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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升社会公信力【试论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建设】

发布时间:2019-04-03 05:52:45 影响了:

  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是指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过程中对社会的信用和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过程和结果的信任,是社会公众长期以来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威性产生普遍信任和尊重,而在心目中建立起来的公平、公正、诚实、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表现为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执法效果的认同、信任和期待。其中,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过程中对社会的信用是前提,是基础,没有“信用”执法公信力就无从谈起;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过程和结果的信任,是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主要评价标准,是提升执法公信力的目标追求。2007年12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指出:“政法机关的执法能力,集中体现在执法公信力上,执法公信力来源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来源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之后,公信力建设成为理论界研究的热点。笔者认为,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首先必须弄清检察机关公信力的缺失原因,而后才能论及建设问题,本文就此谈谈自己的思考和看法。
  一、当前检察机关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内部原因
  1、执法办案不规范。近些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在执法规范化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较好的成效,但是执法办案的有些具体环节还没有完全规范,不少规范化措施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有些办案人员执法办案随意性较大,直接导致某些环节上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文明。加之现阶段执法的公开化程度仍然较低,社会公众对执法办案活动缺乏监督和理解,进而对执法的公正性产生一些质疑,这些都不同程度地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2、法律监督不到位。作为宪法定位的法律监督机关,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期望和评价,首先是看其法定职责是否全面、正确地履行,对社会的司法需求能否及时有效在予以回应。但从法律监督职能发挥现状上看,有些方面还存在失之于软的现象,难以赢得社会公众的充分认可。如在职务犯罪的查处上,虽然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渎职案件的力度越来越大,但现实生活中的腐败现象并未明显减少,社会各界对这方面的呼声仍然很高。再就是诉讼监督方面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实践中一些地方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以及监督越位、错位和缺位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监督的公信力。
  3、检察干警素质不高。部分检察干警执法办案能力不强,能查清的案件未查清,已查清的案件没有准确定性,办案质量存在问题,使当事人对检察干警办案水平不信服;衙门作风、程序不公、不平等保护当事人诉权等,使当事人对执法公正性产生怀疑,从而降低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少数检察干警职业道德责任意识缺乏,甚至有违法乱纪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这或许仅仅是个别人员的问题,但是,个别行为放之社会会成为整个检察机关形象的影射。这与企业诚信是如出一辙的,一个企业的产品也许99%是合格的,但是1%的不合格却能毁了一个企业,这可能听起来不尽合理,但是换位思考一下,却又是合情合理。1%对于生产厂家、检察机关而言可能仅仅是1%,但是对于消费者、当事人来说却是100%,特别是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一次失误,就可能决定一个人的命运,一次失误就可能功亏一篑。因此,检察干警的素质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二)外界原因
  1、管理体制不健全。从目前检察机关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仍难以排除地分保护主义的干扰。地方检察机关的人权、财权受制于地方党委、政府,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不得不考虑本地利益,也不得不考虑当地领导的指令,导致有些执法人员在查办案件中偏袒本地当事人,排斥外地当事人或对外地办案人员不予协助,通风报信或干扰办案。同时,执法办案受关系网的干扰。现在人们交际活动越来越广,人际关系越来越密切。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犯罪案件,这些人都有一定权势,社会关系复杂,经常案件一到手,说情者便会络绎不绝。社会关系网的干扰,不仅影响干扰正常办案工作,也使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受到影响。
  2、公众法律意识淡薄。司法实践中,认定职务犯罪事实要靠证据证实,而有些上访人到检察机关举报往往只反映他们怀疑的事实,要求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却提供不出相关证据。在调查中,有些案件由于时过境迁,有关证据材料因保管不当而损坏、丢失;或由于其他原因而难以取得,有些事实难以查清;或是涉案主体身份不符,不属于检察机关受案范围;或是案件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等原因,检察机关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上访人由于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不理解而上访。
  二、检察机关提升执法公信力的主要途径
  1、加强队伍建设。在检察工作中,检察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检察机关公信力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承担履行检察职能的检察人员综合素质。这就要求检察官必须具备极高的品德素养、丰富的社会阅历、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能力。要坚持不懈地用科学发展观武装检察干警头脑,树立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摒弃“人治”观念,始终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价值追求,秉公办案,公正执法,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抓好检察干警业务技术水平的提高,倡导终身学习的理念,大力加强学历教育和各种行之有效的考试培训工作,提高检察干警的文化素质、知识水平、学历层次和岗位技能。
  2、推进规范化建设。执法是否规范,直接影响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直接影响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的认可度。牢固树立树立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理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强调人权保障的理念,实现从控制型到服务型的转变,始终把各项工作的着力点放在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认真受理、核查群众的举报线索,严肃查办涉及民生问题的犯罪案件,高度重视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投诉,积极出台便民利民措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3、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核心导向。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其基本职能,执法权威与检察机关公信力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中国现代司法与传统司法的区别之一就是权力分立,而权力分立的突出表现就是就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古代,司法体制实行的是侦查审判一体化的制度,这种制度缺乏监督,缺乏制约,从而滋生了司法腐败,导致了民众对官员的不信任,官民矛盾突出。而现代司法制度是取西方精华后的中国特色司法制度,这一制度专门设立了法律监督机关,有效的进行司法制约。 现如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虽然得到了一定的体现,但是仍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大大减弱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公检法是一家”的说法仍被多数公众所“认可”,因此,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关键在于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4、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加大法律宣传,提高公众对检察机关职能的理解,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增加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是缓解矛盾,增进理解,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首先,要全面落实和深化检务公开,不断拓展检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创新公开方式和手段,并将检务公开与办案管理制度、办案质量考评体系等有机结合起来,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参与和监督权。另外,要大力加强检察宣传工作,通过自我宣传来推行“阳光检务”,让社会了解检察工作、理解检察工作、认同检察工作,从而提升检察机关在社会公众中的公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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