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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公安边防执法中的适用:边防改革方案下周宣布

发布时间:2019-02-27 03:58:38 影响了:

  摘 要 作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应当确立的一条重要的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其涵义、范围、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等方面在世界范围内都存在着不同的争议。文章从比较法的视野就该规则在当前边防执法的实践运用问题进行解读,并围绕公安边防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 非法证据 人权 法治 公安边防部队 执法理念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Application of Exclusionary Rule in China"s Public
  Security Border Enforcement
  YU Zhaosong
  (Luoyang Border Check Station, Luoyang, He"nan 471000)
  AbstractAs a modern democratic rule of law, should establish an important rule of evidence, the exclusionary rule in its meaning, scop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ractice in the specific application, etc. in the world there is a different debate. This article from a comparative law perspective on the rules of practice in the use of the current issue of border enforcement to interpret and law enforcement practices around the border public security issues that exist in some of their own ideas and proposals.
  Key wordsillegal evidence; human rights; thr rule of law; border police; concept of law enforcement
  
  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涵义
  在中外法学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涵义并没有统一的认定,根据对非法证据范围界定的不同主要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简而言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不得采纳其作为定案根据的一项证据制度。
  2 非法证据的涵义
  对于非法证据的涵义,在理论界和实践界是存在争议的,主要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说认为,非法证据是指证据的内容、证据的形式、收集和提供证据的人员或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证据资料。包括四种情形:(1)证据内容不合法;(2)证据表现形式不合法;(3)收集证据或提供证据的人员不合法;(4)收集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手段不合法。只要具有这四种情形之一就是非法证据。狭义说仅指第四种情形,即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另外,根据证据资料表现形式的不同,又可以将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
  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
  3.1 保障人权
  人权的主要含义是指人基于其为人的属性而应享有的权利和待遇。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当今,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的道义原则,一国法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已经成为该国法治文明发展程度的集中体现。那么,司法机关在其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在案件的侦查取证阶段,有可能因为限制或者剥夺违法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其进行采取专门的调查手段或相关的强制性措施,这些行为都可能侵犯违法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一方面,使那些非法取得的对违法嫌疑人不利的证据予以排除,降低其被非法定罪或定重罪的可能;另一方面,该规则也是对相关非法取证行为的否定,从法律和道义上对该行为予以否定评价,既有效地遏制了取证违法现象的发生,同时又使违法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
  3.2 维护法治尊严
  法治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形式意义上的法治;二是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 “依法办事”等治国方式和制度,而实质意义上的法治是强调“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法律主治”等价值和原则。亚里斯多德曾指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一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二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良好的法律。”因此,一国欲确立法治,就要既制定完善的立法,同时,也要强调国民对法律的遵守和执行。这个原则运用到司法、执法领域里,为了保障人权,在立法上就应该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地规范和制约,使其不至于在运行时因侵犯公民人权而与法治的初衷相悖。在此种情形下,通过在司法、执法领域里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消除违法取证的动机,从而杜绝违法取证行为,有助于维护一国法治的尊严。
  3.3 促进发现案件实体真实
  法学理论界普遍认为,与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相比,非法取得的证据不真实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因为在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下,违法嫌疑人很有可能为了避免遭受刑讯或折磨而编造谎言或是嫁祸他人,从而导致案情复杂化,使案件得不到公正的处理。然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这些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排除在法律程序之外,在很大程度上会避免司法人员、执法人员根据虚假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认定,从而使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得到公正的对待,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促进案件实体真实及时发现。
  4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比较法考察
  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5条指出:“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从世界范围来观察,出于对于“人权”的尊重和对于“法治”的重视,两大法系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基本都在立法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所体现。然而,因受文化传统、价值取向和犯罪形势等因素的影响,各国立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还存在差异,比较分析如下:
  4.1 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
  从各国立法实践来看,对于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裁量排除,即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自由裁量是否将该证据排除。二是自动排除,即凡是能够证明为非法言词证据的,就必须无条件地排除在诉讼之外,而无需法官进行裁量。
  4.2 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与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不同,各国立法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一是裁量排除;二是自动排除;三是自动排除加例外。第一种方式主要为德国、日本、等所采用;第二种方式主要为法国、俄罗斯等所采用;第三种方式则为美国所采用。
