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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米计费_德邦物流怎么计费

发布时间:2019-02-11 04:31:43 影响了:

     近些年,就重型货车道路使用税征收体系的创建和完善一事,瑞典一直进行着不懈的努力。特别是一项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以行程计费的货车征税草案,由于其在北部偏远地区的适用性有待研究,瑞典国会给予了特别保留。2006年 5月,在几年的调查研究之后,瑞典国会通过了一项税收法案,即在全国对重型货车实施以行程计费的征税体系。然而,这一工作至今仍处于初期阶段。因为,一方面瑞典政府部门试图把其纳入国家相关法规体系,另一方面确保符合欧盟互通性原则。
  事实上,早在1972年开始,外部成本内在化成为瑞典运输政策的一个关键要素。2002年,当政府成立调研组开始对整个道路和车辆税收体系进行审查时,这已成为其中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2004年,调研组向政府递交了最终提案。其中,它建议引入以行程计费的重型货车征税体系。在做了进一步调查并举行全国听证会之后,瑞典政府于2006年5月向国会提交了一项议案。最终取得了通过,只是保留了一点:必须证明以行程计费在某些地区(如瑞典北部偏远地区)或某些行业(如林业)不会带来任何不良后果。
  瑞典政府制定这一体系遵循的要求首推外部成本内在化的原则。这一法案如最终确立,将涵盖境内所有公共道路(极小的例外)和部分私有道路。它将刺激高等优质道路的广泛修建,例如通过对公路征收相对较低的税费,而对次一级道路征税则高一些。它涉及了境内外所有最大载重超过3.5吨的车辆。具体措施又依车辆的不同特性而定,鼓励使用环保节能型货车。另外,考虑到一天中不同的时段,也将有相应区别,如高峰时段税费也会提高。
  与其他国家(如德国、奥地利、瑞士)正在施行的同类法案相比,其最重要的一点便是囊括了整个公路网,这给监控系统的建立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事实上,瑞典的这项法案与英国货车道路使用收费条例(LRUC)中的规定很相似。LRUC于2005年中废止,代之以更全面的国家道路收费法。
  除了这些要求,瑞典政府力求法案与现有的或已拟定的道路收费条例相一致。其中,瑞典-丹麦-挪威三国互通协议(NorITS)尤其重要, 按照这一协议,所有以DSRC(专用短程通信技术)为基础的征费法规在这三国互相适用。此外,也必须考虑与欧洲互通性原则相关的章程(据EFC2004指示第52部分)保持一致。
  
  概念性方案的设定
  “概念性方案的设定”这一标题意在表明这些规程倾向于概念化,而非具体操作。对此,有两个原因。首先,这一体系预计在2011―2012年生效,研究小组认为,期间这些年技术上将有重大发展,包括伽利略体系的施行和3G亦或4G电池网路系统的广泛应用。鉴于此,在近四、五年内对可能应用的新技术加以某种限制是不明智的。其次,在他们看来,这一体系应基于其功能规范而非技术规范层面。技术要求首先遵循互通性原则和其他道路使用收费条例以及法规(如操控规程)不相冲突。
  另一方面,研究小组相信,有关政府部门应当让公众知道,究竟何谓真正成熟完善的法规体系。这一思想同样体现在英国LRUC条例中,总之“概念性方案的设定”将进一步向技术层面展开。
  
  体系的特点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概念性方案的设定”这项工作最近刚刚开始,正在对大量细节进行讨论和论证。有些方面,例如执行者的自觉性、体系的安全性以及互通性等,还需要进一步解决。因此,这一体系尚处于构思创建阶段,还未最终确立。
  
  境内车辆
  体系规定除了重型货车,对一些主要用于地方交通运输的小型车辆也同样有效。在瑞典,人们普遍认为有必要为境内车辆提供简易的车载系统。这个系统的运行基于“瘦客户端”(源于计算机的一种应用程序,能够高效地解决一些部署和可管理性问题)设想,即它的功能仅限于记录和通报车辆行驶情况。
  由于正常情况下GNSS模块(定位和计时装置)具备一定标准性,调研组通过一个可靠的行驶记录器来保障系统的安全。为此,可以设计一种高内存的IC卡,在安全环境下能读取车辆编码和特性。过后,通过电池通讯系统把这些信息(主要是行驶数据,以便据此收费)直接传输到征费处(如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接着进行地图核对、税额计算等。同时,按要求“瘦客户”车载系统将装配微波DSRC。此举遵循ISO14906标准,便于地方性征费以及与其监控系统及时联络。
  
  欧洲电子征费服务网车辆
  对于瑞典跨境运输车辆(大概占车辆总数的10%),将按境外车辆对待。它们可以与欧洲电子征费服务的任何供应方签订互通性合同,使用欧洲统一的车载系统。
  为了减轻征费系统的工作负荷,研究组希望借助欧洲电子征费服务网和车载系统把相关信息传送到服务的供应方,而非直接到达收费处。不过,供应方必须保证其设备在瑞典任何地区都可以正常运转,而且应该符合瑞典监控系统的要求。
  
  ARENA―全国示范点
  这一全国性的道路使用税征收体系的实施,必将给瑞典各界带来巨大震动。因此,有必要平衡国内各行业之间以及瑞典和欧洲其他国家之间不同的利益目标。同时,还应处理好那些装备了其它国家的车载系统的车辆,和那些无名的欧洲电子征费服务设备制造商。这意味着,与现行收费运作模式的职责部门同行相比,调研组面对的是一个无限活动的目标,可谓任重道远。
  为了应对这种状况,瑞典各界代表组成了一个办事机构ARENA,来协调这一体系运行中的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其顺利实施。除了推进“概念性方案的设定”这项工作,ARENA正筹备在瑞典南部建立一个技术性的示范点。它有三个主要目的。第一,演示征税体系中体现的社会各界(如运输业者、工业、公众等)的基本行为准则。第二,进行互通性试验,确保别国的器材设备在本国道路征税环境里有效运转。第三,允许在征费处界面之外,设备进行独立检测和确认。
  ARENA有望在2008-2009年开始实际运作。瑞典期待着在这一领域与欧洲其他国家建立合作,以在欧盟第七框架计划下形成一项联合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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