯、作案的思想基础,是否熟悉现场,是否惯犯等。这些个人特征,在作案过程中往往有不同程度的反映。可根据作案工具,作案手段、方法,书写字迹,事主、被害人、知情人提供情况,现场遗留物品及反常表现等来分析判断。

对犯罪嫌疑人的分析判断,对于下一步侦查工作的开展具有特别重要意义。因此,凡是涉及犯罪嫌疑人人身形象和其他个人特征的各种材料都要认真研究、综合分析,推断出犯罪嫌疑人可能是什么样的人,具备哪些条件。

5. 对犯罪事实的分析判断。分析判断犯罪事实,主要是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犯罪行为的过程进行分析判断。分析判断犯罪事实,要把现场情况与事主、被害人、知情人提供的情况结合起来,力求做到全面。

分析判断抢劫犯罪过程的依据主要有:

(1)现场上痕迹、物品的情况;

(2)事主、被害人、知情人提供的情况。

6. 对犯罪相关物证的分析判断。对犯罪相关物证的分析判断,主要是分析判断抢劫现场勘查中提取的痕迹物品,哪些是犯罪人使用的?哪些是犯罪过程中的生成物?哪些物品被犯罪嫌疑人抢走?

分析、判断以上情况,可依据现场勘验和现场访问的情况进行推断。

(四)确定侦查方向

侦查方向,是侦查工作的方向,也可以理解为,是在具有某些条件或某些特征的人当中去寻找犯罪嫌疑人。侦查方向直接指向犯罪嫌疑人。确定侦查方向的依据如下:

l. 以犯罪条件和犯罪嫌疑人个人特征确定侦查方向。任何刑事案件,都具有相应的犯罪条件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特征,并通过犯罪现场情况以及犯罪人在犯罪前后进行的与犯罪有关的活动暴露出来,使侦查人员依据以上信息推断出犯罪嫌疑人“人身形象”,从而为犯罪嫌疑人“画像”。在抢劫案件的侦查中也可以根据某些特定的犯罪条件和犯罪人个人特征查找犯罪嫌疑人。

2. 以犯罪人的动向、行踪确定侦查方向。有些抢劫案件,在勘查现场或在侦查过程中,查明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方向,就可以根据逃跑的方向采取追缉堵截等措施缉拿犯罪嫌疑人。这种追缉堵截的方向,具有明确性,直接指向犯罪嫌疑人,也可视为侦查方向。

(五)划定侦查范围

侦查范围,是指开展侦查工作的地区范围和行业范围。明确侦查范围,是解决在什么地区、何种行业中去查找抢劫犯罪嫌疑人的问题。确定侦查范围的依据如下:

1. 以作案时间为依据,确定侦查范围。犯罪人选择抢劫时间,往往与对犯罪对象的了解、对现场及周围环境的熟悉程度有直接关系。因此,作案时间的确定,能够帮助侦查员确定侦查范围。有的案件在作案时间上能直接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居住范围或藏身匿迹的范围。

2. 以抢劫犯罪嫌疑人对现场环境和现场内部情况的熟悉程度确定。有些抢劫犯罪案件,犯罪人选择的来去路线、出入口、作案时间和现场上财物被抢的情况等可以反映出他是否熟悉现场环境和现场内部情况,从而判断是否本地人、单位内部人员或曾居住该地,据以确定侦查范围。

3. 依据抢劫犯罪嫌疑人的穿戴、语言(口音、方言、说话内容),确定侦查范围。抢劫案件的被害人、目击人与犯罪嫌疑人有过正面接触,能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穿戴、口音、方言、说话内容等,有助于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的居住范围和职业,据以确定侦查范围。

4. 依据犯罪手段、方法确定侦查范围。犯罪嫌疑人进行抢劫犯罪活动的手段、方法,具有习惯性。有的案件从犯罪手段、方法上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的职业特点,从而为确定在哪些行业、单位中开展侦查,提供线索,为发现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据。

5. 依据作案过程确定侦查范围。有些抢劫犯罪案件中,可依据作案过程确定侦查范围。

6. 依据现场物品确定侦查范围。不少抢劫案件现场都遗留有一定的物品,如;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物品,作案工具等。通过调查,查明这些物品的产地、销售范围、使用地区、行业特征、制作的工艺水平等,往往可以明确侦查范围,有时还可以直接找到抢劫犯罪嫌疑人。

