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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视域内的生命尊严】 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19-03-30 04:20:51 影响了:

  摘要:“生命尊严”是当今时代最为关键的道德语词之一。然而,生命尊严缘自何处,生命尊严的实质是什么,生命尊严在法制完备的今天社会的处境如何,当权者如何让我们更有尊严的活着,却是我们疏于省思、甚至遗忘的问题。通过对尊严的理解,进而反思生命尊严历史渊源与当代境遇。
  关键词:生命尊严 平等 权利 规范 价值观
  中图分类号:B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2)O8-0015-01
  一天,我乘坐公交车路过某一站牌,透过车窗看见一个年轻斯文的男孩,从路边的垃圾桶里掏饮料瓶,放进手中方便袋里。猛然间,心头一阵酸属。他为什么没有工作?社会尊重他了吗?今天的社会体现了它的终极关怀-生命的尊严了吗?
  生命尊严理应与生命同存
  “尊严”仅从字面上解释,就是尊贵和庄严,同时也是指一种令人尊敬、令人敬畏、独立而不可侵犯的身份或地位。① 什么是生命尊严?以最通俗的说法,就是一个人有尊严地活着,享受做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与他人平等的权利。伦理学视域内的生命尊严,是最起码的一个社会对生命个体-人的敬仰,对生命个体-人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并保证其予以实施。
  《世界人权宣言》曰:“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的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 “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宣言特别强调: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今天,保障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历经了四次修改,用国家法律制度捍卫了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②每一生命的诞生,尊严就赋予其内,成为生命的内在价值,因此只要具有生命存在的个体,都具有生命尊严。在奴隶社会中,奴隶完全是奴隶主私有财产,成为奴隶主的压迫对象和劳动工具,、生命毫无尊严可言。接着人类依次经历了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在长期的实践中,人们认识到生命的宝贵,于是不断的解释生命,挖掘生命的内涵;于是人们不断地同自身及外界各种矛盾作斗争,人类历史正是一部人权不断完善的历史,正是一部寻求生命尊严的历史。
  2004年,我国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
  生命的尊严在今天依然是问题
  人类文明进化至今,法制日趋完备的今天,讽刺的是,生命的尊严甚至却是个大问题。各种漠视生命、侵犯尊严的现象在今天不胜枚举。
  矿难频发、食品安全问题、执法侵权、医疗事故,社会已经麻木不仁:他们漠视个体的尊严,即个体生命的人格与价值,不把人当作目的而视为达到目的的手段,为达至某个体或群体的利益目标,无情地残害其他个体生命,坦然地制造和面对他人的痛苦。
  药家鑫***是典型的当代中国人对生命的漠视。受过良好教育的药家鑫开车撞到被害人之后,他没有想到第一时间去拯救被害人的生命,而是用手中的**,一刀一刀夺去他人的生命。有很多人替药家鑫字辩解的理由,然而他们忘了一点:任何人没有资格剥夺他人的生命,践踏他人的尊严。
  这些说到底就是漠视生命、侵犯尊严。
  宪法赋予公民人人平等。可是又有多少百姓能真正享有机会平等呢?文章开头的例子,这年轻人难道就不期待拥有一份体面的工作?是谁剥夺了他们。有趣的是,今年的河北邯郸市县级领导换届中,29岁的闫宁出任馆陶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此迅速成为人们的焦点。百姓猜的最多就是,闫宁背后有政治家族背景。真假不说,我们看到的是,百姓对政府的严重不信任!
  公正,是人类最重要的道德。没有公正,何来人与人的平等?何来人的生命尊严?平等是最重要的公正,任何一个社会,如果它是公平的、正义的,那么,在这种社会里,只要有一个人不能吃饱、没有享受到人权,那么,任何人,不管他的贡献有多大,便都不应该吃好,不应该享有非基本权利。
  不公正,不平等,说到底就是生命的不平等,尊严的践踏。
  如何让我们生活得更有尊严
  首先,应当在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建立一种规范性伦理关系。所谓“规范性”,是指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应当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并有相应的契约关系作保障。③我国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其次,推行社会核心价值观的教育。这真是我们所欠缺的,也是我们的重点。
  在平等、公正、民主等现代人文理念的基础上,告诉人们什么是责任、感恩、美德、关爱,明辨善与恶。“自己活也让别人活”,从而每个人都能像尊重自己的生命意志一样尊重他人的生命意志,维护自己的生命尊严一样维护他人的生命尊严。
  外在的社会法制规范和主体内在情感自我约束的双重作用下,人才有可能摆脱自私的利己主义情感,自觉、主动地关心他人的生存和命运,不再私利和贪欲伤害和毁灭他人的生命。每一个当权者不再视自己为人民意志的体现者和仲裁者,而是人民意志的真正执行者,在行使自己权力的过程中,充分考虑每一个个体生命的权利、每一个个体生命的发展、每一个个体生命的价值。如此,一个与和谐社会相匹配的生命价值观才能深深根植与我们民族的精神世界。
  只有当我们把自己的生命托付给一种视生命为最高价值的社会时,我们的生命才有了最可靠的保障,生活在共和国土地上的每一个公民才能够都过得上有尊严的生活。
  
  参考文献:
  [1]廖申白编.伦理学概论[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王海明著.新伦理学[M].商务印书馆
  [3]樊杰编.伦理学研究[M].东南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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