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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12号文件_学习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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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树立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标杆 天涯海角三十年发展成热土,改革开放试验田奋进再出发。
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 30 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充分 肯定了海南经济特区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历 史性贡献,对海南继续发挥窗口作用和示范作用寄予了殷切期 望、提出了明确要求。尤其是中央支持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 验区、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分 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的重大决策, 是对海 南的巨大鼓舞, 也为推动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指明了方 向。
30 年前,党中央作出了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的重大决策。
从此,这个有“天涯海角”之称的中国最大经济特区,在筚路蓝缕 的改革探索中,不断打破体制的坚冰、冲破观念的束缚、突破思 想的障碍,在自身取得巨大发展成就的同时,也为全国的改革开 1 放不断提供新鲜经验,打造了一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范 例,谱写了美丽中国的海南篇章,成为向全世界展示中国形象的 重要窗口。
海南等经济特区的发展成就斐然, 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现 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的一个生动缩影,更雄辩地证明,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形成的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 方略是完全正确的,中央作出兴办经济特区的决策是完全正确 的;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符合党心民心、 顺应时代潮流,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 展马克思主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的必由之路、成功之路! 今天的中国,正处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 也面临着改革攻坚期、发展关键期、社会转型期的诸多挑战,全 面深化改革开放时不我待,需要我们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奋 斗为通行证,当好新时代的实干家。习近平总书记在参观海南建 省办经济特区 30 周年成就展时指出, 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不是喊口号,要经过深入调研,结合当地实际,形成符合党中央 精神的行之有效的具体举措。我们要牢记谆谆教诲,不采华名、 不兴伪事,崇尚实干、狠抓落实,以更加精准、更加配套、更加 有力的举措全力推动新一轮改革开放, 打造更加开放、 更有活力、 更为国际化的经济特区, 不负党和人民所托, 续写经济特区荣光。
2 第二篇: 把新时代的经济特区办得更好 潮起海之南,改革再出发。“经济特区不仅要继续办下去, 而且要办得更好、办出水平”。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 30 周 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着眼于国内国际大局、着眼于新时代、 着眼于未来,充分肯定经济特区建设的历史功绩,深刻总结经济 特区建设的宝贵经验,对经济特区改革发展提出新要求,宣布支 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 话,彰显了新时代中国坚定不移走改革开放这条正确之路、强国 之路、富民之路的坚定决心,展现了治国理政的雄才大略和深谋 远虑,对办好经济特区、把改革开放事业推向前进,具有重大现 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改革开放 40 年来,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 5 个经 济特区不辱使命、勇立潮头、开拓进取,发挥了改革“试验田”和 对外开放重要“窗口”作用,为全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作出了重大贡献。30 年敢闯敢试,30 年砥砺奋进,海南主要 经济指标实现数十倍甚至数百倍的增长,各项事业快速发展,从 贫穷落后的边陲海岛,发展成为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海南 等经济特区的成功实践充分证明,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形成 的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是完全正确的,党中央关 于兴办经济特区的战略决策是完全正确的; 充分证明改革必须始 终坚持党的领导; 充分证明改革开放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 3 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充分证明人民是改革 的主体,要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使广大人民群众 成为推动改革开放的强大力量。
新时代的改革开放,要有新气象、新作为。新征程上,经济 特区只有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握新的战略定位,继续成为改 革开放的重要窗口、试验平台、开拓者和实干家,才能谱写发展 新篇章。作为我国最大的经济特区,海南具有成为全国改革开放 试验田的独特优势,具有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党中央研究制定 了《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决定支持海 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 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 度体系。这是党中央着眼于国际国内发展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 是彰显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推动经济全球化决心的重大举 措,为海南乃至世界的发展带来了新的重大历史机遇。
三十而立,蓄势待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引,创新思路、凝聚力量、突出特色、增创优势,使海南 成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标杆, 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 新格局, 这是我们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 30 周年的最好方式, 也是庆祝我国改革开放 40 周年的最好方式。海南要坚持党的全 面领导,确保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正确方向;坚持开放为先,实行 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 建设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 由贸易港,站在更高起点谋划和推进改革;要坚决贯彻新发展理 念,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等方面走在前列;要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人民。
4 弘扬特区精神,在苦干实干中着力打造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 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国家重大战略服 务保障区,海南就一定能成为展示中国风范、中国气派、中国形 象的靓丽名片,争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范例。
“船往天涯去,风从南海来”。历史从不眷顾因循守旧、满足 现状者,机遇属于勇于创新、永不自满者。以“功成不必在
中央12号文件_国发[2012]12号文件
国务院通知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 2012 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 通知 国发〔2012〕1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关于 2012 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 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1]二○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编辑本段关于 编辑本段 关于 2012 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2012 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改革仍处于攻坚 克难的关键时期。在近年来各项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的基础上,继续抓住和 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进一步深化改革,着力解决深层次矛盾,促进科学 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 2012 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提出 以下意见: 一 、 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 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 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围绕加快经济发展 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积极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在关系经 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方面取得新的进展,为保持经 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坚实的体制基础。
(二)总体要求。
——处理好深化改革与稳增长、控物价、调结构、惠民生、促和谐的 关系,着力完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
——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更好地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在社 会管理中的作用。
——处理好加强顶层设计与尊重群众首创精神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央 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抓住时机尽快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处理好改革创新和依法行政的关系,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和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有效运用法制手段规范改革程序、 深化改革实践、巩固改革成果。
——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通过改革解决制约发展的深层 次矛盾和体制性问题,把握好改革任务的轻重缓急和社会承受程度,统筹 兼顾,稳中求进。
二 、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三)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入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健全 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优化国有资本战略布局。继续推进国 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 算与收益分享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用于社会公共支出的比重。(国资 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要求,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
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稳步开展输配分开试点,促进形成分布式能源发电无 歧视、无障碍上网新机制,制定出台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指导意见。提出理 顺煤电关系的改革思路和政策措施。扩大三网融合试点范围。深化省以下 邮政监管体制改革。(铁道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电监会、工业和信 息化部、广电总局、交通运输部、邮政局等负责) (五)抓紧完善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领域, 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行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扶持小型微 型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支持中小型企业上市融资,继续推进中小企 业服务体系建设。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资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负责) 三 、 加快财税体制改革 (六)完善分税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健全对县级政府一般性转移 支付制度,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的能力。深化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及国债管理制度改革。(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七)稳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行业和地区范围。研究将部分 大量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适时扩大房产 税试点范围。全面深化资源税改革,扩大从价计征范围。推进环境保护税 相关立法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 革委、能源局、环境保护部、法制办等负责)四 、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八)强化国有控股大型金融机构内部治理和风险管理,出台商业银 行公司治理指引。深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培育面向小型微型企业 和“三农”的小型金融机构。深化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积极稳妥推进金 融业综合经营试点。(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负 责) (九)加快建立和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研究建立系统性金融风险 防范预警、评估体系和处置机制。修订《贷款通则》,规范各类借贷行为, 合理引导民间融资。推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推动实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
