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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

发布时间:2019-02-27 03:58:23 影响了:

  摘 要 未成年犯罪较之于成人犯罪有着自身特点,未成年人处在生理和心理的发展高峰,有着极强的可塑性,如果贸然将其起诉至法院定罪处罚,就永远贴上了罪犯的标签,这极不利于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 犯罪调查 社区矫正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Research on Non-prosecution System in Minor Conditional
  CHEN Minhua
  (Chongqing Jiangbei People"s Procuratorate, Chongqing 400025)
  AbstractCompared to adult criminal juvenile crime ha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minors in peak physical and mental development, there is a strong plasticity, if rashly to prosecution to the court convicted and punished, criminals will never be the label affixed, this extremely conducive to the smooth return to society.
  Key words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criminal investigation; community corrections
  
  1998 年,我国未成年刑事罪犯人数仅为 33612 人,占总犯罪人数的 6.36%,2008年,该数据已经上升到 88891 人,占总犯罪人数的8.81%。①未成年犯罪数逐年增长这一问题在我国日益凸显。未成年犯罪较之于成人犯罪有着自身特点,未成年人处在生理和心理的发展高峰,有着极强的可塑性,如果贸然将其起诉至法院定罪处罚,就永远贴上了罪犯的标签,这极不利于使其顺利回归社会。近年来,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全面贯彻,刑罚个别化理论以及恢复性司法理论的深入人心,我国对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犯罪作了多方探索。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就是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根据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在考验期限内,设置一定的考查条件,如果考验期限届满,该犯罪嫌疑人达到设定的条件,就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反之,则将其起诉至法院。
  1 建立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之可行性分析
  首先,建立该制度具有思想基础,我国儒家思想的“仁”,就是对犯错之人,要有宽恕的态度对待,而附条件不起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本来就是实施了轻微犯罪的人,且具有悔过的表现,那么此时对其作附条件不起诉,正契合了我国传统思想。其次,建立该制度具有实践经验。1992年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就对该制度进行了最早的探索,之后不少的地方(如北京海淀区检察院、福建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等②)也相继进行了实践探索,在不断的摸索中,逐渐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这为将来正式施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最后,现有的刑事政策也为建立该制度提供了政策支持。
  2 对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在当前存在之问题
  2.1 检察机关对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时间是否妥当
  在目前实践探索中,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起诉决定是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考察之前,而在考察期满之后则以微罪不起诉的方式终结诉讼。按刑事诉讼法理论,附条件不起诉系不起诉制度之一,其效力等同于法定不起诉、微罪不起诉以及存疑不起诉,具有终止整个诉讼进程的作用,非有新证据或新事实,不得再对被不起诉人提起公诉。若检察机关在考察之前就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则意味着在对其附条件考察之前整个诉讼已终结,那么之后的考验期以及所附条件是否形同虚设?同理,若考察期设定之前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满后作出微罪不起诉决定,这是否也同样有悖于逻辑以及刑事诉讼法理?
  2.2 对罪行轻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还是微罪不起诉?
  目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须满足以下条件:(1)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罪行轻微。(2)认罪态度好。(3)对被害人损失作出了赔偿或补偿。(4)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微罪不起诉决定。那么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还是微罪不起诉?微罪不起诉一经作出,勿须设定任何考察期限就可以终结诉讼进程,较之于附条件不起诉,犯罪嫌疑人可更快地脱离诉讼程序,检察机关也相应节省了司法资源,但由于微罪不起诉未对未成年犯罪进行帮教,其再犯可能性就相应增加。那么对这两种处理方式的适用范围应如何界定?
  2.3 目前考察所附条件缺乏科学性以及帮教缺乏针对性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由于未建立未成年犯罪调查制度,以致于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如何走上犯罪道路缺乏详尽而科学的分析,对未成年犯的帮教制度也略显单一化。未成年犯罪诱因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为沉迷于网络,有的是因为沾染了社会不良习气等等,若未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而盲目的设定几个呆板的考察条件,那考察期内的帮教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效果亦不言而喻。
  2.4 帮教机构的缺失
  由于目前又缺乏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机构,因此,当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检察机关仍起着主导作用,包括对其设定一定的考察条件,考察期间的回访监督,每月按时收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思想汇报等一系列活动都是由检察机关完成。检察官既要处理其它大量的刑事案件,又要对未成年犯进行帮教,帮教所取效果自然不够理想。
