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品德养成的制度环境] 如何养成良好的个人品德
[摘要]现代民主制度的有效运转依赖于公民品德与公民素质的提升,公民品德养成的前提条件和重要基础恰恰是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制度与品德具有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的内在关系,但是制度的建构与德性相对于个人及公民德性具有优先性。因此,必须将民主政治作为公民品德养成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公民 公民品德 制度
[中图分类号]B8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2)03-0137-04
一、公民与公民品德的内涵
公民、公民品德等概念都是舶来品,我们要吸收、借鉴它们就不得不追本溯源。“公民”这个词最早产生于古希腊城邦政治时代,最早的论述见于柏拉图的《理想国》。柏拉图认为,公民作为履行国家职责的自由人,应该具备节制、勇敢、大度、高尚等美德。护卫者是最好的公民,他们经过严格选拔,通过音乐教育、体操训练而陶冶心灵和锻炼体魄,并由公产公妻公育的共产主义体制培育其为国服务的公共精神。承接柏拉图的公民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集中阐述了对公民概念的理解:“公民的通常含义是参与统治和被统治的人。不同的政体有不同的公民,但在最优良的政体中,公民指的是为了依照德性的生活,有能力并愿意进行统治和被人统治的人。”
法国启蒙运动更是加速了公民概念自主性与平等性的发展。卢梭修正了布丹、霍布斯的君主绝对主权论,提出主权在民的思想。“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的每一个成员都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就是从主权在君主、在贵族议院转变为主权在公民、在共同体的全体成员之中。卢梭区分了这一由全体个人结合而成的共同体的不同形态: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称它为国家;当它是主动时,就称它为主权者。至于结合者,他们集体地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作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作臣民。孟德斯鸠则认为:“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人都认为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必惧怕另一个公民。”
“公民”一词的广泛使用是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及“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等思想深入人心之后。确切地说,只有当政治社会中存在着享有平等权利和承担平等义务的政治主体时,公民才算在现实中存在。现代社会里,公民是个外延非常广泛的概念,几乎可以涵盖在一个国家中生活的每一个人。“尽管公民的内涵与外延在不同时期有所不同,但其共同点在于,公民能够作为理性的个体参与公共生活尤其是政治生活。”从法律上说,公民指的是具有一国国籍,并依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政治上,公民所拥有的法定权利集中表现为参与公共事务并担任公职的正当资格,而这一点唯有在某种形式的民主共和政体之下才是可望的和可能的。因此,就本质而言,公民的产生是推行民主政治的结果。正如许多学者所说,公民是民主政治的产物。
从上面对公民概念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有关公民概念的著述无一例外地成为追溯公民理念、公民德性起源、发展的重要线索。公民既是一个体现权利义务观的政治学概念,也是一个与公民德性及社会生活目的相关联的哲学观念,公民概念一直以来都与德性、美德、品德、道德等紧密结合在一起,所以研究公民的含义是理解公民品德的前提。
德性(virtue)一词来自希腊文arete,“原指万物的特长,用处和功能”。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理解,“德性就是既使得一个人好又使得他出色地完成他的活动的品质”。在他看来,“公民的品德与城邦的整体目的有关,不同的政体下的公民其品德不尽相同”。要真正配得上城邦这一名称而非徒有虚名,就必须重视德性问题是毋庸置疑的。在古罗马政治哲学家西塞罗那里,公民德性被称为vir-tus,后来在意大利理论家那里称为virtu,英国的共和主义者则将其译为公民美德(civic virtue)或公共精神(public-spiritedness)。英国共和主义理论家昆廷·斯金纳认为,公民德性这一术语是指“我们每一个人作为公民最需要拥有的一系列能力,这些能力能够使我们自觉服务于公共利益,从而自觉地捍卫我们共同体的自由,并最终确保共同体的强大和我们自己的个人自由”。西方不同的政治理论家,对公民德性概念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但基本上可以把公民德性界定为社会成员基于其公民身份而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应具有的品性、能力与资源,可与公民品德、公民素质、公共精神、公民属性等在同等意义上理解和使用。因而可以说,公民品德就是我们每一个人作为公民最需要拥有的一系列能力,这些能力能够使我们自觉地服务于公共利益,从而自觉地捍卫我们共同体的自由,并最终确保共同体的强大和我们自己的个人自由。
二、品德与制度的内在关系
制度是指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准则体系,以及某群体、行业、部门根据其具体情况制定的要求相关成员共同遵守的办事程序或行动准则。制度作为人的存在方式是决定人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它构成人的发展的现实生活世界,并作为一种既定的力量限定、规范和塑造着人的交往活动和社会关系,从某种程度上说,它直接赋予了人的本质规定和决定了人的思想观念。正如罗尔斯所说:“社会的制度形式影响着社会成员,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他们想要成为的那种个人,以及他们所是的那种个人。”罗尔斯把制度的公正合理视为社会和谐发展和个人道德完善的必要前提和基础。他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一个社会,当他不仅被设计得旨在推进它的成员的利益,而且也有效地受一种公开的正义观管理时,它就是组织良好的社会”。麦金太尔不满于罗尔斯等人的见解,认为仅靠制度无法为道德提供担保。因为无论规则多么周全,如果人们不具备良好的道德品格或美德,也不可能对人的行为发生作用,更不用说成为人的道德行为规范了。但麦金太尔又指出:“我们永远是在某种有着它自己特点的机构制度的某个具体的共同体的范围内学会或没有学会践行德性。”“一种实践维持它的完整性的能力在于在维持机构制度的活动中的德性的践行,而社会机构制度则是实践的社会承载者。”显而易见,麦金太尔并没有否认规则的作用,而是强调仅靠规则本身是不够的,还需要德性为道德提供担保。应该说,罗尔斯和麦金太尔都觉察到了道德与制度之间的关系,不同的是前者寄希望于建立合理的规则,后者则注重德性对践行规则的实际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