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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利益原则【物质利益原则和货币利益原则】

发布时间:2019-04-07 05:04:53 影响了:

  物质利益原则是列宁提出来的、在社会主义时期必须实行的一项重要原则。  然而,在我们过去多年的实践中,几乎把它当作了修正主义的同义语。大家都言不及利,特别是讳言劳动者个人的物质利益。其结果呢,这是大家知道的,挫伤了劳动者的社会主义劳动积极性,也就限制了社会主义社会前进的步伐。
  这个问题本来很明白:如果不是为了劳动人民实实在在的、看得见、摸得着的利益,我们何必要干革命,何必要抛头颅、洒热血,付出那么大的代价!
  劳动者的利益,既包括个人的利益,眼前的利益,也包括集体的、阶级的、整个国家的利益,以及长远的利益。个人的利益有赖于整体的利益;没有长远的利益,眼前的利益就会失去保障。但是,人们又往往只能通过切身的、眼前的利益,才能够理解整体的、长远的利益。因此,列宁说:“必须把国民经济的一切大部门建立在个人利益的关心上面。”关心自己的物质利益,同时也就要操心如何提高自己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努力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劳动成果。这样,人们就可以从切身的经验出发,一步一步向着更高的目标前进。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凡是这样做了的,都收到了巨大的成效,这是有目共睹的。
  所谓物质利益,最终自然要体现在可供人们消费的物质产品上。可是,物质产品以及人们需要的无限多样,使得直接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交换需要的产品成为目前不可能实现的事。列宁曾经设想过发行劳动券,凭券领取等量劳动的产品,但是没有能够行得通。实践证明:在商品生产的条件下,就必须要有一种体现“一般等价物”职能的货币,流通、交换才能进行,从而生产和消费也才能实现。
  于是,在一个生产单位,对于一般的劳动者来说,物质利益的多少,往往就表现为所得的货币数量的多少。这是很自然的。手里货币多,就可以换取更多的自己需要的物质或者服务。但是,如果因此认为物质利益原则就等于货币利益原则,那就完全错了。
  货币本身,既不能吃,又不能穿,它的用处全在于能够换得某种物质产品。因此,归根到底,整个社会成员的物质利益,还是要依赖于整个社会能生产多少可供消费的物质产品。生产力发展了,生产出来的产品多了,大家的物质利益才能得到保证。产品还是那么多,或者只增加了一点点,虽然每人手里的票子增加了很多,也还是没有用。其结果,一种可能是一部分票子不可能换到需要的产品,成为无用的闲置物;另一种可能就是迫使物价上涨,要用更多的票子才能换到原来那么多的产品。这样的货币多,又有什么意义呢?所以,从宏观的范围考虑,要实现物质利益的原则,就必须致力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为社会提供更丰富的物质产品;还要注意保持货币流通量和可供商品量之间的一定比例关系;要把一部分平均分配的产品变成可以出售的商品,使劳动好,得到报酬多的人的报酬能够得到实现。
  宏观的范围应当这样考虑问题,微观的范围是否就不必这样考虑问题呢?譬如供电线路,各分支电路用电的总量,固然不可能超过总电路的电流量,超过了就会电压不稳,电灯不明,甚至会出事故。但是,分支电路的用户往往并不考虑这些。他们只看到和总电路接通自己就有电可用这一面。要控制也只能由宏观方面来控制。这样的比喻,用到社会生产上就不一定恰当。因为,在电路的两端,一方是用户,另一方是供电者,双方的地位截然分明。而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过程中,劳动者既是物质利益的获得者,又是物质利益的生产者,是一身而二任的。要使得劳动者的物质利益真正有保证,第一个控制的环节就应当在第一线的生产单位中。办法就是真正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这里所说的劳,就是为人民服务的劳,是真正产生了社会效益的劳,是为增加社会总产品作出了贡献的劳。如果只对这样的劳,付给作了必要的扣除之后的报酬,那么,这种物质利益就是真正有保证的。真正的富民政策,关键就在于能使劳动者提高自己的劳动效率,从而为社会作出更多的贡献。舍此之外,如果还要求什么“照顾”,甚或想出种种花点子,以为只要为本单位的人员多发票子就叫贯彻了物质利益原则,其结果只能是对全体劳动者也包括本单位的劳动者在内的利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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