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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探析

发布时间:2019-06-11 11:20:40 影响了:

  【摘要】近年来,随着金融消费不断深入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越来越多的金融消费纠纷不断出现,广大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面临着各种侵害。我国目前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还不够重视,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严重缺失。本文拟从法理学、民法、经济法等角度探析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并就尽快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 权益保护 法律探析
  一、引言
  人民银行周小川行长指出“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的研究,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人民银行各级行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如何从法律层面认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法律问题,是我们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理学思考
  (一)保护金融消费者体现法的正义性
  “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这些古老的法律格言体现了法律对正义的追求。金融消费如今已经深入社会的各个领域,成为人们日常生活重要组成部分,面对实力强大的金融机构,公众在享受金融服务时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这种弱势地位又直接影响到其实际权力的享有,使本该拥有的权益面临种种威胁与侵害。传统认为,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合同关系被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强调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并认为这种关系能够合理排除其他第三方因素的干预。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和自愿往往成为金融消费者被侵权后无法维权的壁垒,保护金融消费者就是要通过立法和监管打破这种实质交易的不平等,从法律的角度给予金融消费者更多的保护,对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主体予以惩戒,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成金融消费过程中各方的公平交易,这种公平必须是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公平。
  (二)保护金融消费者彰显法对人权的关怀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爱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我国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被认为是每个人最基本的人权。我国政府根据人权事业的发展目标、任务和要求在金融危机对人权发展造成影响的情况下,颁布了一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国正积极参与应对金融危机的国际合作,重视保障人权、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努力发展经济。作为金融消费者的自然人,其应该享有基本的人权,对一切侵犯金融消费者生存、自由、平等、财产权的行为都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确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原则
  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有利于协调法律对金融消费者立体保护,有利于指导日常司法和执法活动,原则的确立还有利于弥补立法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周延,为日新月异的现实变化提供一般性准则。
  ⒈国家保护原则。国家始终应第一个站出来保护金融消费者,通过人大立法、行政干预对金融机构进行适当约束,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为消费者提供各种帮助。国家保护首先要从立法中来体现,通过立法向金融消费者倾斜,赋予其一些特殊权利或增强其权利,对金融机构做出一些合理的限制或赋予必要的义务,使金融消费者能够与金融机构适度平衡。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政策的执行者,应承担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责,在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中间承担沟通协调的角色。国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也承担着国家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司法保护的责任,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惩处和有效防范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有效裁决金融纠纷。
  ⒉社会保护原则。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应积极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只有全社会各种力量和组织积极行动起来,通过不同形式参与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中。各种组织通过教育和宣传对金融领域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纠纷予以详细说明,对广大金融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金融消费者的意见或建议,提请有关机构重视,维护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平衡。
  ⒊依据金融行业规律保护原则。金融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在长期发展的过程中已形成一套行至有效的行业运行规律,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过程中要适度,受各种因素的限制,保护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保护的范围和力度应当符合现实需要,保护不能过于主观和过度,否则不仅不能促进金融市场运行,反而会抑制妨碍金融发展。
  三、民事法律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我国民法、《民法通则》与金融消费者权益
  民法主要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在金融领域,涉及最多的就是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从民法角度看,这显然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又区别于其他的民事法律关系,首先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并非地位平等,其次,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消费并非完全的自愿,最后金融机构不一定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从人身权而言,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尊重金融消费者的肖像权、名誉权、人格权、隐私权以及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从财产全而言,金融机构必须完全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因此,民法或《民法通则》对金融领域内民事纠纷可以进行调整和保护,当前我国实践中对于金融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权益受侵害也多数参考相关民事法律和《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处理。但民事法律和《民法通则》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成效如何还有待进一步研究论证。
  (二)基于合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否合法必须基本几个特征,当事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平等自愿订立,合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在金融领域中,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存在的最主要的关系就是合同关系,例如,存款、贷款、申请信用卡、购买理财产品、缴纳各种费用等。对于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种服务,金融消费者往往都要与之形成合同关系,因而才能获得相应的权利,也必须履行对应的义务。从实践中看,广大金融消费者在贷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中往往因格式合同而权益受损。合同为仲裁机构或法院处理解决纠纷提供了有效的原始证据,但因金融消费者从合同订立开始,不论是否为自愿签订,是否知晓必要的权利和义务,都已经处于弱势地位,往往会因不理解或不熟知金融机构的相关要求而忽略义务,造成自己非故意的纠纷,最终由金融消费者承担损失。实践中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在订立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会产生诸多的纠纷,双方都有可能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合同法》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合同关系,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必要的保护和调整。不论是对金融机构还是金融消费者都是一种保护,因而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金融纠纷,往往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金融处理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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