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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风险点 [图书馆知识共享中著作权侵权风险分析与控制*]

发布时间:2019-04-15 04:12:49 影响了:

  摘 要:在图书馆显性知识共享中,图书馆获取著作权人的授权,依据约定的方式传播与共享作品知识,就不会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据合理使用的四要素规则,引用作品知识才不会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在图书馆隐性知识共享中,从隐性到隐性知识共享方式不会有侵权争议;从隐性到显性知识共享的方式中,图书馆必须恪守只有注入“独创性”成分,才能有效控制侵权行为发生。
  关键词:图书馆 知识共享 著作权 侵权风险
  中图分类号: D91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6938(2012)04-0056-06在整个社会的知识共享中,图书馆知识共享占有重要地位。现在,各个国家都比较注重采取各种措施,如成立图书馆联盟或共建共享,来推进知识的传播与共享,充分挖掘图书馆各类知识的内在潜力,实现图书馆知识的有效应用,对知识创新提供巨大支持。但在图书馆知识服务过程中,无论是显性知识共享,还是隐性知识共享,都存在著作权侵权的风险,在图书馆、出版、法学等社会各界引起争议,因此,对图书馆知识共享中的信息流转过程进行恰当地分析,将有利于图书馆对知识共享中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有效控制。
  1 图书馆知识共享的过程
  1.1 图书馆知识共享的模式
  知识共享的对象是知识。依据波兰尼(Polanyi)的知识分类标准,可以将知识分为显性知识(explicit knowledge) 和隐性知识(tacit knowledge) 两大类。显性知识一般附于竹木简、绢布、纸张等有形载体之上,或者存储于光盘、磁带、磁盘等电子介质之中,并可以借助语言、文字、图片、模型等进行明确地表达。附于印刷作品中的显性知识,在使用的过程中,不可以被两个以上使用者同时占有;而附于电子介质的显性知识,在获取的过程中,可以同时被多人占有使用。隐性知识是建立在个人经验基础之上并涉及各种无形因素的知识,它高度个人化,植根于行为本身,个体受到的环境约束,包括个体的思维模式、信仰和观点,难以规范化和明晰化,且难以明确地描述,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难以与他人交流与共享[1]。图书馆拥有最丰富的知识资源,目前,从开发利用和存在价值角度来看,图书馆显性知识要比图书馆隐性知识资源的位置突出。图书馆知识服务最根本目标就是促进知识有效转化,知识转化是知识共享的表现形式,依据日本知识管理专家野中郁次郎提出的SECI模型[2],图书馆知识共享有四种转化模式(见图1):① 社会化,图书馆个体之间隐性知识共享,既可以是图书馆员工之间、也可以是图书馆馆员与单个的读者之间,依据岗位或任务环境、交流工具等,以潜移默化方式实现图书馆员之间或馆员与读者之间隐性知识的转移;②外化,从图书馆员个体到其服务的组织的隐性知识转化为显性知识的模式,即通过对隐性知识的有效表达,如通过翻译、演示使之能够被组织成员所理解,这是隐性知识大量转移的关键环节;③组合化,图书馆到其服务的组织的非系统性的显性知识转化为有价值的、复杂的系统性显性知识;④内化,图书馆到馆员或者读者个体显性知识转化为隐性知识的模式。这四个过程不断联结、循环、发生,使图书馆馆员个人知识扩展到图书馆组织的整体知识,同时又促成其他馆员新知识的产生,这样的螺旋形态的知识转换流程,就是知识共享的过程,也即知识创造的过程[3]。
  [图1 图书馆知识共享模式]         [显性知识][隐性知识][显性知识][隐性知识][内化][社会化][组合化][外化]
  1.2 图书馆知识共享过程中的作品使用的形式
  图书馆为了促进知识转化,采取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或者成立图书馆联盟的措施,来保证知识传播与共享。例如,我国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2002年2月)、“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2010年9月)和“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2010年12月),以中国图书馆知识共享模式数字图书馆为中心,以各省图书馆为节点,县、区图书馆广泛参与,三项工程相融合, 三块牌子一个实体,实行全国范围内数字图书馆资源集成共享。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旨在改变作品、信息资源分配不均,促进作品广泛传播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为知识共享提供了有利条件,是知识共享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可以说是图书馆知识共享的初始状态。这一时期,作品使用的形式主要是发行与传播。真正的图书馆的知识共享,是通过对作品、信息的借阅(传统时期)、复制(数字时期)让读者或社会公众获取作品或者通过图书馆员与读者、馆员之间、馆员与其服务的组织之间进行知识的传播、交流与共享,这是图书馆知识共享的主流特征。