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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PMS发展遭遇“产权沼泽”]汉庭HPMS系统

发布时间:2019-03-19 03:57:31 影响了:

     如果说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有哪种软件的市场发展可能超过ERP市场发展的话,那HPMS(人力资源管理软件)绝对是“涉嫌”者之一。   当下,人力资源管理软件已成为企业信息化投资新热点,这从IT咨询集团赛迪顾问上月发布的《中国人力资源管理软件市场现状分析与前景展望》报告可以看出,毕竟同期增长率达到了44.6%。
  而跟随国家大力推进管理信息化这股浪潮,跟随人们对人力资源管理与IT技术结合的思考,人力资源管理软件企业蓬勃发展起来。十年前还是益康信息等在孤军奋战HPMS,但今天却是群雄逐鹿,PeopleSoft、金益康、益康世纪、金蝶、用友等都开始全力进入该市场。
  跟其他产业一样,HPMS发展也必须得趟过“知识产权”这片沼泽,那怎样来保护HPMS软件的知识产权问题,商业秘密问题呢?或许我们可以从曾经轰动京城的“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中得到些许帮助。
  
  苦命的益康世纪
  
  2000年3月22日,昔日平静的中关村不再宁静,人们不约而同的在议论着同一件事:海淀区公安局破获了北京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并刑事拘留了主要犯罪嫌疑人。这也在北京司法界开了一个先河:用刑事手段来处理商业秘密案件。但这对本案被告益康世纪来说仅仅是霉运的开始,随后发生的一切更让它想象不到,做产权鉴定专家不做实物鉴定、案件未经审判舆论就先定罪,就因为这些我们很有必要来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
  
  当益康世纪碰上侵权
  本案原告金益康新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2月,其前身益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乃中国第一家专业从事人事、人力、人力资源管理研究与软件研发的企业,其与人事部信息中心联合开发的“通用人事信息管理系统GPMS”于1994年通过国家鉴定,并经几部委联合发文将其作为全国人事信息系统建设的基础软件在全国推广。而此后不久,他们又提出了面向人力资源的全面解决方案系统,YKHPMS。年底时,公司在引进了国际跨国公司风险投资的同时又与IBM、INTEL等大型国际企业建立了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金益康公司处在了高速发展上升期。
  但在一次做市场调查的时候,他们豁然发现市场上竟有人以“北京益康世纪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低价销售GPMS、YKHPMS软件,而法人代表和竟然是自己的前雇员王玉霞和张大波夫妇,金益康头脑中闪现了侵权的概念,但并没有采取行动。
  半年后,金益康坐不住了,面对价格更低的益康世纪的软件产品金益康显然失去了竞争力,销量急剧下降,光中国电信要求1999年全部报表用益康世纪的HRP2000生成这一项金益康损失就高达八百多万元人民币。更主要是,用户大都认为HRP2000是金益康的产品,每天都会接到要求HRP2000技术支持的客服电话,这耽搁了员工时间、破坏了公司声誉。
  1999年10月,金益康以益康世纪公司张大波、王玉霞侵犯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
  在金益康看来,王玉霞、张大波为自己的前雇员,他们出去后短时间内就从事相关行业工作显然违反了与公司签订的《非竞争协议》;王玉霞利用任公司市场经理之便带走了公司的客户资源;张大波主持GPMS产品升级方案和YKHPMS产品设计时,掌握了核心技术并被他用在了益康世纪软件开发中,侵犯了金益康的著作权。当时,在金益康看来打赢官司是十拿九稳的,这在国际上也有很多先例可循。
  但张大波夫妇却有另外的看法。他们当初成立公司是得到当时益康世纪总经理李志强同意的,他亲手从公司帐户划了30万元给王玉霞注册。而在征得李志强同意的情况下张大波也参加了进来,所出20万实物资产也由李志强划给,公司法人代表是王玉霞。而所有借款在金益康成立时益康世纪已一次性经还清。
  李志强夫人对张、王夫妇在公司掌握有市场大权和关键技术很是忧虑,鉴于此,同时也给老搭档一个退出的机会,才借钱让他们通过开公司的方式退出益康信息,这从李志强没有在公司占有一点股份就可看出,而益康世纪除了代理益康信息产品外和益康信息没有任何产权上的关系。同时张大波认为益康世纪的HRP2000和金益康YKHPMS是用不同的语言独立开发出来,不构成对金益康的侵权。此次诉讼只是金益康自己不改进软件功能被用户慢慢抛弃丢失市场后的一种极端市场竞争手段。
  案件审理结果并不像金益康所想的那样,99年底海淀法院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对双方软件进行了技术鉴定,结果无论从源代码、目标程序、编程语言,还是从操作手册相比都未发现益康世纪有侵权之处。
  
