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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安乐死合法【荷兰的安乐死合法之路】

发布时间:2019-02-13 03:43:54 影响了:

  自从安乐死问题进入哲学家和伦理学家的视野之后,人类传统的伦理道德便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我们是否应当承认,在某种情形下由医生提供知识和手段,病人利用这些知识和手段来结束自己的生命,这在道德上是可允许的,而且也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
  支持安乐死的人固然不少,但反对者的担心也并非空穴来风:安乐死和医生协助自杀的合法化,将引起巨大风险,并且无论如何将无法充分满足临终病人的需要,特别是在并不是人人都享有医疗保险的社会更是如此。
  持续的激烈争论也反映在安乐死的立法上。安乐死的成文法运动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英国。1936年,英国上议院曾审议过英国安乐死协会递交的立法建议,建议对限于有行为能力的人可以实行自愿安乐死。当然,可以想像,此立法建议未获通过。直到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一院(上议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了安乐死法案,并于2002年4月1日正式实行,安乐死的合法性才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荷兰也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为什么是荷兰
  
  荷兰成为第一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绝不是偶然的。从整个民族来看,荷兰是一个热爱研究、热爱学术调查、热爱学术会议和个人间争论的民族。在荷兰人的性格中,有着某种深厚的底蕴,正是这种深厚的底蕴促使荷兰人民努力想办法解决他们面对的问题,然后付诸行动。作为进步而又谨慎的民族,荷兰人以一种公开和民主的方式对待安乐死问题。荷兰人认为,法律条款的存在是为他们的目的服务的,法律必须有所改变以适应时代的要求。荷兰用了20年时间来研究安乐死问题,构造出了这个问题的细节,首先是改变法律的实践,然后改变实际的法律。
  荷兰也是一个高标准医疗福利的国家,可以说是世界上最高标准的国家之一。绝大多数(超过95%)的人享有私人医疗保险,这部分医疗保险保证了大范围的基本医疗保健,包括长期的照顾。荷兰的姑息医疗也十分先进,所有的医院都有疼痛和姑息治疗中心(这种中心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临终关怀中心”)。相形之下,其他国家只有极少这样的中心,而且患者要支付大量费用。
  荷兰民族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且信任度很高。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荷兰被德国占领了近5年。当时,德国纳粹命令荷兰医生帮助他们实施残忍的种族灭绝政策,内容包括对犹太人进行驱逐、强制劳动及灭绝,对残障人士实施安乐死。然而,荷兰医生坚决不执行纳粹的命令,宁可进集中营也不暴露他们的患者。在所有被占领的国家中,只有荷兰的医务界全体成员拒绝与纳粹合作。纳粹没收了荷兰医生的行医执照,但这只能使医生们停止签署出生和死亡证书,并不能阻止他们继续为患者治疗。接着,纳粹逮捕了100个医生送往德国的集中营。但荷兰人的态度仍然坚决:不执行任何非法的、野蛮的政策。最后,纳粹不得不放弃迫使荷兰医务界与其合作的企图。这是使荷兰医患之间信任关系度增加的重要历史原因之一。在荷兰,医患关系要比大多数国家的医患关系密切得多,大多数医生和患者相互都非常了解,彼此非常信任,患者与他们的医生通常保持着长久的亲友式的关系。就是这样宁折不弯的荷兰医务界,在1973年,与荷兰人民一道,在世界上首次踏上了通往临终患者自愿安乐死合法化之路。
  