作品的复制与传播,是这一时期作品使用的重要形式。图书馆知识共享最终还是通过知识服务,参与到知识的转化与创造过程,这是图书馆知识服务的最高追求,也是图书馆知识共享的最高表现形式。在这一知识创造过程中,对作品、信息的引用则是图书馆使用作品的最突出的特征。因此,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知识服务与知识共享是紧密联系、互为支撑,统一于知识共享,构成知识创造服务完整过程。在知识共享的不同阶段,图书馆的不同的作品使用形式,决定着图书馆知识共享中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也决定着图书馆采取相应措施来控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2 图书馆显性知识共享著作权侵权风险分析与控制
  依据SECI模型,图书馆显性知识共享,从显性知识到显性知识或者从显性到隐性知识的共享过程,即图书馆向读者提供显性知识服务,读者把握显性知识后再内化为隐性知识,或者读者综合图书馆显性知识再形成显性知识;或者图书馆提供给其服务的组织以非系统性的显性知识,组合为新作品创造所需要的系统性显性知识。图书馆显性知识共享建立在图书馆作品的传播,或者信息资源共享基础之上,是知识共享的主导模式。在图书馆显性知识共享过程中,图书馆有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2.1 发行权侵权风险分析与控制
  发行权是指作者享有的对其作品进行发行的专有权利,具体指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复制品的权利。发行初始于图书,现在已经扩张到图书、电影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美术摄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等领域。在图书馆显性知识共享阶段,特别是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中,在传统模拟时期,图书馆一般采取购买再以借阅的方式向用户(读者或组织)提供作品,实现图书馆到用户之间的知识共享。由于传统的印刷型知识资源具有“非共时性”的特性,图书馆向用户提供图书、期刊等原本资源的借阅行为,不存在著作权侵权的风险;如果图书馆采取复制的方法向用户提供作品的复制件,就有可能侵犯作者的发行权。发行权的效力涉及作品的复制品的发行主体、发行范围、发行数量、以及发行方式。基于图书馆知识共享的需要,图书馆通过联盟或者文献传递的方式,可以向用户提供作品的复制品,前提是图书馆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如果图书馆未取得发行授权,或者擅自改变作品的发行范围,或者改变作品发行数量、发行方式,都属于侵犯发行权的行为[4]。例如,2012年3月12日,首都图书馆联盟成立,让北京行政区内的国家图书馆、高校图书馆、科研院所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医院、部队和中小学图书馆共110所图书馆自愿联合,实现联盟成员馆“一卡通”同城通借通还、高等院校图书馆向社会免费开放、成员馆建立调剂书库、馆际间授权数字资源共享等10项惠民服务计划。在其开展馆际资源共享和通借通还等服务中,联盟只有向读者提供作品原件(通过购买的出版社已发行的作品),而不是提供作品复制件,才能有效避免侵犯著作权人发行权的行为发生。依据著作权法规定,图书馆只有基于保护版本与陈列需要,才可以复制馆藏作品,但是不能向图书馆馆外的公众传播,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发行权。例如,美国《数字千僖年著作权法》(DMCA)第404条规定,允许图书馆制作3份包括数字复制件在内的馆藏复制品,而且如果原复制格式已被淘汰,在线复制品的设备已不再产,还允许图书馆制作新格式的复制件,但图书馆不能将复制件向图书馆建筑物以外的公众传播。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允许图书馆、档案馆等为存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而复制有著作权的作品。该类使用应具备以下条件:复制的作品限于本馆收藏的作品或已经合法提供给公众的作品;复制的数量必须出于保存与替代需要,不得销售、赠与与出租;复制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发生冲突,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出于知识共享,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的《著作权法》可以参考美国的《著作权法》第108条、英国法第37~41条、日本法第31条、俄罗斯法第20条的规定:除保存、替代与陈列的需要进行作品复制以外,还允许向阅览人提供复制品,但复制品的数量要进行控制,如美国《著作权法》把复制品数量控制在3份以内也被图书馆界广泛接受[5]。这样,既有利于图书馆资源的保存、替代与陈列,又有利于图书馆显性知识共享,也不至于威胁著作权人的发行权,为著作权人所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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