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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贫困生认定中的风险选择及对策] 上海民办高校风险保证金

发布时间:2019-06-17 03:50:16 影响了:

  【摘要】贫困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本文着重分析了高校贫困生认定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并对主要问题所引发的道德风险作出必要的分析,以期在分析的基础上健全认定体系,促进贫困生资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其道德属性。
  【关键词】高校;贫困生;认定;对策
  高等教育推行成本分担机制以及高等教育大众化程度以来,高校贫困生问题日益受到政府高度重视和社会普遍关注,从2007年起,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开始实行,国家每年投入近500亿用于贫困生资助。随着这批资金的投入,极大地缓解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的困境。但是,近年来在高校资助金评定中愈演愈烈的“伪贫困生”现象,给贫困生资助体系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在那些真正的贫困生丧失了受资助机会的同时,助长了一些伪贫困生相互攀比、钻空子的恶习。如何甄别真正的贫困生并给予及时恰当的帮助,成为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管理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高校贫困生认定存在的问题
  1.贫困生认定指标体系不完善
  高校在贫困生评定的办法上过于笼统,只从宏观层面上对贫困生的认定提出了指导性的原则和方向,宏观性太强,比较模糊,操作性不强,在资助工作中缺乏具体的指导。尤其是对于如何结合各高校自身实际,在实践操作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贫困生认定指标有待完善。
  2.贫困生信息缺乏动态调整
  贫困生评定应该是一个长期、渐进的动态调整过程,部分贫困生在受资助后,可能相对于其他未被评上的困难生来说,各方面情况会有所好转;而且先前非贫困的学生可能在求学期间,因家庭突发变故而成为贫困生。同时,部分混杂在贫困生队伍里的非贫困生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家会有更客观的评判。鉴于此,贫困生评定不反对短期认定,但必须贯彻在实践中渗透长期的动态调整。然而,据调查了解不少高校在贫困生的认定和管理过程中缺乏调整环节,或者是调整环节只存在于制度层面,而没有得到贯彻落实,致使资助资源利用的有效性降低。
  3.贫困生隐私保护难兼顾
  贫困生认定工作一般要对学生的家庭贫困情况和在校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排查摸底的基础上,经过班委会、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学工部门的逐级审查,然后根据贫困的不同程度和指标名额最终确定为贫困生或特困生。班委会一般是采取同学上台讲述自身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班级全体同学通过投票选举的方式来确定贫困生入围人选,然后再由全体班委和各宿舍同学代表组成评议小组共同表决,最后确定贫困生名单并上报。但这种公开评选的方式,导致在全班同学面前公开自己家庭秘密,似乎家庭隐私暴露得越多,让全班同学和评议小组知道困难情况越多,也许就能赢得更多同学的同情和怜悯,就能赢得贫困生资格更多的选票,这对自尊心较强的贫困生来而言,在心理上是不情愿接受的。一些自尊心极强的同学,可能会选择宁愿不要贫困生资助,也不去上台演讲。既要能做到掌握贫困生家庭真实情况,又要确实保护贫困生的个人隐私,这的确是贫困生认定过程中的棘手问题。
  4.贫困生名额分配难协调
  院校对于贫困生和特困生的名额基本都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院校学工部门没有从学校的大局出发做好各系贫困生比例的协调安排工作,而是采用简单地按学生人数分配贫困生指标的办法,将指标分解到各院(系),院(系)再分解到班。每个院(系)、每个班级中无论贫困学生比例的高低与否,有也只能有规定比例的学生能享受贫困生的资助。直接的后果就是有的班级贫困生相对比较集中,贫困生比例大,受名额的限制,真正的贫困生不能认定为贫困生,享受不到贫困生补助待遇;有的班级贫困生实际比例小,贫困生名额还有剩余,为了用完指标,只好放宽了贫困生认定的条件。院校如何来立足于全校一盘棋进行统筹协调,从各系、各班级学生贫困程度高低、比例大小的具体情况出发,对贫困生、特困生名额进行合理分配,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分配机制。
  二、贫困资助认定中的风险选择
  风险选择是存在于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一种道德现象,指代理人为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而采取不利于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在贫困生资助体系中,委托代理关系的主体为资助方、受助方、中介,具体为政府银行、贫困生、学校,这三者也是道德风险的主体。对于贫困生认定工作主要表现为学生家庭贫困认定的民政行政部门和学校作为学生贫困生认定的实施部门的道德风险。
  1.高校作为贫困生认定方的风险选择表现
  (1)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方面,高校虽然不是资助方,但是没有高校的支持和配合,这项政策就不能顺利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规定:“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然而高校领导层虽然普遍能够意识到资助工作的重要性,但在工作中往往还是以学校实际效益为重,对资助工作重视不够,从而影响了落实的效果。具体表现在:首先,高校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贫困生资助工作的部门)机构不健全。其次,人员配备不到位。以一个学生人数在2万余人的高校为例,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配备8名专职工作人员,而实际上同类高校仅配备了2-3名工作人员。同时,院系的配套资助管理体系也未跟上。在这种情况下学院很难再抽调出的人员专门从事学生资助工作。从校院两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来看,人手严重不足,工作人员经常是处在疲于奔命的状态,根本无暇对工作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总结,势必导致工作停留于表面化,难以创新和提高。
  (2)贫困生认定不准确。贫困生认定是资助工作的关键和核心所在,认定准确与否关系着能否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关系到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是否能够落实到真正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对学生的经济状况进行认定是一项相对比较困难的工作,为此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专门出台了《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对认定标准、认定工作的原则及程序做了详细规定。但是,有的高校根本没有落实。为了减少麻烦,不少高校仅凭学生持有生源地民政部开具的贫困证明就确定了其贫困学生资格,而这些证明有的学生一用就是4年,有的高校虽然要求通过学生班级民主评议,学院审查、推荐,学校复查确认等程序确认贫困生资格,但是因为一些管理人员及班主任老师的不负责任,使工作流于形式,没有落到实处,从而导致一些真正贫困的学生得不到有效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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