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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西南航空职业学院学费 论学徒制职业教育的产生与发展

发布时间:2019-01-20 03:52:09 影响了:

  摘要:欧洲中世纪城市的兴起、手工业发达和行会的建立,使技艺学习和技能培训成为必需,学徒制职业培训便应运而生。行会对学徒培训制定了一系列规章,目的是保证既得利益者对行业的控制和垄断,因此必然遭到资本主义自由经济学家们的批判与反对。中世纪后期的学徒培训出现了三个发展趋势:从行会的规章管理向国家法令管理过渡,从纯粹的技艺学习向最低的读写算学习过渡,以及师徒关系从父子亲情向雇佣帮工转变。
  关键词:中世纪:手工业;行会;学徒制
   作者简介:王川(1957一)男,四川成都人,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师资培训中心,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职业教育基本理论。
  中图分类号:G71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7518(2008)09-0060-05
  
  职业教育是现代生产与现代教育的结合点。学校形态的职业教育产生于工业革命之时,在此之前,具有职业培训性质的学徒制已经存在了几百年。迄今为止,论述学徒制职业教育的文章还不多见,职业教育史方面的书籍对学徒制也缺乏系统深入的阐述。本文将考察中世纪欧洲,重点是英国学徒制职业教育产生的社会条件及其特点。
  
  一、学徒制职业教育产生的条件
  
  1.城市的兴起
  欧洲中世纪城市是在经济发展、农村能够提供更多剩余粮食和其他农产品、工商业独立发展、人口不断增加和迁徙的基础上兴起的。城市的形成一般有四种情况:一是由“堡”(burh),即筑有抵御外敌入侵围墙的居民点,发展而来的城市;二是由政治中心、宗教中心等历史原因形成的城市;三是从集贸中心、商品交换中心等通商口岸转化而成的城市;四是由手工业者聚居形成制造中心演变而成的城市。中世纪早期的城市以前两种类型为主,但人口很少,规模也很小。随着生产力发展和人口增加,以及手工业的发展和工商业的壮大,后两种类型的城市逐渐增多。
  中世纪城市由农村发展而来,大都还带有农业性质,城市中的居民从一开始就是各式各样的,有骑士、僧侣等封建贵族阶层,也有手工业者、商人,还有各种身份的农业人口。随着城市独立性增强,才逐渐发展出独立的城市居民的概念――市民(burgess)。并非所有居住在城市中的居民都是市民。在中世纪的英国,市民是一种身份概念,它的含意是指居住在城市内、身份自由、而且领有土地的人。在有的地方还要加上有纳税能力这一财产限制。起初市民资格的取得并不特别困难,因为人身自由可通过居住一年零一天的惯例取得,而城市土地又可自由转移,原来没有土地的人也可用购买或租佃方法得到土地。按照13世纪伦敦的情况,市民资格可用三种办法取得:一,合法出生于本城市;通过做学徒来取得;三,交纳一笔钱买得。
   早期城市中的居民大致划分为上、中、下三个等级,之间贫富悬殊,极不平等。上层是城市中的当权者、富商、行会首脑,中层是小手工业者和小商人,而下层则是帮工、学徒、流浪者、庄园或乡村逃亡的农民等。
  
  2.手工业的发达
  中世纪的手工业有自己的特征,农村中的农民大都兼营各种各样的手工业,如木匠、泥瓦匠等,农民的名字上往往有着手工业者的外号,表示他或他的祖先曾经是手工业者或者兼营手工业。同时,居住在城市里的手工业者也大都从事农业,许多手工业者有一小块土地,另外还要养一些家畜、家禽等,才能够维持生活。
  中世纪手工业规模很小,大都是家庭式的,有一个师傅,一两个学徒兼帮工,加上家庭成员的辅助劳动力。家庭也是作坊,同时也是制成品的出售地点,小手工业者在市场上购买原料,回家后由本人在学徒或帮工的协助下制成产品,就在家中把它出售,换取生活必需品和下一次生产购买原料的费用等,所以当时的手工业者也就是商人。
  中世纪手工业生产场地狭小,设备简陋,生产工具落后,手工业者主要依靠自己的生产技术和生产能力进行生产,这种技术和能力的获得,主要依靠长年累月的摸索、积累,师傅和学徒之间的技术传承,也是在长年累月、耳濡目染之间默默无闻地进行的。
  手工业虽然门类繁多,但主要还是与人们生活用品关系密切的行业,如面包业、屠宰业、酿酒业、皮革业、纺织业等兴旺发达。英国中世纪重要的手工业还有建筑业、采矿业和冶金业。
  
