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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优化策略研究】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分类

发布时间:2019-06-16 04:35:58 影响了:

  内容摘要:近年来,不良信贷资产占商业银行各项贷款的比例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主要原因有:商业银行贷款审查不严、贷款担保制度不健全、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对借款人资信审查不严、对逾期贷款催收不力,企业法人恶意破产。因此,有效抑制和降低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已成为我国金融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本文提出优化不良信贷资产的主要措施有:健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机制、完善征信系统、落实审贷分离责任制、资产重组、催收逾期贷款,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不良信贷资产 优化
  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的成因
  (一)贷款审查不严
  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实行审核与发放相分离的制度,在审批制度上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审贷分离制度是贷款管理的基本制度。其基本要求是:调查评估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职权和审批借款人借款申请的职权分别由不同的职能部门和不同人员行使。审贷分离制度有利于避免贷款决策的盲目性、主观性和任意性,从而保证商业银行贷款的质量。分级审批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其分支行资产状况、负债规模的不同及管理水平的高低确定与分支行状况相适应的贷款审批权限。该制度有利于在保证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的同时,提高审批贷款的效率。其目的是保证银行信贷资产的质量,避免人情贷款、以贷谋私等危及贷款安全的审批行为。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贷款的审查与批准有时受各种干扰及人情因素影响而流于形式,没有规定严格的审贷分离流程及各自的责任。
  (二)贷款担保制度不健全
  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的贷款,借款人应当向商业银行提供担保。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的抵押权、质物的质权的权属与价值以及商业银行行使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贷款担保措施不力是造成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主要原因之一。主要表现为:第一,没有担保。由于受粗放型经营思想的影响,商业银行对一些关系贷款、人情贷款,在借款人未提供任何担保的情况下,草率审批和发放。第二,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和偿债能力审查不力。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进行严格审查。然而,商业银行有些贷款的保证人竟是毫无还债能力的“皮包公司”。有些关联公司在商业银行贷款中互相担保,以至于经济稍不景气或者遇到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时,银行贷款发生系统性大规模风险。第三,商业银行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评估不足、审查不严。具体表现为抵押物、质物未办理所有权证书,权属不明,应该进行抵押、质押登记的由于不想交付费用而未登记,抵押物、质物价值高估等。
  (三)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关系人包括两类人:第一类是自然人,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管理人员、监事、信贷业务员及其近亲属;第二类是非自然人,指第一类自然人主体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并且向关系人发放担保性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然而,在实践中,一方面很难查清关系人,另一方面对不同借款人担保贷款的条件无法进行比较,所以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人情贷款等现象普遍存在。这导致了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下降。
  (四)对借款人资信审查不严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该对借款人偿还借款的能力、借款的用途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其中,对借款人资信状况进行审查是保证贷款质量防止银行贷款形成呆、坏帐的有效方法之一。资信审查包括对借款人财务报表的形式审查、偿债能力的临界预警评估以及重大诉讼的分析等。鉴于目前各商业银行尚未健全政策与信息调研机构和通讯网络,因而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跟踪审查不力。商业银行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缺乏统一授权管理,以至于同一商业银行的一个部门在对借款人依法收贷,另一部门却在对借款人的管理公司或者是子公司、母公司放贷。
  (五)银行内部考核不严且对逾期贷款催收不力
  科学、完善的内部考核制度,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优化商业银行资源配置。商业银行粗放式经营、内部考核不严是造成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各商业银行建立了不良贷款追究的内部考核制度,但仍然不健全,并且执行力度不够严格。一些信贷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违规发放贷款。对逾期贷款催收不力,甚至出现了贷款逾期未催收而超过诉讼时效及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保证责任免除的案例。逾期贷款催收的常用方式有电话催收、函件催收、直接催收、委托催收、公告催收、公证催收等方式,对于保证贷款诉讼时效、保全银行信贷资产具有重要意义。逾期贷款应尽量采用直接催收,如果借款人拒绝签收,应采用公证方式催收。
  (六)企业法人恶意破产逃债
  企业法人恶意破产,是指公司、企业法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采取各种**手段,虚假破产或者非正常关闭、逃避债务的行为。恶意破产的主要表现形式有:第一,虚假破产;第二,向境外转移资产和移民;第三,真兼并,假破产;第四,否定抵押的效力;第五,虚列破产费用及按需评估。企业法人恶意破产逃债的主要原因有:第一,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第二,法律、法规不完善;第三,企业法人融资成本高、民间***倒逼;第四,受宏观调控影响,银行抽贷、停贷、延贷;第五,为了保增长和维护社会稳定,地方政府强令贷款。公司企业法人恶意破产严重损害了债权银行的利益,助长了公司、企业不诚信经营的歪风邪气,导致实体经济空心化并增加社会治安负担,埋下了金融危机的隐患,是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主要原因之一(谢安平,2011)。
  优化不良信贷资产的措施
  (一)不良信贷资产的事前预防
  1.健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机制,规范金融行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通过风险预测、风险分析、风险控制等方法,预测、规避、排除或者转移商业银行经营中的风险,从而确保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安全,降低商业银行经营风险,减少和避免经济损失,进而实现以最小成本获取尽可能大收益的行为的总和(王进,2011)。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核心,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是提高商业银行经营效率的关键。在信贷资产管理方面,尤其要建立健全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追究制度。另外,各商业银行应该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规范金融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商业银行必须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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