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畅销行车记录仪 行车要安全勿带危险品 若要保平安检查很关键
据报道,2007年10月2日下午17时15分左右,重庆冠忠公司万盛分公司的一辆大客车,在从万盛区开往重庆主城区途中,行驶至綦万高速公路綦江境内三角段时,突然发生火灾事故,造成27人死亡,11人受伤。经过警方连夜勘查,此次客车燃烧事故排除了车辆本身故障及爆炸物引爆的原因。继而判明,客车燃烧的原因为可燃液体燃烧所致。经公安技术人员从车内第一排左侧下部提取燃烧残留物检验,确定助燃物为汽油。
在“十一”黄金周期间,发生导致27人死亡、11人受伤这样严重后果的客车火灾事故,非常令人震惊。尽管经警方调查取证已表明,这是一次人为故意纵火、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但它折射出的客运管理缺失,也是不容置疑和不可忽视的。作为本次火灾事故“罪魁祸首”的助燃物汽油,当属明令禁带的危险品。但它是如何被肇事人带上客车的呢?是车站失职,还是驾驶员的疏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也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可现实生活中,总有那么少部分人,从个人方便的角度出发,置法律于不顾,随意携带危险品乘坐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给他人及自身的旅途安全造成威胁。由此酿成的惨剧,有目共睹,不胜枚举。
比如,1986年10月24日,黑龙江林口县客运公司一客车行至县城两公里处,一旅客携带的4公斤火药被他人随手扔掉的烟蒂点燃引起爆炸起火,车上47人被烧死;1999年7月19日,湖北省丹江市一辆客车在将要开车时,一乘客携带一只灌满了液化石油气的钢瓶上了车。当大客车在崎岖不平的乡村公路上拐一个大弯时,滑进沟底的稻田中,引起了车头起火。此时的损失并不大,但大火烤爆了钢瓶,一声巨响,液化石油气钢瓶从车顶冲出几十米,造成车上9人死亡;2003年3月10日上午,重庆市开县运输公司一辆大客车从开县行至云县向阳乡双坪村时,因车上旅客携带的火药突然发生爆炸并起火,汽车失控翻于岩下,造成22人死亡……
一起起火灾案例和血的教训告诉我们,携带危险品乘车,是极其危险的,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况且,由于车上空间有限,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施救和疏散非常困难,所以总会造成众多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
但是,仅靠旅客主动遵守相关规定,自觉不携带危险品乘车,也是不现实的。尚须依靠汽车站、驾驶员、乘务员等承运方的“严防死守”,才能成为一道可靠的屏障。而不争的事实是,好多汽车站对危险品检查工作很不重视,也不规范。驾驶员、乘务员对此更是睁一眼闭眼,好似与己无关。
以笔者浅见,存在问题至少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安检仪形同虚设。现在好多汽车站都按规定安装了安检仪,应该说对危险品检查工作帮助很大,可有些汽车站并不很好地利用它,有时甚至整天不开机,完全将它当作了摆设;二是检查人员责任心不强。一般汽车站都配有专人负责危险品检查工作,但由于站方平时对他们管理、教育不够,致使他们思想松懈,工作马虎,经常出现检查死角或漏洞。无意中让携带危险品的旅客蒙混过关,或经不起旅客的求情,让旅客将危险品带上了车;三是车下查,车上不查。有些汽车站只注重在候车室或入口处对旅客行李进行检查,却忽视了到车上检查。现在不少汽车站是半开放型的,旅客很容易不通过检票口而直接进站上车。忽视车上检查,就等于给某些旅客携带危险品提供了机会;四是源头查,途中不查。在班车发车前是彻底检查了,可途中上车的旅客,驾驶员却不对其行李进行检查,同样是埋下了隐患。
作为承运方,相比较创收、文明服务、安全行车等来讲,危险品检查也许显得无足轻重,所以总会被忽视。但凡事总是相对的,也是相互关联的。危险品检查工作不落实、不到位,让班车带着隐患上路,一旦发生意外,承运方将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更谈不上安全行车、文明服务了?安全不能靠运气,而要靠百倍的努力、万分的谨慎来换取的,绝不能有一丝一毫的疏忽大意!
春运即临,但愿各地汽车站以及广大驾乘人员,能以重庆“10.2”客车火灾事故为教训,永远把危险品检查工作当件大事、要事来抓,全方位保证旅客乘车安全,不可让悲剧重演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