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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票贿选 [如何绕过贿选这道“坎”]

发布时间:2019-02-22 03:50:54 影响了:

  随着村民自治实践的深入,各种竞争手段不断出现,贿选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特别是近几年,贿选风气在一些地区呈愈演愈烈趋势,成了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一个绕不过的“坎”。   换一种方法界定贿选:变私贿为公贿,让公益活动合法化
  对于贿选问题,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2009]20号)等法规中都有相关的规定。通常的解释是以获取选票为目的,用财物或其他利益贿赂选民、选举人或选举工作人员,使其违反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中进行舞弊,并对正常的选举工作产生影响的活动。按照上述解释,一些地方对村民选举中的贿选现象进行了界定和处理,但总的来说,还没有法律对其进行统一界定。比如说,给村民多少钱算贿选?如果贿选,由谁来处罚,如何处罚,等等。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副司长王金华在2008年北京国际新闻中心接受中外记者采访时坦言:“目前,在处理贿选的过程中尚存在诸多困难。首先是对贿选的认定困难,目前,关于贿选的法律规定还不明确;其次是调查取证困难,一些村民为了顾及情面或害怕打击报复不愿作证;最后是处罚困难,如何让贿选者付出代价、承担法律后果尚无明确法律规定。”所以,在实际操作中,更多的地方政府对于贿选的态度是充耳不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贿选游离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
  2011年,浙江省金华市在的村两委换届选举中,治理贿选采取了市级出台意见、县级细化标准的办法。比如,候选1人(自荐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送现金、有价证券收买选民、选举工作人员等行为都被视为贿选。而竞选人承诺为村集体办实事做好事的,如果并不针对个人,则不能认定是贿选。在义乌,送一包中华烟可能被认定为贿选;一些以赞助老年公益事业为名送食用油等突击做善事的行为,也会被工作小组界定为贿选。在永康和磐安,明确规定把“送现金、有价证券或存款,送实物,赠送或转移无形资产支配权,突击性为选民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水、电费、电视视听维护费,借节日、喜事等名义送钱物”等7种行为列入赡选范围。在浙江金华的贿选界定和实际操作中,我们不难发现一些问题。
  一是贿选界定与中国传统的矛盾。乐善好施、积德行善、扶危济困是中国的传统美德,是我们一直坚持和倡导的。但是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候选人如果有此行为,就可能被界定为贿选。这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为什么我们的传统美德与选举挂起钩来,就不能称其为美德而成了一条罪名了呢?候选人该拿出什么实际行动来参与竞选呢?
  二是贿选标准与选举要求的矛盾。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有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要进行竞选演说,对当选后的打算向全体村民进行承诺。这样才能有机会让选民了解候选人,了解候选人的想法,当选后能够为村民做些什么,选民则可以根据候选人的承诺进行选择和监督。村民往往更需要候选人实实在在的承诺。所以有的候选人表示要自掏腰包修公路,修学校,给贫困户盖房子等等,为老百姓免除一些该交的费用,甚至直接承诺当选后为老百姓发钱。然而,这又可能被界定为贿选。
  三是贿选标准与农村习惯的矛盾。农村是一个人情社会,馈赠一些钱物、请客吃饭都是人际交往、增进情感的一种常见的习俗,如果与选举结合起来,也可能被认定为贿选。鉴于上述原因,不能以是否送钱送物,也不能以钱物的多少来界定贿选。对于送钱送物和公开承诺,我们应该正确引导而不是一味杜绝。因为选举产生的村干部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拿出一些实际行动未常不可。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全体村民的监督下,公开地组织有实力、有意愿的人员,对一些公益项目、弱势群体开展活动,变堵为疏,杜绝非组织的活动,引导竞选向正确方向的发展。