7. 依据现场痕迹确定侦查范围。有些抢劫案件,现场上的足迹、血迹等痕迹在一定程度上可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如有的现场上的足迹或血迹,有时可延伸到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区或落脚点,可据此采取步法追踪,明确侦查范围。

8. 依据犯罪空间几何构形确定侦查范围。通过分析、研究一次抢劫犯罪所涉及的各个地点的空间几何构形,可确定侦查范围。通过分析、研究同一个或同一伙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多次抢劫犯罪行为所涉及的多个地方空间几何构形,也可确定侦查范围。

第二章 抢劫犯罪案件的办案程序

第一节 抢劫犯罪案件的初查阶段

一、受案、立案、启动侦查

(一)受案

受案,即抢劫犯罪案件的受理,是侦查机关对抢劫犯罪案件的线索的接受与处理活动。受案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接受报案制度,是侦查机关发现、了解案件的重要途径,是侦查活动的起点,是依法立案的前提和基础。侦查机关能否准确及时地发现犯罪,迅速有效地开展侦查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受案工作的好坏。因此,侦查机关必须认真地接受群众报案,并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做好案件的受理工作。

1. 受案的基本做法

(1)立即接受。凡是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犯罪嫌疑人自首等材料,无论所涉事实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立即接受,不得拒绝或推诿。如果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接受之后再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

(2)问明情况 制作笔录。对于扭送、报案、控告、举报的,应当先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盖章;对于有扭送情形的,还应当对扭送人和被扭送人分别问明情况,制作笔录,并令他们分别签名或盖章。

(3)根据情况进行录音。根据事实情况的需要也可以采用录音方式接受报案,但录音不应当代替笔录,录音和笔录应同时并用。

(4)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是侦查机关在接受抢劫犯罪事实的材料后 根据受案笔录填写的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查决定处理的文书,它由表头、表腹、表尾三部分组成。《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侦查机关决定对抢劫犯罪案件立案侦查、不予立案或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原始资料,要妥善保管,存档备查,不能丢失或随意处理。

(5)告知法律责任,保障人身安全。为了既能充分保障单位或者公民行使控告、举报的权利,又能防止诬告、陷害事件的发生,侦查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应当与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侦查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扭送、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2. 审查。审查是指受案部门对于获得的抢劫事实材料进行的初步分析和调查。对于接受的事实材料,或者发现的有关线索,侦查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通过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以及其他有关知情人进行调查,全面收集材料,判明事件真伪;通过现场勘查,对现场的有关情况和物品以及人体等进行勘验、检查,判明事件真伪;或直接审阅来自各方面的有关材料,判明事件真伪。经过审查,确定是否有抢劫犯罪事实的发生,是否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是否属于本级和本部门管辖,然后进行合适的处理:

(1)移送管辖。经过审查,认为有抢劫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之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部门。

(2)不予立案。经过审查,认为没有抢劫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二)立案

立案是指侦查部门对于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作案人自首等相关材料,经审查认为有抢劫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决定作为抢劫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的一种诉讼活动。

l. 抢劫犯罪案件立案的条件

(1)是否有抢劫犯罪事实发生。在刑事诉讼中,需要

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因此 立案必须要有足以证明抢劫犯罪事实已经发生的材料。这些材料应当通过受案审查去完备。当然, 证明抢劫犯罪的所有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全部证据材料,要待立案后通过侦查去收集查明,不能苛求在立案阶段全部完成。

(2)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中 决定立案的必须是依法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案件,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不应当立案。

(3)是否属于自己管辖。刑事诉讼法对案件的管辖有严格的规定,抢劫犯罪案件按照职能管辖的规定均由公安机关管辖。但在公安机关内部,地区与地区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以及上下级之间也有个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问题,原则上按照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具体由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管辖;一般抢劫犯罪案件由区(县)级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管辖,重大抢劫犯罪案件由地(市)级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管辖,特别重大的或者跨地(市)甚至跨省的抢劫案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侦查部门或者公安部领导,下级公安机关配合。

