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军服演变 中国国民党中常会与中政会关系发展演变述论:1924—1928
【内容摘要】中常会和中政会是国民党中央决策系统中的两大重要机构,中常会是中央执行委员会闭会后的常设机关,是国民党党务的最高决策和执行机构;中政会是国民党中央特设的一个政治机关,具体掌理政务。二者同对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但是地位不同,其关系亦不断发展变化。
【关键词】中国国民党党国体制 中央常务委员会 中央政治委员会(中央政治会议)
中图分类号:K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106(2012)02-0127-04
中国国民党在大陆统治时期,实行“党国”体制,采用“党在国上”,“以党治国”的方式,国民党中央设立了重要机构——中央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常会”)和中央政治委员会(会议)(以下均简称“中政会”),具体掌理党政事务。在以往史学界的研究中,多侧重于中政会,部分提及到了二者的关系,然而在训政正式实施之前,二者的关系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由合作到明确分工,最后才逐渐形成一种隶属关系。
一、中常会与中政会的由来
1924年中国国民党改组时,虽然仿行苏俄体制,采用委员制,以全国代表大会为党的最高权力机关,闭会后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但是也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中国国民党总章》中增加了“总理”一章,“本党以创行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之孙先生为总理……总理为全国代表大会之主席;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主席;总理对于全国代表大会之议决,有交复议之权;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有最后决定之权”。这表明当时总理在党内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此时中常会尚未成立,而是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互选常务委员三人,组织秘书处执行日常党务”,随着国民革命形势的发展,鲍罗廷向孙中山建议:“国内政治形势复杂多变,而由41人组成的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对一些政治上的重大事件,往往不能及时做出反应,以表明自己的立场和主张,因而难以发挥政治领导作用,有必要组织—个人数更少、更核心的最高权力机构”,孙中山遂决定仿行苏俄,设立中央政治委员会。1924年7月11日,中央政治委员会在孙中山亲自主持下举行第一次会议,中央政治委员会正式设立。孙中山亲自指派胡汉民、汪精卫、廖仲恺、谭平山、瞿秋白、伍朝枢、邵元冲、戴季陶8人为政治委员会委员,鲍罗廷为高等顾问,他本人以总理身份兼任主席,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正式创立。
对中政会如何行使职权这个问题,1924年7月14日,胡汉民向中央执行委员会第43次会议提出政治委员会对中央执行委员会权限案,获得通过,“关于党务,对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按照性质于事前报告或事后请求追认;关于政治外交问题,由总理或大元帅决定办理”。可以说中政会兼涉党政事物,由于孙中山身为国民党总理,中政会和中执会均得听命于总理,各项重大议决案最后决定之权在党魁之手,国民党党政没有明确分工。
孙中山逝世后,国民党内胡汉民和汪精卫之间的权力争夺随之而起,而“鲍罗廷在国民党内的权力和地位日隆。他以中央政治委员会高等顾问的身份,运用其高超的政治手腕,在广州几乎一言九鼎”,中政会也成为双方争夺的焦点,结果汪精卫获胜。
由于党内没有合适的党魁继承人,加之秘书处不能适应党务发展的需要,1926年国民党“二大”决议设立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管党务事宜,实际上中常会取代了总理职权,采用委员合议决策的体制,与此同时,中政会改制成为国民党中央的一个常设的决策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遇必要时,得设特种委员会《如政治委员会等》”。1月23日,二届一中全会通过了《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委员会组织条例》,首次明确规定了中政会的性质、地位和组织构成。该条例规定:“政治委员会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特设之政治指导机关。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负其责任;政治委员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推任之”并推举汪精卫、谭延闯、胡汉民、蒋介石、伍朝枢、孙科、谭平山、朱培德、宋子文9人为中政会正式委员,陈公博等4人为中政会候补委员,汪精卫为中政会主席。这样。在法理上将中政会正式确定为常设机关,中政会的职权得以确定。同次会议推汪精卫、谭延闾、谭平山、蒋介石、林祖涵、胡汉民、陈公博、甘乃光、杨匏安9人为常务委员会委员。其中汪精卫、谭延闽、胡汉民、蒋介石、谭平山5人既是中政会委员也是中常会委员。
在中常会正式成立之前,中政会的地位显赫,兼管党政事务,对中央执行委员会及总理负责。中常会成立之后,中政会的职权及地位厘定。中常会主管国民党党务,而中政会则是政治指导机关。此后二者的关系一度发展变化。
二、国民革命中的分与合
但是国民党内的斗争并没有停息,跻身中央的蒋介石随后集党政军大权于一身,中山舰事件后,随提出整理党务案,国民党中央党部权力集中,“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因革命发展之需要,暂设本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一人”,并要求中政会与中常会合开中央政治会议。1926年7月6日,出师北伐前夕,中央执行委员会临时会议决议“政治委员会原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种委员会,不宜独立于中央执行委员会之外,故嗣后应于每星期与常务委员会同开会议一次”。
7月13日,在中常会第40次会议上,主席提出请规定召开政治会议日期案,常会决议,“嗣后本会会期定为星期二为常务委员会议,星期四为政治会议,星期六为常务委员会及各部部长监察委员之联席会议”。会议推举汪精卫、谭延闽、蒋介石、胡汉民、甘乃光、陈公博等21人为新的政治会议委员,蒋介石为主席,由谭延闽代理。
中央常务委员除杨匏安之外,均为政治会议委员,中央政治委员会停开,二者合开的会议定名为“中央政治会议”,“其意义在将中央常务委员会与政治委员会合并为一”共同决定党政大计。而中央常务会议与常务委员会及各部部长监察委员之联席会议也在单独召开,说明此时中常会地位的回复,中央常务委员可以参加中政会的会议,而中央政治会议委员则不能参加中常会会议。
在此后迁都之争中,蒋介石利用滞留在南昌的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同武汉的国民党中央临时联席会议相抗衡。为打破蒋介石对国民党中央的控制,1927年3月在武汉召开的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统一党的领导机关决议案》,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对于党务、政治、军事行使最终决议权。”该决议案恢复了中央政治委员会的名义,“政治委员会,以常务委员全体委员及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之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候补中央执行委员六人组织之”,并对其职权做了限制,“对于政治问题的各项决议须交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指导国民政府执行”。此次会议还修正政治委员会及分会组织条例,“政治委员会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下之最高政治指导机关,对于政治问题议决后,交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指导国民政府执行之”,限制中央政治会议过去权力的膨胀。徐谦在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前举行的提案审查委员会中说:“…政治会议决定须交常务会议,虽然常务委员同时列席政治会议,但仍有最后决定权。因此,将常务委员会为统一党的领导机关,不致有与政治会议变成两头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