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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关于社会的核心价值观

发布时间:2019-04-08 04:40:33 影响了:

  世界上不同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制度存在着种种差别。譬如,在欧洲亚平宁半岛上的圣马力诺共和国,国家元首——执政官有两名,他们有相同的权力。每年4月1日和10月1日,在圣马力诺市中心“自由广场”上的政府大厦里,要举行隆重的执政官就职典礼。执政官的任期只有半年,连选不得连任,只有在任职期满后三年,才能重新当选。在非洲的摩洛哥王国,尽管设有由普选和行会推选产生的一院制议会,但议会没有多大权力,国家的军政大权由国王独揽,而且国王可以终身在位。在大西洋两岸,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实行私人占有生产资料的经济制度,凭借这种占有可以奴役和剥削他人。而在我们的共和国境内,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经济制度的基础,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与国之间在制度上的这些重大差别都在这些国家的宪法中得到反映。所以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尽管宪法并不象某一具体法律、法规那样对人们的行为作出种种具体的限制和规定,使人们可以直接感受到它的存在和作用,但是,国家的普通法律、法规都必须根据宪法的原则制定,不得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所以,不论人们是否了解或熟悉宪法的内容和条文,宪法总是从根本上影响到人们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1982年宪法公布后,宪法的权威和尊严成为我国公民,特别是一代青年公民议论的中心。“怎样保证宪法不流于一纸空文?”是大家反复提出的问题。它确实带有极大的严肃性。这里,作些简单的历史回顾,或许能给这个问题的回答提供一点思考的线索。宪法并不是从古就有的,它也不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宪法是人类社会和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从字面上说,“宪法”二字出现很早。我国春秋时期的《国语》中,就有“赏善罚奸,国之宪法”这样的记述。但这里“宪法”二字,只是指普通的典章制度。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君主(国王、皇帝、沙皇、苏丹)把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全部集中在自己手里,君主的权力不受限制,他的意志就是法律。近代意义的“宪法”就是在反对这种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产生出来的。近代意义的“宪法”一词最早是指比国王制定的“法”还要高的“根本法”,所以,宪法的权威应当高于国王和任何个人的权威,宪法应当有最大的权威性和尊严。16世纪法国著名的法学家罗依素曾说:“根本法是为严格地限制国王的权力而设的。”1627年英国的《权利请愿书》是英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国王遵守法律并限制自己的权力。后来的《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这些英国宪法的组成部分也都是这样,规定了对国王权力的种种限制。1787年在费城制宪会议上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的重要组织及其职权,深受以限制国王权力为主旨的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影响。继美国宪法后,法国在1789年资产阶级大革命推翻了波旁王朝后公布了著名的《人权宣言》, 两年后,制定了法国的第一部成文宪法,《人权宣言》列为宪法的序文。在这以后,从欧洲到美洲,从亚洲到大洋洲、非洲,制定宪法成了一种世界性风潮。
  现代,宪法的种类繁多。按照宪法的阶级本质,可以划分为资本主义类型和社会主义类型。英国、美国、法国的宪法是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尽管它们对任何个人攫取国家全部权力的企图作了种种限制,但它们都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这些宪法不可动摇的原则。它们是资产阶级巩固其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我国的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体现了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所以,社会主义宪法的权威就是人民的权威,社会主义宪法的尊严就是人民的尊严。
  从我国1954年宪法诞生后,经历了种种严峻的斗争。一些青年由此对社会主义宪法的权威性产生了忧虑。什么是宪法权威性的根本保证呢?无论是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还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其权威性是同一个国家的文明发展水平相联系的。宪法实施的根本保证不仅在于宪法条文对如何实施宪法作了怎样的规定,而且在于宪法的原则必须符合这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在于人们对宪法原则的广泛认可和赞同。历史上的一些宪法,尽管其原则是那么“完美”,其条款是那么“缜密”,但在实践中不能付诸实施,因而谈不上权威和尊严。18世纪末叶法国著名的西哀耶士宪法草案是理想的政府设计的卓越成果。西哀耶士宪法草案对有关政府的事宜作了一系列互相制约的规定,它用种种巧妙的设计来防止人们对宪法的践踏,堵塞来自任何方面篡夺最高权力的道路,但由于它完全脱离了18世纪末叶法国的现实,因而被束之高阁,成了一纸空文。
  在我国近代史上,辛亥革命后孙中山先生颁布的宪法性质的文件《临时约法》,规定了议会制度,规定了参议院的立法权和对临时大总统的弹劾权,限制了临时大总统的权力。当时,袁世凯在就任临时大总统的就职典礼上发表“誓词”表示,要“谨守宪法”,决心“发扬共和之精神,涤荡专制之瑕秽!”但由于资产阶级的软弱,由于以袁世凯为代表的封建势力掌握着实际权力,由于约法的种种规定并没有得到人们广泛的认可和赞同,在袁世凯当上临时大总统后不久,就背叛了自己的“誓词”,把约法未规定给临时大总统的权力集中到自己手中。对大总统作了种种限制的《约法》便成了一纸空文。
  我国十年内乱期间,宪法失去了它的权威和尊严,不能不说同我国存在着严重的封建残余影响有关,不能不说同我国长期以来法制观念薄弱有关。“*****”的历史是我们人民共和国的“废宪史”。“*****”的灾难唤醒了中国人民,使他们认识到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丧失,就是人民权力的丧失。人民要保证自己权力的行使,就必须使宪法具有最大的权威和尊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逐步完成了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新宪法所规定的一系列新的原则实际上在新宪法诞生前就为人民所接受和认可了。可以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历史就是我们人民共和国这部新宪法的“制宪史”。新宪法关于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规定;关于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规定;关于国家最高领导人实行“限任制”的规定;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的规定;关于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分离”的规定;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关于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的规定,等等,都是人民付出了巨大代价后作出的总结。新宪法以法律形式纪录了这些人民奋斗的成果。正由于人民把这一系列原则视作我们人民共和国不可动摇的基础,我们的宪法的实施才有可靠的保障。新宪法集中体现了人民的意志,严格遵守宪法,就是服从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就是维护整个国家的利益。中国人民已经从“*****”的灾难中深切地认识到,宪法的权威和尊严是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的大事。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新宪法,已经成为十亿人民的强烈愿望。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人民的这种政治觉悟,是宪法的权威和尊严的最好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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