以上三个条件是抢劫犯罪案件立案的必备条件,缺一不可。

2. 抢劫犯罪案件立案的标准。立案标准就是对抢劫犯罪案件的立案条件加以具体的规定,把立案条件具体化。在司法实践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与情节的轻重,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和数额多少有直接关系,如果没有统一的立案标准,在实践中就很难把握。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当场劫走就构成抢劫犯罪案件。

3. 抢劫犯罪案件立案的程序。侦查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抢劫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该报告书是表格文书,由表头、表腹和表尾三个部分组成。表头包括:标题、编号和填报单位公章、案别、发案时间、发案地点、案件来源、伤亡及财物损失情况;表腹包括:案情简记,现场勘查及有关案件调查简况,提出立案请求和立案的建议等;表尾包括:领导批示,承办单位意见和主办侦查员姓名。表格底部要写明填表人姓名和填表日期。将填好的《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连同接受立案的材料一并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予以立案。

(三)启动侦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对报送的案件材料经审查,认为确有抢劫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且案件管辖正确时,便应决定作为抢劫犯罪案件立案,并且正式启动侦查程序。对疑难、复杂、重大、特别重大抢劫犯罪案件,应制定侦查方案,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然后使用各种侦查措施和手段,快侦快破,从而有力地打击抢劫犯罪行为。

二、紧急措施的采取

我们这里所讲的紧急措施,是广义上的紧急措施,它是侦查部门在立案前采取的应急性侦查行为,既包括对抢劫犯罪案件的紧急处置,也包括对抢劫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具体地说,包括以下种类:

(一)抢救被害人

在一些抢劫犯罪行为涉及到人身伤亡的案件中,多有被害人受伤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只要有一线希望,就应组织医护人员奋力救治,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时间。在抢救过程中,

要加强监护,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同时,要在可能的条件下,积极进行调查询问,尽可能问清有关案件情况和犯罪嫌疑人情况,为侦破案件和追缉逃犯提供依据。

(二)清除现场隐患

侦查人员在勘查有些抢劫犯罪案件的现场前,必须彻底清除现场中的危险隐患,实施救危灭险后方可进入现场进行勘查。如在勘查一些涉及暴力、杀人的抢劫犯罪案件现场,要首先搜索现场及其周围,是否有隐藏的犯罪嫌疑人,在勘查中要布置警戒等。这些必要措施的采取,可以保障现场人员的安全,使现场勘查工作顺利进行,尽量减少损失。

(三)现场紧急搜索

现场搜索,是抢劫犯罪案件的现场勘查中,为发现和捕获潜伏在现场附近的抢劫犯罪嫌疑人,以现场为中心,在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范围内,搜查、发现和收集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痕迹、物品,寻找赃款赃物,为设法追踪寻找“原踪”而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在抢劫犯罪现场搜索中,要根据现场环境和警力情况采取不同的搜索方法。

(四)追缉堵截

在抢劫犯罪案件的现场勘查及侦查过程中,可以依据犯罪嫌疑人的逃跑踪迹和方向,及时组织力量循迹追捕;同时,在其可能逃跑途径的地点设卡拦截。追缉堵截时,要注意及时布置、行动迅速,对农村、山区、林区等地发生的抢劫犯罪案件可以采取警大配合追捕及步法追踪技术;在有关车站、码头、港口、机场等交通要道堵截犯罪嫌疑人时,要明确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及携带物品,以便识别;对带有凶器、枪支和爆炸品的抢劫犯罪嫌疑人进行追缉堵截时,要提高警惕,防止其行凶拒捕。

(五)控制赃证

抢劫犯罪案件一般都有赃款赃物可查。侦查时,可发动行业职工,抓好部门控制;利用秘密力量,严密阵地控制;依靠治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落实公开管理;动员群众,严格控制场外销赃。通过控制赃证,以物查人,进而发现犯罪嫌疑人。

