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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主革命时期中共党内监察机制的主要特征] 企业合理的决策机制

发布时间:2019-06-23 04:09:48 影响了:

  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党内监察机制的主要特征体现在五个方面:深受俄共(布)党内监察机制的影响;监察主体多元化及监察形式多样性;党内监察与党的工作重点和工作环境密切相联;把思想政治建设引入党内监察机制;党内监察机构与政府监察机构相互配合、协同作用。
  [关键词]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党内监察机制
  [中圈分类号]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6-0125-05
  吴珏(1964-),女,广东商学院政治与教育学院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共党史、党的建设。(广东广州 510320)
  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不仅在理论上探索了无产阶级政党党内监察问题,更在实践中创立了党内监察机构,构建了党内监察机制,使党内监察由理论形态变为具体实践,进而转化为现实的政党监察效益。这套党内监察机制带着自己独有的特色,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主要特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深受俄共(布)党内监察机制的影响
  一方面,作为一个严格遵循列宁建党原则建立起来的无产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自创立之日起,即忠实地秉承并发扬列宁重视党内监察这一政治传统;另一方面,作为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在党内监察机制模式的选择上,中国共产党不能不受到共产国际以及在共产国际中起特殊作用的俄共(布)的深刻影响。可以说,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党内监察机制的建立、发展,几乎每一步都和俄共(布)党内监察机制的变化密切相关。
  1920年至1921年,在列宁的直接指导下,俄共(布)基本上确立了一套较为科学的民主双向型党内监察机制,这套机制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察机制的建立曾起过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不仅直接催生了中国共产党第一个专门的党内监察机构,还为中国共产党确立党内监察机制的主要原则提供了直接借鉴。我们不妨将俄共(布)十大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规定与中共五大的相关规定作一个比较:
  一是关于监察委员会建立的目的。俄共(布)十大认为是为了“巩固党的统一和威信”。中共五大则认为是为了“巩固党的一致及威权”。
  二是关于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办法。俄共(布)十大规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向本级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报告工作。”中共五大规定:“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
  三是关于监察委员会的权利范围。俄共(布)十大规定:“和党委员会平等地行使职权;监委会委员有权出席本级党委会和苏维埃委员会的一切会议以及本级党组织的其它各种会议并有发言权。”中共五大规定:“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委员,得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遇必要时,得参加相当的党部之各种会议。”
  四是关于监委与党委的关系。俄共(布)十大规定:“监委委员在任期内不得兼任负责的党政职务。监委会的决议,本级的党委员会必须执行,而不得加以撤销,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把问题提交联席会议解决。如果同党委会不能取得协议,则提交同级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解决。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把问题提交上一级监委会解决;监委会可以利用本级党委会的机构,并有权给所有的党员同志和党组织委托任务。”中共五大则规定:“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委员,不得以中央及省委员兼任;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但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及省委员会之同意,才能生效及执行。遇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意见不同时,则移交至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联席会议,如联席会议再不能解决时,则移交省及全国代表大会或移交于高级监察委员会解决之。”
  可以看出,两者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和规定大同小异,足见俄共(布)党内监察机制对中共五大相关问题的影响是很大的,这使中国共产党对党内监察问题的认识在起点上是正确的。
  但我们必须看到,俄共(布)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察机制建设的影响是双重的,不仅有积极的一面,还有消极的一面。
  斯大林执掌俄共(布)大权后,从1923年到1939年,对党内监察机制进行了全面调整。他对监委与同级党委平权、监委委员不得兼任党政职务、监委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等重大原则作了全面修改,使监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党委成员开始担当监委成员,监委由同级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最终确立了一套高度集权的党内监察机制。由于这套机制在战争等特殊年代的确具有一定的积极性,而其弊端在当时又未充分暴露出来,结果这套机制成为其他国家共产党多方借鉴的目标,这种调整也直接影响到了中国共产党。
  这种影响从中共七大党章关于监察机制规定的变化可以看出。中共七大党章关于监察机制的规定与中共五大相比较,其内容已作了较大的变动:一是监委的权力范围缩小。在1927年党章中,监委有列席会议权、保留意见权、建议处分权等,而七大党章中,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只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二是监委与同级党委的关系由平行关系改为垂直关系,党内监察实质上是分揽了一部分党委对下管理的权利,完全在党委领导下进行活动。三是监委的选举方式也作了较大改变,把监委由本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修改为由本级党委的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这些修改显然不只是文字上的增删、变动,而是监察体制的改变。这种改变开始动摇监察系统所必须的“独立性”原则,党的实职人物被允许担任监委成员,造成了监察与被监察的混乱,形成监察的漏洞。监委权力范围的改变、选举方式的改变,形成了新的监察模式——党委会通过专门监察机构行使党内监察权。而这些变化,就是受联共(布)对党内监察机制调整影响所致。
  二、监察主体的多元化及监察形式的多样性
  党内监察的主体是党组织和党员,党内监察机构是党内监察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主革命时期,由于中国共产党长期处于****之下,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面临着反动武装的分割包围。在这种极其艰险的环境下,党内监察机构的设置就难免不统一、不连贯,随着形势需要时建时撤。从党的五大起,中央一级的监察机构就曾有过中央监察委员会、中央审查委员会、中央特别工作委员会、中央党务委员会等不同名称。所以,在民主革命时期,党内监察主要不是靠专门的监察机构。也正因为如此,党内监察的形式就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除了专门监察机构的监察外,党内存在着一个复杂的监察系统,是自上而下监察、自下而上监察、平行监察的三位一体,而且三个序列都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相互制约、相互监察,从而使党内监察达到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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