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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传闻证据规则之探索】 传闻证据规则不能建立

发布时间:2019-02-27 03:58:30 影响了:

  摘 要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国证据法上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在整个英美法系证据法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该规则对于推进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以及提高诉讼效率都有重要意义。我国目前缺乏传闻证据规则,导致我国刑事审判出现庭审流于形式、证人出庭率极低、诉讼效率低等问题,我国亟待建立这一规则,以推进审判方式改革,更好的发现案件真实,提高诉讼效率。
  关键词 传闻证据 传闻证据规则 证人出庭 诉讼效率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Exploration on Establishing Rules for Hearsay Evidence
  XIAO Jianbo
  (School of Law, 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 Hu"nan 411100)
  AbstractThe hearsay rule is the most important concepts in the common law of Britain and the United States, occupies a pivotal position. The rules in promoting China"s reform of the trial, finding the truth and the facts of the case,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the proceedings. China currently lacks the hearsay rule, resulting in emergence of China"s criminal trial court, saying the witnesses very low, low efficiency problem of litigation, our urgent need to establish the rules to promote the trial reform, better find the real case, to improve effectiveness of the proceedings.
  Key wordshearsay evidence; rules for hearsay evidence; witnesses; effectiveness of the proceedings
  
  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为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规定传闻证据是否可以采纳的证据规则,其含义是对于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传闻证据,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能采纳为定案依据。该规则的建立有利于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案件事实的发现和诉讼效率的提高。针对这一规则的缺乏,我国刑诉法应当明确规定传闻证据规则的一般规则、例外情形、适用程序以及配套措施等,以建立我国的传闻证据规则。
  1 我国建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1.1 有利于推进审判方式的改革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审判方式改革,修改后的刑诉法在审判方式上吸收了大量的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元素,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初步具备了英美法系对抗制的某些雏形,如控辩双方在进行证据调查时,大致上采取了询问、反询问、再询问和再反询问的对抗制调查方式。①然而这些变化仅仅使我国刑事审判方式具有了对抗制诉讼模式的一些特征,并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对抗制诉讼模式。例如,在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存在法庭审判流于形式,证人出庭率极低,当庭宣判率低等问题。显然,我国审判方式改革仍需推进,传闻证据规则的建立有利于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第一,可以改变我国庭审流于形式的现状,改变我国审判中的案卷笔录中心主义,使法官不能通过事先阅读未经当庭陈述和控辩双方交叉询问的书面证言而形成审前预断;第二,可以实现证人出庭作证,传闻证据规则及其配套措施的建立(如证人保护和经济补偿制度)将去除证人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的顾虑,促使证人出庭作证成为普遍现象。第三,有利于法官对证据可采性的判断,法官可以通过观察证人的言行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来判断证据的可采性,而不仅仅是通过听取当庭宣读证言笔录等进行判断。
  1.2 有利于案件真实的发现
  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是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目的的前提。传闻证据之所以应当排除就是因为在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其证言无法得到控辩双方的当庭质证,该证据的真实性得不到保障,不利于案件真实的发现,不利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实践中,言词证据是我国法庭进行裁判的重要依据,要保证案件真实发现的准确性就必须保证言词证据的可信度。建立传闻证据规则,可以使证人的证言得到当庭交叉询问,有利于排除虚假证言,发现案件真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正如学者所说,在当前司法实践大量充斥着书面证据,依据传闻证据定案成为普遍现象的情况下,确立传闻证据规则对于要求证人出席法庭陈述的导向意义无疑是重大的。②
  1.3 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
  诉讼效率的高低,主要看司法资源的投入和其产出的对比,真正高效的审判应当是以最少司法资源的投入,得到案件最快速公正的审结。显然,传闻证据的大量采纳的确省去了控辩双方进行交叉询问、质证的过程,缩短了庭审的时间,加快了判决的作出,但是这并不等于诉讼效率就得到了提高,因为传闻证据固有的可信度低这一特点,使得案件判决的公正性得不到保证。有资料显示,2005年前11个月,全国法院共审理各类二审案件488759件,其中依法改判62196件,发回重审31720件,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接近全部二审案件的20%。③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的大量存在说明传闻证据的使用并没有提高诉讼效率,而是增加了司法投入和导致审判不公的出现。建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保证定案证据的准确性,避免错判、误判的发生,提高诉讼效率。
  2 我国传闻证据规则的立法现状