第二节 抢劫犯罪案件的推进侦查阶段

一、分析判断案情

抢劫案件的共同特点,就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有一定的正面接触过程,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活动和体貌特征有所暴露。一般情况下,抢劫犯罪案件的被害人都能提供有关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和作案经过。因此,抢劫犯罪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应及时、详细地询问被害人,了解案件发生的具体经过,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和个人特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凶器、工具,被抢财物的情况,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周旋、搏斗的情况,以及被害人本人的情况等等。同时访问知情人,包括被害人的亲友、同事、邻居及现场周围人员。通过他们了解被害人平时的为人、社会交往、生活作风、经济纠纷等,发案前后的疑人疑事以及本地和相邻地区以前是否发生过类似的抢劫犯罪行为。

侦查人员通过现场勘查和询问被害人、知情人,收集了与案 件有关的材料后,就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判断,刻画犯罪嫌疑 人条件,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二、拟定侦查工作方案

(一)侦查工作方案的概念及意义

侦查工作方案是侦查部门开展抢劫犯罪案件侦查的总体部署和行动规范。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5条关于“对疑难、复杂、重大、特别重大案件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拟定侦查方案”的规定,侦查部门只是对疑难、复杂、重大、特别重大抢劫案件决定立案侦查时,才制定侦查工作方案,一般抢劫犯罪案件,不必制定侦查工作方案。 抢劫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方案对案件侦查起指导作用,它可以使侦查人员井然有序地开展工作;同时也使指挥人员心中有数,避免在工作中产生盲目性和片面性。侦查工作方案是案情分析的成果,是侦查部门正确组织、领导和指挥侦破工作的依据。侦查工作方案能提高侦

查活动效率,避免失误。但侦查方案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可以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不断调整、补充和完善,使侦查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二)侦查工作方案的内容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5条的规定,抢劫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对案情的初步分析和判断,包括对线索来源可靠程度和涉嫌范围的测定;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为查明案情需要采取的措施;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需要有关方面配合的各个环节如何紧密衔接;侦查所必须遵循的制度和规定;如属预谋抢劫犯罪案件,还应当提出制止现行破坏和防止造成损失的措施。

第三节 抢劫犯罪案件的深入侦查阶段

一、选择侦查途径

侦查活动因起点的不同而形成了两种基本的侦查模式,即从事到人(立案侦查)的侦查模式和从人到事(立嫌侦查)的侦查模式。

(一)由事到人的侦查途径

由事到人的侦查途径是指侦查部门以已经发生的抢劫犯罪案件为目标,从勘查和研究犯罪现场入手,以事立案,通过侦查活动发现、查获抢劫犯罪嫌疑人的侦查行为模式。在实践中,抢劫犯罪案件大都是在已经发生并造成危害后果之后而被发现和立案侦查的,因而它是抢劫犯罪案件侦查的一种主要模式。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 从作案的规律入手。即侦查人员以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规律为依据,发现犯罪嫌疑人。掌握抢劫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规律后,通过蹲坑守候等方式抓获现行抢劫犯罪嫌疑人。

2. 从作案手段入手。即侦查人员以犯罪嫌疑人作案的习惯性动作为依据,从调查作案手法入手,发现犯罪嫌疑人。首先从调查中发现抢劫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习惯动作,是否与过去发生的案件有相同之处;其次从勘验中注意发现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作案工具上有无定型化的特征,与过去发生的案件有无相似之处。

3. 从并案侦查入手。即数起抢劫犯罪案件如果有发案时间相同,作案手段相同,作案工具相同,痕迹相同,犯罪嫌疑人口音相同,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相同等特征,侦查人员可据此推断这些案件为一人或一伙人所为,就可以把数起抢劫犯罪案件合并侦查。通过并案侦查,可把数起各自独立、毫无关系的抢劫犯罪案件串连起来,加以系统地研究,达到全面、深刻认识案件本质、侦破案件的目的。

(二)由人到事的侦查途径

由人到事的侦查途径是指侦查部门从已知的作案人或嫌疑分子出发,通过专门的调控,掌握其正在策划、准备实施或已经实施的抢劫犯罪行为,获取证实犯罪行为的证据,及时制止和揭露其犯罪行为的侦查行为模式。在侦查实践中,因为它是以嫌疑人为依据立案,因此也可以称为立嫌侦查模式。这种模式适应了新的条件下同预谋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它是从事到人(立案侦查)侦查模式的重要补充。