  当益康世纪碰上侵犯商业秘密
  眼看著作权纠纷案就要以失败而告终,不甘落败的金益康选择了到公安局状告益康世纪侵犯自己商业秘密,并努力使公安局将这一原本属于民事范畴的案件上升到了刑事范畴,逮捕了张大波、王玉霞夫妇及公司骨干,查封了公司所有电脑。于是才有了本文开头的故事。
  经过著作权案的金益康这次显然更熟悉了法律,也试图去利用法律。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构成商业秘密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 不为公众所知;
  二、 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
  三、 具有实用性;
  四、 权利人采取了保护措施。
  但从这四点来看,目前的金益康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益康世纪侵犯了自己商业秘密,原因有三:首先,金益康无法准确描述产品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其次,即使描述出商业秘密还得证明金益康对此商业秘密具有所有权;此外,金益康没有对该软件采取任何保护措施。
  于是金益康开始了取证动作。他们先是给其软件特别是数据库方面进行了加密;随后请了一批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专家对双方软件进行了技术鉴定,但令人奇怪的是金益康没有将双方软件给专家做实际鉴别,只是组织专家搞了个座谈会(“专家座谈会纪要”),专家在没有看到双方软件的情况下作出了鉴定报告:
  1.金益康GPMS、YKHRMS软件包含非公知技术信息(数据库及表与表之间关系);
  2.HRP2000软件中存在与GPMS、YKHRMS软件的非公知信息相同的内容;
  3. HRP2000软件的全部开发工作难以在4个月内开发完成;
  4. 如果嫌疑人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则可认定嫌疑人的HRP2000软件使用了原告的非公知信息。
  针对原告方理由,被告王玉霞与张大波通过大量证据主要集中在几点进行了有力反驳:首先,原告金益康GPMS、YKHRMS软件的“数据结构”不是商业秘密,而是公知信息,而金益康又不能明确解释自己的商业秘密到底是什么。其次,金益康没有对软件进行加密,提供给法庭鉴定的那套是起诉后临时加密的。第三,科技部专家根本就没有看到双方软件,鉴别报告存在明显主观臆断,比如“开发工作难以在4个月完成等”词语。最后一点也是最主要一点,金益康对GPMS、YKHRMS不享有商业秘密权。即使GPMS、YKHRMS有商业秘密,那也只是属于益康信息的,而不能因为李德强既是益康信息法人代表又是金益康法人代表就想当然认为拥有GPMS、YKHRMS的商业秘密,因为两个公司之间没有商业秘密权转让文件。
  结果是可想而知的,张大波、王玉霞夫妇无罪,金益康败诉,而且是终审判决。
  
  案件背后的六点思考
  
  历经四年,益康世纪被金益康诉讼一案终于有了最后定论,我们无意去评论谁对谁错,但此次诉讼过程中出现的很多插曲和问题却值得我们去反思。因为在国际发展大环境中,国内企业不可避免的要碰到知识产权问题,并且更多的是在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之间展开,而我们往往是处于被告侵权弱势的一方,那么如何去突破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陷阱并利用好知识产权就值得我们深思了。
  
