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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车主被撞后打死肇事者】人被撞了找不到肇事者

发布时间:2019-07-20 10:59:59 影响了:

自行车车主被撞后打死肇事者

案例

2013年3月1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一案。2012年8月20日,被害人张某开摩托车闯红灯撞到被告人陈某,后两人发生争吵,被害人张某被被告人陈某一拳击中后,致头部着地摔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依法判处陈某无罪。

分析

(1)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与过失致人死亡根本区别在于,

(2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故意伤害造成重伤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

(3)行为人连续伤害多人应如何认定。

行为人连续伤害多人的,是认定为连续犯以一罪论处,还是认定为同种数罪,在认定为同种数罪的情况下是否并罚,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连续伤害他人的,即使法益是同种的,但只要不是同一的,认定为同种数罪不存在疑问,且这种现象属于多次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按照罪数的区分标准,也完全成立数罪。因此,将连续伤害他人的行为认定为同种数罪,并不违反刑法的原则与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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