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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坠楼身亡 产妇坠楼身亡,险企为何拒赔

发布时间:2019-05-02 03:46:41 影响了:

  俗话说,人生有三痛,幼年丧父(母),中年丧偶,老年丧子(女)。刚做了40天妈妈的王倩(化名)从19楼一跃而下后,带给她家人的是永远无法抹去的伤痛。  新妈妈坠楼惨不忍睹
  上海人王倩与丈夫刘琛(化名)经过几年的共同打拼,2009年两人买了新房,第二年,两人的爱情结晶也顺利降生。然而紧随宝贝儿子降临的,却是母亲的溘然离去。
  2010年11月7日,刘琛回到家中寻找妻子却不得见,突然他发现卧室里平时很少开的窗反常地敞开着,窗台下还有妻子穿的拖鞋。脑中掠过一丝不祥之感的刘琛赶紧跑到窗边往外张望,不料竟看到了惨不忍睹的一幕——穿着睡衣的妻子王倩趴在了3楼的变压器平台上,四肢扭曲,一动不动,身体旁边依稀看到有一滩血迹。刘琛赶紧拨打了120救护车和110电话报警,然而为时已晚……
  产后抑郁症导致自杀
  “我的爱人得了产后抑郁症,今天是我大意了,没有想到她跳楼自杀了。”接受公安人员的调查时,刘琛黯然失色地说道。
  原来,王倩怀孕期间就一直情绪低落,总是胡思乱想,生下孩子后症状更加明显。为了缓和王倩的情绪,王倩母亲特地赶来照顾她,帮忙带孩子,但是她的状况依然没有好转。“我们本来打算明天带她去看医生的,没想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刘琛哽咽地说道,后悔没有早点带妻子去治疗。
  了解了相关情况后,现场民警在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分析报告中记录:王倩因患产后抑郁症,趁无人注意之际从家中窗户处跳下身亡。最后,公安机关作出了认定,王倩死亡原因为高空坠落。
  保险公司拒赔引发诉讼
  不幸中的万幸是,整理王倩遗物时,刘琛发现王倩生前所在公司为其购买了主险险种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一年定期寿险》的团体人身保险以及两份主险的附加险,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为2010年4月1日,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合同中约定,身故保险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被保险人王倩指定的身故受益人为法定。
  为此,王倩的父母、刘琛及儿子四人作为王倩的法定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身故保险金的理赔。
  2011年1月5日,保险公司对王倩死亡事件仔细调查之后作出了拒赔决定,理由是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的意外事故或身体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王倩死亡系自杀,不符合理赔要求。
  收到拒赔通知后,刘琛非常气愤,他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认定只是高空坠落而非自杀身亡,保险公司凭什么认定王倩为自杀呢?
  2011年7月6日,王倩的父母、刘琛及儿子四人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给付四原告身故保险金30万元。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王倩是否自杀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被保险人王倩系擦窗不慎,意外翻出后死亡。当时,刘琛在公安机关做过一份笔录,提到窗户旁边有抹布,有可能是擦窗户时不小心坠落的。”原告的代理律师提出了新观点。“当时卧室房间的窗台下留有被保险人王倩的拖鞋,我方认为如果一个人想自杀是不会脱鞋的,从合理性角度看,王倩也不是自杀的。”
  不过,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交“擦窗论”相关的证据。
  “被告死亡时间系冬天傍晚,天色已黑,如何看清窗户是否脏了或干净?这时候,一个刚做完月子的人去19楼的窗外擦窗既无必要,也没可能,更不符合逻辑;王倩当时穿的是睡衣,一般人在家里不会穿皮鞋,只会穿拖鞋,故自杀时脱鞋也是可能的。”对于原告的意外坠亡的说法,被告律师明显不赞同。
  被告律师还认为,对于公安机关“高空坠亡”的鉴定,只是对死者死亡的客观陈述,不能证明高处坠落不是自杀;从刘琛对现场公安人员的陈述、王倩的书写材料以及周边邻居的反应,毫无疑问地可以得出王倩坠亡的行为系自杀;原告认为王倩的坠亡是意外事故,举证责任在原告,但是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
  家属难举证致诉讼失败
  第一次开庭结束后原告律师还指出,被告对保险合同中相关的免责条款未尽到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应发生效力。
  为了查明事实,法官对王倩生前所在的公司进行了走访,了解投保时的情况以及公司是否清楚“投保人声明”一栏中“投保人已认证阅读了投保须知,已收到了……并认真阅读了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事项……”的内容。
  公司负责人表示,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声明”一栏中的签章是公司的真实签章,公司在投保时已经阅读了“投保须知”中相关事项,投保前保险公司已将所有合同条款通过电邮发送给公司,公司了解所有投保细节后制定了《团体综合保障制度?指南》,包含了投保险种的所有条款,交给了公司的每一位员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调取的公安机关提供的系列证据相互之间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勘验过程中多处记载被保险人王倩的死亡系自杀,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据应该采信,原告虽认为被保险人王倩的死亡是意外事故,也有可能是失足坠落所致,但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四原告对被保险人王倩是否患有产后抑郁症并导致精神失常坚持不提交相应的证据,是放弃举证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四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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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点评:自杀获赔有条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副庭长 林晓君
  自杀能否获得理赔,关键看是否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投保是否超过2年。这是因为轻生只是人一时的冲动,根据统计学原理,一个有轻生念头的人一般经过2年时间还想自杀的几率只有万分之几,所以《保险法》规定了这个特殊期限。
  二是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案中,如果被保险人王倩系精神失常而自杀,则保险公司也可能需要进行理赔,但是需要原告提供相关的依据。换句话说,如果家人能早一天带王倩去看医生,或许这样的悲剧就不会发生,即便阻止不了悲剧的发生,至少有了医疗证明,在理赔的道路上也不会这么障碍重重。
  理财金手指:珍爱生命 远离抑郁
  本案中,王倩的自杀与她的产后抑郁有直接关系,发生这样的悲剧实在令人惋惜。除了当事人自身应该树立积极乐观的人生观,努力对抗抑郁倾向,其家属也应该多给抑郁症患者关心,尽早给予科学的治疗,将自杀倾向遏制在萌芽状态。虽然投保定期寿险(2年以上)、长期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两年后自杀均可获得赔付,但再多的赔偿也无法弥补生命逝去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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