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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集休所有制不需要存在吗?|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变革

发布时间:2019-06-19 04:11:23 影响了:

  摘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面临实践和理论的双重挑战。只有全面认识和理解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才能对其进行评价和取舍。土地集体所有制本身具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含义和解释,人们对其意义和作用的认识还较为有限。在制度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土地集体所有制中集体角色的冲突已不是问题的关键,集体的经济基础薄弱、土地分配不公平已成为主要矛盾。因此,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权能需要进一步厘清和界定,土地集体所有制需要重构。
  关键词:土地集体所有制;村庄集体;经济基础;土地分配不公平
  中图分类号:F3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2)06-070-06
  一、引言:问题的提出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既是法律规定,也是人们的共识。但现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面临实践和理论的双重挑战。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使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断趋于完整且有保障,而集体所有权却不断在虚化。那么,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还需要存在吗?这一问题在理论上更是存在争议。学者们从完全取消土地集体所有权到增强土地集体所有权提出了五种不同甚至相反的观点。
  一是取消集体所有权说。即农地私有化。坚持这一说法的学者认为,农地私有化可以促进农民对土地的投资、推进规模经营,有利于农业的发展;能使精英农民和资金留在农村,有利于农村的发展;农民能通过卖地或抵押获得进城资金,不但促进城市化,更有利于农民的发展。农地私有化能防止乡村集体侵犯农民利益,遏制官员圈地,也不会造成大面积土地兼并和农民流离失所。
  二是虚化集体所有权说。赵阳认为,应虚化以“共有”为特征的集体所有权,强化包含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在内的“私用权”,让农地集体所有制仅仅“沦为”一种带有意识形态色彩的名义制度。他认为,土地调整不但会降低农户转包土地的意愿,也会降低农户对土地进行长期投入的积极性。他认为随着土地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土地再分配制度将逐步消失。
  三是细分集体产权说。即将农村土地产权进行细分,所有权归村庄集体,承包权归农户,经营权流转给了种植大户、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外部涉农企业等。通过这种产权划分,村庄集体获得中介和管理收入,缓解或摆脱了村庄集体的“空壳化”困境;承包农户获得地租或分红收入,加速农民的非农化转移;土地经营权主体获得经营收入,促进农业的产业化和现代化。
  四是保持集体所有权说。持这一说法的学者认为,土地集体所有是进行土地均分的前提,而土地均分又是保障“人人有饭吃”的制度基础。由于农村土地承载着亿万农民的基本生存、家庭养老和失业保障,因此绝不能私有化。一旦土地私有化,可能会使一盘散沙的农民什么也分不到。私有化后,小农会在地方权利和资本结盟的强势介入下大批失去土地。土地集体所有在面对征地时比土地个人所有更有谈判能力,土地集体所有是抵抗资本剥夺农民生存权的最后屏障。
  五是增强集体所有权说。持这一说法的学者认为,农民的土地权利大了,那么集体的土地权利就小了。随着国家出台禁止土地调整的法律以及免除农业税费的政策,农民事实上拥有了更为完整的土地产权。当前这种农地产权制度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不公平。新增人口可能没有土地,代际之间不公平。脱离土地、脱离农村的强者继续拥有土地,而不得不以土地为生的弱者却缺地少地;另一方面是不方便。农田灌溉、水利设施、道路修理和维护等公共产品村庄集体没有能力(包括动员能力和经济能力)和积极性提供。不利于缓解农地细碎化,不利于推进土地规模经营,甚至还可能导致抛荒。因此,要增强集体所有权的权能,其不但要有调整土地的权利,而且要恢复对承包农户收取土地租金的权利。
  以上学者们的五种观点,都从不同角度提出了支持和反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理由。虚化和取消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理由主要有五个方面,即激励农民增加生产投资;有利于农业的规模经营;阻止乡村集体侵犯农民的利益、限制政府圈地;推进城市化进程;带来的不平等问题可通过土地流转进行解决。保持和增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理由,主要有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私有化会导致农民之间的不公平,农业生产的不方便,等等。
  从以上分析来看,支持和反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双方陷入了谁也无法说服谁的“僵局”。其实,无论是支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还是反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我们必须弄清楚土地集体所有制是什么?在现实中具有怎样的内涵和作用?土地集体所有制中的“集体”又具有怎样的地位和功能?只有全面认识和理解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评价和取舍。
  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内涵和本质
  什么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似乎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但是仔细分析和推敲,它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在现实中具有多重含义和解释。
  一是意识形态意义上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意识形态是具有符号意义的信仰和观点的表达形式。《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但是国家的政策纲领,而且也成为了社会共同认可的价值判断和世界观。
  二是法律制度意义上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指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相关法律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人②的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即村民委员会)享有下列权利: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从这些法律规定来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是一种虚幻的制度,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内容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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