  3.手工业行会的出现
  11世纪末,手工业者为了自身利益,经过斗争,摆脱了农奴或家仆身份,获得了城市自治权,成为新兴的市民阶层。他们建立起自己的组织,用以交流经验、协调利益,于是,手工业行会开始在城市形成和发展起来。手工业行会在英国被称为“基尔特”(gild、guild),最初是一种集体组织,具有宗教团体、慈善机构、互助团体等的性质,与农村公社类似,后来才发展成为城市手工业者的组织。
  手工业行会最早的记录是英国财政署1130年的卷筒账册,上面记载了在伦敦、温彻斯特、林肯、牛津、亨廷顿、诺丁汉和约克的织工行会,而温彻斯特还有漂工行会。{1}
  手工业行会成立之初,只须获得行会所在地的自治城市的许可,但要受由商人行会控制的市政当局管辖,往往受到束缚和限制。在英格兰还须取得国王的特许状。不过,国王这种特许状,目的不是为了防止这些垄断行业阻碍自由竞争,而是为了要向臣民榨取货币。一般地说,只要向国王缴纳若干款项,就很容易取得特许状。假若某一行业的技工师傅或商人,不经国王特许就建立了行会,这些所谓叫“非法”的行会未必会受到国王的取缔,但必须每年向国王缴纳若干罚金,以获得事后的允许。后来经过一系列斗争,手工业行会逐渐发展壮大,建立了自己的组织和规章,虽然这些规章还得市政当局批准。行会首领多为大会选出,也有由市长指定者,一般一年一任。行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若干次议决大事,制定规章。随着经济的发展,行会往往由少数富有师傅控制,选举并不民主。如诺里奇的行会首领之产生,就是由上届退休首领指定4人,和另外8人合议,秘密选出下届首领,并不经过全体会议。
  另一方面,由于有些城市很小,各手工业行业从业的人数很少,无法形成行会组织。有些城市虽然手工业从业人数较多,但也没有组成行会。而且即使行会十分发达的城市如伦敦,其手工业居民中也只有一部分是行会成员,具有市民身份,而大量不具有技术含量的职业,如车夫、搬运工、清道夫等都没有行会组织,不具有市民身份。随着后来各行会逐渐变成世袭的封建特权集团,非本行会成员的后代很难成为该行业的学徒,市民的资格也逐渐不容易得到了。
  中世纪后期,城市中的行会也发生了变化。一方面行会内部的不平等加剧了,另一方面各行会之间的不平等也更明显了。原来行会的首领,特别是大行会的首领,这时大都已经脱离生产,成为大商人,控制、指挥着其他行会成员的活动。各行会的不平等,导致出现了行会的合并。即某个人的、有势力的行会,把属于同一生产过程的其他小行会合并,组成一个组织,被称为公会(company)。这一过程最早是在伦敦开始的。如像伦敦的呢绒业公会,就是由织工行会、漂洗工行会、染工行会等共同组成,皮革业公会是由原来的手套匠行会、鞋匠行会、钱袋行会合并而成。这些公会的成员穿着相同的服装,以和其他人区别,所以又被称为制服协会(1ivery company)。{2}后来其他的城市,也有这种公会产生。公会的制度、规章,和原来的行会并没有太多的不同。它还是一种封建行会的组织,基层仍然是许多小手工业者,只是在他们的上面,耸立起一些大商人、资本家,控制了公会的活动,小生产者和市场的直接联系被切断,逐渐变成受大商人控制的生产者。
  中世纪手工业行会到17世纪就走向末路了,这是因为:第一,转移到农村以避免行会限制的新兴手工场的生产压倒了行会手工业生产。第二,在行会手工业里也产生出资本主义要素来。行会的上层分子,亦即比较富裕的作坊主人,通常独占销售市场,并且剥削比较弱小的手工业者和工匠,他们为了积累资本而残酷地剥削学徒和工匠,逐渐地他们的作坊便只有资本主义性质,学徒和工匠也就变成作坊主人的雇佣劳动者了。
  
