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发言稿 > 对团员执行团纪处分必须贯彻教育的精神和采取严肃与慎重的态度|对团员执行团纪处分的时间
 

对团员执行团纪处分必须贯彻教育的精神和采取严肃与慎重的态度|对团员执行团纪处分的时间

发布时间:2019-04-10 04:33:49 影响了:

  一  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青年团员的称号是光荣的,但就每个团员本身来说,并不都是也不可能都是没有缺点的人。在千余万名青年团员中,不仅有许多人存在着大大小小的缺点,而且也难免经常有个别人犯些大大小小的错误。因此,正确地处理犯有错误的团员,并通过具体事例对他们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的教育,帮助他们克服缺点和修正错误,就成为巩固团的组织纪律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在这方面,过去各级团的组织特别是团的基层组织曾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还存在着一些缺点。
  根据已有的材料,在青年团的各级领导机关收到团员和青年群众的来信中,团员的申诉信一般都占百分之三十以上,在个别省市竟达百分之五十左右。团员申诉信件多,一方面反映了国内的民主空气在逐渐上升,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团组织对团员执行纪律处分的工作中是存在着一些问题的。从对团员的申诉进行调查处理的结果来看,一般情况是:减轻处分者占百分之二十左右,撤销原处分决定和免予处分者占百分之十左右;即是说,原处分决定有百分之二十左右是过重的,不够正确的,有百分之十左右是根本错误的。例如:其中有因工作负担过重影响了家庭生活而工作消极被开除团籍者,有女团员因受家庭的限制不能经常参加团的会议而被开除团籍者,也有仅仅因被怀疑偷了别人的东西而被开除团籍者;甚至还有因遭受反革命分子的陷害及个别领导干部的打击报复而被开除团籍者。这些处理显然都是不对的。
  同时,在团的某些基层组织中,对于个别犯了严重错误的团员,应该给予组织处分而未处分的放任现象也是存在的。
  此外,在处分团员的手续和方式上也存在着较严重的缺点。例如处分团员不经团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或不准被处分者参加会议,或准其参加会议不准其提出申辩;对犯错误者的批评,往往缺乏实事求是的精神和耐心诚恳的态度,不能以理服人,使其自觉地认识自己的错误等。
  以上事实,说明团的基层组织和部分的县、区组织,在对团员执行纪律处分或批准对团员的处分时,贯彻教育的精神和采取严肃与慎重的态度是不够的。
  二
  为了纠正上述缺点,提高团的纪律的严肃性,今后团的组织对犯错误的团员执行纪律处分,应切实遵守团章所规定的原则,即:“团的组织对团员的一切处分的目的,是为了严肃团纪,教育团员和青年。各级团的组织在决定和批准
  关于团员的处分特别是开除团籍的处分时,应保持应有的严肃与慎重,允许被处分者参加会议,仔细听取其意见。被处分者,如对其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提出申辩和上诉,团的组织对被处分者的申辩应该仔细地考虑并加以复议,对被处分者的上诉书应该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凡团员不执行党和团的决议及违犯团章者,均应视具体清况,予以应得的处分。但这种处分必须是为着保证团的组织的纯洁与巩固,为着教育犯错误者本人及全体团员和广大青年,而不能为了其它任何目的。对犯了错误的团员应该受到处分者而不给处分,是不对的;这样就会纵容了错误的发展,在群众中造成很不好的影响,其结果不但不利于团的组织,而且也害了犯错误者本人。与此相反,对犯错误的团员处分过重,甚至把本来不应访开除团籍者也开除团籍,同样也是错误的;这样违背了从教育出发的原则,就必然会在团员和青年中造成不良影响,因而不但不能达到教育的目的,且往往造成或可能造成相反的结果。
  对犯错误的团员执行纪律处分,特别是开除其团籍,是一件关系着团的组织建设和团员个人前途的严肃的工作,团的组织在进行这一工作时,应采取认真负责的精神,既要保持掌握原则的严肃性,又要保持慎重地考虑问题和决定问题的态度。对犯错误的团员处分过严或过宽都是不对的,应作到或尽量作到“恰如其分”。当然作到这一点并不是很容易的,但只要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是可以作到也应该作到的。
