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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管采分离源头,,构建规范管理平台_构建科学的管理平台需要什么

发布时间:2019-07-07 03:53:44 影响了:

  中图分类号:F253.2 文献标识码:A  2003年,随着《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中央、省、市、县分别组建了政府采购的工作机构。8年来,商城县政府采购机构坚持一手抓《政府采购法》的宣传、贯彻、实施,一手抓“理顺关系、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增强服务、提高效率”政府采购工作的推进,努力克服时间紧、工作量大、要求高、人手少等难题,制定了政府采购规章制度,规范了采购工作程序,政府采购工作逐步走上了有条不紊、健康发展的轨道。据统计,8年来商城县共组织实施政府采购600余次,采购预算12830万元,实际执行12600万元,节约资金2230万元,节约率16.7%,政府采购改革基本实现了堵塞漏洞、“阳光操作”、提高效益的预期目标。
  一、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
  1.采购竞争氛围不浓。由于县级财力自给能力低,上级转移支付有限,县级财政大多仍是“吃饭财政”,用于各单位硬件建设的资金比例较低,从而制约了政府采购规模。一方面规模小导致外地有实力的供应商对进入县级政府采购市场兴趣不大;另一方面,县级商品市场相对发育不健全,市场竞争远不如大中城市激烈,无法满足潜在供应商必须超过三家的基本要求,致使政府采购难以实施或实施起来有不规范的地方。
  2.采购管理体制不顺。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应分开设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由于县级采购机构人员较少,采购规模较小,虽挂两块牌子,但是一套人马,管采不分,既要抓监管又要具体实施采购,难以在政策性、技术性都非常强的采购活动顾及所有环节。
  3.集中采购认知缺乏。由于政府采购对财政资金的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部门开支的“自由地”,必然触动一些部门和单位的切身利益。一些单位认为采购资金是单位的,对集中采购有抵触情绪。此外,不少单位对政府采购的意义、运作程序等知之不多,特别是乡镇游离于政府采购大门之外的现象较为突出。
  4.采购预算亟待解决。对于县级政府来说,一般财力均较薄弱,“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都很难,财政难以拿出更多的钱来对各单位所需设备、设施等进行采购,采购资金的来源大部分为单位自筹资金。所以,在年初进行部门预算时,一般均没有办法安排各单位的采购预算,从而导致采购计划难以集中。虽然在制订各年度采购目录时,严格强调采购预算和计划,但实际操作起来难度非常大。
  5.专家建库难以启动。评审是政府采购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评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活动的质量以及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目前,采购项目繁多,专业要求广泛,而县级专业人才资源不够丰富,分专业建立专家库难度极大,无法实行随机抽取专家。如果从省、市专家库聘请专家,一方面因为路途远难以请到,另一方面聘请费用也太高。通常评审专家是临时拼凑而来,他们没有得到系统的培训,对项目的技术性能、要求不熟悉,有的甚至对政府采购制度和招投标制度不熟悉,所以多数评委不能充分履行职责,影响县级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采购努力方向
  要解决上述问题,县级政府采购工作必须在数量和范围上求规模,在程序和质量上求规范。规模代表数量和范围,规范强调质量和深度,在上规模中求规范,在求规范中上规模,坚持以规模与规范并重,以强调规范促进规模为首要任务,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科学、健康发展。具体来说,笔者认为需在以下方面寻求突破:
  1.拓展采购范围,扩大采购规模。县级政府采购要按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协调发展”的工作思路,采取多种措施,拓展采购范围,扩大采购规模。建立以省、市为轴心的区域性采购市场,实行“省级搭台,市级唱戏,市县上下联动,区域横向联合”的运行机制。可以发挥省、市政府采购机构在规范运作、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将县级政府采购中心之间短期内难以形成规模的采购项目联合起来,变零星为集中,变分散为规模,充分发挥采购的规模效应,提高政府采购占财政支出的比重。
  2.健全管采机构,提高人员素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分设,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真正实现管采分离。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管理主体和执行主体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管采分设可以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一方面要加强采购责任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及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等内部制度建设,用规章制度规范采购人员行为。另一方面要通过学习、培训、参观、交流等多种方式,努力提高采购人员的政治素质和采购执行能力,以适应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最后,由于政府采购工作量大、专业性强、程序复杂,是一门集采购技术、商品知识、法律知识、宏观政策于一体的工作,涉及多方利益,需要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队伍。只有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强化采购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不断提高政治素养,才能使政府采购工作真正成为体现效率和效益的“阳光工程”。
  3.加强计划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是政府采购计划的依据。政府采购预算应纳入财政年度总预算,和财政总预算同时进行编制。对未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当年不能采购。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将财政拨款、预算外收入、业务收入及各种事业收入统筹考虑,将政府采购预算单独列示,采购项目、数量、金额、投入使用时间及要求详细编列,使采购时能提前准备、按需采购、集中高效,避免无序采购。
  4.实行资源共享,推进专家建库。政府采购离不开供应商、评审咨询专家、商品价格信息等,要完善信息资料库建设,打破地域界限,实现跨区域资源共享,以摆脱县级地域相对狭窄、选择范围相对狭小的束缚,实现政府采购信息资源无限扩大。重点抓好评审专家库建设,可以实行相邻县市共建共享的办法,以解决县域专业人才不足和聘请省市专家路途遥远的难题。
  5.防范化解风险,规范采购操作。规范的操作程序、科学的防范措施、有效的运作方式是确保政府采购科学发展、长远规范的前提和基础,政府采购制度的属性,决定了建立和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的必要性。首先,防范和化解质量风险。货物质量是政府采购成败的关键。要选择货源渠道正规、产品质量有保证、售后服务好、特许专业经营的供应商;其次,防范和化解合同风险。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签订合同时要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分辨,尽量做到意思表达清楚,不会产生歧义,有条件的还可以邀请法律工作者帮忙把关,同时避免代签合同,积极规避合同陷阱损失;最后,防范和化解招标风险。招标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要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编制规范的招标文件,客观、公正地对待所有参与投标的企业,严禁暗箱操作和虚假招标,严禁投标企业串通合谋、串标,防止招标失败、流标等风险的产生,切实降低招标成本。
  6.加大工程采购,弥补采购缺位。工程采购是政府采购三大类项目之一,但由于工程采购项目比较复杂,且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有很多问题需要衔接,因此工程采购在县级大多只进“采购目录”而未得到真正的实施。然由于工程采购数额巨大,社会反响强烈,采购效益明显,已成为政府采购的“难言之隐”。为改变这一困境,要明确规定,凡是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社会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建设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否则给予违法处罚。同时,严格区分工程招投标与政府采购,避免工程招投标就是政府采购的错误认识,树立政府采购权威,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政府采购阳光操作,政府采购前景广阔,让人激发朝气和信心,让人充满激情与期待。但是,政府采购毕竟是一项技术含量高、比较复杂的工作,牵涉利益面十分广泛,未来道路依然漫长且非常坎坷。我们要在论证可行性时,需要在矛盾性、不可行性方面做更多、更细致的研究与探索,政府采购之路才会越走越宽,政府采购之效才能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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