  我国刑诉法并没有确立传闻证据规则,从一些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到传闻证据规则的体现,但是这些规定存在明显的矛盾和不足之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经过调查核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第四十八条规定了除去特定的几类人,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两条规定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和证人的范围,并规定非经法庭质证核实,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试图建立起传闻证据规则。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却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显然这一条与上述两条的规定有矛盾之处,前面已经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该条却允许宣读未出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文书,否定了刑诉法试图建立的传闻证据规则。基于实践中证人出庭难以及辩护方质证权得不到很好实现的现实问题,两高三部于2010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十五条规定了一些证人不出庭时的书面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包括:一是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二是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出庭作证的。在这一条的规定中我们看到了传闻证据规则的影子,它排除了一些传闻证据成为定案证据的情况,有利于改善证人出庭难的问题,保证当事人质证权的实现。但是这一条的规定显然不是传闻证据规则,它只适用于死刑案件中,起到的作用十分有限的,要想真正解决我国证人出庭难等难题,我国必须建立真正的传闻证据规则。
  3 我国建立传闻证据规则的设想
  3.1 一般规则和例外
  建立传闻证据规则,应当规定排除传闻证据的一般规则和例外情况。排除传闻证据的一般规则,应当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传闻证据不得采纳为定案根据。对于例外情形,笔者认为应当包括以下几种:(1)控辩双方同意使用的传闻证据。这种情形是指在控辩双方均同意的基础上,该传闻证据可以作为证据,接受法庭调查。(2)证人、被害人符合特定条件下的陈述。条件包括:一是证人、被害人死亡的;二是证人、被害人病重、行动不便,不能到庭的;三是证人、被害人不在国内,无法出庭的;四是证人、被害人精神上的障碍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出庭的;五是证人、被害人因交通不便或者路途遥远,无法出庭的;六是证人、被害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无法出庭的;七是因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无法到庭的。(3)对特殊主体所作陈述的例外。特殊主体是指法官、检察官和警察,假如证人或者被害人在庭外对上述特殊主体作了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但该证人或者被害人却有无法出庭的正当理由,该陈述可以作为证据接受法庭调查。(4)官方或者高度可信性文书。这些文书包括:第一,国家机关对于其职务范围内的事项所制作的文书,如户籍记录、税收记录等;第二,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制作的文书,如商业账簿和航海日志;第三,其他具有高度可信性的文书,如被广泛使用的名册、数据表等。(5)勘验、检查笔录的例外。勘验、检查笔录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属于控方的重要证据,可信度很高,由于我国警力的不足,不可能每个案子作出勘验、检查笔录的警察都能出庭作证,因此在没有合理理由对勘验、检查笔录进行质疑且该笔录制作过程合法的情况下,勘验、检查笔录可以作为证据接受法庭调查。
  3.2 适用程序
  传闻证据规则适用的程序应当包括:首先,传闻证据异议的提出既可以在审判前提出,也可以在审判过程中提出。因为诉讼过程存在很多未知情况,要给予当事人随时可以提出传闻异议申请的权利;其次,提出传闻异议申请的方式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在审前提出异议申请要以书面形式提出,且要说明理由,在审判过程中提出的申请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且仅需简单说明理由;第三,收到传闻异议申请后,法官应当举行听证会,以判断该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并作出裁断,且要说明理由。
  3.3 配套措施的建立
  第一,完善证人制度。建立传闻证据规则,必须要完善的证人制度,首先,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加大对拒不出庭作证行为的制裁。应当规定:(1)证人出庭作证是其法定义务,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给予罚款、拘留、拘传,甚至定罪科刑。(2)规定证人如作伪证应承担假证罪的刑事责任。④其次,完善证人信息保密和证人安全保护制度。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害怕受到报复,因此我国立法应当明确规定严惩侵害证人权益的行为,并制定完善的证人信息保密和证人安全保护办法。第三,建立证人经济补偿制度。对证人因出庭作证的食宿、交通、误工等费用进行补偿。
  第二,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法官在开庭审理案件之前,即在审判准备阶段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确定合理的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开示。控辩双方分别展示其所掌握的证据,未经开示的证据不能在法庭上进行质证。这有利于防止证据突袭情况的发生和整理争点以使审判高效进行。对于传闻证据规则来说,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可以在审判开始之前有效的排除传闻证据,对于传闻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法官可以在证据开示程序中作出判断。
  第三,改革我国的案卷移送制度。我国要建立传闻证据规则,必须改革现有的案卷移送制度。在现有的案卷移送制度下,法官可以通过审前或者审后阅读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对案件进行裁判,而不是基于庭审的具体情况对案件进行裁判,显然这会造成庭审只是走过场以及各种传闻证据得不到排除的后果。要建立传闻证据规则,发挥庭审应有的功能,我国必须改革现有的案卷移送制度。首先,禁止人民检察院将其在法庭上使用的案卷材料当庭移交给人民法院,也禁止其在庭后将任何未经法庭调查的案卷材料移交给人民法院;其次,采取一定的措施,禁止承办同一个案件的检察官和法官进行单方面的接触,尤其是要禁止司法实践中法官借检察机关的案卷或者检察官主动向法官提供案卷的做法。
  
  注释
  ①朱立恒.传闻证据规则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②③刘玫.传闻证据规则及其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的运用[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④杨福梅.关于构建我国传闻证据规则之思考[J].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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