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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律和自律_官吏德治的自律与他律

发布时间:2019-06-12 04:17:15 影响了:

  [内容摘要]我国古代官德思想较为丰富,在治国理政的实践中发挥了较为积极的作用。然而,官吏德治思想的片面性、局限性和不彻底性,使现实中的官德失衡、官吏德治软弱无力。因此,扬弃古代官吏德治思想,注重官吏德治的自律与他律,对于有效推动当前的政治改革,加强德治实践具有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官吏;德治;自律;他律
  我国古代官吏的道德思想,在长达几千年的统治者治国理政中得到了积极的发展,对于净化官吏道德风气,提高国家的统治功能,积极影响民德民风的意义是显著的。尽管各时代的官吏道德思想内容有别,但其强调道德的教化在反腐败、治理贪官的作用方面具有共同性。客观地分析和研究官吏道德思想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客观地评价官吏道德思想与实践,概括为一点,即中国古代官吏道德规范具有片面性、不彻底性。正因为如此,使古代的官吏德治总是徘徊在良好的主观愿望及规劝、内心自省、自律的软弱等层面上,使官吏德治并没有在现实的意义上得以充分的发挥。
  我国古代官吏道德思想中占支配地位的是儒家治理思想,强调官吏的道德教化作用,尤其强调官吏的道德教化、道德自省、自律的作用与意义。如董仲舒提出“刑者德辅之”,唐代的法家倡导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康熙提出“以德化民,以刑弼教”,诸此等等。从积极方面而言,通过道德教化来培养、提升官员的自身修养,强化官吏的良知和责任感,对于官员们更好的自律,远恶近善,起到一定的教育意义和规范作用。但从实际的效果来看,则意义不大。这是因为官吏的道德素质的要求,对自律者、官风正者有其实际意义,而对官德不正的、自身又缺乏自律的官吏,仅是一种良好愿望,一种善意规劝,缺乏道德层面上的制度制约,即道德的“他律”,这种道德自身的缺陷,使官德教育及规范流于形式。
  官德在历代统治者的治国理政实践中,其内容不断丰富,从官吏的选拔、任用,到官吏的考绩,再到官吏的监察,各个环节对官吏的道德规范都较前一时期有明确的内涵,更有可操作性,官吏的德治思想愈加丰富。
  在古代西周的官吏选拔时,将“六德”、“六行”作为选拔官吏的标准,“六德”即知、仁、圣、义、中、和;“六行”即孝、友、睦、姻、任、恤。官吏的道德品行是选拔的最重要的内容。这对于官吏能恪守道德与法律,保证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秦朝非常注重官吏的道德素质。在为吏道的守则中,强调要“精洁正直”、“牢悉无私”、“安静毋苛”。在秦律中,对官吏的道德品行考察具体地规定了“五善”与“五失”的考课原则。注重官吏道德品行的考察,法治与德治并重,对秦朝的统一、强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汉代的官吏德治思想及举措有其借鉴的价值。一是官吏的道德素养被提到了首位,二是实行以道德为先的选官标准“察举制”。“察举制”的法定标准为“四科取士”和“光禄四行”,它将官吏的道德要求以制度化、法制化的形式确定下来,这对于保证为官德正、以德治更好体现法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唐、宋、元、明、清各朝代,官吏的德治思想及管理形成了从官吏的选拔、考绩到监察这一较为完整的官吏道德管理制度。如唐代选官实行“科举制”,先通过科举考试,然后按照《通典?选举》中规定的“四事皆可取,则先以德行”原则。可以看出,唐代统治者对官吏的德礼的要求和重视,即具有一般的要求,又有可操作的考察方法,使官吏德治的强调更具有现实的意义。
  历史地、辩证地分析中国古代统治者关于官吏的选拔、考绩、监察等职官管理制度的观点和做法,其积极意义是可以肯定的。这种“德治为先”、“德行为本”的官吏选任、考核思想,对选拔德才兼备的人才和社会的发展是具有重大意义的。但是,这种德治较之前者仅强调德治“自律”意义前进了一步,即强调“他律”,用德礼的思想来考核、监察官吏的为官之德,为人之品。然而,这种“他律”是不彻底的,主观的成份很大,官吏道德的考核、监察者的权力与制衡、官吏道德失范的后果、失范后果的警世作用的缺乏,使官吏的德治思想在现实的治国理政中显得软弱无力。客观地讲,官吏的“德行为本”,或“礼乐刑政,综合为治”,或“刑者德之辅”等,各种职官管理制度缺乏,与具体的历史条件、社会状况相吻合,使之真正在执行这一制度时,缺乏量化、科学性和操作性,仅具“模糊性”官吏道德规范,就显得缺乏客观性、现实性。不仅如此,由于统治者的阶级局限性,同属于一个阶级的成员的监察选举、考勤绩,不会使官吏的管理制度的落实富有彻底性、革命性,客观性的德行建立如同民众的道德建立一样,是内在与外在的辩证统一,是“自律”与“他律”的辩证统一,缺乏辩证统一“自律”的社会关系及由此而形成的道德关系、思想关系,只是存在于人们良好的愿望及企盼中,甚至接近时代的道德底线的可能都是渺茫的。
  有必要指出,在道德、官德等在以往的研究与实践中,都是把道德、官德同法律对立起来,认为道德、官德是“自律性”,而法律则是“他律”的。在研究的初级,做这种区分是可以的。但随着研究的深入,将道德与法律作为对立的范畴,在理论上是讲不通的,实际上存在着大量不是法律范畴,而道德的约束又软弱无力的现象。正因为如此,中国古代官德理论、实践随着历史的推移,日趋丰富,却始终未能达到同社会发展要求的官吏道德相吻合的程度。这就需要对道德、官德本身进行研究,需要在官德“自律”的意义上加“他律”,是“自律”与“他律”的辩证统一,这既可以从理论上、哲学上讲得通,又可在实践上具有实效性。故此,加大对官德“他律”的研究,是搞好官吏德治的一个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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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付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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