  皇家医学会的努力
  
  在这一年,荷兰一位名叫赫特雷达・波斯特马的全科医生为她的患者注射吗啡以实施安乐死,患者正是这位全科医生的母亲。因此,这位医生被控告谋杀了她的母亲。其患者是一位由于脑出血偏瘫住在护理院的年迈妇女。她不仅失聪、说话困难,而且当时正患有肺炎。在一次自杀未遂之后,母亲告诉她的医生女儿:“我想要离开这样的生活,请帮助我吧。”
  在审判过程中,波斯特马医生说,她主要是后悔没有早点这么做。法庭认定她有罪,判其徒刑一周,但缓期一年执行,这实际上几乎是判她无罪。就此判决,法官作了特别的情况说明:“必须在与可证明合理的条件一致的情况下实施安乐死。”荷兰法院对波斯特马医生的判决被认为是为荷兰安乐死开绿灯的第一个案例。
  这个案例唤醒了荷兰民族。其他医生宣布他们也做过同样的事情,信件像潮水般涌进司法部部长的办公室。作为这个案例以及其他类似案例的结果,荷兰皇家医学会在1973年发表了一项声明:安乐死仍应看作是犯罪,不过,医生应该得到允许,在保存生命的义务与解除痛苦的义务发生冲突时对垂死的和痛苦的患者实施安乐死。荷兰的自愿安乐死协会也由此而诞生,目前,这个协会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自愿安乐死协会。
  在此后的近10年中,更多的安乐死案例走上法庭,公众支持安乐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他们认为,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这样的安乐死就应该得到允许而不是被视为犯罪。1982年,荷兰政府成立了一个由15个名成员组成的国家安乐死委员会,专门调查研究安乐死合法化方面的问题。
  1984年,荷兰皇家医学会认可了下面这样三个允许安乐死的条件:第一,该患者必须是主动地并且是反复地、认真地和自由地请求安乐死;第二,该患者必须正在经历着除非死亡之外的任何方法都无法解除的痛苦;第三,患者的医生必须与另外一名医生商量,而后者同意在这个特殊的病例中安乐死是可接受的。
  虽然荷兰皇家医学会认可了允许安乐死的条件,但荷兰皇家医学会同时表达了这样的担忧:合法情况的存在并不能确保遵循这个过程的医生不受起诉。因此,在此之后的一系列针对医生的法庭诉讼案件中,人们更多地是想要找到针对这个问题的答案和解决方案,而不是想要惩罚医生。在这些案件中,一个最至关重要的案件涉及到在一位年迈而且病重的妇女的请求下帮助她死亡的医生。这个案件一直起诉到荷兰最高法院。在1984年,这个案件又被送回鹿特丹法院再审,荷兰高等法院最后推翻了对给病人实施安乐死的医生的有罪判决。由此,该法院阐述了一个后来成为著名的“鹿特丹标准”,用以指导医生弄清关于何时适合于帮助结束临终患者的生命。同年,荷兰皇家医学会宣布批准合理的医生助死。针对荷兰最高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国家安乐死委员会于1985年8月发布了一个报告,建议把由医生遵从了这三个条件而实施的安乐死当作是刑法里“谋杀”的一种非法性的例外。
  鹿特丹案例和医务界的赞同在此案之后的9年中创造了这样一种气氛,在这种气氛中医生遵循既定标准和条件在患者请求下帮助结束患者的生命不会受到起诉。
  但这一实践的缺陷在于,人们假定医生可以填写出有关死亡情况的范围广泛的详细的报告,但如果官员们 有任何怀疑的话,医生要准备好接受司法部门调查者长时间的询问和调查。因为临终患者已经成为死亡者,所以为了避免麻烦,某些医生便采取简单的手续去签署死亡证书以说明死亡的原因(如癌症),而不说是由于使用了药物而加速了死亡。
  
