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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层选举报告(连载十九)|关于基层组织选举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9-02-22 03:50:08 影响了:

  专家、学者各执一词9月8日,在北京召开的《村级选举与自治机制》有奖征文颁奖仪式暨研讨上,我作为一等奖的获奖作者参加了会议。美国前总统卡特先生亲自给我颁奖。老窑头的选举问题正在全国沸沸扬扬,我这个来自问题发源地的官员、2个调查组的成员,也自然成为新闻中心。我没有向他们介绍调查的详细情节,但无法阻止会议对这一事件的关注,老窑头村的选举问题又成了争论的焦点。全国村民自治专家、山西省民政厅原基层政权处处长余维良教授明确指出:“这是地地道道的贿选。从选民投票的几次结果来看,选民的意愿受承诺钱数的变化而改变,前有因、后有果,这种现象不处理,不制止,对全国村委会换届选举有极恶劣的导向作用。选村委主任成了选富人,没有钱的优秀人才永远不可能当选,不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立法的本意。”
  他的这个观点使参会者争论不休。当有人问到史朋泽承诺2000元也没当选时,有专家立即说:“如果史朋泽也把钱拿到主席台,可能会是另一种结果。”会议最终没对这一问题形成共识。
  这次会议之后,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董江爱撰文《从民主的角度去理解和认识“富人竞选”》。她指出:
  首先,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是实行村民自治的前提和条件。不论穷人还是富人的当选都是正常的。究竟是穷人还是富人当选,这是由每个村的实际情况和村民素质等多种因素促成,我们根本没必要在穷人还是富人当选这个问题上大做文章。
  其次,要选举,就必然伴随着竞选。既然要竞选,竞选者就必须向选民展示自己的实力和能力,向村民作各种承诺,并努力寻找各种资源(包括政治资源、经济资源、社会资源等)赢得竞选成功。而采取什么手段竞选是合法的,我们的法律没有详细规定。一般情况下,竞选者都会承诺当选后为村民办凡件实事,这是人们普遍认同的合法行为。如果一个竞选者承诺当选后花几万元修一条村路或盖一所学校大家能够认同的话,那么王玉峰面向全体村民发放的200多万元巨款又为何会招来非议呢?
  第三,王玉峰能够用200多万元的巨款竞选村委主任,从另一个方面也说明了这里的村民自治落到了实处,村民真正拥有了选举权。试想一下,当乡镇政府或村党支部书记能够操纵选举,实现竞选者的愿望的话,有谁会采取王玉峰和史朋泽的做法?随着王玉峰和史朋泽竞选标价的一路攀升,村民越来越认识到自己手中的选票的价值,看到了选票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并由此激起了参与热情和参与意识,全村760多位选民都参与了投票。而且,王玉峰和史朋泽二者能够面向村民公开竞选的行为本身就说明村民民主程度的提高。以前,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公开竞选者很少,而私下拉票、贿选的人却很多,宗族势力、亲友势力和团伙势力的拉票活动充斥于选举过程中,给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难。从这一点来说,公开竞选与以前的地下活动相比,的确是一个不小的进步。当然,王玉峰最后为竞选所付出的经济代价并不代表村委主任职位的价值,更不代表选民手里的选票的价值。不管双方的经济实力如何,他们承诺的数目都不是他们一厢情愿的,而是双方相互竞争和争斗的结果,并不是竞选人的初衷。但无论如何,王玉峰和史朋泽这种超经济能力的竞选方式和竞选态度,都是不可取的。
  第四,民主选举是否成功的关键在于选举的结果是否反映了选民的意愿,也就是要看选民投票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还是受他人的指使或操纵。在老窑头村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竞选人对选民所做的各种承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选民自主权的尊重,选民都是在这些利益的引导下自愿选择自己的投票对象。至于选民在投票时主要考虑的是王玉峰发给他们的金钱,还是考虑长远利益,也就是说,村民的投票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这要以该村村民的综合素质而定。但不管村民的投票是否是理性的,我们都不能否定老窑头新一届村委会的产生,都是选民自愿选择的结果,多数村民对这次换届选举的结果是比较满意的。
  第五,民主选举只是村民自治的条件或起点,民主能否坚持下去,村民自治能否顺利进展,关键在于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这四大民主的有机结合。有些人担心王玉峰上任后会为了捞回自己在竞选中的投资,而变本加厉地在村集体中为自己谋私利。这决定于他本人的品德或素质,取决于老窑头村的民主制度是否健全。
  董教授是山西省从事村民自治的权威专家,长期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在全国有相当大的名气。她的态度是富人当选,无可厚非,选民做出的选择是理性的。王玉峰的做法并没有违法,其行为构不成贿选。
  同时,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陈晋胜写了题为《村民选举:应体现村民自治本质要求》的文章,文中写道:
  一、竞选村委主任――为何要有承诺?