  换一种眼光看贿选:从贿官到贿民,民主进程在曲折中进步
  在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政治不断推进的过程中,贿选问题又是绕不开的一道坎。据调查,贿选在农村的表现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面对这种被认为是“民主畸瘤”的东西,我们也不妨换一种眼光。贿选固然不好,但毕竟是民主渐进发展历程中的必然现象。试想,有人肯为选举的结果出钱出物,可见选举确实能起到一定的实际作用。在解剖其负面影响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其积极的一面。村干部的意识发生了一定的转变。村干部作为一个最小的官,官由民选在这里得到了最好的体现。作为想当村干部的人,他已经认识到自己要当村干部,必须是选民说了算。因此,一些想当干部的,或者想继续当干部的人,必然会用各种方法来争取选民,希望得到他们的青睐,从而得到他们手中的选票。在村民自治实施之前,虽然没有一个人愿意向村民“买”选票,但是却杜绝不了为了谋取一个村干部的位子而向上级领导送礼的现象。就像有的学者所说:“从向上送礼到向村民贿选是一个不小的‘进步’。”村民的权利得到了一定的体现。在贿选中,不管选举的结果是不是村民真正的意志,但毕竟是一种意志的体现。相对于由上级说了算,由少数人说了算,或者选谁不选谁无所谓来说,起码村民做出了选择,这也是一种进步。村民得到了一些实实在在的好处。对有的村民来说,贿选会变得合情合理、天公地道。有记者在对村民采访中,竟然发现有半数以上的村民赞成贿选。有村民说:“竞选者拿钱买选票,村民怎能不高兴?不拿钱买,才不高兴呢!”我们从中可以看到农民群体与现代意义的公民仍有一定差距。但作为村民来说,长远的利益他们难以把握,但是眼前的利益他们也真正需要。村民渴望的是真正的民主加实在的利益,而当民主虚设的时候,抓住眼前的一点实在的利益,是村民们值得理解的合理选择。村民从教训中成熟起来。农民的民主意识不是通过学习和培训形成的,而是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出来的,甚至说是通过沉痛的教训逐步学会的。有村民说:“我们的村委主任在选举前说的比唱的还好听,还偷偷给答应选他的村民每人几百元现金。没想到选上后,他不干好事,坏事做绝,还贪污了公款。对于这样的人,以后他给再多的钱,我也不会选他。”通过沉痛的教训,村民知道了在以后的选举中,如何去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如何选举真正称职的当家人。
  换一种方法治贿选:从治贿到治选,让选民的意志得到充分的体现
  贿选者直接的目的是为了获得选票,谋取位子,间接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权力,谋取利益。
  如果我们加强选举的组织领导,使贿选者无法左右选民的意志,或者健全监督机制,使贿选者难以谋取私利,那么,贿选就失去了意义和滋生的土壤。严格选举程序,保证选举秩序。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十几年来基层选举的锻炼,农村选民越来越聪明。他们懂得如何为自己找一个合适的当家人。尽管贿选者使出一些手段,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如果在选举过程中,组织者组织得当,贿选者并不能够完全左右选民的意志。在正式投票选举时,由于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规定,一般选民完全可以拿了某人的钱或物但又不投此人的票。从实践来看,每次换届选举后,村民举报或反映问题,多是因选举程序不规范或者不合法而引起的,比如一些村选举委员会和乡镇工作人员不能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具体指导和操作,哄抢选票,有的强迫填票、内定候选人、计票舞弊等,而反映贿选问题的并不多。因此,必须严格按程序、要求进行选举,加强选举的组织领导。只有程序规范了,才可能阻断贿选的机会。强化权力运行制约,使贿选者无利可图。就一般人的说法,贿选者一旦当选,就会把自己在选举期间的投入变本加厉地捞回来。甚至有人说得更加直接:“如果当个村委主任没啥油水可捞,谁会花银子买选票呢?”也就是说,贿选者一旦当选,贪是必然的。那么,我们说:“没有贿选的人,当选后会不会贪?”看来谁也难保证。因此,不管何种情况,最重要的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对村干部的管理,使村干部不能贪。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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