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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安全生产领域防范和应对恐怖突发事件的反恐怖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大同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7-04 08:51:45 影响了:
【摘要】: 大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同安监应急字[2010]56号大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安全生产领域防范和应对恐怖突发事件的反恐怖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了加强全市安全生

大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同安监应急字[2010]56号


大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安全生产领域防范和应对恐怖突发事件的反恐怖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加强全市安全生产领域防范和应对恐怖突发事件的能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危险物品和重要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应急[2008]96号)和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领域防范和应对恐怖突发事件督导检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晋安监应急字[2010]7号)的要求,市安监局成立安全生产领域防范和应对恐怖突发事件的反恐怖协调领导小组。 组 长: 曾 彪 市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 武 术 市安监局副局长 李 胜 市安监局副局长 张海宁 市安监局副局长 王 江 市安监局副局长 张宏文 市安监局纪检组长 郭福周 市安监局总工程师 成 员: 卢金光 局办公室主任 李建铭 人事培训科科长 张智佳 政策法规科科长 宫 满 规划科技科科长 段顺生 应急救援办公室主任 罗 华 监管一科科长 姜克义 监管二科科长 幸 胜 危化科副科长 张 艾 纪检监察室主任 陈乃权 监察大队副队长 杨为东 培训中心主任 温为斌 监察中心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 王 江 安监局副局长 (兼) 副主任: 段顺生 应急救援办公室主任 成 员: 武 瑞 姚龙海 办公室电话: 0352-5193033 反恐怖值班电话: 0352-5193233 传真电话:0352-5193383 附:大同市安全生产领域防范和应对恐怖突发事件督导工作制度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大同市安全生产领域防范和应对恐怖突发事件督导工作制度(试行)

一、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领域易制爆化学品、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以下称危险物品)、矿山、非煤矿山、电力和重要设施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危险物品和重要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应急【2008】96号)和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的《山西省安全生产领域防范和应对恐怖突发事件督导检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晋安监应急字【2010】8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建立由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参加的安全生产领域防范和应对恐怖突发事件督导检查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督导检查制度) 三、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参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督导检查制度,结合本县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的督导检查制度,并把督导检查工作作为预防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应对恐怖突发事件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同时,要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掌握信息,互通情况,提高防范和处置能力。 四、督导检查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时间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安监应急字【2008】370号)、《大同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政办发【2009】181号)等有关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 (三)各有关规范性文件、标准、指导性意见; (四)地方和有关部门针对区域、特定时期、特定目标制定的临时性应对措施;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五、督导检查的对象: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存储、运输、销售、使用、废弃处置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拥有易遭受****的重要设施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其他需要督导检查的对象涉及剧毒化学品企业、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储罐)、石油天然气输管线、重大危险源等为督导检查的重要目标和重要部位;重点时段加大督导检查的力度和频度。 六、督导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防范和应对恐怖突发事件的组织领导体系建设和工作责任落实和执行情况; (二)防范和应对恐怖突发事件工作机制、规章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防范和应对恐怖突发事件工作方案、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火工品的使用和管理以及有毒废渣、废液的回收处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责任措施等落实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及其他重点部位和重要设施的监控和报警设备配置等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重点时段、重点地域和大型活动期间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专家、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的落实情况,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值班、备班工作情况; (七)阻隔防爆技术、液氯替代技术等安全新技术,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安装GPS卫星定位跟踪系统,重要设施、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安装图像信息监控系统等先进技术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督导检查的事项 七、督导检查的方式和程序: (一)各县区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制定督导检查实施方案和检查重点,其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或专业人员参加检查组,提供专业技术指导意见; (二)督导检查主要采取明察暗访相结合例行检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部门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自查自纠与相互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立足于查找问题和隐患,督促整改落实; (三)督导检查时,应如实填写《防范和应对恐怖突发事件督导检查表》,检查情况,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要清晰、明确; (四)明查时,检查组要及时填写《检查表》,被检查单位相关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表》上签名,对未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待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将《检查表》复印件交被检查单位对照整改; (五)暗访时,检查组应当根据《检查表》,及时填写《防范和应对恐怖突发事件暗访问题整改通知书》交被检查单位,抄送被检查单位所在地县及以上安全监管机构并请督促被检查单位按期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同时视情况向同级反恐办通报工作情况; (六)《检查表》由组织检查的单位存档备案。 八、督导信息报送: (一)各县区安全监管机构组织的督导检查,应当及时将督导检查结果报告市安监局,并通报同级反恐办; (二)市安监局组织的督导检查,应当及时将督导检查结果报送省安监局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九、责任追究 (一)对不积极配合督导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不力或者因责任不落实造成后果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该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对督导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后徇私舞弊,包庇袒护的,应当从严追究责任。 十、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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