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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平与追求卓越_教育公平

发布时间:2019-01-28 03:54:56 影响了:

  [摘 要] 英国和美国教育改革策略,旨在为每一个孩子提供适合的教育,共同的目标是实现公平和追求卓越,其中择校成为英美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我国的教育改革把禁止择校作为改革的目的之一。禁止择校不应成为教育的目的,应把实现公平与卓越作为教育改革的宗旨和追求目标。这就要求我们从教育质量的维度进行教育公平问题研究,开辟教育改革策略的新领域。
  [关键词] 策略;教育改革;教育公平;追求卓越;启示
  [中图分类号] G5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1128(2008)09-0036-04
  
  一、英国的教育改革策略
  
  1.国家课程标准
  英国国家统一课程是在国家课程委员会的指导下为所有学校在培养学生时建立的共同目标,并且家长有权监督这些目标。要求所有学校向5~16岁的儿童提供广泛的标准课程,并统一设置了具体的成就目标计划。1992年,中央政府设立了一个独立的机构――教育标准办公室(Office for Standard in Education,Ofsted),并规定了学校督导的运行机制,在教育标准办公室严格的框架下承担学校督导工作。1999年,教育标准办公室又被赋予了督导地方教育机构的任务,检查其所提供教育服务的质量。
  2.改善薄弱学校与促进学校多样化
  英国在以中央颁布的强制性的国家课程和统一考试为前提下,促进学校的多样化走向:一方面,对于优质的学校给予更多的自主权,鼓励其发展专门特色,支持综合性中学规划自己所要发展的特色科目,比如外语、数学等等,向政府提出申请转型为专门特色中学。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方面,对于失败学校或薄弱学校进行了有力的干预与引导:(1)要求其在规定年限内改进质量;(2)市场招标引资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组织重建。
  薄弱学校的存在,是择校的主要原因。英国政府对于薄弱学校的关注,正是出于对于教育公平与高质量的追求。政府承担义务提高所有学校的标准,给全体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从《追求卓越的学校教育》的教育白皮书,到《1998年教育法》正式提出“教育行动区计划”(Education Action Zone),到现在英国政府和各地方教育局一直都在为更有效地改善薄弱学校而努力。对于这些学校的关注,从追求高质量的教育即追求卓越的教育为校方提供物质上经济上的方便,对于实在是没有整改必要的学校就在不浪费国家教育资源的前提下,在原有学校基础上更名或组织重建,从而形成了学校的多样化,增加了家长的选择范围,有利于为学生选择更加适合自己的教育。
  3.利益相关者的权限关系与法律机制
  这里的利益相关者包括中央、地方教育局、学校和家长。英国于1899年废除教育局成立由议会直接管辖的教育署集中领导和管理初等和中等教育,自此形成了中央集权的教育管理体制。从撒切尔到梅杰首相,再到布莱尔为首的新工党执政期间,英国教育的市场化导向不断加强并对教育改革产生了很大影响。《1988年教育改革法》的出台,在学校之间引入了市场竞争,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学校和家长之间的权责的平衡起了重要作用。
  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1902年的《巴尔福法》组成地方教育局,具体负责地方教育行政与教育经费的管理,自此,英国形成以地方教育局为教育行政主体的体制,正式确立了中央统一领导与地方分权自治相结合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而直接拨款学校(Grant-maintained School)政策的确立以及特色中学的相关政策则进一步缩小了地方教育局的权力范围,将中央的教育权进一步集中。同时中央建立国家课程标准,确保直接拨款学校的教育质量,而教育标准办公室等直接向政府负责的机构的建立,保证了国家对教育质量的实质性监控。
  家长的权利在于:家长选择自己的孩子上哪一所学校直接决定了中央拨给学校的经费,所以,家长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学校的办学质量以及地位与发展。权的下放,深层上是责的下放,这有利于保证教育质量,促使学校为学生负责。同时也只有当学校积极为学生发展负责、成为一所优秀学校时,才会赢得家长的选择。他们是互相制约的统一体。由此,使政府不但可以“从被没完没了的琐碎小事所淹没的黑暗平原上撤退,进而在明朗的策略性的‘总揽全局’的制高点上避难。”(Neave,1988,12)家长这一重要角色的存在从本质上促进了校与校之间的竞争与优胜劣汰,为了生存与发展,学校不得不保证教学质量。因此形成了一个互相制约、互相监督、为了孩子的教育发展共同进步的体系。
  