  团员犯错误的情况是具体的复杂的。如在犯错误者本人方面,有的是品质不好,有的是认识问题,有的是有意的行动,有的是不自觉地犯了错误,有的是偶而一次错误,有的是屡教不改,带有一贯性的错误;在错误的性质和程度上,有的是政治立场上的错误,有的是组织问题上的错误,有的是违犯了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团的决议的错误,有的是工作和生活作风上的毛病,有的错误是给党与团在群众中的影响造成了严重损害,有的错误对党与团的损害则尚不到如此严重的地步;在对错误所采取的态度上,有的是能自觉地承认错误、检讨错误和决心改正错误,有的是隐瞒和坚持错误,等等。因此,团的组织在决定对犯错误的团员的组织处分时,事先应加以研究和分析,要区别不同情况,如此才能作出适当的处分决定。上级团委在批准下级团组织处分团员的决定时,亦应弄清全面情况,不要马虎从事。
  凡开除团员的团籍,应经团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团委批准,团支部委员会不应擅自决定。团支部大会在讨论对犯错误的团员的处分时。应吸收其本人参加会议,并允许其提出申辩。被处分者对所受的处分如不同意,可向上级团委直至团中央提出申诉。这些都是团员在团内应享有的权利,是不得违背的原则;切实执行这一原则,对正确地执行团的纪律具有重要的意义。团的组织在接到团员的这种申诉书之后,应迅速向其上诉之团委转递;扣压团员的申诉书是不对的,有意地对申诉者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更是严重的错误,是团的纪律所不容许的。
  对犯错误的团员的处理,应着重启发他们的思想自觉,使其进行自我检讨。在此基础之上,对他们的错误予以恰当的批判,并指出改正错误的方向和办法,以便使他们能彻底认识和改正自己的错误。对犯错误的团员执行纪律处分是具有实际教育意义的,领导上应善于通过这种实际,对团员进行组织性和纪律性的教育,并应尽可能地通过对犯错误的团员的处理,对青年群众进行适当的教育,以挽回由于团员的错误行为而在群众中造成的不良影响。
  但在对犯错误的团员执行纪律处分的时候,必须注意把对一般犯错误的团员和混进团内的破坏分子加以区别。对于混进团内的个别破坏分子,不是教育改造的问题,而是必须坚决清洗他们出团;对于因蜕化变质而不可救药的分子,亦应采取清洗的方针。如果不这样作,就难以保证团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这是团的组织建设上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忽视这一点,是要犯错误的。
  三
  团员的自觉性是巩固团的组织与纪律的基础;提高团员的自觉性,使他们少犯错误和不犯错误,模范地执行党的政策,遵守国家的法令,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团的组织决议,是增强团的组织性和纪律性的最基本的方法。因此,团的组织除对犯有错误的团邑必须予以正确的处理外,更重要的是必须经常注意对团员进行组织性和纪律性的教育,并健全团内的民主生活,以便更充分地发挥团员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同时,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本着“惩前毖后”的方针和“治病救人”的态度,不断地揭发和纠正团员中的缺点及错误,特别是各种违犯党和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错误,使得每个犯有缺点或错误的团员,不致于因得不到组织的帮助而发展到极为严重甚至不可救药的地步。财团员采取平时不教育,发现了缺点不批评,等缺点发展得严重了,才“算总账”的态度,是不正确的;那种认为只以单纯组织手段去处罚犯错误的团员,甚至认为只要把他们清洗出团,就可以保证团的组织的纯洁与巩固的观点也是错误的,均应纠正。
  如以团的组织既能从教育的精神出发和采取严肃与慎重的态度,正确地处理犯有错误的团员,又能从积极的方面着手,加强对团员的教育,并把二者密切结合起来,那末团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必将大大增强,团的战斗力也会随之有所提高。

猜你想看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8 - 2022 版权所有 职场范文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案号:沪ICP备18009755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