  思考之1案件未审判舆论先定案
  这一点觉得值得我们媒体去反思。早在2000年6月,本案尚处侦察阶段,金益康就召开新闻发布会大势宣扬益康世纪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商业秘密,会后以“本市首例侵犯商业案告破”为标题的大幅新闻上了数十家报刊、杂志的重要栏目。
  稍懂法律的人都知道,这显然违犯了“未经宣判,任何公民不得被认定有罪”的刑法原则。未经审判舆论就已先给确定了罪行,在案件还在审理的时候说告破而且结果和最后结果大相径庭,这显然也违犯了报刊宣传纪律。如果在国外,这种情况不知道得有多少家媒体、报刊被推上被告席。这点是最值得新闻媒体在今后报导中去反思的。
  
  思考之2鉴定专家不做实物鉴定
  在此次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简直是对司法嘲笑的一个插曲。科技部知识产权中心专家在没有看过双方软件,仅仅是开了一个内部座谈会就做出了上文所说的带有很大的主观偏向性鉴定报告。在最后的质证程序中,当被告人辩护律师打开当事双方软件要求鉴定专家李维说明,商业秘密是什么、怎样构成侵权时,专家居然说出“商业秘密就是数据结构,而数据结构很复杂,根本说不清楚”这样的话来,不得不给“专家”打个问号?
  
  思考之3民事案按刑事标准来处理
  在这我们光说侵犯商业秘密这件事。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重点应放在同时具备下属三点行为的案件上,其一是以犯罪手段获取举报人商业秘密的有形载体,其二基本上原封不动生产产品,其三给举报人造成了中大损失,这是目前国内外公认的重要界线。目前在国际上“被告利用原告的商业秘密知识,开发自己产品与原告竞争”一般都是在民事领域进行处理,
  必须严厉打击侵权行为,这是不容质疑的,但要利用合理的方法合理的手段。本案其实充其量只是一个民事案件,是否有用刑事手段来解决的必要?而其中我们不能忽视的另外一个问题是,被告张大波从被羁押到最后案件审理共被关押了一年多,在已不可能造成社会危害的情况下却不可以取保候审都值得我们深思。
  
  思考之4如何定义商业秘密
  本案另外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就是如何来定义自己和别人的商业秘密?因为自己的商业秘密定义不好会遭别人侵犯而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帮助,而不了解别人的知识产权又很容易陷入别人的知识产权陷阱。
  金益康内部职工、所请的专家都不能解释清楚金益康软件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是什么才是其败诉的最关键因素,因为这样你就缺乏了有力的诉讼主体,诉讼主体都不存在了你还诉讼什么?更别谈输赢了。
  
  思考之5加强保护意识
  从本案不难看出,金益康之所以败诉是因为他没有对其软件的核心程序如数据库、表关系等加进保密措施,而让本来属于公司独有的核心技术变成了公知信息。
  
  思考之6关于竞业避让
  我们都注意到,张大波和金益康是签署了《聘用合同书》、《非披露协议》、《非竞争协议》的,他有保守公司技术、商业秘密的义务,也必须在其被公司终止合同后两年期限内不得接受竞争对手聘用的义务。这是国际流行贯例,那为什么在侵犯著作权的案件中会败诉呢?
  原因在于金益康准备享受竞业避让带来的权利时忘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我国劳动部(1996)355号文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才可以要求员工竞业避让。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9条则规定了“当技术秘密已经公开”以及“公司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时竞业避让协议自动终止。
  而据悉,金益康在张大波离开公司时只给了张大波应得股份折现,没有给上述规定的费用,这就种下了败诉的伏笔。这对目前的国内企业来讲无疑是值得最借鉴的深刻教训。
  必须鼓励竞争,或者严格点说鼓励正当竞争,这是不容质疑的。
  不管哪个行业,技术无疑才是最重要的。如果金益康产品技术过硬,我想可能是不会发生这场官司的,要发生也会再推迟几年。
  在1999年软件行业协会举办的“99年度推广推荐优秀软件产品”活动中,同时参评的益康世纪HRP2000普及版V1.0获奖而金益康GPMS、YKHRMS一无所获不知道是不是最好的说明。而在案件最困难期间,几大客户仍坚持使用益康世纪软件也是一个很好说明。
  如果我在这说中国要冲出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的重围,就得从技术入手,肯定会有人骂我神经,但十年后也许是另外一种景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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