  二、美国的教育改革策略
  
  1.下放责权与促进家长择校
  《2000年教育改革法》是美国教育走向未来的纲领性文件。《不让一个孩子落伍法》(No Child Left Behind),提出了联邦政府将在有效的、以研究项目为基础的实践上,以改善学校和提高教师质量为目标,建立更为安全的21世纪的学校,并且加强家长的作用,帮助家长做出明智的选择。2002年,美国联邦教育部编制并发布了《2002-2007年战略规划》,进一步指出了“平等”与“卓越”的重要性并将其作为为每个孩子提供适合的教育的宗旨的重要出发点。
  美国的磁石学校在招生上实行开放的入学制度,增加了多样性,在音乐、语言或者是技术方面填补了原有体系的空白,其良好的教育条件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学生,而学生的数量不断增多,使具有背景优势的学生占了磁石学校学生的多数名额,而贫困子弟只能勉强就读其他学校。相对而言,这又是一个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的学校教育改革提出了包括特许学校、学券制等多种形式,促进责任与权利的下放和选择的多样化。特许学校(Charter School)以契约形式创办,是一种非宗教性质的公立学校,具有更大的自主权,且有志于为儿童提供一个合适的教育环境的个人、团体与州政府签订有关于办校的合同、契约,经审批合格后都可建校。有些特许学校还专门为特殊学生而设立。同时与英国的教育券较为相似的是,学券制体现了家长选择学校的权利,家长根据州政府发放的教育券选择学校,这样有助于多样化的学校的形成,从而把选择推进到公立学校之间,增加了受教育者,特别是家庭困难的受教育者选择教育的机会。学生和家长可以根据兴趣、爱好和自身发展特点有选择性地入学,而不再仅仅局限于学区中指定的学校,因此促进了学校之间的竞争,促使学校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2.中央统一设立国家课程标准
  美国国家课程制定后,由各州负责根据本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州各自的教学和课程标准,这与英国国家课程标准不同。目前各州只是对3~5年级、6~9年级和10~12年级的阅读和数学进行一次年度考试,全国教育进步评估(National Assessment of Educational Progress,NAEP)作为监测和比较各州教育质量的依据,每年对9岁、13岁、17岁学生的阅读和数学课程进行一次全国性的考试。一方面要测验学生已取得的进步,另一方面要反映评估现在的教育内容和评估方法的新工具。
   从中央把教育权下放到各州,到各州给予学校更多的办学自主,无不体现着灵活多样的特点。这种灵活不是无条件的,公立学校基本上是由州政府根据地方的特点建立和管理,而特许学校以承担一定的责任为条件,这些自由度的增加给了学校在办学特色上更大的发展空间。以国家课程标准为基础,学校可以进行校本管理,设立校本课程自由发展自己的特色,以吸引更多的学生来就读。责任和自治是他们最大的特征,也是使这种学校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的关键因素。这种自治权利为特许学校推行新的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奠定了基础。
  3.相关者的权限关系与法律机制
  这里相关者包括联邦教育局、各州地方教育局、学校和家长。美国的教育行政体制仍属于地方分权制,教育体制与英国有很大的不同。教育部没有直接领导教育的权力,而主要由各州教育行政机构负责,联邦教育部只是总体上协调和把关:一方面制定课程标准并且定期的监督测试来评估教育质量水平,另一方面通过教育经费的拨发鼓励和支持各州教育事业的发展。各州教育局主要在具体的教育办学上,由州教育委员会来制定教育政策和教育实际计划,州政府和各地方教育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实行具体的办学政策,建立不同类型的学校,从而形成了学校的办学多样化。
  学校在教学质量等方面接受州教育局的监督和管理,特许学校在办学前与州政府签订计划协议,协议涉及办学目标和计划等,学校教学事务通常实行校本管理,在教学上也颇具灵活性。但是,课程设置上必须以国家课程为标准和参考,从而保证教学质量的统一提高。
  家长通过学券制选择学校,促进了学校之间的竞争,使公共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利用。社会对于学校的资助则在某种程度上引进了民间资本和市场竞争,促进学校办学者的多元化。学校的多样化使得家长的选择多样化,体现在择校机制上更为灵活,学生具有更大的自由和权利,形成一个更为多样的、互相监督制约的教育体系。
  
