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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西州农田水利管理探析】农田水利工程论文

发布时间:2018-12-27 04:31:47 影响了:

  [摘要]唐代西州农业水利管理体制是一套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在灌溉制度方面,既依据中央水利法规《水部式》,又根据民间历史习惯制定灌溉管理章程;在水渠维修方面,采用政府组织、民众共同参与的办法进行定期和非定期维修。
  [关键词]唐代;西州;农田水利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0)10-0012-03
  
  贞观十四年(640),唐灭高昌,随后设立西州(今吐鲁番),在西州设立都督府,为加强唐政权对西州的统治,施行屯田戍边政策。西州地处亚洲内陆,干旱少雨,其农田水利管理就是西州水利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唐前期国家统一,社会安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反映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也有相应的建设,各项法律应运而生,“盖姬周之下,文物仪章,莫备于唐”。西州的水利管理既依据中央制定的水利法规《水部式》,又有自己独特的灌溉制度。唐代中央机关管理水利的部门有两个:一是工部的水部郎中、员外郎,二是都水监。二者隶属关系不同,而职责基本一致。州县水利主管官吏的考绩,各地州的水利维修监督,都归都水监负责。唐代农田水利由地方承担,作为西州各项事务的最高管理者,都督府管理着西州水利的各项事宜。在都督府以下,又设有“知水官”、“堰头”、“知水人”、“水子”等基层管理人员。
  
  一、官府管理人员的职责
  唐代高昌城周围来自城北新兴谷的灌溉水源,通过主干渠满水渠流至高昌城附近,环高昌城布满水渠,形成了高昌城周围的灌溉网络系统:主干渠―干渠―支渠―子渠。在渠系密集的农耕区,必须有严格的灌溉制度才能保证灌溉的顺序和质量。西州农田水利实行中央都水监监督,由西州都督府节管水利事务,其基层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农田灌溉和水渠的维修等。
  (一)中央政府管理
  “都水监”, 《旧唐书•职官三》记载,都水监职责是“凡虞衡之采捕,渠堰陂池之坏决,水田斗门灌溉,皆行其政令”,主要负责地方水利的维修监督。“长官及都水官司时加以巡察。若用水得所,田畴丰殖,及用水不平,并虚弃水利者,年终录为功过附考。”由此可知,都水监还有考核地方水利官员的职责。
  (二)地方官府管理
  西州都督府, 《新唐书•地理志》所记载的地方农田水利工程中,相当数量为州的行政长官主持,可知西州都督府在西州水利事务中责任重大。《唐开元二十二年西州高昌县申西州都督府牒为差人夫修堤堰事 》文书载:
  
  高昌县 为申修堤堰人
  新兴谷内堤堰一十六所,修塞制单功六百人
  城南草泽堤堰及箭干渠,制用单功八百五十人
  右得知水官杨嘉运、巩虔纯等状,称前件堤堰
  每年差人夫修塞,今既时至,请准前件往例处分
  者。准状,各责得状制用人功如前者,依检案
  □□例取当县群牧、庄坞,底 (邸 ) 店,及夷、胡户
  □□日功修塞,件如前者,修堰夫
  