  议会的选择
  
  为了采纳国家安乐死委员会的安乐死合法化建议,荷兰国会提出了安乐死的立法问题。由于保守的基督教民主党的反对,法案未能颁布。1987年,政府提出了一个新的更严格的法案,这个法案使实施安乐死的医生没有例外均为犯罪,除非在一种极端的案例中。不过,就在即将对这个法案进行辩论前夕,荷兰当时的政基督民主人士同意成立一个新的委员会,汇集有关安乐死实际实施的经验性资料,汇报有关安乐死立法的审议事项。
  随着人们对各种程序熟悉程度的增加,上报的案例也越来越多:1991年接报590例,1992年超过了1 300例。正如随后的调查所显示的,每年约有2 000~3 000名患者得到助死。但是,按照荷兰刑法的规定,帮助自杀或安乐死仍是犯罪行为。因此,有许多人对此迷惑不解:国家公诉人事实上一直在允许医生违反国家的法律。这个问题从1980年末至1990年初争论得一直非常激烈:“是否应该修改法律”、“抑或这一步走得太远了”、“议会所通过的准则是完善的吗”等等。荷兰皇家医学会更希望有一个清楚的立法,以确保其会员免于随时可能面临的法律上的起诉。荷兰的天主教会由于抛弃了许多罗马的教义,对安乐死既不赞同也不反对,尽管有些教徒表示他们感到发生的事情在道德上是错误的。
  1993年荷兰议会下院以91对45票同意赦免那些遵循了官方制定的准则,但又的确违犯了刑法中关于协助自杀为犯罪行为的法律的医生。此后不久,上院和皇室就批准了这个法律,该法律于1994年初生效。新的法律将这种对“例外”的承认纳入了法律体系,这就再次保证如果医生坚持了这三个条件,并且通知了有关当局,那么医生就不会被起诉。1997年,荷兰政府在进行了专门的调查后发现,在荷兰多达60%的安乐死案例由于医生害怕受到追究而不敢主动报告,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最终决定对有关政策进行改革,并于1999年正式向议会提交了承认安乐死合法的法案。2000年11月,荷兰国会议员以绝对多数通过了对安乐死法案的最后一次的辩论和投票。人们都知道,按照荷兰的宪法规定,国会二院将在2000年11月28日通过这一引人注目的法案。这项法案受到了荷兰许多政党和组织的欢迎。起草这项法案的民主党领袖狄特里奇说:“经过20年的争论,国会议员现在总算承担起他们的责任。”志愿安乐死协会的一名负责人基埃说:“这一法案将大大减轻临终病人的痛苦和其家人不必要的损失。”他认为,目前虽然一些国家容忍秘密地实施安乐死,但严格看来那都是违法的做法,而“我们将是世界上第一个让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2000年11月28日,荷兰议会二院以104对40票通过了安乐死法――《根据请求终止生命和帮助自杀(审查程序)法》。至此,有关安乐死法案的司法程序已经基本完成。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一院(上议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了安乐死法案。这标志着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母亲含笑而死
  
  就在荷兰议会顺利通过安乐死法案的第二天,阿姆斯特丹的托莱尔的母亲与所有的亲朋好友诀别。这一天是托莱尔和她的姐妹们悲伤的日子,而她们姐妹多少感到宽慰的是,母亲在临终前终于得以实现她自己的愿望――安乐而死,从而减轻了母亲的许多痛苦。
  托莱尔母亲安乐死的地点就在自己的家里,阿姆斯特丹西里克斯街D区一处普通的公寓。托莱尔和她的二个姐妹和姐妹们的孩子以及其他朋友都聚在托莱尔母亲的身旁。上午10时刚过,给托莱尔的母亲进行最后祈祷的牧师走进了家门,两名医生随后也进来。出现在牧师和医生眼前的是布满鲜花的房间和温馨感人的家庭氛围。托莱尔的老母亲躺在家中的病床上,虽然病痛折磨着她,使其无力点头致意,但她仍然吃力地试图做出某种表情,对来人一一含笑致意。
  托莱尔的母亲迪莉亚老太太已经71岁了,她是一位非常开明的退休教师。几年前她患了不治之症,眼下已经病入膏肓不久于世。几个月前,她就提请医生为她实施安乐死,以减轻自己的痛苦,并且已经获得了两位主治医生的同意。开始,托莱尔坚决不同意,但是迪莉亚老太太说,如果不尊重她的意愿,就是对她最大的伤害和不孝,因为她每天都经受着难以忍受的折磨。姐妹们商量之后决定尊重母亲最后的愿望。面对众多的亲朋好友,老太太吃力地点了点头,托莱尔明白了,她淌着眼泪,点起蜡烛,播放着妈妈爱听的音乐,她想让妈妈在这种轻松的氛围而不是病痛的记忆中离去。
  
