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保障我国人民创造社会主义的幸福生活_社会主义自由幸福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公布,是我国人民也是全国青年政治生活中的一椿大事。宪法的制定和颁布,关系着我们国家的发展方向,关系着每一个公民的生活和工作,关系着我们青年的未来。宪法草案反映了我国的人民民主制度和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愿望。人民民主制度和建设社会主义社会是互相作用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是人民民主的物质基础;而人民民主制度则推动和保障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建设。正是从这些方面表明了我们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我们的宪法草案不仅记录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革命的胜利成果,巩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民主建政、社会改革、经济文化事业恢复和发展的新胜利,而且反映了广大人民建设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人民的这一愿望将规定为法律,把它固定下来变成为国家的总任务。我们的宪法草案还具体地规定了在过渡时期国家实现社会主义的基本途径,记录了为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社会而奋斗的内外条件。因此,毫无疑问的,我们的宪法,不仅是人民革命胜利的总结,它是推动和保障我国人民创造幸福繁荣的社会主义新生活的强有力的武器,是中国人民为实现社会主义面奋斗的决心书,也是我国人民为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战斗纲领。
宪法草案记绿了中国人民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决心
当中国人民伟大的民主革命取得决定性的胜利以后,一九四九年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和制定共同纲领的时候,我们还不可能在共同纲领中明确地写上建设社会主义社会。当时,周恩来同志在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起草的经过和纲领的特点的报告中,曾经说:“总纲讨论中,曾有一种意见,以为我们既然承认新民主主义是一个过渡性质的阶段,一定要向更高级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发展,因此总纲中就应该明确地把这个前途规定出来。筹备会讨论中,大家认为这个前途是肯定的,毫无疑问的,但应该经过解释、宣传、特别是实践来证明给全国人民看,只有全国人民在自己的实践中认识到这是唯心的最好的前途,才会真正承认它,而且愿意全心全意为它而奋斗。所以现在暂时不写出来,不是否定它,而是更加郑重地看待它。”共同纲领起了我国临时宪法的作用。将近五年来,国家建设中的辉煌成就,证明了共同纲领的正确。可是将近五年来,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和广大人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面貌的改变,已经出现了完全新的情况。当各种社会民主改革已经完成,国家经济完全恢复之后,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已成为全国人民的迫切愿望了,实践愈益表明逐步改造分散的、落后的个体农业手工业的迫切需要,也愈益表明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必要。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的性质,这是客观的法则,实践已经清楚表明,旧的生产关照已经严重妨害生产力的发展,必须逐步加以改变。正是从这里,广大人民日益认识只有实现社会主义,才是人民幸福的最根本的途径。一九五三年十月中国共产党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建设社会主义的目标,不到半年时间,就获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这就说明人民已经从实践中认识了社会主义是自己唯一的最好的前途。将近五年前,在共同纲领中暂时不能写上的社会主义前途,现在在宪法草案中规定了,这是人民的胜利,这是历史车轮前进的记录,也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壮大、阶级力量对比有了变化的显著表现。工人阶级的意志已经变成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并且经过宪法的制定将变成为全国人民共同遵守的法律。
社会主义,这个动人心魄的名词,在伟大的苏联在地球上诞生以前很长的时期,仅仅还是一种理论,一种学说。现在,苏联巳经完成了社会主义建设,各人民民主国家正在努力从事社会主义建设。我们伟大的中国人民,现在也以自己的意志、立法和行动来为创造憧憬已久的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而奋斗了。这个社会正如斯大林同志曾经用很明白的话说过的:“在我们的工厂里是没有资本家而进行工作的,由人民中间出身的人领导着工作。这在我们这里也就叫做事实上的社会主义。在我们的田场上是没有地主,没有富农,而由农业劳动者进行工作的,由人民中间出身的人领导着工作。这在我们这里,也就叫做日常生活中的社会主义。这在我们这里,也就叫做社会主义的自由生活。”我们所为之奋斗的正是创造这样的生活,它将最后标志着:人剥削人的制度的废除,失业和贫困的消灭,人民的物质福利和文化生活的不断上升。它标志着劳动成为最光荣最豪迈的事业。它将使每一个社会成员认识到在为自己和同自己一样的劳动者所组成的社会而工作,认识到自己是这个社会的最宝贵的一员。是国家一切财产的主人。在每一个人的面前展开充分发射自己创造力和才能的无限宽广的道路和机会。
宪法草案反映了我国过渡时期的特点和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具体道路宪法草案具体反映了国家过渡时期的特点,它指出了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具体道路和基本政策。
宪法草案的序言中指出:从中苏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宪法草案根据中国实际情沉,对现在存在的四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
合作社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政策措施。对于全民所有制的国营经济,宪法草案规定,这是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宪法草案规定了逐步改变个体劳动者的所有制为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的原则;规定了国家保护合作社的财产,鼓励和指导合作社经济的发展,肯定了以发展生产合作为改造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的主要道路。宪法草案总结了目前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的经验,指出了劳动群众的半社会主义的部分集体所有制(如目前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徵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组织农民、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个体劳动者走向完全集体所有制(即是取消入股的生产资料报酬,完全实行按劳取酬的生产合作社)的过渡形式。宪法草案规定了利用、限制、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政策,规定了鼓励和指导他们转变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之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划并以国家资本主义形式为改造资本家所有制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重要步骤,逐步实现以全民所有制来代替资本家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的根本问题,是改变所有制的问题。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取消一切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而以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和劳动人民的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去代替它,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础。有一些人说:既然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是我们的目标,为什么宪法草案上还要规定依法保护个体劳动者和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所有权?宪法草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特别的第十条的规定,一面依法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一面又规定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这样是否矛盾?这些疑问,是由于不了解过渡时期特点的结果。逐步过渡就不是立即变革,就必须从现状出发,就必须从实际出发。既然生产资料私有制是不能马上用公有制去代替它,那就必然有依法保护的必要,这是一个方面,宪法应该记录这一方面;但更重要的是宪法必须同时记录对各种生产资料私有制加以改造的一方面,不这样就不能建成社会主义。既要依法保护,又要加以改造,这正是过渡时期的特点。我们的宪法草案体现了实现社会主义消灭剥削制度是不可动摇的原则,但是实现的方法步骤,则需要根据中国政治经济的特点,作不同的灵活的规定,而所有一切灵活规定都是为了更有利于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