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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CDM交易制度的法律问题及应对措施】 员工守则和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19-04-16 04:41:07 影响了:

  【内容摘要】CDM是《京都议定书》建立的三个主要灵活机制之一,是一种由条约创制的有别于传统的新型交易类型。随着交易日渐发展,法律问题凸显。本文分析了中国CDM交易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就如何应对提出了完善措施,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指导性。
  【关键词】CDM交易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9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106(2012)02一0064—03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是在《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以下简称《议定书》)中建立的一个国际合作机制。在《议定书》第12.2条款中规定“清洁发展机制的宗旨应是:帮助非附件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最终目标作出贡献;并帮助附件国家实现在本议定书第三条承诺的温室气体限排放或减排的量化义务。”根据此条,工业化国家的政府或私人经济实体允许在发展中国家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并据此获得“经核证的减排量”,或者说CERs。工业化国家可用所获得的CERs来抵减本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
  一、中国CDM交易制度概述
  CDM将环境问题通过经济手段来解决,并通过“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让不同缔约国承担不同的历史责任。一方面使得参与到这个机制中的发展中国家获得有利于其可持续发展的先进技术和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发达国家也通过合作机制大幅度降低了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高昂费用,从而成为了一项双赢机制而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
  CDM制度与一般投资项目的重要区别在于:它具有很强的政府合作的色彩,无论是作为附件一国家还是项目东道国的非附件一国家。中国政府在CDM交易中的主要权利义务就是负责判断报批的CDM项目是否符合中国的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根据《议定书》的规定,任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都必须得到东道国的批准,国家发改委被指定为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的主管机构(DNA),代表中国政府出具CDM的官方批准文件,成为审批的受理主体。中国CDM审批程序包括:专家评审、项目审核、行政批准。并鉴于CDM的特殊性,作为承担核证职责的独立第三方即指定经营实体(DOE)必须根据《议定书》和国内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项目设计书和任何辅助文件进行评审,以证实拟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国际规范的要求。项目经过核证之后就进入到签发阶段。联合国执行理事会(EB)根据DOE核证的温室气体排放源的数值核准减排量,并适时公布有关核准复审CER的决定和理由。
  二、中国CDM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虽然我国的CDM交易起步较晚,但由于它带来的巨大预期收益,交易市场迅猛发展。因此,我国为规范市场和缓解压力都做了相应的努力,已经初步形成了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的法律环境,但是,我国有关的现行法规之规定仍然存在着缺陷,使我国的项目面临着很大的法律障碍,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规定不完善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是我国目前规范CDM运作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于2005年10月12日生效。该办法共有26条。总体说,该办法体现了国际社会实施的基本原则及理念,为项目在我国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规则。但是与国际社会实践相比较,笔者认为该办法对于中国企业实施CDM仍构成以下几点法律障碍:
  1.CDM股本结构问题
  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17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开展项目的实施机构必须是中资和中资控股企业。
  这一要求的制定是出于保护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东道主利益的角度,但同时这一条件的限定拉高了在中国开展直接投资项目的门槛,很多投资者因这一硬性条件放弃了直接投资而转为购买或其它形式。同时股本结构限制,导致国外许多公司的投资商与基金管理机构都对在中国开展CDM项目持保守观望的态度,使许多大型项目驻足不前。
  2.CERs的价格问题
  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1款的规定,“可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价格”也就是CER的价格在项目设计之初就必须由国家发改委审批。
  这一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起到了保护本国企业的作用。但是事实上,问题存在于因中国政府的限价,买家不愿在项目之初即先行付款,一般又都是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来避免价格风险,而且合同条款往往都非常苛刻。
  3.CDM项目产生的收益进行分配的问题
  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24条的规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
  企业和政府之间分享利益,这概念背后的想法在于,比如对那些对可持续发展有高效益的项目,对于上述规定的实施,从法律上而言却存在有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中国政府的权利从何而来,通过何种方式得到保护首先政府在项目中并没有占有股权,权益不能通过所有者权益进行分配而取得同时因该部分权益的分配是独立于现有的税制之外的,亦不能将之作为税赋而由企业缴纳给国家。二是在未能明确界定性质时,企业如何让渡权利?
  (二)CDM交易法律环境规制不完善
  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公约》到《马拉喀什宣言》,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都受到了高度重视。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好坏是其能否有效参与项目的前提和保证。能力建设包含的内容很多,市场的完善程度,政府的调控能力等等都在其范畴。而现在我国CDM交易的法律环境规制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缺乏对技术转让的规定;我国尚未制定明确的CDM项目标准;我国对于CDM项目的评估和批准程序缺少合理的透明性;我国未对CDM项目主体及监管人员规定法律责任;我国并未建立起与CDM相关的配套法律支持体系等等。
  (三)应对节能减排压力的法律制度缺位
  “花钱换减排”的清洁发展机制,使得《京都议定书》更像一个贸易条约而非环境条约。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来看,对于中国高排放、低产出获得的产品,也可能成为国际贸易争端的焦点,引发一些发达国家的贸易壁垒。比如,在两反—保都用尽的时候,欧洲和一些国家可能采取根据中国一些工业出口产品的生产排放量来制定一些标准,以形成新的绿色壁垒,阻碍中国出口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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