(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负责) (十)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稳步推进人 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人民银 行、外汇局等负责) (十一)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健全新股发行制度和退市制 度,强化投资者回报和权益保护。建立债券市场监管协调机制,明确监管 责任,促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稳妥推进原油等大宗商品期货和国债期货 市场建设。积极培育发展机构投资者,优化资本市场结构。(证监会、人 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商务部负责) 五 、 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体制改革 (十二)稳妥推进电价改革,实施居民阶梯电价改革方案,开展竞价 上网和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推进销售电价分类改革,完善水电、核电及可 再生能源发电定价机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能源局负责) (十三)深化成品油价格市场化改革,择机推出改革方案。深化天然 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 (十四)合理制定和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积极推动水权制度改革和水权交易市场建设。
(发 展改革委、水利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十五)推进环保体制改革,开展碳排放和排污权交易试点。建立健 全生态补偿机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等负责) 六 、 深化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十六)抓紧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完善工资制度,健全 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制度,研究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实 施方案。推进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等负责) (十七)加快研究城镇企业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实现城镇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积极推进事业单 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积极稳妥推进社保基金投资运营。(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证监会等负责) 七 、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十八)继续推动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积极推进非时政类报刊 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研究出台鼓励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开展文 化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试点,促进文化产品和要素合理流动。(文化部、广 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财政部等负责) (十九)深化一般时政类报刊社、公益性出版社、代表民族特色和国 家水准的文艺院团等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公共文化服务投入保障机制,出 台鼓励各类文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措施,加快建立公共文化服 务体系。(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负 责) (二十)深化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理 顺政府和文化企事业单位关系。完善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结合的国有 文化资产管理体制。(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中央编办、财 政部等负责) 八 、 深化教育科技医药卫生等社会体制改革 (二十一)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学校民主管理。推动公共教育资 源重点向中西部、农村、边远、民族地区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促进教育 公平。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加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 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加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 薄弱学校的力度,逐步取消义务教育阶段重点校、重点班。大力发展面向 市场需求的职业教育,加强基础制度和能力建设。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 有序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推动高等教育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 展。(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二十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
完善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和科技评价奖励机制,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科技投融 资体系。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研发创新体制机制,推进产业共性 技术平台建设体制改革。(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二十三)加快健全全民基本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加 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和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加快形成对外开放的多元办医格局。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建 立科学合理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以全科医生为重点,加强基 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十四)研究制定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政府向 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制定出台行业协会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开展其他 社会组织改革试点。研究推进非营利组织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九 、 推进行政体制改革 (二十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投资、社会事业和非行政许可 领域为重点,清理、减少和规范现有审批事项,建立健全新设行政审批事 项审核论证机制,开展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试点。深入开展政府 绩效管理试点。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探索建立绩效考评结果问责机制, 强化对违规决策的责任追究力度。全面推进地方财政预算、决算公开。
(监 察部、财政部负责) (二十六)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全面完成事业单位清理 规范。组织实施中央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指导地方开展事业单位分类。
推进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试点,积极探索管办分开的有效实现形式。深 化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央编办、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二十七)深入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提出推进公务用车制 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适时出台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国 管局、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等负责) (二十八)深入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改革试点,扩大县级政府经 济社会管理权限。稳步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中央编 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等负责) 十 、 完善统筹城乡发展体制机制 (二十九)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稳步扩大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制定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 偿条例。研究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加快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法制办、财政部等负责) (三十)深化农业科研院所改革,完善农业科研立项和评价机制,推 进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推进国有农场体制改 革,加快分离农场办社会职能。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进国有林场体制改 革,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提出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推进水利工程管养分离,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农业部、科技部、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林业局、水利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等 负责) (三十一)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把在城镇 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公安部牵头) 十一、 十一 、 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 (三十二)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引导外资重点投向高端制造、高新技术等产业,投向中西部地区。完善支 持服务贸易发展的财税金融等政策。研究完善境外投资规划、协调、服务 和管理机制,健全风险防控体系,稳步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改革 委、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外交部等负责) (三十三)稳定对外贸易政策,促进贸易平衡发展,继续推动加工贸 易转型升级。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发展,优化口岸布局。完善海关 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制度。(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等负 责) 十二、 十二 、 积 极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点 (三十四)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深圳经济特区等国家综合 配套改革试验区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深入推进开发开放、统筹城乡发展、“两型”社会建设、新型工业化、资 源型经济转型等改革试验。认真总结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适 时向全国推广。支持和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改革试 点。(发展改革委牵头)
中央12号文件_中组发(2009)12号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中组发〔2009〕12 号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 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武警总 部政治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 党委: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充实、 完善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现将修 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是反映干部情况的基本凭证和重要依 据,是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的重要信息。各级组织(人事)部 门要根据修订后的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的要求, 抓紧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材料收集归档范围,严肃工作纪律, 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可靠。本通知下发前,已按我部有关 规定归档的材料予以保留。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9 年 7 月 16 日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 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 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和 《干 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 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 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 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 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 政策、 规定。