由人到事的侦查途径是一种向抢劫犯罪嫌疑人主动进攻的侦查方式。抢劫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犯罪行为前一般都有一定的预谋过程,如准备工具、排除障碍,对预谋侵害的目标进行观察踩点,进行犯罪技能的演练与实验等。在预谋过程中,必然有种种可疑迹象和征兆反映出来,这就为我们发现和侦破案件提供了客观基础。因此,侦查工作不能仅仅停留在发案后再来侦破的被动反应状态,而应当力争多破预谋案件,使侦查工作处于向犯罪嫌疑人主动进攻的态势。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开展工作:

1. 从特定的嫌疑对象入手。即侦查人员以刑嫌调控、侦查基础工作中发现的嫌疑人的嫌疑事实为条件,从调查嫌疑根据入手,发现其实施犯罪的情况。

2. 从人身形象入手。侦查人员根据事先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在划定的侦查范围内排查寻找抢劫犯罪嫌疑人。

二、摸底排队,发现犯罪嫌疑人

侦查人员经过对抢劫犯罪案件现场勘验中获得的材料和被害人提供的情况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就可以对抢劫犯罪嫌疑人的范围有个初步的判断,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深入群众进行调查摸底,以发现和确定抢劫重点嫌疑对象。侦查实践中有多种发现抢劫犯罪嫌疑人的方法,但最常见的方法是摸底排队。

(一)摸底排队的概念

摸底排队是指侦查部门在勘查现场、分析案情的基础上,根据侦查工作的部署和对抢劫犯罪案件的作案人的判断,依靠有关方面和广大群众,在一定范围内按照刻画的作案人条件,对有作案迹象或作案可能的人逐个调查了解,从中发现抢劫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措施。摸底就是开展调查,摸清哪些人具有抢劫作案的条件及可疑迹象;排队就是分析研究,在摸底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大量嫌疑线索进行甄别和筛选,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主次地位。

(二)摸底排队的具体做法

1. 公布案情,发动群众提供线索。公布案情应当有目标、有领导、有控制地进行。有目标就是要在抢劫犯罪嫌疑人可能活动的范围内公布案情;有领导就是要经过领导批准才能公布案情;有控制就是公布抢劫犯罪案件案情要适度。

公布抢劫犯罪案件案情要及时迅速,要先点后面、先骨干后群众,有步骤地进行,同时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法制宣传或悬赏,敦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公布抢劫犯罪案件案情后,可以组织群众开小型座谈会,让大家摆疑点,谈看法,提供线素,便于我们收集线索,进行核查,发现重点嫌疑对象。

2. 普遍排查。普遍排查就是在确定的摸排范围内,依靠基层保卫组织,发动群众,对照摸排对象条件,议案情、摆疑点、提线索。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根据公安保卫部门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材料,包括刑嫌调查控制、重点人口管理等材料,进行排查,从中发现线索;二是在重点地区和重点单位,在党政领导的支持和内部保卫组织的配合下,召开各种座谈会,让群众提供疑人疑事,以便进一步核查。对于情况暂时不明的,要深入下去采取定人、定时、定范围,分片包干的办法进行核查。另外,我们还要注意做好对已摸排出的疑人疑事的保密工作。

(三)确定重点犯罪嫌疑对象

在摸底排队中对下列几种人应着重进行审查:

l. 与抢劫犯罪嫌疑人年龄、相貌特征、口音、衣着、身材等相似的人;

2. 历史上有过抢劫犯罪活动,虽经处理,至今仍有犯罪嫌疑的人;

3. 无固定职业,经济来源不明,形迹可疑并具有作案条件的人;

4. 曾向有关人员透露过采用类似手段作案,至今未受处理的人;

5. 有类似赃款、赃物或凶器及现场遗留物的可疑人员。

为了进一步扩大线索,搜集犯罪证据,可以在抢劫重点嫌疑对象周围或在其社会关系中物色和布置力量,掌握抢劫犯罪嫌疑对象的动态。必要时还可以让被害人侧面辨认。

三、控制重点嫌疑对象,收集犯罪证据

发现确定抢劫犯罪案件的重点嫌疑对象后,就要运用一切侦查手段,从事到人,从人到事,认真查证核实,取得抢劫犯罪行为的证据,证实犯罪并破获案件。

(一)勘验与调查取证

对抢劫犯罪案件的取证,首先,要对现场进行详细的勘验,重点勘验抢劫地点,犯罪嫌疑人来去路线,隐藏地点及现场进出口,注意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足迹、手印、破坏痕迹、遗留物品(如手套、烟头、纸片、痰迹),注意寻找头发、钮扣、衣服碎片、血迹、衣物纤维等。其次,对直接目睹犯罪情况的被害人和知情群众要进行现场访问,重点要了解清楚犯罪嫌疑人的人数、个人特点、人身形象、体貌特征,弄清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经过

