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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教育的知识产权保护_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9-01-28 04:05:25 影响了:

  在远程教育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认识误区:不少人认为在制作印刷教材以及其他多种媒体教材时,可以无偿使用他人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因为这是用于教学。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而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但是,远程教育并不属于学校课堂教学,因此使用人也就不能行使该项规定的权利,而必须依法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方可使用他人作品,这是远程教学与学校课堂教学在法律地位上的重大区别。同时,不少权利人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自身利益的保护也没有足够认识,侵权行为经常发生。
  进入信息化社会,人类生活比以往任何时候更依赖于社会的整体,通过Internet获取信息已经表现在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而作为传递人类文明、为未来社会培养人才的教师,必须掌握社会最前沿、最先进的研究成果,并且通过交流、对话提高自己的教学与科研水平。因此,如何看待Internet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问题也越来越引起教育界的广泛关注。虽然对于解决网络时代网上信息传播所要求的版权保护问题,还没有像《世界版权公约》一样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1998年12月,在瑞士首都日内瓦召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建立全球信息网络知识产权及其相关权利管理系统讨论会议”的第一次会议上,对电子版权管理系统的建立提出了一系列提议,这些提议不仅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Internet信息管理的重要性、迫切性,而且可以使我们在使用Internet信息时,采取更谨慎、更尊重知识产权的态度。
  网络课程具有教材性质,从目前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教育教学领域合理使用的范畴通常只适用于现实空间的课堂教学中,而未推及到远程教育。1999年美国版权局的报告指出,要将对现实空间教室的免责条款推演到虚拟学校中。远程教育课程开发的创作模式根据原始资源状况的不同,大致可分为改造、新建和更新三种类型。改造模式是选择吸收现有课程资源中合用的特定课程材料,并对其进行加工和转化;新建模式是从头创作设计课程材料,更新模式是在利用院校自身原有的课程材料基础上进行的课程开发。这三种模式都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学校提供的远程学习课程事先应经过教师的检查和同意,教师应该保持学术上的控制。目前主要是教师自己设计课程和课程材料,那么课程材料即使经过多次变化,教师依然能有效地控制其质量。学校可能会认为自己拥有课程及所有相关材料的知识产权,这样学校就会年复一年地重复制作这些课程,让不同的教师来教授同样的材料,或者未经设计教师的同意进行修改。教师丧失了控制权,就不能保证学生所学的课程质量与先前的保持一致,也无法反映学科的新变化。教师在网络课程开发的改造和新建模式中,应占据重要地位,以保证网络课程的学术质量。同时,为了反映学科专业知识的最新进展,淘汰陈旧教学内容,在对原有课程进行维持和再创造时,该教师依然要处于主导地位。唯有如此,才能保证课程质量和学科变化。
  本文认为,应该承认教师在网络课程的开发、尤其是后期革新中的重要地位。但是,学科和课程的发展应该是一脉相承、循序渐进的,应该由一组或一个团队来进行课程革新,而不仅仅限制于某一任课教师。因为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远程教育的教师队伍是流动的。就如同传统课堂,经典的教科书可以随着时代的变化加以修订,代代相传。如果说只有最初的设计开发人员才能控制课程的改造的话,那么也不可行。从国内情况来看,在网络教师聘用的过程中,一般学校都将与被聘的网络教师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合同明确:学校拥有网络课程的知识产权,网络教师有署名权。但网络课件只能在学校范围内使用,不得出售或转让,否则,教师有权追究责任或要求赔偿。网络教师对于网络软件同样不得出售或转让给第三方,否则赔偿全部损失。从网络课程组织模式可以看出,网络课程主要涉及到以下著作权主体:课程开发的组织者(网络学院)、网络课程开发人员、原始作品作者、课程使用者(学生)。网络课程要最终能为实现教育目的所使用,最后必须要由课程开发的组织者统一风格、整体制作。因此,我们认为,课程开发的组织者应当对课程开发人员所提交的网络课程享有改编权和使用权,同时对编辑后的网络课程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网络课程的著作权;特别是原课程开发人员的署名权。
  远程教育教学资源的使用管理是一个薄弱环节,加强使用管理,使之符合新的法律规则已是当务之急。著作权人和传播者的许可使用制度是法律所要求的,因此,远程教育教学过程中各个协作者之间,对复制权、播放权、出租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必须通过合同加以约定,合法使用教学资源。远程教育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在制作印刷教材、视听教材、计算机辅助教学课件、网络课程及在通过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传输教学信息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文字教材建设中,应通过合同明确远程教育机构的著作权人地位。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建立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制度,未经使用许可的作品,不得在教学中使用,以确保作者和教师的知识产权得到充分的尊重。在教材建设中,应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行为规范化。
  提高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当务之急。作为远程教育机构,其行为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不仅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更要重视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创建自己的品牌。远程教育机构要充分利用商标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宣传自身的知识产权,提高品牌的价值,通过合同约定,明确自身的权利人地位。只有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才能使我国的远程教育获得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杨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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