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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收支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7-21 09:31:17 影响了:

***单位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目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录 总 则 收入业务 支出业务 债务业务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收支业务管理,规避债务风险,规范收支业务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的收入、支出及债务业务。

第三条 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3、《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4、《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6、《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8、《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9、《吉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10、《吉林省地方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 (吉财债[2014]223号)

11、《吉林省地方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编制办法》 (吉财债[2014]230号)

12、《吉林省地方政府性债务举债核准管理办法》 (吉财债[2014]231号)

1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吉市政函[2012]475号)

14、《中共吉林市委办公厅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项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市办发[2013]14号)

…….

第二章 收入业务

第四条 纳入本制度的收入包括:

(一)根据财务规则和会计准则认定的收入。包括: (行政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提示:各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列收入项目)

(二)不作为单位收入但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具体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具有代收性质的资金。提示:各单位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列收入项目)

第五条 本单位收入管理实行统一核算、归口管理。

第六条 岗位设置及职责 (提示: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本单位“三定”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收入业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

限。单位可以实行“一人多岗”管理模式,但是必须确保单位收款与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要在单位内部的收入业务方面形成制衡机制,有效防范风险。例如:出纳既负责收款、开票,又负责登记收入业务账目,同时还负责保管票据和会计档案,一人办理了收入业务的全过程,这类单位就可能存在出纳截留收入资金而且长期不被发现的风险。)

(一)财会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收入进行统一管理和监控。

1、制定收入内部管理制度;

2、全面掌握本单位各业务部门的收费项目,做好收费许可证的年检,确保各项收费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要求各业务部门在涉及收入合同协议签字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务部门作为帐务处理的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帐,严禁设立账外账;

4、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收入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完整地记录,反映单位的收入业务;

5、加强对收入业务的分析和对账工作,根据收入预算、所掌握的合同情况对收入收取情况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定期与业务部门进行对帐,判断有无异常情况。

6、加强对收入业务的检查,包括定期检查收入款项是否及时、足额缴存到规定银行帐户,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

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二)业务部门在涉及收入的相关文件或合同协议签字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务部门作为帐务处理的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帐。

第七条 加强非税收入管理。

(一)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严格按照国家、省财政部门下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中的收费项目和省、市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超范围、超标准、超期限征收。

(二)编制征收计划。业务部门依据上年征收情况编制本年度征收计划。由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交财会部门汇总、编制收入预算,经单位负责人(或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报送财政部门。

(三)建立收入台账制度。各业务部门要按照征收情况建立收入台账,与财会部门加强衔接沟通,确保收入实现进度。

(四)建立收入征收责任制。(提示:各单位要明确征收流程和岗位职责,尽量限制自由裁量权。对应收未收的收入,明确责任,根据有关文件、合同等及时足额收取。涉及收入减免事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收费政策执行,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后决定,严禁私

自减免和越权减免。)

(五)政府非税收入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取得收入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票据,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坐支。

第八条 加强票据和印章的管理。

(一)票据实行专人、专账、专柜管理,建立票据管理台帐,向有关部门报送票据的使用情况。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对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应当履行手续,并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保管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二)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不得开具虚假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或者其他票据互相串用、替代。

(三)票据应当按照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四)票据使用完毕,票据保管人员要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由票据保管人员报财务负责人审批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票据

销毁手续。

第三章 支出业务

第九条 支出的主要内容:(提示:行政单位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事业单位支出是指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第十条 支出业务主要包括支出事前申请、借款或报销、资金支付、会计核算等环节。

第十一条 支出管理遵循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十二条 岗位设置与职责

(一)(提示:根据本单位支出内容构成,明确各类支出业务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如人员经费归口部门为人事部门,日常办公用费归口部门为办公室等。)

(二) (提示: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财政财务会计规定、本单位“三定

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要相互分离。) 第十三条 支出业务事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及业务事项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提示: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财政、财务会计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支出内容,明确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及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如明确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等。也可以建立各类支出业务的实施细则,如差旅费管理细则、会议费管理细则等。)