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口音,是否受伤,是否搏斗过,说了什么话,有什么特殊标记等。

(二)辨认取证

抢劫犯罪案件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有一段时间的正面接触,同时,有关犯罪情况也在知情群众头脑里留下了印象。故侦查员要注意组织辨认。辨认可以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和有关物品的辨认,有的案件还可以组织被害人或知情人对犯罪地点进行辨认。通过辨认,可以确认犯罪嫌疑人、被抢物品以及现场遗留物为何人所留等。对公开辨认情况,要制作辨认记录,对秘密辨认要写出秘密辨认报告。对辨认结果要慎重对待,注意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三)搜查取证

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犯罪后,往往藏匿抢劫来的赃款、赃物以及犯罪工具等,故要注意对可能藏匿的处所及人身进行搜查。搜查前要做好准备工作,明确搜查的目的和范围;搜查时要注意各种隐蔽的地方;在搜查中发现的可以用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各种物品及文书材料,都应予以扣押,并列出扣押清单。搜查结束时应根据搜查情况制作《搜查记录》。

(四)讯问取证

侦查抢劫犯罪案件,为了收集证据,追缴赃物赃款,揭露证实犯罪,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面对面的审查讯问。讯问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讯问时要弄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及犯罪事实,同时要边讯问,边查证核实。最后要做好讯问笔录,由专人负责记录。

(五)技术侦查手段取证

对抢劫疑难犯罪案件、预谋犯罪案件、集团犯罪案件,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提请领导批准,可以使用技侦手段,伺机发现证据材料,再转为公开方式获取证据,破获全案。

(六)鉴定取证

对抢劫犯罪嫌疑人,要设法提取指纹、足迹、鞋印、工具痕迹、血迹等并进行技术鉴定,为最后认定犯罪嫌疑人、证实犯罪提供证据。

四、审查核实证据

在抢劫犯罪案件破案之前,侦查人员必须全面审查收集的有关证据,确定证据是否确凿无误。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的抢劫犯罪案件的重大嫌疑对象,存在两种可能性:一种是被寻查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另一种可能不是被寻查的犯罪嫌疑人,因此对证明犯罪嫌疑对象与否的证据必须进行认真的审查核实。

审查核实抢劫犯罪案件证据包括对单个证据的审查核实和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核实。单个证据的审查核实是全案证据综合审查核实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对单个证据的审查核实,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核实也就无从谈起;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核实又是对单个证据审查核实的发展和深入,没有对全案证据综合审查核实,就难以达到利用证据准确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因此单个证据审查核实与全案证据审查核实这两种方法,既相对独立,又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对单个证据审查核实的基本内容包括:审查抢劫犯罪案件证据的客观性,审查抢劫犯罪案件证据的关联性,审查抢劫犯罪案件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任何一个单个证据都必须具备的属性。三者相互联系,其中客观性是“根本”,关联性是“关键”,合法性是“保障”,三者缺 对全案证据综合审查核实的基本内容包括:审查抢劫犯罪案件证据的整体性,审查抢劫犯罪案件证据的一致性,审查抢劫犯罪案件证据的惟一性。整体性、一致性、惟—性是全案证据必须具有的基本属性。整体性是就证据的“量”而言的,一致性是就证据之间的关系而言的,而惟一性是针对其证明结论而言的,三者是一个相互联系、不可分离的有机整体。

第四节 抢劫犯罪案件的侦查终结阶段

一、破案

破案是指侦查部门对其所立的抢劫犯罪案件,经过侦查,查明了抢劫犯罪事实和犯罪嫌

疑人。在获取确凿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揭露抢劫犯罪事实,抓获抢劫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的一项侦查活动。破案是侦查部门深挖抢劫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余罪,扩大成果的前提条件,更是司法机关顺利开展诉讼活动,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关键环节。