  文书内容是高昌县主管水利事务的官员针对当地渠道的兴修事宜提出规划建议,由县府上奏给西州都督府。尽管没有关于都督府和州县水利管理是哪个官员的职司的明确记载。但是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唐残牒为高昌县差水子事》、《唐府高思牒为申当州少雨事》与水利有关的文书,据李方先生研究,均为户曹参军判文。西州还有录事参军对水利的判文,如《唐龙朔三年四月十日西州高昌县�武贞等牒为请给水事》,文书中录事参军素对于�武贞等人请水的事,六日内作出明确指示,并交给地方知水、渠长等基层水利吏员具体办理。
  在进行水利设施的兴修和水利灌溉管理的过程中,西州形成了一个由官府、民众和基层管理人员在内的水利利益圈。有利益就有冲突,因此必定存在豪强欺凌小户、抢夺水源以及官员鱼肉百姓的现象。为维护地方稳定,促进农业的繁荣发展,防止因水纠纷而引起的社会治安问题,西州都督府必须处理好各种关系,保证用水的公平。
  知水官,吐鲁番出土文书《唐开元二十二年西州都督府致游奕首领骨逻拂斯关文为计会定人行水浇溉事》中,此知水官杨嘉运作为高昌县负责水利灌溉事务的基层人员,还为居于当地的突厥游奕部落农田灌溉事宜做具体工作。
  堰头,吐鲁番地区,渠是用来通水的,有些地区地高水下,就需要在渠上造堰以抬高水位,以便于灌溉。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关于堰头的记载有十几条。堰头主要负责堰区内田地的行水,唐代有“不得当渠造堤” 的规定,堰一般设在子渠之上,因此堰头所管田地不多,大体为30~60亩。另外,西州堰头还要向县衙呈报该堰区的青苗亩数、佃耕之类别以及佃人、土地四至及作物名称。
  知水人,阿斯塔那230号墓出土文书“武周天授二年西州都督府堪检天山县主薄高元桢职田案卷”(P71―76),从中可以看到,这些知水人熟悉水利事务,熟悉各家各户的田亩数目、田亩移主的变化,因此在类似的土地事务中也发挥作用。
  渠长,见于《武周天授二年安昌合城老人等牒为勘问主薄职田虚实事》。可知渠长对于当地水利灌溉事宜相当熟悉,了解当城各家各户的土地位置、亩数,在灌溉时节,主要负责做好对各支渠的分水。且渠长是那些有一定资历和相当权威的人才能担任,要“以庶人年五十以上,并勋官及停家职资有若干用者为之”,以保证有效地执行任务。
  水子,《唐开元二十二年西州都督府致游奕首领骨逻拂斯关文为计会定人行水浇溉事》中有“一水子专领人勾当”。《唐残牒为高昌县差水子事》记“下高昌县为差水子一人处分讫申事” 。可见水子也是高昌当地水利灌溉事务中的基层常设人员,张泽咸认为“水子应是西州水官的下属吏员”。水子应该是做些很具体的关于水利的事务。
  水利老人,文书《唐城南营小水田家牒稿为举老人董思举检校取水事》中记载了关于水利老人的活动。为了维护用水的公平,尤其是那些非渠水、自然形成的坑内水,就需要民众共同推举一个识水务、秉性耿直的老人来主持。
  