  二、手工业行会对学徒培训的规定
  
  近代欧洲各国的政策都把机械师、技工和制造师的劳动看作熟练劳动,而把一切农村劳动者的劳动看作普通劳动。这种政策似乎认为,前者的劳动比后者的劳动在性质上更细致更巧妙。所以,欧洲各国的法律习俗,为使某人有从事前一种劳动的资格,都要求他先作学徒,而对于后一种劳动,全听人自由,不加限制。行会成立后,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对学徒培训事宜的关注和重视。行会监督师傅工作的标准、规定学徒的服装和行为,听取不公正待遇的投诉,15世纪50年代以后,工匠学徒制成了熟练工人培养的通常途径。学徒的培养不再是分散的、零碎的家庭形式,不再是个人或师傅的私事,学徒制度由私人性质转变为社会性质。
  
  1.对学徒人数的规定
  各手工业行会建立的目的之一,是避免手工业者之间过度竞争导致生产过剩、利润下降。其措施是规定手工业者的生产规模应该大体相当,限定每个师傅只能有固定数量的学徒。据亚当・斯密对17世纪英国经济的研究,根据行会规定,谢菲尔德的刀匠师傅,不得同时带有徒弟一人以上。诺福克及诺韦杰的织匠师傅,不得同时有徒弟二人以上,违者每月科罚金五镑,向国王缴纳。英格兰内地及英领各殖民地的帽匠师傅,亦不许同时有徒弟二人以上,违者月科罚金五镑,半归国王,半归向记录法庭控告的人。伦敦丝织业行会成立不到一年,就规定每个师傅不得同时有徒弟二人以上。后来,通过议会的法令,才把这规则废止了。{3}同业行会的排外特权,是欧洲中世纪各个地区政策限制职业竞争人数的主要手段。
  另一方面,行会又制订规章抬高进入本行业的门槛。在家庭手工业时期,学徒制主要是适应于复杂的技能技巧传授而出现的,这种烦琐复杂、日积月累的技艺不适用于没有技能的职业,不适用于绝大多数劳动者。加之市政当局也不批准没有什么技能技巧的简单职业劳动者成立行会和招收学徒,所以行会人都排斥农民子弟当学徒。直到15世纪初,当学徒的农民子弟与上学的农民子弟的数量差不多稀少。另外,1406年以后,行会还规定只有拥有年产价值20先令的土地的农民,才能送他的儿子去当学徒。由于学徒制主要限于伦敦和其它几个城市的利润较高的职业中,较高的学徒费和代价也使得能当学徒的只是出身富裕家庭的人:城市商人,自耕农和绅士的小儿子。
  亚当・斯密用古典经济学理论批评行会限制学徒人数以保持行业垄断的做法,“劳动所有权是一切其他所有权的主要基础,所以这种所有权是最神圣不可侵犯的。一个穷人所有的世袭财产,就是他的体力与技巧。不让他以他认为正当的方式,在不侵害他邻人的条件下,使用他们的体力与技巧,那明显地是侵犯这最神圣的财产。显然,那不但侵害这劳动者的正当自由,而且还侵害劳动雇用者的正当自由。妨害一个人,使不能在自己认为适当的用途上劳动,也就妨害另一个人,使不能雇用自己认为适当的人。一个人适合不适合雇用,无疑地可交由有那么大利害关系的雇主自行裁夺。立法当局假惺惺地担忧着雇主雇用不适当的劳动者,因而出于干涉,那明显地不只是压制,而且是僭越。”{4}
  