  5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立法上的体现
  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同世界上多数国家一样,越来越重视对人权的维护和保障。宪法和法律对保障人权、禁止非法取证行为等也作了相应的原则性规定,设置了具体制度措施。例如,《宪法》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又如,《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与之相应,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对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等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例如,《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该项规定,在作为公安边防执法依据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也有体现,例如,该法第24条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执法过程中有关人员违法取证行为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还对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6 我国公安边防执法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想
  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潮流和衡量一国民主法治进程的风向标。如前所述,该证据规则的确立和适用对于保障人权、维护法治尊严以及促进发现案件实体真实都存在着重要意义。并且,考虑到进一步推动公安机关更好地履行三大政治责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公安边防部队在其执法活动中应当正确、合理地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层面入手:
  6.1 选择适当的非法证据排除方式
  如前所述,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均设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方式却不尽相同。对此,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衡量不同的诉讼价值,结合其他国家、地区立法上的经验、教训,作出自己正确的选择。笔者认为,在我国,公安边防执法主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实行自动排除。对非法言词证据实行自动排除,主要基于以下两点原因:一是有助于最大程度地发挥此项证据规则的价值与功能;二是此种模式同时也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所认可。
  (2)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应当实行裁量排除。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实行裁量排除,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原因:一方面由实物证据的性质所决定,采纳该证据有助于发现案件实体真实。另一方面,考虑到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取证能力还很有限,如果完全排除非法实物证据,那么将会致使我们大多数案件侦破不了,使司法机关的工作陷于被动。考虑到目前我国现阶段司法机关的取证能力和社会治安局势,综合权衡比较秩序与自由这两个法的基本价值之后,笔者认为,现阶段,在秩序与自由这个法的价值天平上,立法者以及司法者应当选择适当地向法的秩序价值倾斜。并且,笔者认为,在不久的将来,在我国司法、执法活动中实行彻底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定会是法治与历史的必然选择。
  6.2 建立有效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真正确立,还要求建立起与之相应的相关机制,从而保障该规则能够得到切实的贯彻与执行。笔者认为,为了能够合理地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建立边防部队内部的执法监督机制。通过对边防执法活动的日常监督,对那些由于非法手段、非法程序等各种违法方法得到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使其作为对当事人裁判的根据。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建立执法监督机制。由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对其部门的执法民警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对于执法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做到及时纠正,如果查明执法民警所掌握的证据确系非法证据,就应当予以排除。
  (2)建立实名点评通报制度。对存在严重执法问题的个案由执法部门及时开展点评通报,使办案民警能从中吸取教训,及时改正自己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如果违法情节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3)实行跟踪督办制度。对一些重要案件(如容易引发信访投诉的案件、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等)应对民警的办案过程实行跟踪监督,确保执法民警能够做到依法执法办案。
  6.3 加强执法主体建设
  随着时代的发展,公安边防执法任务日益繁重,执法职责日趋明确,对民警执法能力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公安边防执法主体能否正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进而公正、合法地执法办案,与执法主体的能力素质息息相关。因此,在公安边防部队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今天,大力加强执法主体建设就成为了必然的选择。
  为了确保公安边防执法的质量,杜绝违法取证、执法犯法行为的发生,应当建立民警执法上岗制度。民警是否能够取得执法上岗的资格,应当与现行的边防执法资格考试认证制度挂钩。对于未取得相应执法资格的民警,不得使其参与公安边防的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
  6.4 强化执法思想建设
  正确的执法思想体系的建立,无疑对边防民警在执法办案中能够采取正确、规范的调查取证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1)排查整改现存的边防执法错误思想。目前,边防执法中存在的错误执法思想主要有:①执法就是专政的思想。有些民警在执行过程中总是轻易地把违法嫌疑人当作专政对象,进而采取一些粗暴、野蛮的手段执法,特别是滥用职权、刑讯逼供等,严重地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②执法就是管人的思想。一些民警在执法管理过程中,总是习惯以管人者自居,对待群众,态度蛮横,甚至刁难、打骂,蔑视公民的基本权利。③执法就是执权的思想。一些民警权力至上,特权思想严重,甚至恃权枉法,不惜践踏法律,践踏公民权利。
  针对目前边防执法中存在的这些主要的错误执法思想,应当及时整改,使执法主体的执法素质得到提高,执法能力得到加强做到:①强化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教育和引导全体民警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坚持以人为本,转变执法观念,克服特权思想,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从思想源头上根除和杜绝粗暴执法、非法取证、执法不文明等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甚至违法违规的现象发生。②树立程序公正的理念。执法民警必须改变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旧观念,强化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限意识和权利保护意识,着力解决暴力取证、程序违法等问题,保证执法在实践中运作规范,真正体现公正执法。
  (2)用新的执法理念引导民警规范执法。公安部孟建柱部长提出的“理性、公正、文明、规范”执法理念的新标准,对公安边防部队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每一名办案民警都应当做到用新的执法理念引导、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在执法活动中做到理性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和规范执法,从而确保每一项调查取证活动与执法程序合法规范,确保公安边防执法的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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