  3 对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起诉之构建
  3.1程序方面之构建
  3.1.1 办案流程之设想
  对于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办案流程,结合实践情况,笔者认为按以下四个流程办理较妥当:(1)由承办人考察其是否满足:罪行轻微;认罪态度好;对被害人损失作出了赔偿或补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若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则由承办人提交科室讨论。(2)若科室讨论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后,则由承办人作出书面报告,并将该报告提交检委会讨论。(3)若检委会同意作出附条件不起诉,那么此时由承办人向该未成年犯作出附条件考察,并根据具体情形作出6个月或者1年的考察期限,并附考察达标条件。(4)期限届满后,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达到考察所附条件,那么经检察长批准,对其正式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笔者在这里需要说明,在检委会讨论同意后作出的是附条件考察,而在考察期限届满时,才作出附条件不起诉。
  3.1.2 适用范围
  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罪行轻微且主观恶性不大的案件,对于严重犯罪案件(如强奸、抢劫、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以及惯犯理所当然不宜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而按照刑诉不法相关规定,微罪不起诉同样适用于罪行轻微的刑事案件。那么,检察机关对未成年轻微犯罪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对于未成年轻微犯罪案件只要满足相关条件,皆应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因为未成年人处在心理发展时期,世界观与价值观尚未定形,可塑性强,可教育挽救性大,对该类犯罪一旦作微罪不起诉处理,虽然从短期看,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但其失去了教育的机会,以后再犯罪可能性大,故从长远角度看,这是不利的。
  3.1.3 未成年犯罪调查制度之构建
  犯罪调查制度在欧美国家及日本是发展较为成熟的一项制度,在对未成年宣告附条件考察前,应对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成因进行调查,这有利于设定考察条件及帮教计划,有利于提高帮教成效。
  (1)调查主体。笔者认为,未成年犯罪调查主体应以承办案件检察官为主,但由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成因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有些涉及犯罪学以及心理学方面的知识则可能超出检察官掌握的专业和经验,故对于该类案件调查分析,则需聘请相关专业人士(如心理学家)共同调查。
  (2)调查内容。未成年犯罪调查,不仅要了解案件基本事实,也要了解其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笔者认为,应调查以下几方面情况:第一,未成年基本情况调查。包括年龄、家庭背景、健康方面的情况、受教育情况、犯罪前后的表现。第二,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兴趣爱好、智力能力、社会交往,有无**史、网瘾等不良嗜好。第三,家庭情况,包括是否是单亲家庭、家庭生活是否和谐、父母是否存在**、**等不良嗜好。第四,学习情况,包括学习成绩、师生关系、同学关系、是否跟社会青年有交往。包括犯罪动机、家庭情况、受教育程度等。
  (3)调查方式。第一,会见犯罪嫌疑人。通过直接同其接触,可以获取更多直观的信息。根据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谈话,应以结构性访谈为主,非结构性访谈为辅。所谓结构性访谈是指,在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前,检察官应找准了解的重点内容,并罗列好谈话的提纲。而非结构性访谈是指,在同犯罪嫌疑人交谈时,为体现人文关怀,应使用一些柔和关怀性的语言同犯罪嫌疑人进行交谈。为了使会见的整个过程顺利进行,并且获取想了解的信息,这需要检察官高超娴熟的谈话技巧。笔者认为,谈话的检察官中最好有一名女性检察官,衣着便装为宜。此外,对于谈话内容,还应制作笔录,由该犯罪嫌疑人签字按印。第二,走访调查。承办未成年犯罪案件的检察官应深入家庭、学校以及居住的社区,与其父母、邻居、朋友、老师等人交谈,了解其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家庭背景等因素。走访调查时应作好记录,以便更加详尽地了解其走上犯罪道路的成因。
  (4)犯罪成因分析并作出帮教计划。在完成犯罪情况调查后,根据所作记录综合分析出犯罪成因,从而制定出相应的考察条件。当时司法实践中,所附的考察条件包括:不违法犯罪,积极参加学校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考试成绩及格,每月按时交思想汇报、考上重点大学等等。笔者认为,当前的考察条件最大的问题是:检察人员在没有深入了解其成因的情况下,机械地适用上述几项条件,从而使得帮教缺乏针对性。如一名未成年因网瘾而犯罪,那么在帮教该名未成年犯罪嫌疑时,应侧重于如何帮助其戒除网瘾。若一名未成年因父母过于严厉而犯罪,那么在帮教该名未成年犯罪嫌疑时,应侧重于如何劝导其父母给予其更多的爱。
  3.1.4 帮扶制度
  可以引进社区矫正制度:(1)帮扶主体。帮扶主体应由检察官、社区组织、父母、学校老师等人组成,目前我国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机构,检察官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帮扶时,应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人员的联系,社区矫正机构由于是基层组织,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同帮扶对象接触,故日常的监督管理应由该机构来完成。
  (2)帮扶计划。第一,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每月应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按时交思想汇报,思想汇报的主要内容为每个月其思想上和行动上有何进步,如参加了某项义工组织,应附有该月义务劳动的相关证明。第二,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定期回访了进展情况,具体方式是每两个月应到其所在社区及学校,同其父母、社区矫正机构人员、老师及朋友了解其进展情况,并作出记录。第三,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有严重的心理问题,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可以邀请心理医生疏导其心理。
  
  注释
  ①虞渊.未成年犯罪调查研究报告:社会诱因与犯罪预防.法制与社会,2010.3.
  ②彭东,张寒玉.检察机关不起诉工作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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