  2.对学徒学习年限的规定
  中世纪欧洲大部分有行会的行业,都把学徒期规定为七年。所有这样的行会过去都称为university(来源于拉丁文原名),如铁匠university,缝工univer sity等等,在中世纪许多城市的特许状中常常可以看见。今天被称为大学(university)的特殊团体,设立之初,获得文学硕士学位所必需的学习年限的规定,明显地是以过去有行会行业的学徒年限的规定为范本的。一个人打算在某个行业上获得称师受徒的资格,就得在具有适当资格的师傅门下做学徒七年。同样,一个人想在文学上成为硕士、教师或学者(此三者过去是同义语),取得收受学生或学徒(此两者原来亦是同义语)的资格,也得在具有适当资格的硕士门下学习七年。
  伊丽莎白五年(1563)所颁布的《工匠学徒法》规定,今后无论何人,如果要从事当时英格兰所有的一切手艺、工艺或技艺,至少须做七年学徒。于是此前英格兰各地许多特殊行会的规则,都成了市镇一切行业的公法。按照该法令解释,一个农村劳动者,可从事几种不同的手工业生产,尽管他对每一种技艺可能都无法学满七年。
  在法国,学徒年限,各市不同,各业也不同。在巴黎,虽大多数行业以五年为期,但一个人想取得某种行业的师傅资格,他至少还须再作五年帮工。在这五年帮工期间,他被称为师傅的伙伴。而在苏格兰,关于学徒年限没有普遍规定的法律,在不同行业,学徒年限都不相同。如果年限定得太长,行会还默许可以缴纳一小笔款项来缩短期限。此外,在大多数城市,只要缴纳极少额款项,便可买得任何同业行会的会员资格。苏格兰的主要工业者,如亚麻布利人麻布的织工,以及附属于这类手工业者的其他各种技工,如车轮制造者、纺车制造者等,不缴纳款项也可在自治城市里从业。在苏格兰,学徒年限普遍为二年,即使在一些需要非常精巧技艺的行业也是如此。一般说来,欧洲各国的同业行会的规章都不像苏格兰那么宽松。
  行会规定过长的学徒期限,其理由一是要保证产品的质量,二是要养成青年人勤劳的美德。但是,过长的学徒期限,并不能保证市场上不出现劣质产品,因为劣质产品的出现往往是欺诈的结果。学徒年限的长短与欺诈没有必然的关系。所以,为防止劣质产品泛滥,亚当・斯密建议可以在每件产品上烙上生产者的印记,如在金属器皿上刻有纯度记号,麻布和呢绒上印有检记。他认为对购买者所给予的保证,比学徒法令所给予的保证大得多。因为购买者判别货物,一般只看记号或检印,而绝不会关心制造货物的工人是否做过七年学徒。{5}
  过长的学徒年限并不一定会养成青年人的勤劳习惯。按件计资的劳动者,由于劳动愈多所得愈多,自然会勤勤恳恳地努力工作。对于学徒而言,由于利不干己,很可能流于怠惰,实际上也常常如此。就简单职业说,劳动乐趣完全在于劳动报酬,谁能最早享受到劳动的乐趣,谁就最早对劳动有兴趣,也就最早获得勤勉习惯。一个青年人,在长时间内不能从劳动中享受到丝毫利益,当然就对劳动有恶感。
  
