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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信用社的七次体制变革】中国书协会全部员名单

发布时间:2019-07-12 03:51:34 影响了: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步入实质阶段,农信社管理体制问题一度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焦点。有观点认为,我国农信社从未按照合作制原则经营过,是行政推动的产物,很难回归到合作制道路上;还有人说,刚开始是合作制,以后就变成“民有资本官营化”,走上了官办道路。到底我国政治制度下的农信社走过了一条什么样的道路?笔者最近整理中国信用合作发展历史,找到了较为清晰的线索,以供研究者参考。
  农信社产生和发展的背景
  从新中国的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在这一过渡时期,党在农村的基本任务是根据毛泽东同志关于农业合作化的理论、方针和政策,逐步实现对小农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农业合作化的道路,就是使分散落后的个体农业逐步过渡到先进集体农业的道路。正如列宁所说的“工人阶级领导下,吸引千百万农民群众参加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
  农村合作化包括三个主要内容:即农业生产合作、农村供销合作和农村信用合作。农业生产合作是农村合作化的根本,它是通过生产互助合作,逐步把劳动农民的个人所有制变为劳动农民的集体所有制,是农村几千年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向社会主义公有制变更的一场深刻革命。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是农村合作化中不可缺少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使广大农民群众从商业投机资本和***资本的奴役盘剥下解放出来,使分散的集体农业和社会主义工业联系起来,限制了农村资本主义的剥削,加强了工农联盟的巩固,促进了农业生产合作的发展。供销合作社在后来还通过对农村手工业、小商业的改造,建立起了具有社会主义集体性质的农村流通体系。195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尽快恢复和发展,决定全面开展农村金融工作。一方面积极建立区级银行机构——农村营业所,发放国家农业贷款,支援农业生产;另一方面,在广大群众中,重点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组织,通过组织与调剂农民群众之间的资金余缺,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遭受***的剥削。会议认为,没有自上而下的国家银行机构,社会主义的农村金融工作就没有坚强的领导;没有群众的信用合作组织,调剂农村资金就没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就不可能调动起农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新型农村金融的参与和支持的积极性。这次会议为农信社的组建起了重要的奠基作用。会后各地按照精神由试点到全面铺开了信用合作事业。
  农信社性质及管理体制的七次重大变革
  决定前途命运的性质大讨论
  信用合作普遍发展起来后,带来了关于信用社性质问题的讨论。一种认为信用社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组织。理由是信用社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存款,而存款是私人所有的,并且实行股金分红。正如初级农业社是半社会主义性质一样,其主要标志是土地入股并由此产生的土地分红。另一种不同意这种看法,认为确定信用社是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理由去考察:第一,对于一个群众的经济组织,不能离开周围的条件孤立去论断它的性质,要认识信用社的性质,必须先从它所处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领导关系和经济联系等基本方面去考察。我国信用社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经过党与政府的倡导,组织与发展起来的,它联系于国营经济,并通过国家银行接受国营经济的领导,成为社会主义农村金融的组成部分。第二,信用社的股金问题。公积金及业务盈余等为全体社员所有,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一种,它不同于甚至改变了农村中自发的、有追逐利润倾向的***私人借贷制度,消灭了资金使用过程中的人剥削人的关系。由此,从所有制、从消灭借贷关系中的剥削,从农村借贷制度的改革等方面来看,也全符合社会主义性质的。第三,信用社完全是按照社会主义原则进行业务活动的,它的任务是集中社会闲散资金与实行对这些资金的再分配,如果资金分配的原则完全符合党的改造农业的政策,就会构成它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重要因素。股金分红只是盈余中的极小部分,主要是对群众参与积极性的鼓励,并不是根本目的,不能因此改变信用社的性质。
  这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第一次关于信用社性质的讨论,最后一致认为信用社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农村劳动人民的资金互助组织。但信用合作社在后来发展中的确存在着两条道路问题,一条是按照社会主义原则进行业务经营的资金互助组织,帮助农业社和农民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经济;另一条是贪图赚钱,贷富不贷贫,甚至经营商业投机等,资本主义经营道路。1955年农业银行成立后,承担农信社管理任务,认真调查,全面整顿,完善制度,1957年再次修订出台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章程中第一条明确提出:“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村劳动人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根据自愿和互利原则组织起来的社会主义性质的资金互助组织。”
  人民公社化后的管理权下放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关于信用合作社是否有必要存在的问题,理论界出现了分歧。1958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适应人民公社化的形势改进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的决定》。决定中规定:农村中,财政贸易体制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针,实行机构下放,计划统一,财政包干的办法,也就是实行“两放、三统、一包”的办法。所谓“两放”就是下放人员,下放资产,把国家在农村的粮食、商业、财政、银行等部门基层机构,全部下放到人民公社管理;所谓“三统”就是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流动资金管理;所谓“一包”就是包财政任务。
  同时,还颁发了《关于人民公社信用部工作中的几个问题和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的规定》。关于如何贯彻,人民银行做了具体规定,设在人民公社的国家银行营业所和农信社合并,组成人民公社信用部。但此规定并未全面实行,1959年5月,人民银行总行根据中央决定把下放给人民公社的营业所收回,不再下放给人民公社,把原来的信用社从人民公社信用部分出来,下放给生产大队,变为信用分部。信用分部的职工由大队管理,盈亏归生产大队统一核算,业务经营由生产队和公社信用部双重领导。并且,明确信用分部执行的具体任务:一是办理生产队的存款和个人储蓄;二是按国家信贷政策,对生产队和社员个人发放生产、生活贷款;三是帮助生产队健全财务制度,合理安排资金;四是办理国家银行的委托业务。根据这一决定,全国各地基本上都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建立了信用分部。1959年底统计,全国共建立信用分部近20万个,信用站77万个,生产队聘请协储员190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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