  在竞选中,作为各种竞选人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自我介绍,是选民知情权的必然要求,也是选民选举意向确立的重要基础。经过竞选人的各种“表演”,选民才有可能更多地知道竞选人中的哪个人是自己要选的意中人,也才能更清楚地知道各竞选人自身的优缺点,以及当选后可能给自己带来的实惠。竞选人在竞选中往往要有各种承诺,这些承诺是施政纲领的核心内容。也是选民确立投选意向的基本要求。通过对各个竞选人承诺的比较,最好的承诺往往是选民的自然选择。可以说,承诺是符合我国法律制度的一种民主形式,也是我国民主制度走向成熟的一种标志。从老窑头村村委主任竞选一事来看,笔者认为,其主流是民主的,也是合法的,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
  二、竞选村委会主任――承诺应当是什么?
  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是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规定,不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其次,应当按照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要求,有较为具体的实际内容,而不是空洞的一大堆大话、套话。再次,承诺应当有兑现的基本可能性,不能盲目地追求大数字。最后,承诺的兑现必须使全体选民得到实惠,使全体选民的利益得到保证。在上述要求基础上,笔者认为,竞选人的承诺应当体现“如何带领村民共同致富”这一主题,实现村民自治基础上的全体村民共同努力奔赴小康的富裕之路。是要帮助村民如何“造血”,而不是去“输血”。但老窑头村的村委主任竞选,似乎有点偏离这一主题,是在直接以现金兑现承诺。如果仅仅停留在这一点上,那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当然,这种兑现现金的做法是不为我国现行法律所禁止的,但也不符合村民自治制度在村委主任选举方面的本质要求。因此,竞选贴现的做法存在多种弊端,不应提倡。这种做法容易滋生腐败,使竞选掺杂进了贿选的因子,如果把握不好,就会成为法律禁止的贿选。
  山西省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梁伯华认为,王玉峰在选举前承诺,选举后兑现的行为,不属于贿赂,不具备贿选的三要素,而且选 举结果显示,并未因发钱的多少影响了选民的真实意愿。老窑头村换届选举完全符合法定程序,选举的结果合法有效,王玉峰当选村委主任后给老窑头带来诸多新气象、新面貌,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精神。王玉峰在选举前进行的治村方略演讲中不仅公开承诺当选后给每个村民发1800元,同时还承诺要给村民办许多好事、实事。这些承诺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同一内容,不能把发钱与其他的承诺割裂开来,单独评价。
  以上3位专家、学者、律师所写的文章,全文发表在9月27日的《人民代表报》上。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发表《如何认识村民自治中的贿选问题》,文章说:
  我同意董江爱教授的意见。什么是贿选?贿选有3个显著特征:第一,贿选者只给那些承诺给他投票的选民某种好处,而对其他选民不施以任何好处。第二,贿选者对选举过程进行某种监督或控制,以确保得到自己好处的选民给自己投票。第三,贿选者在给选民施以某种好处时,采取秘密行动。为什么会发生贿选?按照经济学的思想,如果贿选者和选民之间的交易成本以及选区中公共事务中的交易成本为零,贿选是不会发生的。这说明我们的乡村社会存在贿选的条件。
  如何防止贿选的发生?第一,要下决心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特别要保证选举程序的公正合法。一定要坚持召开选举大会,设置秘密划票间,集中唱票,当众公布投票结果。要采取具体措施保证合法程序的落实。第二,确定合适的选举时间。建议将选举时间定在春节期间。各地农村都有大量外出打工青年,他们不在家,选举更容易被操纵。农村青年假如普遍参与选举会增大贿选成本。第三,修订相关法律,对贿选行为做出明确界定,并制定相关的处罚条款。
  从党国英研究员的观点来看,王玉峰的做法并不具备贿选的3个显著特征。
  全国村委会选举专家、《乡镇论坛》原主编徐付群博士也指出,这是村委会选举发展到新阶段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王玉峰发钱是预付性的、赠与性的、公益性的,还是贿赂性的,确实需要认真研究。
  北京一位专家指出,这一案件的积极意义在于买官的钱毕竟一分不少地落在了老百姓手里,毕竟买官者是在向老百姓买官。这与以往官帽掌握在少数人手里,买官者是向少数人买官,只有少数人成为官帽买卖中的受益者的情况相比,何尝不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运城市一位退休老干部则认为,王玉峰除了把钱箱抱到主席台这一情节外,所做的一切完全符合“三个代表”的要求。
  河津市民政局局长在接受央视《新闻调查》栏日记者采访时说:“这是带有贿选性质的不正当承诺。它不同于一般性质的贿选,因为钱不是发给选我的人,也不是只发给选民,而是发给所有村民,但是钱对选举起了一定的作用,影响了选民的意愿。”
  一场由老窑头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引发的争论,就这样此起彼伏,壁垒分明。正方慷慨激昂,反方义正辞严,孰是孰非,谁胜谁负,一直没有决出高低。
  (下期请看《最后的处理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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