  3.对手工业者、学徒自由迁徙和从业、开业的规定
  16世纪中期,英国圈地运动导致土地集中、农民流离失所、外贸入超、通货膨胀。许多手工业者“从国内若干陌生的地方来到一些城市,想要在那里建立他们的行业,但由于他们不能自由行动,特别是因为他们比那些城市的任何工人都出色得多,人们就不准他们在那里开工生产。这些行业在那些城市里都有组织,它们不准任何人从事它们的工作,除非他们先加入进去,成为组织的成员。”
  但允许手工业者自由迁徙、自由开业的规定必然会遭到原有垄断者的反对,他们认为、“外乡人在一个城市或城镇可以象那里的学徒一样自由”开业的话,“那么谁也不会愿意充当学徒工来学习任何行业了”。中世纪欧洲的许多行会规定,只有本行会成员始得从事本行业,未经行会首领允许不得开业。同业行会以及大部分行会规则的制订,目的是通过限制自由竞争,以阻止产品价格的下降,从而阻止工资及利润的下降,自由竞争势必引起价格的下降。
  1563年的《工匠学徒法》规定,伊丽莎白五年以前在英格兰境内已经存在的行业,从业者必须做七年学徒:但法令对此后出现的行业则不置可否。例如,按照规定,马车制造者不得自行制造或自行雇人制造车轮,他必须向车轮匠购买。因为车轮制造业是伊丽莎白五年以前英格兰已有的行业。但车轮匠,即使没有在马车制造匠门下做过学徒,却可以制造马车,或雇人制造。因为马车制造业是《工匠学徒法》颁布以后英格兰才有的行业,所以不受该法令的限制。在曼彻斯特、伯明翰和沃弗汉普顿等地,有许多制造业就根据这种理由不受学徒法令的拘束,因为它们是伊丽莎白五年以后在英格兰建立的。
  亚当・斯密批评《工匠学徒法》“妨碍劳动的自由活动,甚至使劳动在同一地方不能由一职业转到其他职业:同业组合的排外特权,妨碍劳动的自由活动,甚至使劳动在同一职业不能由一地方转到其他地方。”{7}如果欧洲各国都照此法令执行的话,则只会“妨碍劳动和资本的自由活动,使不能由一职业移转到其他职业,由一地方移转到其他地方,从而使劳动和资本不同用途的所有利害,有时候出现令人非常不愉快的不均等。”{7}
  新兴资产阶级主张开放自由从业的大门,主张自由迁徙和自由竞争,认为当某个行业有技艺高超的手工业者来到他乡时,他凭自己的知识不但可以给该城同一专业的工人传授本领,而且还可以给该城带来很多利益。更重要的是,人们要重视整个城市财富的增加,而不要过分重视一种手艺或行业的利益或特权该使私人的自由权利和特权让位于公共福利。“希望人们重视上述工人的长处而乐于容许他在该城享有行动自由的权利,并不为了他初到或初次开业而向他索取任何费用。”{8}所以要想让一个趋于衰落的城市重新恢复繁荣时,其政策应该是吸引大批技工技师等手工业者来城市定居,而不是相反,遣走这些外乡的技工。
  
  三、学徒制职业教育发展的趋势
  
  随着生产力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要求生产要素重组和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鼓吹,学徒制职
  业培训在中世纪后期出现了两个发展趋势:
  