(一)破案的条件

1. 抢劫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这主要是指:通过侦查已经收集到了一定的证据,这些证据可能量不一定充分,但质必须确实;已经收集到的证据能够可靠地证明抢劫犯罪案件的性质;收集到的证据能够证明抢劫犯罪事实的基本情况;被证明的抢劫犯罪事实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

2. 有证据证明抢劫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即有证据证明已查证的抢劫犯罪事实,是侦查部门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所为。

3. 抢劫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对于一人犯罪的案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二是共同犯罪案件中,抓获了主要犯罪嫌疑人才算破案,仅抓到了次要的从犯、胁从犯,不能视为破案。

以上破案的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破案报告的制作、报批

这里所说的破案报告是指《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和《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的统称。《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适用于一般抢劫犯罪案件,《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适用于重大和特别重大抢劫犯罪案件。

对符合破案条件的抢劫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制作破案报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破案报告包括以下内容:抢劫犯罪案件侦查结果;破案的理由和根据;破案的组织分工和方法步骤;其他破案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意见。

破案报告是公安机关内部请示报告性质的文件,不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法律文书。破案后,其不随案移送。

二、销案

销案是指侦查部门经过侦查,发现所立的抢劫犯罪案件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依法撤销案件的侦查活动。撤销案件,可使无罪者免受刑事追究,可使那些行为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免受刑罚处罚。它及时地终止了刑事诉讼活动,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成本。

(一)销案的条件

销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没有抢劫犯罪事实的;抢劫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抢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抢劫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的;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

(二)制作《撤销案件报告书》

需要撤销案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撤销案件报告书》包括以下内容:原来的立案根据和来源;案件的结果;撤销案件的理由和根据。

撤销案件时,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被逮捕人,发给释放证明,同时制作《撤销案件通知书》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三、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也可称为终结侦查,是指侦查部门对于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之后,认为已经达到结案条件时,而依法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作出相应处理的一项侦查活动。

侦查终结是侦查阶段的最后一道工序,是对全部侦查活动的总结和处理。

侦查终结的条件可以概括为:抢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

定准确;法律手续完备。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抢劫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对证据的要求

1. 犯罪嫌疑人自然情况的证明。证明自然人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住所地的证据,如:户口簿、微机户口底卡、居民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职工登记表、出生证、护照及其他。

2. 前科劣迹证明。对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证据还应包括: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不起诉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决定书、其他劣迹证明。

3. 案发证明。抢劫案发证明包括:投案记录、报案记录、举报控告记录及信件、其他。

4. 作案时间、地点证明。

5. 物证。抢劫犯罪案件的物证包括:抢劫的货币物,抢劫的车辆物,抢劫的建筑材料物,抢劫的家电物,抢劫的有价证券、票据、票证物,抢劫的消费品,抢劫的贵重物品等。

6. 书证。书证包括:发票、古玩考证资料、清单、支票存根、存折底卡、行车执照及其他。

7.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包括:侦查员证言、侦查活动的见证人、同谋者证言、目睹人证言、见证人证言、保管人证言、经管人证言、守护人证言等。

8. 被害人陈述。

9.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0. 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包括:技术鉴定,包含有血型鉴定、毛发鉴定、指纹鉴定、足迹鉴定、痕迹鉴定、遗留物鉴定及其他;文检鉴定;赃物价值鉴定。

11. 勘验、检查笔录。

12.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微机数据库、照片及其他。

13. 作案工具。 14. 指认、辨认笔录。 15. 赃款、赃物数量、款项。 16. 赃款、赃物去向。

17. 退赃笔录。

18. 起赃笔录。

19. 收缴笔录。

20. 退赔笔录。

21. 证明行为人抢劫犯罪行为的证据。

22. 证明下列各点的其他证据

(1)故意的动机、目的、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及其他;

(2)犯罪情节主要包括:事实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法定从重情节;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法定减轻免除情节;酌定情节。

(3)其他情况。主要包括:手段、后果、危害、犯罪嫌疑人经济状况、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群众意见、认罪态度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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