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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etf期权一手多少钱【论期权腐败的道德制衡机制构建】

发布时间:2019-06-28 03:57:58 影响了:

  【摘要】期权腐败愈演愈烈,已成为当下的一个反腐难题,其治理之难关键在于腐败的隐蔽性强和时空跨度大,这往往会导致相关的制度、法律成为空中楼阁。道德具有的精神强制性等特点正好可以弥补法律与制度对期权腐败制衡的不足,具体制衡途径有重塑政治人格、建立责任信念、完善行政忠诚和创新监督机制。
  【关键词】期权腐败 道德制衡 人格塑造 信念制约
  当前“期权腐败”问题越演越烈并日益成为一个棘手的反腐难题,究其原因,在于人们总是习惯于从法律的不完善、制度的不健全、监督体制的不透明等找原因,甚至有学者提出,要解决“期权腐败”的关键就是要制定一部专门针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反权力滥用法》,然后再颁布一套与《反权力滥用法》相配套的程序法,比如说《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法》、《新闻监督法》、《民众监督程序具体规定》等。然而冷静思考就会发现,法律与制度的执行需依赖于一个良好的道德氛围和道德环境,依赖于宏观社会环境的道德水平,而公众的监督更需一个有序的良好的文化氛围,所以对期权腐败的制衡仅仅依靠法律和制度的完善,公众监督的完善是远远不够的,要想有效地制衡权力滥用,必须注重以道德机制来制约权力寻租。试想如果人们没有自愿守法的心态,没有为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而自愿遵守制度的义务感,法律和制度就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特别是公众监督,必须是在提高和培养人们的道德素质的前提下,在人们把自觉地行使权力作为自己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并把这种责任和义务内化为道德感情,然后再变成内在的生活信念时,才会勇于监督,才会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
  期权腐败的特征及法律制衡困境
  期权腐败具有的两大特点:第一隐匿性强,很多腐败分子都是富有官场经验的“权力精英”,他们对相关惩罚的法律、制度了如指掌,所以每处理一件事都是“按制度办事”,绝不给人落下任何把柄,等着查处。这样即使有人怀疑,也无从下手,因为难有腐败痕迹可查,而腐败获利是多年以后的事情了,再加上如今人事频繁调动,期权腐败隐秘性高,安全系数高,暴露的可能性小;第二时空跨度大,就时间而言,好多交易要等退休后才真正落实,需要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就空间而言,好多交易都不在所在地发生,而是在异地或国外,或者以为官员子女办理出国、提供担保、提供生活费等方式实现。
  就期权腐败的制衡而言,虽然国家《公务员法》作出了规定,但范围明显偏窄,对已无职务的离退休人员是否能认定“职务犯罪”、在退休后所从事的工作是否能认定权力“期权化”,都很难把握。此外,《刑法》对于受贿罪采用的是“两个故意”的判定标准,就是说,行为人不仅要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而且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非法收受财物交换条件的故意。从司法实践来看,能够同时证明期权腐败行为中两种故意的难度很大。“投桃在前,报李在后”,法律上无法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必然的交换关系。
  由此可以看出,期权腐败之所以会成为一个反腐难题,在于腐败的隐蔽性强、时空跨度大,这往往会导致相关的制度、法律成为空中楼阁。因此,如果仅仅从法律和制度的角度去思考期权腐败的制衡,并不能很好地遏制这种权力期权化的腐败行为,反倒是这种制度和法律上的真空客观上刺激了“权力期权化”,使腐败问题愈加突出。
  道德的特征及历史制衡渊源
  道德作为上层建筑,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它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内心信念来维系,其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精神强制性。道德情感作为人类维系道德生活秩序的重要手段,是行为个体从事道德实践活动的基础,它统摄人的灵魂,蕴含着人的深刻理性,也是人类道德行为的最基本的激活因素。虽然说在实践中,道德和法律、制度都具有规范社会的功能,但道德是靠人们的内在机理去制约外在行为的,就精神强制性这一特点而言,制度与法律是无法相比的。制度和法律主要是对群体成员进行外在的行为强制,并渐渐形成心理上的强制影响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而道德是人与人之间无声的交流方式,是无形的联接纽带,道德情感更是人们的心灵之光,它不仅内含着驱动道德行为、理解人性优劣、感受人间温情等功能,而且拥有强大示范、命令、表率的外显指导功能。人们的心灵深处会使人在做了合乎道德的事情之后感受到做人的尊严和价值,因而产生荣誉感和幸福感,也会使人在做了违背道德的事情之后感受到失去做人的尊严和价值,因而产生羞耻感和痛苦,这就是精神强制。在法治社会的背景下,很多人认为道德仅仅是一种价值导向,而对道德精神强制性的一面重视不够,这种思维定势是需要改变的,就期权腐败的制衡而言,道德具有法律和制度不可替代的功能。
  “期权”本是现代金融衍生词,所以当人们提起期权腐败时,习惯性地认为我们该学习西方发国家对这一问题在法律、制度方面的处理方式,其实就起源来讲,期权腐败问题并不是现代社会的产物。通俗点讲,期权腐败就是“事后受财”,而这种受贿行为,作为法律漏洞的明文规定,在《唐律疏议》之中就有记载。
  《唐律疏议·职制律》总第一百三十九条中律文规定:“诸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事不枉,以受所监临财物论。”法律是滞后的,所以我们可以推断在唐朝之前,就有事后受财这类受贿行为的发生。而中国古代,是一个道德本位的传统社会,儒家所追求的是以德治国,他们通过三纲领八条目来规范社会,以期实现长治久安,所以在传统社会里,人们认为社会发展和百姓安宁基本上取决于君王及管理者是否有“德”,那些有远见的“明君”们,为了长治久安,都十分重视“官德”问题,他们强调为政以德,无德不足以立身,为官者要德才兼备,且以德为重。这样我们可以推断出,在古代对于事后受财这类事件的杜绝,并不是主要依靠法律处理的,而往往是依靠官员自身的德行来维系的。
  中国传统伦理十分重视政德、重视德治,儒家“为政以德”的伦理思想,曾深深地影响了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历史进程,并规范着中国各族人民的思想和精神,它是历代儒者对如何治理国家问题的理性思考。可以说中国传统文化中,“德治”思想源远流长,而各个朝代对于官员腐败的治理,主要靠规范官德,现在我们在思考治理期权腐败这一棘手问题时,完全可以从传统文化的“德治”思想里找寻突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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