  1.从行会的规章管理向国家法令管理过渡
  1348年伦敦制帽业行会的规章规定:1.选举6人宣誓管理本行会;2.只有本行会成员始得从事本行业;3.学徒期限不得少于7年;4.只有自由人才能成为学徒;5.首领对本行会成员产品随时进行检查,把不合质量要求的帽子送交市长;6.禁止夜间工作;7.未经行会首领允许不得开业;8.不得接受别人未合法辞退的学徒和帮工,也不得接受对前一师傅欠债的学徒和帮工;9.非本行成员不得在城内零售帽子,只能批发给本行之人。”{9}伦敦踢马刺业行会1261年的规章,其内容有:学徒交费才能进入本行业,学习期限为10年,师傅不得偷取他人的学徒;禁止夜间工作,也不许在星期六和节日工作;行外之人不得为本行工作,要进入本行需要向城市和行会交纳费用;还可选举4人为首领,如有本行中人违反规章,他们可在市长审判时出席。”{10}
  这些规章反映了中世纪手工业行会的特点,在市场有限、原料供应有限的条件下,作为小生产者联合组成的行会,追求对外保持本行的垄断性,大都规定非本行成员不得开业,外商不得零售,帮工非经允许不得独立开业等,以防上竞争;而对内则尽量使各师傅、各小生产者机会均等,避免分化。对产品质量则大都有严格规定,务须遵守,以免产品质量低劣,影响本行信誉。布里斯特尔织工行会曾规定,如产品质量低劣,则织物及工具一并焚毁,以示惩罚。关于禁止夜间工作的规定,则是因为当时照明条件不好,夜间工作影响产品质量。同时也避免有人因为延长工时而多出产品,对其他师傅不利。此外,行会对学徒期限、帮工工资、帮工数量等往往也有规定,以免某一人过分扩大生产,危及其他师傅的经济权益。正如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指出的那样:“中世纪的行会是一个特殊的例子其表明:一种制度可以明确地规定哪些人能被允许从事于某些特殊的工作。”{11}
  1563年的《工匠学徒法》,试图统一全英格兰的学徒制度,改善手工技艺训练的质量,同时解决日益增长的贫困和流浪问题。法律强迫实行七年制学徒制,规定任何穷人或没有工作的儿童都可以与法律上有资格接受学徒的工匠签订师徒合同。根据这一法案,城镇中的各种各样的工匠要合并成一个法人团体,使法律的实行更容易。因此,学徒制扩大到那些实际上并不需要职业训练的半熟练职业,在这些职业中学徒不过是不付薪的童工而已。1601年的《济贫法案》,以立法形式规定贫民子弟均受技艺训练。这实际上是伊利莎白王朝用以约束贫民儿童的制度,目的在于减轻地方税的负担。法案中为救济贫民而征税的做法,为以后征收教育税开了先例。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教区学徒”,他们不过是当地小商人的不付薪的苦力。太年轻以至于不能当学徒的儿童可以在作坊内外接受由教区负担的教学,学习简单的工艺如纺纱、织布和织花边。从这时开始,学徒培养计划成为私人捐助的通常方式。有时学徒培训计划与一所教区慈善学校相联系,学生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初级学习之后,当某一职业的学徒工。
  
  2.从纯粹的技艺学习向最低的读写算学习过渡
  《工匠学徒法》规定14岁可以开始当学徒,实际上意味着一定的学校教育成了当学徒的条件。1522年,一位诺丁汉的骑士在遗嘱中写道,“里查德・贝塞特的愿望是,他最小的儿子乔治,在我的遗嘱执行者看来已经充分掌握语法之后,必须去原料商店当学徒。”{12}某些行业如文书和文具商,技术本身要求能够识字。一些高级行业如伦敦金行,禁止师傅招收不能读写的人当学徒。就是一般的行业也要求识字,因为所有行业的工匠都不免要写信、记录每天的买卖和订单,这必定构成学徒学习和训练的重要内容。为此,有时师傅不得不为学徒支付接受学校教育的钱。有些行会自身开办学校,雇用一名牧师,他既主持行会的教堂仪式,又负责教本行会成员的子弟,如果需要的话也教他们的学徒。15世纪的城市里,阅读和写作学校数量增加,学徒制的盛行是一个重要的动因。
  学徒制中的技术和职业训练,由书本的学习和私人教师的教学作为补充。1670年以后,为了获得秘15技能,除了写作教师的教学外,也可以从专业作家英语手稿的印刷本和字母写作手册中学习。首先在英格兰出版的是约翰・贝尔顿和约翰・迪比彻斯纳写的《多种职业手册》,包括秘书用意大利语、罗马法院等等。接着,出现了许多其它著作,规定了当时的书写形式。以意大利语为基础的、描述会计方法、外币体系、职业形式以及供商人、学徒和其它角色自学的手册也被引进英国。译者常常是具有一定技能的无固定职业的并且有在伦敦工作经验的教师。建筑业中的职业训练仍然是师徒在实际操作中进行,但逐渐受到外国的技术手册和建筑书的影响。约翰・舒特的《建筑业基础》一书是第一本英语的建筑学书,它帮助促进了古典的和文艺复兴时期的建筑风格在英格兰的传播;印刷品也为英国建筑师提供了大量的外国建筑物的新设计。
  
