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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的学术推进型法治构建模式] 如何构建良好的法治生态

发布时间:2019-04-05 05:25:33 影响了:

  摘要:  中国的法治发展模式,是一种构建型模式。大多数学者偏重于从推动法治发展的政治因素来命名与研究中国法治构建模式。文章着重从推动法治发展的学术因素来命名与研究中国法治构建模式,并提出了以学术推进法治构建的具体模式:即“政—学—政—术”模式。按照顺序,其中,“政”指坚持基本的政治原则;“学”指提出各种法治建设的学术思想、观点;“政”指通过专业的政治运作程序确定某一种思想、观点为主流意识形态的法治建设思想、观点;“术”指通过具体的措施将主流意识形态的法治建设思想、观点具体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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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学术;政治;法治构建;模式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1008-5831(2012)04-0084-05
  从世界法治发展的历程看,法治发展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早期西方发达国家的自然演进型法治发展模式,另一种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正在进行的构建型法治发展模式。学界通常认为,中国的法治发展模式是一种构建型而不是自然演进型的发展模式。关于中国法治构建的模式,大多数学者偏重于从推动法治发展的政治因素来命名与研究。从学术角度命名与研究的还不多见,笔者试图从此角度进行探索,提出中国法治构建模式的新设想。
  一、中国法治构建模式述评
  中国法治发展应该采用构建型的发展模式,对此,学界基本上已无争议。但对于法治构建的具体模式,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总体说,大致有以下两种不同观点:第一,单一型法治构建模式,即只包含一种方式或一种推进力量的法治构建模式,如郭学德先生提出的“政府推进型”法治构建模式[1];第二,综合型法治构建模式,即包含了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或推进力量的法治构建模式,如舒国滢先生认为,中国应实行“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推进型相结合,以政府推进法制为主导”的法治构建模式[2],袁曙宏先生、韩春晖先生认为,中国应实行“政府推进与公民参与有机结合”的法治构建模式[3],杨亚佳先生认为,中国应实行“党领导下的政府(政党)与公民互动式”法治构建模式[4],杨朝晖先生认为,中国应实行“重视注重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协调”的法治构建模式[5]。最有意思的是谢晖先生提出了“包括经验与建构”的法治构建模式,他认为,“即便我们同时借鉴了大陆构建理性主义法治模式和英美经验主义法治模式,对中国而言,其仍然是一种建构,因为两种法治模式均非中国自身的经验,相对于中国人治主义传统,它的革命性和对传统文化内容的合理否定性,当然是一种建构”[6]。
  上述法治构建模式除了体现“构建”的共性外,至少还具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以构建的方式来命名。如郭学德先生提出的“政府推进型”法治构建模式,其构建方式是:“政府”是法治化运动的主要动力,法治目标主要是在政府的目标指导下设计形成的,是“人为”建构的,法治化进程及其目标任务主要是借助和利用政府所掌握的本土政治资源完成的[1]。这充分体现了其是以法治构建方式来命名的。“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推进型相结合,以政府推进法制为主导型”、“政府推进与公民参与有机结合型”、“党领导下的政府(政党)与公民互动式”、 “重视注重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协调” 法治构建模式与“包括经验与建构”的法治构建模式都体现了以构建方式来命名的特点。第二,都强调现实政治力量在中国法治构建中的重大作用。“政府推进型”、 “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推进型相结合,以政府推进法制为主导型”、“政府推进与公民参与有机结合型”、“党领导下的政府(政党)与公民互动式”都强调了政府或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中国法治构建中的主导性作用。“重视注重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协调” 法治构建模式与“包括经验与建构”的法治构建模式中的“注重本土化”、“建构”部分也暗含了重视现实政治力量的因素。
  根据以上分析,中国的法治构建模式,一般而言,是以构建方式来命名,要强调现实政治力量的因素。正是在充分考虑与借鉴上述两个因素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法治构建模式——“学术推进型”法治构建模式。
  二、中国“学术推进型”法治构建模式的涵义与特征
  自清末沈家本修律至新中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确立,中国法治发展模式,一直以来是一种构建型法治模式。在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构建型法治模式实质上是政治力量借助(关于法或法治的)学术来构建法治或推进法治发展的一种模式。如果说,以前大多数学者偏重于从推动法治发展的政治的因素来命名与研究中国法治构建模式,那么,笔者想着重从推动法治发展的学术因素来命名与研究中国法治构建模式。
  (一)“学术推进型”法治构建模式
  什么是“学术推进型”法治构建模式呢?套用郭学德先生对“政府推进型”法治构建模式的界定,我们可以认为,所谓“学术推进型”法治构建模式,是指在强调现实政治力量保障的前提下,法治发展以学术作为启动和推进的动力,法治目标主要由学术设计形成,法治化进程及其目标任务主要通过学术力量而完成的一种法治构建模式。在此概念中,有两个十分重要的且带有前提与基础性的方面必须作出界定:一是对“学术”这个概念的界定,二是对学术与政治关系的界定。
  这里的“学术”不同于我们一般所理解的学术。一般我们对学术大都持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学术”是一个独立的概念,“学”与“术”不可分,“学术”的意义就在于“学”,如有学者认为所谓学术,是作为学者所从事的工作和建树,是知识的探索、学问的追求、智慧的洞观,以及体现在这些研究中的思想方法论的有机统一[7]。但笔者在“学术推进型”法治构建模式中使用的“学术”概念与上述“学术”概念不同,它是对学术的另一种理解:即认为应将“学术”这个概念分开进行理解,“学术”这个概念,既包括了“学”又包括了“术”的内容,是两者的统一。梁启超先生曾对“学”、“术”分离的历史作过考查,他说:“吾国向以学术二字相连为一名辞,唯《汉书?霍光传赞》,称光‘不学无术’,学与术对举始此。”[8]严复先生在他所译《原富》一书的按语中写道:“盖学与术异。学者考自然之理,立必然之例。术者据既知之理,术可成之功。学主知,术主行。”[9]现代也有学者认为,“学”指学理,讲究渊源、承继、发展、创新,自成严密的理论体系;“术”指方术,探究方法、技术、应用,具有实践性。概括地说,学术就是理论与实践、学理与方法的统一[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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