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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深化市场化改革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企业技术创新的例子

发布时间:2019-07-12 03:48:57 影响了:

  摘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强,背后深层次的根源在于市场化改革不到位所带来的结构性的体制矛盾。通过市场化改革,形成企业技术创新有效的市场激励和约束机制,推动重要的生产要素向创新型企业集聚,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任务。
  关键词:体制矛盾 行政垄断 市场化改革 企业技术创新
  最近,我国召开的全国科技创新大会提出到2020年建成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并突出地强调着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应当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所形成的技术进步更能够反映社会需要,更具有生命力。但也要看到,新阶段企业要成为有效的技术创新主体,更有赖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赖于市场化改革的新突破。深化市场化改革,通过破除行政垄断和资源要素市场化形成科技创新完善的市场激励约束机制,已成为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
  一、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强,背后深层次的根源在于市场化改革不到位所带来的结构性的体制矛盾
  (一)民营企业本应成为最具有活力的技术创新主体,但难以获得技术创新所需要的金融资源、人才资源
  目前民营企业占中国企业数量的98%以上,对新增就业岗位贡献是85%;大约75%的新产品、65%的发明专利、60%的GDP、50%的税收由民营企业创造。但目前银行贷款的80%以上流向国有企业,与此同时,更多的中高级人才更愿意到待遇优厚、工作稳定的国有企业就业,而不愿意到民营企业就业。目前,我国民营企业的研发投入仅占到销售收入的0.31%,而在发达国家,企业研发投入一般占到销售收入的5—6%。造成这种局面突出的矛盾在于:民营企业得不到应有的金融支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常常会断流,更何况多数民营企业难以吸引到从事技术创新的中高级人才。
  (二)国有企业比较容易获得金融支持,也能够吸引大量的中高级人才,但因行政垄断难以形成技术创新有效的激励机制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主要分布在垄断行业。垄断是造成我国行业收入差距的重要原因。例如,2008年,垄断行业员工只占全国就业人群的8%,而工资却占全国工资总额的50%。根据2009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我国收入最高和最低行业的差距达11倍。2006—2007年,国际上最高和最低行业工资差距,日本、英国、法国约为1.6—2倍,德国、加拿大、美国、韩国在2.3—3倍之间。国际国内技术创新的实践表明,竞争是技术创新最好的“催化剂”。但由于国有企业靠行政垄断地位就能够维持丰厚的回报,如何产生技术创新的压力和动力?有创新的资金和人才只是企业技术创新的必要条件,还不能构成充分条件。
  (三)知识产权改革滞后使得企业技术创新缺乏应有的市场激励
  目前我国只有万分之三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99%的企业沒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沒有自己的商标,而民营企业的比例更低。这与知识产权改革滞后、中高级人才要素市场化改革滞后有着密切的联系。近年来一些民营企业家常常说的一句话是“创新是找死,不创新是等死”。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力,一些民营企业追加了大量的研发投入,辛辛苦苦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可以在一夜之间被别的企业剽窃,反而使积极创新的企业更容易陷入困境。由知识创新所形成的劳动成果也很容易在互联网上为人们免费消费和使用,极大地降低了企业技术创新的回报。
  二、把打破行政垄断作为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重点
  (一)从体制上明确区分国有企业的公共行为和市场竞争行为
  新阶段要实质性地打破行政垄断,需要从体制上明确区分和限定国有企业的公共行为和竞争性行为。国有企业在性质上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共企业,可以享有某些行政赋予的特权,但不能藉此与民营企业竞争;另一类是竞争性企业,不能赋予其超越经济竞争的行政特权,与民营企业遵循同一“游戏规则”。这样的分类改革会大大减少行政垄断损害市场效率和市场公平的现象。从而能够确保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成为公平竞争的市场主体,从而激活它们各自的创新能力。
  (二)将更多的国有资本配置在民营企业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公共产品领域,建立公共企业制度
  在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国有企业都同民营企业具有竞争关系。如果能够使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分布在不同的业务领域,也会产生二者的互补与合作关系,从而有效地解决所谓“国进民退”或“国退民进”的问题。按照这个思路,大致的方向是国有企业主要分布在公共产品领域,尽可能少地分布在私人产品领域。这是新阶段解决行政垄断问题的一个比较好的出路。一方面,可以考虑将更多的国有资本配置在与人的自身发展相关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领域,可以有效地提高国家人力资本投入水平,为企业技术创新奠定重要基础;另一方面,建立与私人企业不同的公共企业制度,可以按照公共性的大小赋予这些国有企业行政特权,并发展与民营企业的互补关系,而不是竞争关系。也就是说,作为公共企业的部分国有企业代表公共利益,仍可享受土地、税收、信贷等各种优惠待遇和行政特权,但它们在业务上必须遵循公共企业的“游戏规则”:不以赢利为目的;价格接受政府管制,亏损由政府财政补贴;产品和服务的成本、质量接受政府监管;信息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把一些行政垄断的国有企业关进公共企业的“笼子”里,可以减少这些企业不合理的高回报,可以有效避免一些中高级人才主要靠行政垄断而非技术创新获得高回报,同时也会促使他们更多地到民营企业从事技术创新工作。
  (三)对必须保留在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取消各类行政特权,建立公平竞争的“游戏规则”
  出于产业政策考虑,竞争性领域也还会保留一批国有企业,在国家产业升级中扮演引领者的角色。但这些国有企业应当与民营企业公平竞争,不应具有超经济的行政特权。与民营企业一样,政府不为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做所谓的“隐性担保”。这样,使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吸引技术创新各类要素上居于平等地位。第一,取消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的行政级别,增强反垄断机构的权威性,以及反垄断的有效性;第二,取消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超越其它竞争主体的土地、税收、信贷等特殊优惠政策;第三,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接受同一套市场监管规则;第四,国家对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不连带负无限责任,其破产与民营企业按同样的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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