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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期限低于30年 林地承包期满70年还可承包等

发布时间:2019-02-13 04:00:40 影响了:

  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的关键是紧紧抓住“明晰产权”这个核心,必须维护林地承包经营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规定,“林地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这是目前我国土地承包政策的最长年限。这进一步发出了党的农林政策长久不变的强烈信号,充分表明给予农民承包经营林地林木的“定心丸”。
  
  坚持以分为主
  《意见》明确要求,除集体组织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外,凡是适宜实行家庭承包的林地,都要通过家庭承包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不适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也要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明晰产权。
  
  “四权”同落实
  《意见》对明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等,都作出了相应规定。目的是要把这“四权”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统筹考虑,理顺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建立完善的政策体系,为农民经营林业提供制度性保障。
  
  统一颁发权证
  勘界发证是明晰产权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改革质量的关键环节,历次改革留下了山证不符、界线不清等诸多隐患。这次改革将依法进行实地勘界、实地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确保登记的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做到“铁证如山”。
  
  坚持五大原则
  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要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确保农民在林地林木产权初始的分配上得“大头”,确保农民在林业一产经营利益分配上得“大头”。要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要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要坚持分类指导,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避免追求速度而忽视质量。
  
  落实六大政策
  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一是要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二是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的投入补贴制度。三是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四是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五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六是对财政困难县乡,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另外,还要完善林业投融资政策;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制度。要探索受让方资格的办法,抑制过度炒买炒卖森林的行为;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农业部将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
  李亚彪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孙中华近日在杭州提出,将采取有效措施,从财政补助、金融支持及税收等6个方面,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孙中华是在杭州召开的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国际研讨会上讲这番话的。他说,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特别是专业合作社,总体上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尤其是地区之间与产业之间发展还很不平衡。从合作社内部来看,成员覆盖面还不够广,带动农户的能力还比较弱,经营规模还不够大,经营水平有待提高;从外部环境看,存在着有关配套政策措施尚不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尚未出台等问题。
  孙中华表示,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一是应加大项目扶持力度,努力改变支农方式,把合作社作为支农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二是应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对中西部、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合作社,以及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专业合作社,如粮食、油料、生猪、奶业等方面的合作社,应优先扶持;三是应加快出台金融支持政策,尤其是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降低贷款门槛,采取动态授信、销售订单合同抵押等多种形式,为合作社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四是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凡是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合作社都应当享受,同时根据实践需要抓紧制定扶持合作社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五是应加大培训力度,培养造就一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合作社带头人,培养造就一支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辅导员队伍;六是应加强示范指导和典型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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