  伦理学难题
  
  那么,为什么人们对安乐死的合法化进程会如此谨慎呢?这是因为,对于安乐死是非的判断归根结底是一个伦理学难题,它涉及对人性的理解,也涉及对道德性质的理解。
  最近几十年来,人们目睹了医学知识和技术手段的进步所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新机会。医学在延长人类生命方面取得了令人欣喜不已的成就:心脏衰竭的患者常常能够通过先进的药物、电除颤、气管插管,甚至体内或体外的心脏按摩等生命支持措施得以生还;肺脏衰竭的患者则可以通过一个机械装置_人工呼吸机来完成肺脏的换气功能;肾脏衰竭的患者可以用’肾透析来取代肾脏功能;至于那些不能饮食的患者还可以通过鼻饲,甚至是通过静脉来得到所需要的营养。而这些只不过是众所周知的医学战胜致死疾病所导致死亡时众多设备中的一小部分而已。这使得人们对医学预防死亡、延长生命的显著成就印象十分深刻,以至于人们相信:科学是万能的,死亡是可以战胜的,万能的医学科学能够在任何情况下将死亡逆转,将人的生命从死神手里夺回。于是,技术造就了一种义务:凡是我们能够做到的,我们就要做到。
  而伦理学却问:凡是我们能够做到的,我们都应该做吗?
  毋庸置疑,人的生命具有某种内在的、基于对其人格尊重这个基础之上的价值。人人都有生的权利,这应该是最受到重视的个人权利,这也应当是我们人类社会的最基本的出发点,但却并不能因此而得出生的权利是一个人其他权利的必要条件这样一个结论。如果生的权利在权利中逻辑上不占首位,那么,无需任何其他论据,我们没有理由去认为维持患者生命的义务总是对患者的最紧要的义务。而事实是,生的权利对人类无疑是重要的,但它对于其他一切权利而言,并不总是处于一种无与伦比的地位。因此,有这样的可能,在某些情况下,患者生的权利可 以被他自己的其他更加重要的权利所压倒。
  反对终止生命的道义力量,还来源于这样一个事实:所有可实现的人的利益都是有生命的人的利益。不过我们还必须承认,既然维持患者生命的义务取决于患者在其中所能获得的利益的性质和程度,那么就存在着根本不必维持患者生命义务的时候。那些反对这一观点人认为,生命本身是最美好的,只要是活着,不管一个人的生命质量怎样,总比死了要好。虽然这种生命价值概念似乎很崇高、很吸引人,但仔细考虑一下它的具体意义,就会发现它是不可接受的:不承认有不可忍受的疼痛、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极度的虚弱、永久性植物状态、作为人的最大特征的那些躯体和精神功能的不可逆丧失,甚至死比活好的那些疾病等等情况,那不仅是违反直觉的,而且是无情的。
  在西方国家,人们常常称肺炎为“老人的朋友”。这并不是说肺炎总喜欢光顾老人,而是说肺炎是一位能把患者从痛苦的长期拖延的死亡过程中拯救出来的“朋友”。如果延长一个人的痛苦或空虚的生命比他的死亡更糟的话,那么他的死亡对他自身就未必总是错误的。
  一个人的生命有没有延长的价值,首先就要求清楚地评价生命价值所在,是个人生命对他自己的价值,还是对别人的价值?如果是两者,那么怎么比较它们?
  在实际案例中,人们常常会考虑那些为了维持临终患者现状在感情和经济上付出巨大代价的其他人,以及那些因被垂危患者占用而得不到稀少医药资源的患者来判断一个垂危的患者是否应当继续活下去。固然这些考虑是重要的,但为了他人利益而考虑是否有责任来终止患者的生命,而不考虑这样做是否违背患者本身利益,这就牵涉到一个根本的问题:即为了其他人的缘故而牺牲一个人的生命在伦理学上是否可得到辩护的问题。我们所应当关心的是,当考虑到所有人时,我们对患者应该做些什么,而不是在道义上应该做什么。因为引起一个人的死亡而不取得他本人的同意是一个最严重不过的问题。我们应该只考虑那些允许其死亡的患者,我们所采取的行动只能是为了患者自身的利益。如果一个人为他人而安乐死,那么就算不违背“无痛苦死亡”的意思,也肯定是违背其精神的。
  所以,在安乐死的伦理学论证中,允许一个人安乐死时,在道德上应该完全是基于对临终患者本身的利益和安宁的考虑,基于对患者的意愿及其人生价值的尊重,而不是基于有利于他人或社会的考虑。这是最为关键的一点。
  
  (责编 景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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