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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煤炭地质环境问题与对策:广东煤炭地质局

发布时间:2019-04-03 05:55:28 影响了:

  摘要:煤炭地质环境状况及其保护与煤矿生产安全密切相关,不合理的煤炭资源开发伴随着矿区环境的严重破坏、重大地质灾害与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影响煤炭企业的正常生产及未来可持续发展。文章在总结阐释煤炭开采引发的主要地质环境问题、分析我国煤炭地质环境现状基础上,探索性地提出煤炭地质环境问题对策与建议,以期对促进煤炭矿区地质环境的改善、保证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秩序有所启示。
  关键词:煤炭开采;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监测机制
  中图分类号:X5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2)23-0129-03
  伴随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需求不断上升,煤炭作为主要能源之一,开采规模大幅增加,对环境的破坏也越来越严重。而煤炭地质环境状况及其保护与煤矿生产安全密切相关,不合理的煤炭资源开发会造成环境的严重破坏、重大地质灾害与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因此,规范煤矿生产活动、避免大规模煤炭资源开发引起的地貌、土壤、植被、水文、空气等的环境破坏,保证煤矿生产活动安全,加强煤炭地质环境保护是当务之急。
  1 煤炭开采引发的主要地质环境问题
  煤炭资源的大量开发及其生产活动、生产过程操作的不合理性,都可能引起不必要的地质环境破坏问题,其破坏可以分为三类,分别为环境污染、资源破坏以及地质灾害:第一,环境污染问题。主要表现为由于大规模、长时间的煤炭生产所引起的煤层、矸石等有害物质向周围环境大规模迁移与扩散,导致煤矿周围环境的空气、水质、土壤和辐射等指标发生恶化。第二,资源破坏问题。主要表现为大量煤炭生产产生的岩移以及抽排大量水,改变了原有煤炭资源分布和煤矿所在环境的地下水、地表水储存和循环的状态。一般情况下,都会造成所在环境的水位下降、地表水大量缺失以及由于岩移导致煤层、煤炭资源受损、流失等。第三,地质灾害问题。煤炭资源开发可能导致的地质灾害,主要有地表地质灾害和井下地质灾害两种。地表地质灾害主要表现为岩移诱发山体滑坡、崩塌,甚至泥石流等;井下地质灾害主要表现为采动压力诱发冒顶、矿井突水、瓦斯突出等突发性灾害。煤炭资源开发引发的周围地质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矿区周围居民、职工的正常生产、生活,也严重制约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 当前我国煤炭地质环境现状
  我国大量的煤炭资源开发,导致大面积的地下采空存在,影响着矿区山体斜坡与地面的稳定性,出现地面下陷、山体开裂、崩塌等地质灾害,严重地破坏了自然地貌、水土保持,已经开始影响地区环境的完整性。据2011年不完全统计,我国由于煤炭开采引发的地面塌陷900多处、陷坑4000多个,面积达1150万平米以上。而我国仅煤炭企业每年产生的固体废物就多达700万吨,治理比率却不到10%。另外,由于露天矿的开采产生的废渣堆置等,破坏、侵占耕地近28万亩,并且每年以1.2万亩的速度在增加;由于煤矿开采产生的矸石山多达7000多座,每年的堆积量都在不停地增加。加之煤矿开采需要耗费大量的水,由此产生的废水排放量更是占到我国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的30%以上,处理率不足7%,绝大部分废水被直接排入江、河、湖、海,造成严重的水质环境污染。煤矿开采产生的大量废气、粉尘、废渣,更是对空气造成破坏性污染,主要是烟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一氧化碳等,导致酸雨事件也不断产生,因酸雨导致的土壤污染面积已经占到我国国土面积的30%;由于煤炭开采导致的植被、水生态问题更是突出,90%以上煤炭开采区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地下水位下降、山体滑坡及地面塌陷。
  3 我国煤炭地质环境问题对策与建议
  3.1 指导原则:综合治理
  目前,我国的煤炭地质环境管理基本上处于被动局面,总是先污染后治理。因此要彻底改变这种局面,必须以可持续发展观念为指导,进一步加大科学投入力度,在煤炭地质环境保护技术、环境评价、环境治理、地面沉降检测技术标准规范等的制定与实施上下功夫,逐步使煤炭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治理、投资者受益”的原则,监督与指导具体环境治理;通过对煤炭地质环境的综合治理,改善煤矿生态环境,带动当地农牧经济发展;通过对煤矿开发、利用和环境的保护、治理,消除地质灾害环境的破坏,增加绿化面积,改善当地生态环境、生活条件;通过综合治理的实施,探索总结煤炭资源开发、治理与保护经验,走绿色煤矿、低碳开采建设之路;促进人口、资源、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稳定。
  3.2 具体措施
  3.2.1 积极、科学地开展地质环境调查。准确、科学地掌握煤炭开采区的地质环境问题类型、分布规律、主要危害及特征,是开展综合治理的重中之重,主要工作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第一,对煤炭开采区内的地质灾害,尤其是对由于受到采石动力的影响、煤矸石的堆放等而引起的地面塌陷、山体滑坡、山体崩塌及泥石流等灾害进行全面的调查登记,并明确不同灾害的成因、影响范围和破坏程度等,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煤矿开采可能诱发或加剧的地质灾害预测、评估与预报机制。第二,对煤炭开采区的深层地质状况进行调查,主要调查瓦斯的赋存、来源与分布情况,科学评价瓦斯涌出量、涌出特征等,准确掌握主要影响因素与有效地改良方法。第三,对煤炭矿区水文地质状况的调查,要彻底查清矿井地下水、地表水的流动通道,明确污染水体状况及可能进一步扩散的途径,为有效控制水资源流失提高科学的地质依据;最后,就是对已经存在的因灾害、人为因素等导致的环境问题治理状况的调查与监督,尤其是对历史遗留采空区、采坑等的治理状况的调查,为及时进行土地复垦做好准备。
  3.2.2 建立健全地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煤矿办矿审批过程中,要把地质环境的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审查;走煤炭地质环境管理、保护与治理的法制轨道;逐步建立、实施地质环境影响与评价制度、环境治理保证金与企业财务担保制度、矿区生态修复与土地复垦制度、环境许可证制度以及环境监督检查制度。对于采矿权人要严格监督其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方案》等。对煤炭资源开采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在煤矿关闭前要尽到地质环境恢复责任与义务,没有完成相关义务的煤矿企业要上报主管国土部门,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接续实施地质环境治理,费用则从未完成煤矿企业的存储保证金中支取,超出部分由企业采矿权人承担,并依法对其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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