  3.师徒关系从父子亲情向雇佣帮工转变
  在一切近代法典中,师傅和学徒间的各种相互义务,都成为重要的一条。在17世纪甚至更早时期,学徒一词的概念,涵盖有“在一定行业中,仆人在主子将授予这一行业的技艺的条件下,必须在一定年限内,为主子的利益而工作”的意思。{5}
  中世纪早期,个别师傅和家长私下协商,男孩在一段时间内免费服务于师傅,以换取其某种技能的传授。13世纪50年代到15世纪50年代的两百年间,不同行业纷纷组成行会,工匠学徒制成为正式的培养新人的途径。培养学徒的责任分配给每一个师傅,他要在行会的总的控制下负责学徒的住宿、吃饭、衣服、纪律,并教他们掌握某种技艺。学徒和师傅像一家人那样生活、劳作。
  在学徒期内,学徒的全部劳动都归师傅所有。学徒的生活费,在许多场合,还是仰仗于父母亲或亲戚,至于衣服,几乎都是由父母亲或亲戚备办。依照普通习惯,学徒还须给师傅若干学费。不能给付金钱的学徒就要给付时间,换言之,要做比一般年限长的学徒。不过,这对师傅未必有利,因为学徒年龄小,往往习于怠惰,而这对学徒总是不利的。学徒期满可以成为帮工,继续帮助师傅工作,这时候可以获得报酬。帮工工作一定期限,积累一定资金,经行会批准后,即可独立开业,成为师傅。
  师徒关系形同父子,师傅不仅传授技艺,而且兼及品德教育。在师傅的家里、在行会的社会生活如礼拜、集会、节目、游戏和演出中,青年学徒必定获得许多道德的和社会的教育。当然,它的效果有赖于师傅的品质,有的师傅是严格而慈祥,有的却放任自流,十分粗暴。学习期间,师傅待之如家人,给他衣食住宿,也要照顾好他的生活起居,因为学徒生活开始得较早,开始学习时还是个孩子。一般说来也不许师傅虐待学徒,有过家长控告师傅虐待学徒的事例。
  最初的行会是具有民主精神的,从学徒到工匠到师傅这条路,对所有合乎资格的人开放,因而行会在培养手工业工人,传承工艺技术上起到了作用。但到了13至14世纪,行会出现了封闭倾向。学徒期越来越长,起初是两三年,以后逐渐延长到六七年,事实上是使师傅得到无偿的劳动力供应。而且从学徒升到师傅的条件也越来越苛刻。于是,师傅身份就成为某些家庭的世袭身份。师傅和城市贵族互相勾结剥削学徒和工人,其本身也日益贵族化。到15世纪,行会已经成为剥削和垄断团体,行会的活动已经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因素。因此,“推翻中世纪行会制度是自由在西方世界兴起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早期步骤。这是自由主义思想胜利的一个征兆”{13}
  
  注释:
  ①Hilton,R.H.EnglishandFrenchTowns in FeudalSociety:AComparativeStudy,Cambridge.
  {2}马克.英国封建社会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325―326.
  {3}[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113.
  {4}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115.
  {5}[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116.
  {6}英]伊丽莎白・拉蒙德编.论英国本土的公共福利[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133.
  {7}[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128.
  {8}[英]伊丽莎白・拉蒙德编.论英国本土的公共福利[N],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133.
  {9}马克矗.英国封建社会研究(M).北京:北京人学出版社,2005:245.
  {10}Hilton,R.H.EnglishandFrenchTowns…FeudalSociety:AComparativeStudy,
  {11}[美]米尔顿・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2):149.
  {12}徐辉,郑继伟.英国教育史[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54.
  {13}[美]米尔顿・弗里德曼.资本上义与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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