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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怎么办理 北京市医院护工权益保护现状调查

发布时间:2019-02-22 04:24:27 影响了:

  摘要:作者通过对医院护工劳动权益保护状况的非概率抽样调查,发现护工在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时间、工作报酬、享有社会保险等劳动权益保护方面均存在一定的问题。作者指出造成护工权益受损的原因既有制度性的因素,也有社会的因素,更有个人的因素。由此作者提出要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加大培训、建立工会组织等方面来保护护工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医院护工;权益保护;受损原因;对策建议
  
  一、研究背景
  
  所谓护工,是介于护士与病人亲属之间的角色,其主要任务,一是协助护士监护病人:输液、打针、吃药。二是护理病人:吃、喝、拉、睡。三是帮助病人康复:翻身、按摩、起坐、行走。由于护工处于组织松散、专业技能不足、工作辛苦,其合法权益又得不到合理保护的尴尬境地,因此笔者做了一个简单的调查,试图了解北京市医院护工权益保护的大致现状,并希望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
  此次调查的主要研究方法是问卷调查法、定性访谈法和文献法。从2008年2月至2008年5月,我们就北京市医院护工的权益意识及保障状况进行了调查,共发放问卷212份,回收有效问卷201份。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基本情况
  201名护工中,年龄在30~40岁之间的有61.6%;不识字或识字不多的有17.9%,小学文化程度的有36.3%,初中文化程度的有32.8%,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有13%;有81%的人来自农村。
  201名护工中,有75.5%的人从事护工工作之前参加过护工岗前培训;其中岗前培训有48.7%是医院提供的,有32%是护理公司或家政公司提供的,有19.3%的人未做回答;岗前培训在10天以下的占16.2%,在10~20天的占26.9%,在21~30天的占34.6%;有22.3%的人未做回答。
  201名护工中,有60.5%的人属于医院护理中心管理;有26.5%的人属于家政公司管理;有6.5%的人自己单干;有6.5%的人未做回答。
  201名护工中,60.0%的人收入在701~1000元之间;26.5%的人收入在1001~1500元之间;700元以下的有13.5%。
  (二)护工权益保护现状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护工的权益保护现状不容乐观,有很多问题值得关注。
  1、 护工的一般劳动权益保护状况不容乐观
  医院护工作为一名劳动者,他们同样拥有和正规工人一样的劳动权利。本次调查对护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社会保险享有等一般劳动权利保护状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
  ①大多数用人单位都没有同护工签订用工合同
  劳动合同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法确立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的必要前提,同时也是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争取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证据。就此次调查来看,有115名护工没有同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占调查总人数的57.2%;还有13名护工不知道自己是否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很有可能单位也没有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那些没有同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护工,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就容易处在被动地位而无法获得应有的权益。
  ②很多护工存在工作时间长、报酬少等权益受损情况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但事实上,很多护工每天的工作时间是24小时。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在有病人需要护理时,每天工作24小时的有156人,占调查总人数的77.6%。而护工每日的报酬在30~40元之间的人有1.5%;每日报酬在50元的人有85%;每日报酬在50元以上的有7%。也就是说护工是一群工作时间长、而报酬少的劳动者。
  ③护工的社会保险覆盖率仍然很低,绝大多数护工未能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现阶段中国公民享受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的前置程序和必要条件,也是用工单位对被雇佣工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但是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很多护工没有享受到这一应有的福利待遇。在我们调查的201名护工中,享受了养老保险的有4人,享受了医疗保险的有5人,享受了失业保险的有2人,享受了工伤保险的有3人,享受了生育保险的有0人。
  ④日常保健方面,护工没有享受到应有的保护
  日常保健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定期体检。可是护工根本就不可能享受到,一方面因为他们的流动性大,经常更换工作地点;另一方面也因为很多单位为了节约成本,压根就不会出这笔钱。201名护工中,除去没有回答的2人,有180人没有享受到免费体检。
  2、 护工的人身权利被侵犯
  护工在护理病人时,需要协助患者大小便,帮助患者翻身,喂水、喂饭,床上擦浴、换衣服,量体温等,但是在工作中,受到过“辱骂或人身攻击”的比例较高,有64人,占调查总人数的31.8%。正如一位护工说的,在医院干活就要小心,不然就会被病人骂。
  3、政府在护工权益保护方面的宣传缺位
  护工大多文化素质不高,他们没有经历过城市生活,不懂可以通过什么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护工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知道途径,那么我们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就要承担起宣传的责任,让护工知道自己可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可是在调查中,当我们问及“您在打工期间,有人向您宣传过《劳动法》吗?”,除去没有回答的1人,有148人选择“没有”,有18人选择“不知道”,只有34人选择“有”。
  
