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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_世界知识产权竞争的新动向及对我们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9-07-11 03:55:17 影响了:

  摘 要:目前世界知识产权发展的动向是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的结合越来越紧密,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竞争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专利与技术标准的结合越来越明显。面对世界知识产权发展的新趋势,我们必须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一是把技术创新作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二是把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前提,三是把科技成果的专利化和产业化作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中心,把提升海外维权能力作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关键。
  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技术标准;337条款;技术创新
  中图分类号:D91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2)08/09-0083-05
  作者简介:乔桂银(1958- ),男,江苏靖江人,中共南通市委党校经济学教授,科研处处长,主要研究方向为世界经济、发展经济学。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主要发达国家的对外贸易发展不平衡,特别是近年来,世界经济持续不景气,加剧了行业间乃至国家和地区间贸易的不平衡,使得新贸易保护主义越来越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新特点。技术壁垒、反倾销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非关税壁垒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形式。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典型代表,面临的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必须了解和掌握世界知识产权竞争的新动向、新特点,采取相应措施,使我们的企业在世界知识产权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世界知识产权竞争的新动向
  1.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的结合越来越紧密
  关贸总协定确定了WTO成员国贸易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最低标准,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挂钩,通过采用多边协商方式,把贸易制裁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力武器。主要发达国家凭借知识产权优势地位在国内外市场上维护本国企业的利益,对与其形成一定竞争影响的国家和企业进行打压。例如,美国《贸易法》中的“特殊301条款”和《关税法》第337条款就是专门用来打压有竞争影响的相关国家和相关企业的法律规定。美国“301条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修订《贸易法》制定的第301条。广义的301条款包括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超级301条款及其配套措施。特别301条款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超级301条款是针对外国贸易障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配套措施主要是针对电信贸易中市场障碍的“电信301条款”及针对外国政府机构对外采购中的歧视性和不公正做法的“外国政府采购办法”。实际上,“301条款”法律制度是美国人凭借其大国市场地位利用贸易政策推行其市场制度的一种手段,它的核心是以美国市场为利器,强迫其他国家接受美国的国际贸易准则。按照“301条款”的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商品进入美国市场,就必须以同等条件开放市场,一旦美国认为开放国和地区的贸易政策不符合美国利益和标准,美国就可以动用“301条款”进行制裁。[1]“337条款”因美国的《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节而得名。“337条款”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在美国企业起诉的前提下,对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和裁处。若判定违反了“337条款”,ITC将签发排除令,指示美国海关禁止该批产品的进口,其结果是特定企业的相关产品乃至全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337条款”将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分为一般性不公平贸易做法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做法,但几乎所有的“337调查”案件都涉及知识产权问题。
  在中美贸易历史上,美国曾多次对中国发起特别301条款和337条款调查。301条款主要是针对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制裁规定,而337是针对企业贸易行为的制裁制度。1986年12月29日,美国对原产于中国、韩国和希腊的皮大衣及毛皮类产品发起337调查,这是美国发起的首起涉华337调查案件。到2008年底,美国发起的涉华337调查共计90起,占美国1986年之后337调查总数(430起)的209%。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显示,到2009年为止,中国遭受美国技术壁垒的商品有100多种。2010年4月30日美国《2010年特别301调查报告》将中国列入知识产权黑名单。2012年2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三类产品发起337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包括中国公司在内的数十家美国国内外企业涉案。截至2011年9月30日的2011财年,美国共发起了70起337调查,同比增长37%。[2]
  2.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竞争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目前,跨国公司在全球知识产权领域占有绝大部分核心知识产权资源。多数跨国公司在一国申请专利权之后,常常将专利移至所在国之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产业化,或者使“专利内部化”,在本公司内部使用。在计算机、医药、生物、通讯和半导体等高技术和前沿技术领域有80%甚至高达90%以上的专利被跨国公司占有和控制。以中国市场为例,跨国公司为了长期有效地控制中国市场,普遍采用知识产权作为开拓和垄断市场的重要手段,对我国内资企业进行围攻和打压。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先申请专利后再进行投资,凭借技术和专利优势实施对市场的控制。例如,美国杜邦公司早在1990年就开始在中国大规模有针对性地进行专利申请,然后才开始对中国进行投资。到1997年杜邦累计在我国设立了9家分支机构,其中一半以上是1996年后才设立的。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在华专利申请以年均30%的速度增长。1998年国外在华获得专利授权7141件,2003年就上升到32638件,6年增长了4.6倍。而国内同期获得的专利授权数则从61378件上升到149588件,只增长了2.5倍。[3]近几年,国内企业知识产权创新成果有了发展较快。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统计,2011年,我国受理的三种专利申请量163.3万件,同比增长33.6%。其中,发明专利申请52.6万件,同比增长34.5%,实用新型专利申请58.5万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52.2万件;三种专利授权量共96.1万件,同比增长17.9%,其中,发明专利授权17.2万件,同比增长27.4%。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我们的专利申请的质量并不高,国际PCT申请与美日等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欧专局最新公布的2011年专利申请受理统计数据显示,日本为46,934件,中国为16,153件,美国在欧洲专利申请所占份额为24%,日本为19%,中国为7%。[4]我国企业国际PCT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华为、中兴、大唐等少数企业,以2010年为例,我国PCT申请为12,337件,其中中兴通讯为1863件,华为1528件,两家占总数的28%,[5]而许多大中型企业基本没有发明专利申请和PCT申请。我国企业由于技术储备不足,在与国外跨国公司的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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