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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公平价格形成的机理分析:国际贸易自由和公平

发布时间:2019-06-19 04:34:23 影响了:

  本文以公平价格理论为基础,从交易平台制度公平、交易标的价值补偿公平、交易主体行为公平几个方面分析了国际贸易公平价格形成的机理,并对国际贸易公平价格的运行机制进行分析,最后得出了相应结论。
  [关键词]公平价格;价格机制;交易势力
  [中图分类号]F14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4-0080-04
  毕占天(1986-),女,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资源经济;杨群(1967-),男,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生,江西理工大学副教授,深圳市中金岭南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经济学。(江西南昌 330013)
  本文系江西省研究生创新专项资金项目、江西省教育厅资助项目、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江西有色金属企业跨国并购研究”(项目编号:YCl0A067)及“国际矿产品价格波动对江西矿产品贸易影响研究”(项目编号:YCl0A065)的研究成果之一。
  一、公平价格机制理论支点
  价格理论的核心为马歇尔的均衡市场价格,在这个均衡点上的价格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时点公平价格,它是缩小现实市场与完美市场之间差距的参照和标准。
  在马歇尔的理论框架下,均衡价格即为市场公平价格。在现实经济中,马歇尔的完美均衡,趋近于马歇尔均衡公平价格一定区间内的价格都往往并不能实现要以被看作是现实意义上的公平价格,可以被称作次优公平价格。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探索出一种能够调节资源产品价格,使其趋近于均衡价格,马歇尔均衡价格仅仅为供需平衡的一个时点价格,只体现了结果的公平,公平价格应当还包括起点和过程的公平,即在前提条件公平的基础上,在各项条件得到满足的过程中最终达到结果的公平。对某个非完全竞争市场而言,公平价格机制的形成、运行以及管理,主要通过交易平台制度公平、交易标的价值补偿以及交易主体行为公平几个方面来实现。
  (一)交易平台制度公平
  交易平台制度公平是指在交易活动中对交易方的交易行为进行约束规范,以达到保护交易主体正当合理利益的目的,是交易活动合理进行的制度保障,体现的是交易基本框架制度的公平。在本文的研究中,贸易交易平台的公平性主要通过交易制度及保障措施的公平度来考察,即制度的公平性。世界贸易组织交易平台关于制度公平的保障,具体体现于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公平贸易基本原则、贸易保障规则、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及例外措施的规定中。
  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国际贸易交易的管理机构,对于交易主体行为的约束具有一套完整的体系,既有市场准入方面的规定,又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第20条一般例外的规定:“出于公共道德、生命健康、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保护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目的,成员国可以采用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贸易规制。”世界贸易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允许成员国对耗竭性的资源产品采取限制性的保护措施。
  世界贸易组织作为交易平台,其体系设置能够保证交易起点的公平。交易平台的起点公平主要体现于基本原则、具体的贸易领域以及贸易救济三个层面对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以交易平台的公平为基础条件,才能进一步探讨交易标的内在价值以及交易主体的公平性,进而达到三者的相对公平,形成比较公平的价格机制,最终获得交易标的的公平价格。
  (二)交易标的价值补偿公平
  交易标的的价值补偿公平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交易标的的显性隐性成本都能够合理地被市场补偿。一般来说,交易物品的生产成本都能在交易过程中得到相对合理的补偿,但是生产之外的隐性成本(如生产过程中所造成的环境成本或者资源消耗的机会成本等),由于准确核算的难度较大,未必能够被合理地包含在交易标的的价格之中。交易标的价值公平补偿的研究主要以资源价值补偿理论以及物质流理论为基础。
  非再生性资源价值补偿即以货币形式抵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修复、弥补或者替换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破坏费用,并获得资源产出的剩余价值的过程。本文关于资源内在价值公平补偿的研究,主要基于效用论的国际资源物质流理论的思想,对资源内外部成本按照生产过程及对自然界的影响进行核算。物质流分析的基本观点为,物理反应和化学反应都遵循拉瓦锡的质量守恒定理,即所有物质反应前后的质量是不变的。在经济系统中,生产活动和消费活动是在进行一系列的物理反应和化学反应,因此也遵从质量守恒定律。
  (三)交易主体行为公平
  交易主体是指参与交易活动过程的人或组织,国际贸易层面的交易主体主要为贸易参与国或经济组织及贸易行为的执行者,具体来说就是国家、经济组织及产业组织中的企业。交易主体的公平,是指交易双方的产业组织及国际政策交易势力是相对平衡的,不存在一方国家或产业组织势力过大,并且不会导致交易标的的价格严重偏离其实际价值。即交易标的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其内在价值得到公平合理的衡量的情况下,产业组织及国家政策交易势力能够较为公平地作用于交易标的的供求机制,进而获得较为公平的交易价格。
  现实经济活动中不完全竞争条件是常态。平狄克认为完全竞争市场不存在市场势力,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下才存在市场势力,并且市场势力会随着市场集中程度加大而提高。垄断竞争理论还认为,由于市场的不完全竞争性,存在一定程度的市场失灵,因此单纯依靠均衡价格机制自发调节并不能够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必须依靠政府对市场势力进行干预,才能够使市场维持在适度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经济生产。不完全竞争市场的研究是更为贴近经济现实的。
  而由于非完全竞争市场自发调节机制的失灵,促使学者开始思考政府规制在弥补市场天然缺陷中发挥的作用,现代经济学更多思考的是如何通过政府及市场的双重作用,使得市场结构更为合理,资源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优化配置。交易主体行为公平的思考和研究正是发端于此,根据平狄克的观点,市场势力是指在一个不完全竞争的条件下提高价格和限制产量的能力,垄断势力是厂商将价格定得高于边际成本的能力。在完全竞争市场中进行政府的价格管制,会导致无谓损失。当厂商具有垄断势力时,政府实施价格管制反而能消除由于垄断势力所造成的无谓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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