  三、护工权益受损原因分析
  
  造成护工权益受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制度性的因素,也有社会的因素,更有个人的因素。
  (一)护工权益受损的制度性根源
  护工是农民工的一个组成部分,农民工字面意义理解是一种职业划分,实际上它是一种制度性身份。在户籍制度和与户籍制度相连的就业制度下,城市管理部门制定了对于职业进入的种种限制,使农民工被排斥到了次属劳动力市场上,成为专干“脏”、“累”、“差”等活的人,造成了农民工的低报酬问题。另外作为城市中的弱势群体,农民工也有提高工资待遇、获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利益需求和渴望。可农民工并不知道在哪里可以诉说自己的利益需求,也没有一个可以真正替他们说话的组织和机构。农民工既缺乏利益诉求的渠道,也缺少利益诉求的成本,更难以承受利益诉求的风险。
  (二)城乡劳动力资源过剩造成了护工相对于资本的弱势
  长期以来,中国的劳动力市场都是供大于求,资本的稀缺和劳动力的无限供给,造成了资本的强势地位和劳动力的弱势地位,劳动力不得不依附于资本。大多数护工由于自身的素质较低,缺乏竞争优势,对他们来讲,能找到一份工作已实属不易,他们没有和用人单位讨价还价的能力与资本,因此他们不敢也不会向用人单位要求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执法力度不够
  农民工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还是既定法律制度的实施问题,从现实看,我们已经有了保护工人的基本法律框架,所以护工利益受损的关键原因不在于立法不完善,而在于政府执法力度不够。相对庞大的农民工队伍而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四)护工组织化程度低和自身的素质不高
  护工进城工作后,很少加入当地的党组织和共青团,而且他们工作的地方很少有工会组织。从调查中我们发现,护工所依赖的社会力量主要还是自己的私人关系,比如同乡、亲友等。但是这种非正式的支持系统提供的帮助力量是非常弱小的,它很难和强大的资本相对抗。同时,由于缺乏相关的组织作为载体和后盾,他们也无法通过一种组织化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护工权益受损,很大程度上也和自身素质不高有关,再加上信息的不通畅,他们不仅不知道自己应该享有哪些权利,更不知道当权利受损时,应该通过什么途径去维护,甚至他们还会认同用人单位的不合法要求,并为它说好话。
  
  四、对策建议
  
  保护护工的合法权益也是建立和谐的医疗环境乃至和谐社会的一个必要环节。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我们只有采取措施有效保护护工的合法权益,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
  (一)继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我们应该逐步将护工纳入城镇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方面的社会保险范畴中。在当前的条件下,可以先做好护工的医疗、工伤保险,虽然北京市已经有了针对外来工的工伤、医疗保险,但是我们要在切实抓落实上下功夫,确保护工能享受到这些福利待遇。
  (二)完善立法
  我们应该针对护工的工作特点,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护工的日工作时间、基本小时工资、工资支付方式、日常保健等具体内容,切实保护农民工和护工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完善劳动关系
  我们要在执法上下功夫,通过完善执法来完善外来工和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建议相关部门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的方法,进入用人单位,对外来工的合同签订情况、工作时间、工资发放、节假日享受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未签订用工合同的单位要进行处罚,并补签合同,同时将其设为以后的重点抽查对象。对于确实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要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给护工增加工资。对于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也要进行大力度的经济处罚,必要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
  (四)加大对护工的培训力度,提高护工的素质
  一是加大对护工的文化水平、职业技能的培训;二是加大对护工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的培训,包括劳动法、婚姻法、刑法等,这是帮助护工获得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有效途径。
  (五)在农民工中建立工会组织,健全利益表达机制
  护工相对于资本处于弱势地位,缺乏话语权,很难做到与用人单位平等对话,属于“沉默的大多数”。而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在这个意义上,工会可以代表工人的利益,表达工人的愿望,发出工人的声音,以组织的力量集体争取工人的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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