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 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 照本规定执行。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归档范围2第五条 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 料。
第六条 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七条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 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第八条 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 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 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 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九条 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条 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 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 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 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 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 明; 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 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 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第十一条 培训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 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3第十二条 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 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 料。
第十三条 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表、 申(呈)报表,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四条 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 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工 作期满登记表;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 拔尖人才的材料; 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 业务考绩材料; 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 目录。
第十五条 政审材料: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 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 或情况说明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
第十六条 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入团 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 据与证明材料、上级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
第十七条 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一)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整 党工作、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 记表,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意见;不合 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 取消预备4党员资格的材料;退党、自行脱党材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 的有关审批材料; (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 (三)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十八条 表彰奖励材料: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 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 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 等。
第十九条 涉纪涉法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 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 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 销)处分的材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 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 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二十条 招录、聘用材料:录(聘)用审批(备案)表;选调 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应征入 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
第二十一条 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 (离)休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干部试用期满审 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 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审批材料;援藏、援 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授予(晋升)军(警)衔、海关关衔、5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退(离)休审 批表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辞职、辞退、罢免材料:自愿辞职、引咎辞职 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 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辞退公务员审批表、辞退决 定材料;罢免材料。
第二十三条 工资、待遇材料: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 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或 工资变动登记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 材料;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
第二十四条 出国(境)材料: 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在国(境) 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 的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 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委员当选通知或 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等。
第二十六条 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录用体检表, 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 残等级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治丧材料: 生平, 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干部人事 档案报送单;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6第二十九条 其他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 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 决定书、复核决定),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等有参考价值的材 料。
第三章 收集归档要求 第三十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 规范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机 制, 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 门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系制度,及 时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 主动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形成部门、干部本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第三十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归档材 料, 重点审核归档材料是否办理完毕, 是否对象明确、 齐全完整、 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第三十三条 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缺少的档案材料应当 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
第三十四条 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 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 致的,材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者由具有干部 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改(或出具组织说明)并加盖公章。7第三十五条 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 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 位公章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第三十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使用 16 开型(长 260 毫米,宽 184 毫米)或国际标准 A4 型(长 297 毫米,宽 210 毫米) 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 20—25 毫米装订边,字迹材料 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三十七条 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必须在接收之日起一个 月内放入本人档案,一年内整理归档。
第四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人事档 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肃纪律、严格管理,确保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 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干部人 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干部本人必须严 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
(二)不准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已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
(三)不准将本规定所列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擅自归档。
(四)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
(五)不准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 料。8第四十条 对违反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纪律的, 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 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 档案工作人员参与涂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并 不得继续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6 年印发的《干 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同时废止。我部此前制定的有关 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主题词:干部人事档案 材料收集 规定 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09 年 7 月 17 日印发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