  二、西州水渠的管理
  (一)西州农田灌溉制度
  西州所依据的中央水利立法是唐开元二十五年(737)的修订本《水部式》。《水部式》规定:“不得当渠造堰。听于上流势高之处为斗门引取。其傍支渠有地高水下须临时踅堰灌溉者听之。凡浇田皆仰预知顷亩,依次取用。水遍,即令闭塞,务使均普,不得偏并。”基本精神是按照田亩面积平均用水。
  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是经验的多年积累,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的不同,使得每个灌区有自己独特的灌溉制度。“承前已(以)来,故老相传,用为法则。”沙州和西州在自然条件上有极大的相似性,尽管我们在西州还没有见到类似于沙州《敦煌水渠》这样详尽的地方灌溉制度,但依据《水部式》,在西州实行轮灌是肯定无疑的。
  每到灌溉时节,渠长就会按计划分配用水,即“至浇田之时,专知节水多少”。正如其他法律一样,古代的水法也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它必须与封建的经济基础相适应,并为经济基础服务。这就避免不了豪强富户抢夺水源的事件发生,如《唐城南营小水田家牒稿为举老人董思举检校取水事 》所记载,富户人力多,可以重浇三回,而贫者和孤独之家用水则无水源保证。为了维护其统治,防止水纠纷的发生,封建统治者在水利方面也有一些民主做法,如民众推举“性直清平,谙识水利”的董思举担任检校人,其措施是“立一牌榜,水次到转牌看名用水,庶得无漏。如有不依次第取水用者,请罚车牛一道远使。如无车牛家,罚单功一月驱使”。水牌榜是用水次序的规定,如有违反,将按共同订立的罚则予以严厉处罚。
  唐代对于故意毁坏堤坝、水渠的行为,处罚相当严厉。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在很多田契文书中有“渠破水过,仰耕田人”的规定。一方面是由于西州特殊的地理环境,另一方面是为了杜绝耕田人偷水,故意毁坏水渠的行为。租田者为了免除责任,不得不做如此规定。在西州还有因水而罚钱的事例。
  唐代为了更好地发展农业,对农田水利的灌溉极为重视,甚至将其作为考核官员政绩的标准之一。《水部式》明文规定:“若用水得所,田畴丰殖,及用水不平,并虚弃水利者,年终录为功过附考。”
  (二)西州水渠的维修
  唐代水渠维修分为定期和非定期两种。“近河及大水有堤防之处,刺史、县令以时检校。若须修理,每秋收讫,量功多少,差人夫修理。若暴雨汛溢损坏堤防交为人患者,先即修营,不拘时限。”可见唐朝对水利的维修是相当重视的。为了保证水利设施修缮能够正常进行,政府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条例。《唐律疏议》明文规定:“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 , 主司杖七十。”
  唐代西州统治者非常重视水利,主要体现为兴修水利设施和维修水利设施。当然,兴修、维修水利也少不了民众的参与。“河西诸州用水溉田,其州、县、府、镇官人公廨田及职田,计营田须亩,共百姓均出人功,同修渠、堰。若田多水少,亦准百姓量减少营。”由上文所引文书《唐开元二十二年西州高昌县申西州都督府牒为差人夫修堤堰事 》可知,参与修堰的除了普通农民,还有群牧、庄坞、夷胡户。如此众多的人,而且是各行各业、不同民族的人都涉及到这个水利设施的修缮,足见政府、当地居民对水利维修的重视。
  西州在历史上是典型的绿洲农业区,水利是农业发展的根本,为了不使其水利荒废,以致沙漠化,就需要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来保证水利的延续。唐代在西州实行了中央由都水监和水部郎监督管理,地方由西州都督府具体节管水利事务,设立基层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为了保证用水公平,减少用水纠纷,使灌溉能够正常进行,西州主要依据中央制定的水利法规《水部式》以及民间依据历史习惯制定的灌溉管理章程。水利设施需要修缮以保证其正常使用,西州水利设施在官府的组织下施行定期和非定期的维修。正是由于唐代西州制定了合理的灌溉条例和施行了严格的管理制度,才使得这块绿洲农业能够持续发展。
  
  [注释]
  明•沈问:《吴江水考》卷5,光绪黄象曦增辑本。
  王晓晖:《西州水利利益圈与西州社会》,《西域研究》,2009年第2期。
  孙晓林:《唐西州高昌县的水渠及其使用、管理》,见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后晋•刘昀:《旧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版。
  《水部式》,见郑炳林《敦煌地理文书汇辑校注》,甘肃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
  唐长孺:《吐鲁番出土文书》,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
  李方:《唐西州户曹参军编年考证》,《敦煌学辑刊》,1997年第2期。
  荣新江、李肖、孟宪实:《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中华书局2008年版。
  转引王晓晖:《西州水利利益圈与西州社会西域研究》,2009年版。
  日•周藤吉之:《佃人文书 の研究 4�4�唐代前期 の佃人制》,转引自《西域文化研究》,1959年总第2期。
  唐•李隆基:《大唐六典》,三秦出版社1991年版。
  张泽咸:《汉唐间西域地区的农牧生产述略》,转引自荣新江《唐研究》,第4卷。
  周魁一:《水部式与唐代的农田水利管理》,《历史地理》,1986年第4期。
  《敦煌水渠》,转引自郑炳林《敦煌地理文书汇辑校注》,甘肃教育出版社1983年版。
  唐•长孙无忌著、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杂律》,卷27,中华书局199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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