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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高管薪酬的困境与出路 人在困境中怎样找出路

发布时间:2019-06-13 04:02:06 影响了:

  最近几年以来,中国的高管薪酬尤其是国企高管薪酬成为政府监管的重点与社会舆论的焦点之一。一方面,各级政府、各行业监管机构不断颁发各类“限薪令”,将高管薪酬作为政府层面的调控监管事项。连续几年的“两会”均将“调整分配收入,缩小阶层收入的差距”作为重要议题,尤其2012年“两会”时,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更是明确指出要“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另一方面,社会舆论一边倒地质疑国企高管薪酬的不合理性,不断曝出的各类媒体报道与新闻事件,伴随着部分不恰当的解读,更引发了社会公众的群情激愤,将国企高管薪酬推向社会的对立面。而对身处这一矛盾漩涡中心的国有企业来讲则是左右为难:既要满足外部监管要求、注意舆论监督影响,又要面临内部人才管理的压力,对核心的高管人员也要满足其保障与激励的需求。
  造成国企高管薪酬困境的因素有多方面:国企高管来源的非市场性、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国企高管薪酬决策程序的完备度欠缺、国企高管薪酬与企业业绩的关联有效性不足、国企高管的职务消费与灰色收入等。这一困境的解决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更需要内外部的共同努力,包括政策制度层面的支持与国企自身管理能力的提升。本文将通过剖析国企高管薪酬实践中遇到的三个典型困难,为其防止出现更多的风险与失误提供借鉴。
  国企高管薪酬话语权——
  适度行政监管与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平衡
  如果将高管薪酬的不合理问题追本溯源到其最终的决策程序,依然是争议不断。公众认为国企高管存在自定薪酬、牟取私利的嫌疑,希望有更加公开透明的机制来决定,更极端的观点是希望“大众评价、社会公议”;而众多的国企则抱怨薪酬管控严格,集团管控或政府行政监管不能科学衡量企业负责人的价值贡献,希望争取更多的内部话语权,或者将薪酬决策权完全赋予董事会。
  上述不同的观点源于立场不同引发的信息不对称。到底应该是谁来对高管薪酬的决策权负责?从国内外的实践来看,行政监管与公司治理手段的双管齐下、适度平衡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选择。
  一方面,政府的适度监管与正确引导在当前阶段依然不可或缺。近些年,来自人保部、中组部、监察部、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各大部委的一系列国企高管薪酬管控政策,为国有企业在高管人才的薪酬与绩效管理方面提供了有效的指导作用。这一做法与国外的领先实践也是相一致的。比如近期法国新政府对国企高管薪酬的新政要求:对于政府拥有控股股份的企业高管薪酬,控制在本公司员工最低工资水平的20倍。这与我国一直以来提倡的高管薪酬与职工平均工资相联系的理念有异曲同工之处。
  但这里需要注意政策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取舍问题。比如高管薪酬与员工薪酬的差异倍数,由于不同的行业对人才的依赖度有巨大差异,单一封顶的倍数会影响到公平性。某地方国有企业就遇到这样的难题:作为当地最大的制造业企业,公司拥有员工2万余人,资产规模近百亿。由于传统制造业的毛利率降低等原因,企业面临向先进制造业的转型,这其中需要企业负责人承担巨大的风险与责任。但由于薪酬管控的原因,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在几万元(这一水平在当地具有竞争力),企业负责人年薪与其挂钩封顶后不足30万元。这样的薪酬水平是难以与企业负责人所担负的职责风险相匹配的,而同期外部民企或者外企对其开出的价格已达上百万。企业负责人透露,考虑到与企业多年共同发展有感情,所以凭一个老党员的觉悟与奉献精神,自己决定留下来。再比如,有部分地方国资监管机构采取对工业企业和金融企业相同的监管措施,一刀切进行年薪总额封顶,导致部分金融企业在人才保留与激励方面面临巨大的困难,不少核心高管人才转投向全国股份制金融机构在本地的分支机构。可见,当前阶段监管是必须的,也是防止社会失衡、避免引发进一步矛盾的必要措施,但是需要适度的灵活性。
  另一方面,对国企所追寻的话语权,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有赖于公司治理机制的不断完善。在我国,《公司法》将高管薪酬决策权赋予董事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赋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高管薪酬的建议权,并要求薪酬分配方案应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披露。因而,形式上,高管薪酬的话语权被赋予了公司治理机制。只是在实践中,由于国企公司治理的完善度有待提高、董事会建设的有效性不足等原因,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全体股东尚未能拥有高管薪酬方面的话语权,“公众评议”在当前更是难以操作。
  在此可以采取借鉴国外的做法,通过“非约束性股东投票(Non-binding shareholder vote)”、“股东代理机构”(如美国的股东服务机构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 Services、英国的保险协会Association of British Insurers等)等多种方式提高股东在高管薪酬方面的话语权、参与度。虽然目前“非约束性股东投票”还不具备严格的否决权利,但如果股东反对声音过响的话,企业内部也有压力再度审视高管薪酬议案。
  在我国,行政监管、集团管控是作为体现国有股东或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在高管薪酬话语权的一种更为直观的手段,但是其运行过程中与公司治理机制会出现一定的矛盾,有时会影响到公司治理机制的作用发挥,这也是需要逐步改进的。比如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管理层希望按照公司治理机制由董事会进行市场化定薪。但由于其控股集团是国资直辖的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平台,又必须遵循集团与国资监管机构的薪酬封顶原则。因而,实际运作中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监管与公司治理的结合:先由集团与国资委履行监管审批权,再由董事会通过公司治理形式进行审议。这一过程带给企业的苦恼与困扰是极大的,企业在市场化定薪与集团薪酬管控之间做大量的工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们也不仅仅是向董事会负责了,演变为一次次与集团人力资源部进行沟通,增加了沟通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这一颇具代表性现象的改变,有赖于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的不断完善,通过国企董事会试点的推进、国资委外部董事与专职董事队伍的建立与加强、相应的董事评价机制的健全等一系列工作,才可能逐步实现高管薪酬话语权回归公司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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