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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履行中应当重视的几个问题:合同签订履行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19-04-16 04:44:21 影响了:

  摘 要: 市场经营活动中,合同签订履行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市场主体经营的成效。合同签订履行中不能忽视对方履约能力、合同条款是否具全、与合同有关书面材料的保管、合同履行中对对方异议及时回复以及合同债权民事时效等问题。重视签订履行合同问题,不仅对合同法的学习研究有启示意义,而且对合同司法实践也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 签订合同; 履行合同; 市场经济
  中图分类号: DF41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2)03-0104-03
  Key Issues in Contracting and Its Implementation
  SUN Bei-ping , ZHAO Ya-nan
  (Weinan Municipal Party School of CPC, Weinan 714000, China)
  Abstract: Valid contract and its proper implementation guarantee the interests of relevant market entities and the efficiency of their operational activities. Key issues in contracting and its implementation as the contractual capacity of the other party, the completeness of contract clauses, the intactness of contractual paper materials, the prompt response to the other party"s dissent in the course of contractual implementation, and the civil prescription of contractual obligatory rights , have been given an in-depth discussion and illustration in this paper. It is believed to be instructive not only to the learning and researching of the Contract Law, but also to its juridical practice.
  Key words: sign a contract; perform the contract; market economy
  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要健康发展,强化法制、规范经营将是一个永恒的主题。然而,要让这一主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大舞台上展现得绚丽多彩,实际地说,能否认真规范地签订、履行合同,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这是因为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以来的实践告诉我们: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就是以合同(契约)经济的形式来表现的。市场经济的基础在于市场,而市场交换或市场经济的具体运作主要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地协商所订立的合同(契约)来进行的,合同是市场的法律原型,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合同成为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通过合同的形式来建立经济关系和实现资源配置。而合同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必须以法律对合同原则方式和结果的确认和保护为前提。由此,契约不管是就其具体的表现形式还是就其实质,都可以认为是合同经济,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开展就是要在签订、履行合同上做文章。这就是说,合同签订履行的规范与否,就是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成败之关键所在。对此,笔者专就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应当重视的几个问题拙文浅见如下,并愿与各界同仁商榷。
  一、签订合同时应当重视对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行为能力进行严格审查
  要在合同上做经营文章就要首先把好签订合同关,而要具体地把好合同签订关,就要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注意认真审查对方具备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即:审查对方的法人营业执照)。其次,再看合同标的涉及内容是否在对方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能力以内(即:审查对方企业注册登记的主营和兼营经营范围及企业注册资金多少)。再次,还要看对方企业是否正常地参加了国家工商部门一年一度进行的企业年检。即使签约的另一方具备了企业法人资格,合同的标的物、标的量以及注册资金的多少都在对方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能力以内,并且企业也正常地经过了一年一度进行的企业年检。最后,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那就是企业现实的履约资信能力、信誉如何?弄清这些问题,要从实际出发,客观地了解对方账上资金、库存货物、生产能力、经营能力等情况。因为,就合同实际的履行来说,弄清对方的履约资信能力,将对合同履行中的货款回收、标的物的实际和全面履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总之,在签订合同时,对另一方企业法人行为能力的审查,一定要认真细致、客观实际,绝不能停留在那种传统的只看对方营业执照即可的老一套做法上。这是因为,现实中利用营业执照进行**活动在一些地方已是司空见惯,也就是说,从表面现象看,有不少的企业法人,你一看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是十几万,就是几百万或者资金更大,但实际上根本没有那样大的资本来保证合同的履行。对此,前些年中央新闻调查曾披露过的某市某工商企业就是以800元人民币的资本注册竟变成了800万元资本的工商企业,并以此公开向社会连环行骗,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这种情况的形成,主要原因是企业法人在验资登记环节弄虚作假所致。再说,即就是企业注册资金是真实的,但法人营业执照也只能反映企业基本概况,看不出企业盈亏与否,更反映不出企业的资信能力和履约能力。所以,鉴订合同时,对一方履约能力、资信能力的审查,一定要周全考虑,即不仅要注意法律规定形式要件的审查,更要注意企业法人经营能力实质要件的审查。对一方现实资信能力的审查,既要多方面、多形式作调查了解,又要讲究方法技巧,但不能因为了解对方经营实力而采取方法不当影响了经营活动的开展。实践证明:只有在弄清对方履约能力、资信实力条件下签订的合同,才能减少和防范经营风险,保证合同的实际和全面履行,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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