第十四条 加强支出事前申请管理。各部门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在发生相关支出之前,业务工作人员应履行支出事前申请程序,即根据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单位领导的指示并结合预算指标,向财会部门提出事前申请。 第十五条 加强支出审批管理。(提示: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各单位可按照业务事项类型和金额大小设置相应的的审批权限,审批人可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如资金支付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加强支出审核管理。

(一)全面审核各类单据。单据包括发票、单位内部流转的各类文件和表单。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二)支出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

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第十七条 加强支付管理。

(一)借款管理。

1、借款人须填写《借款审批单》,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所对应的预算项目以及预计报账日期等内容,并附上与借款事项相关的事前审批单据。

2、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提交给财会部门的分管领导进行复核。

3、复核通过后,出纳人员办理借款或支票领用手续。

(二)报销管理。

1、经办人员办理费用报销时,应填写费用报销申请,确保要素齐全、内容真实完整;

2、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后,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

3、经财会部门复核无误后按照支出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出纳人员按照审批结果办理支付手续。

(三)资金支付管理。

1、业务部门借款申请或报销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完成后,出纳人员应依据支付审核阶段已明确的借款申请或报销申请的资金来源和账户类型,办理具体的资金支付业务;

2、支付完毕后由会计进行核算,出纳人员按照签发的

支付凭证应进行登记。

(提示: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行公务卡支付的单位按公务卡相关使用和管理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 加强支出核算和归档管理。财会部门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业务部门应向财会部门提交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财会部门应将与支出业务相关的会计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严防毁损、散失、泄密或不当使用。

第十九条 加强支出业务分析管理。财务部门定期分析支出情况,包括分析业务部门的支出情况和预算执行进度,以及单位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三公”经费的明细情况等,通过编制支出业务分析报告,为单位领导的管理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对支出业务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财务人员应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各项业务行为,确保支出业务的合法合规、单位各项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得以顺利开展。

第四章 债务业务

提示 :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但保。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可以举借债务,但应健全财

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加强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 财会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单位债务管理。

(提示:合理设置债务业务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举债申请与审批、债务业务经办与会计核算、债务业务经办与债务对账检查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

第二十一条 在举借债务之前,对债务进行充分评估和论证。财会部门应根据国家规定、单位的实际支出需求、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形势,恰当选择举债方式,编制债务融资和偿还方案,并对方案进行评估和论证。

债务融资和偿还方案具体内容包括:

(一)由项目部门进行方案的战略性评估,判断其是否与单位的职能和工作计划相一致。

(二)财会部门进行方案的经济性评估,判断筹资成本是否与单位的经济负担能力和项目的预期收益相适应,是否有充足的资金来源用于按时还本付息。

(三)项目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进行方案的风险评估,判断债务项目面临哪些风险,风险大小是否与单位的负担能力相适应。

第二十二条 债务的举债和偿还严格执行审批程度。属于重大经济事项的大额债务举借和偿还,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

上,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向有关部门报批的,应履行严格的报批手续。

对于政府性债务,严格按照《吉林省地方政府性债务举债核准管理办法》以及《吉林省地方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编制办法》执行,未经过核准及纳入债务收支计划的债务一律不准举债。债务的偿还需按照《吉林省地方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偿债准备金。

第二十三条 加强债务资金的日常管理。

(一)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债务资金;

(二)财会部门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债务进行会计核算,连续、完整地核算债务资金的来源、使用情况及偿还情况,并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反映,妥善保管相关记录、文件和凭证;

(三)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按照债务融资和偿还方案安排还本付息资金,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四)及时评价债务业务活动,发现问题确定整改措施,追究违规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是单位内部收入、支出及债务管理的基本制度。单位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单位收入、支出和债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收支的效率与效果。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4年 月 日起实施,原制定的收支及债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会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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