  三、启 示
  
  1.关于教育改革的宗旨与目标
  现代社会的教育,既是经济发展的加速器,科技进步的孵化器,同时它在社会流动、社会分层中所具有的筛选器作用,又被视为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和平衡器。生命个体是独一无二的,具有不可重塑性,教育公平是人类教育的不懈追求,追求卓越是对高质量的教育的追求,二者互为基础和目标,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按照《义务教育法》中“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规定,和儿童间个体差异的存在所决定的可选择性教育的实施,决定了儿童具有要求接受他认为是“好的”并且适合其发展的教育的权利。如果说昔日的择校――“孟母三迁”是出于父母对子女的热爱,那么今日的世界各国不同方式的择校现象则更多的是国家民族对于高质量教育的呼吁。所以我们当立足于生命本身的发展并且理性地去思考,去追求卓越,这才是教育公平的真正目标。
  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可以把每所学校都办成一个样子,不公平与公平是两个相对的存在。教育公平的发展本身是从不公平到公平的不断完善过程。择校应以教育公平为宗旨,以实现最大限度地使每个学生都得到适合自己的教育,追求卓越。
  通过对英美的教育改革策略的研究比较我们不难发现,这两国都是以教育公平和追求卓越为目标,以择校作为实现的重要途径和方式。然而,我国却恰好相反,我们是以禁止和限制择校为目的,这种教育改革的目标和宗旨上的差异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并采取更为有效的策略。
  2.关于策略:制度安排与加强建设
  “择校”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本身并不与教育公平相冲突,而是当前教育供求关系矛盾的直接反映,关键在于政策的完善措施和执行力度,是一个政府的制度性与技术性并重的问题。
  通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英美两国为追求公平与卓越,有一个制度上的巨大共同点,那就是基于统一与多样化基础上的放权与择校,这种统一体现在国家课程标准的设立和国家对于教育质量的统一监测和督导上,基于此再鼓励发展校本课程。两国将家长这一主体巧妙地结合在选择体系中,使学校、家长、国家成为一个体系,一个互相制约并且为教育质量的提高而努力的体系。追求公平,与怎样追求高质量的教育紧紧相连,使每一个生命个体都得到适合于他/她的发展,不是把责任完全给哪一方,而是在国家标准方向的指导之下,地方政府督促之中,家长与学校的配合和共同努力,家长对学校监督选择,促进学校教学良性发展与竞争。
  我们应借鉴英美两国追求公平与卓越的教育理念,加强择校制度的优化,促进教育资源的公平合理配置。同时,要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善。事实上,早在1998年我国就已经制定了改善薄弱学校的相关措施。1998年11月2日,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大中城市薄弱学校建设,办好义务教育阶段每一所学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写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支持下,在经费投入上对薄弱学校的建设采取倾斜政策,加大对薄弱学校建设的投入。采取在一定时期内集中物力、财力推行‘薄弱学校更新工程’的方式改造薄弱学校,使学校的办学条件和设施尽快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 教育公平,为了这个理想,世界各国都在努力,我国也并没有松懈,只是我们可能与他们还有差距。外来文化只有与本土问题、本土境遇相契合,才能促成本土意识的觉醒与本土思想的成熟,也才能促进外来文化的本土化。我们应借鉴英美两国关于择校中兼顾公平与追求卓越的理念和做法,结合我国国情,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解决这个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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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 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系
  (责任编辑 王永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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