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建议]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然而,近年来在我国频繁爆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已经使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感到不安。本文试图在分析我国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原因的基础上,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一、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原因
(一)监管职责不明,监管体系不健全
2011年4月8日,沈阳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对生产销售有害豆芽的黑窝点进行取样检测,经检测,豆芽中含有多种有毒有害物质。在十几天的行动中,警方查获毒豆芽40余吨,捣毁黑加工点10个,刑事拘留18人。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毒豆芽问题,让市民吃上放心豆芽,相关部门召开了专题会议,然而会上工商、质监和农委等部门均称该事件“不归我管”。
国务院2004年9月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确立了“分段监管为主,品种兼顾为辅”的监管方式。具体而言就是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的生产环节的监督;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国务院设立分段监管模式的初衷是为了理顺各部门的监管职责,避免监管盲区和重复执法现象的出现,防止监管交叉、混乱的现象发生。而在实践中,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着许多模糊的概念和可能存在执法重叠的领域,在这种情况下缺少各部门如何分担责任、协调合作的有效机制,而面对当今愈发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在出现问题时,相关部门往往缺乏责任心,害怕承担责任,对于负面问题的监管责任相互推诿,形成了好事“人人都管”,坏事“人人不管”的局面。
(二)宣传教育力度不够
2009年6月1日,我国《食品安全法》开始实施。而在两年多的实施过程中,广大市民仍然缺乏对于这部法律具体内容的认识。对于哪些行为属于违反法律的行为,公众并未充分了解。法律知识的缺乏一方面使广大消费者不能在日常生活中充分发挥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食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者也因此缺乏对自身行为的自律和反思。
此外,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起刑点由“拘役”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在食品安全犯罪规定中增加了一个适用条件,即除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外,“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将处以相关刑罚;对于罚金,只提出“并处罚金”,没有规定具体数额,也就是罚金上不封顶,这也从经济上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如果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为经营者普遍知悉,必将提高法律对其行为的威慑力,使其不敢铤而走险。
(三)安全标准体系混乱且标准低
我国目前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比较混乱,其中包括了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各种标准之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可见,卫生部的工作艰巨而繁重。从近期公布的乳制品和速冻食品的“新国标”来看,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身以及制定过程都引起了公众对标准倒退的质疑,并广受诟病。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是联合国粮农组织(FCA)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创建的,其旨在保护消费者健康,促进食品贸易公平开展,协调所有食品标准的制定工作。CAC标准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食品安全标准。目前,CAC拥有165个成员国,中国是成员国之一。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总体水平偏低,某些标准的限量指标与CAC标准中的限量指标相比,差距较大。例如,中国标准中铅的限量普遍比CAC标准水平低,CAC CDDEX STAN230-2001《铅限量》规定的葡萄酒中不得超过0.2毫克/升,液体乳中不得超过0.02毫克/升,婴儿食品中不得超过0.02毫克/千克,而中国相应标准的限量是0.5毫克/升(葡萄酒)、0.2毫克/升(液体乳)、0.5毫克/千克(婴儿食品)。
(四)监管安全的技术水平落后
我国食品安全毒理研究落后,对许多物质的具体含量拿不出确凿的科学依据。某些有毒有害物质,如农药残留、重金属限量等方面标准缺乏基础性研究,相关科研更是远远落后,一些国外禁用的添加剂反而在国内大力推广。1988年欧洲就禁止将瘦肉精用于饲料添加,我国却将其作为科研攻关项目,甚至高校“重点课题”予以推广,20世纪90年代末期才开始查禁。
二、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理顺分工,强化意识
为了避免重复执法、职权重叠或者监管空白的现象出现,应当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个职能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在具体实践中,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来具体规范各部门的职责划分,避免相互推诿的现象。“毒豆芽”事件爆发后,沈阳市多部门在多次讨论后,由沈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布意见,对难以界定具体监管部门的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或出现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裁定、指定监管或通过联合执法、综合治理等办法进行监管,杜绝各部门推诿扯皮等问题。目前,在食品安全上,像豆芽这样没有明确管理部门、缺少详细标准的食品类别并不罕见,沈阳市的做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加大法律和安全宣传教育力度
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高校、媒体等单位,应当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此外,应向广大消费者大力宣传教育,指导他们如何辨别劣质食品,如何去除农药残留物等有害物质,如何杜绝非法添加剂。一方面有利于消费者自身的食品安全,另一方面也使消费者具备举报不法经营者等监督食品安全的能力。
(三)加大投入,提高监测能力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把食品安全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严格监督其具体执行情况。切实把食品检验检测工作落到实处,积极整合各部门现有的检验检测、信息发布、应急处理等监管资源,加大硬件投入,改善和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检测设备、执法手段落后等问题,特别要充实基层食品监管人员编制,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切实解决基层监管能力薄弱的问题。
同时应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力度,鼓励和支持高校及科研院所对食品安全相关课题的研究工作,特别是加强食品添加剂、食品毒理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的研究,改变我国食品安全研究相对落后以及相关食品安全监测缺乏依据的局面。
(四)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能
武汉工业学院教授、全国粮油标准化委员会油料及油脂工作组组长何东平估计,我国每年有200—300万吨地沟油流回餐桌,其中有害物质黄曲霉素的毒性是砒霜的100倍。2010年3月17日,上述信息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各界的强烈关注。从“三聚氰胺”奶粉到“染色馒头”事件,从河南“瘦肉精”事件到“地沟油”事件,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广泛关注都是从新闻媒体的广泛报道中引发的。甚至有些食品安全事件是依赖媒体的舆论压力才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最终得以处理和解决的。新闻记者以其独有的职业敏感度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成为了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先驱者。
对于新闻媒体报道的食品安全问题,相关部门一定要充分重视,深入调查,发挥监管职责,不能不了了之。对于记者采取蹲点或卧底暗访等形式获得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线索,相关部门要切实采取行动,而不是无动于衷,放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①朱继武. 对食品安全法的思考.法制与经济[J].2011(2)
②张丽丽,张文超.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与对策探析[J].现代管理科学,2011(3)
③康耀红. 健全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增加消费者安全感[J].今日中国论坛,2011(4)
(杭冬婷,1983年生,辽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