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据裁判原则与自由心证原则的关系:自由心证主义与证据裁判主义
摘要:证据裁判原则与自由心证原则是当代证据法学理论的两大基本原则,在明确二者深层次涵义的基础上可以看出,自由心证原则并不是证据裁判原则的实现方式,二者存在层阶和逻辑上的递进关系。
关键词:证据裁判 自由心证 证据能力 证明力
证据裁判原则和自由心证原则,是现代证据法非常重要的两项基本原则。这两个原则有共同的认识基础,包括:1、强调裁判依据的唯一性,即靠证据;2、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需要通过一系列的程序规范其来源和使用;3、共同的目的都是通过证据尽可能的还原案件事实。
分析证据裁判原则与自由心证原则之关系,先从二者概念与历史发展入手。
为了避免中世纪神意审判所表现的明显不公和暴烈残酷,即神判所依据的“神意”虚无缥缈、完全由个别人掌握和操控这一情况,法定证据制度应运而生,证据裁判原则即脱胎于法定证据制度。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人权意识的发展,法定证据制度带来的刑讯、机械化等缺陷逐渐被人摒弃,自由心证制度也迎来了发展的春天。自由心证是对法定证据的否定,但是法定证据所留下的证据裁判原则却被保留了下来。从历史过程的角度看,上述各种证据制度及原则存在如下的发展关系:
神意审判断?法定证据制度?证据裁判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当前证据裁判原则无论是在学理还是司法实践都是已经被世界各国广泛承认的,在制定与证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时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尤其是大陆法系。从广泛认同的定义上看,所谓证据裁判原则,概括地说就是依证据裁判——法官在对案件进行裁判的过程中应该也只能依照证据。有学者将证据裁判原则的含义理解为:否定神判,依靠证据而不是神的意志等;所依据的证据具有证据能力。也有的学者站在现代诉讼制度的立场将此原则概括为三点: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经过质证的证据。 无论如何理解,从与神判相对的意义来说,这一原则所蕴含的真正意义在于确立“依证据”的审判方式,强调的是通过人们主观能动地发现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来作为审判的依据。
自由心证原则,简单言之,即法院斟酌辩论全部旨趣及证据调查之结果,认定事实上之主张是否真实,一任自由之心以为断判之原则也。 其内涵之确定各学者之间有不同见解,有学者认为主要包括两部分,即对证据力的判断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前者涉及证据评判方式,后者涉及证明标准问题。 而有的学者则对证据能力属于心证内容持否定看法。 下文将着眼于自由心证是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这一内涵,分析证据裁判原则与自由心证原则之间的关系。
如上所述,证据裁判原则主要的意义在于确立“依证据”裁判的方式,实际上是为裁判依据的来源划定了一个范围,即所谓证据需依照法定程序发现、调查和质证,否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而自由心证原则在意的是如何才能将各种证据串联成一个相对完整的、合理的、令人信服的法律事实,以及每个证据对该事实反映的可靠性判断。因此证据裁判原则与自由心证原则的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有所不同的。
从裁判程序的逻辑性上看,首先需要确定哪些材料可以成为法律上的证据,其次再对每个证据的证明能力予以判断,进而进一步将整个已知的零散事实拼接成为完整的法律事实,并作出裁判。虽然自由心证的应用必须建立在证据裁判的基础之上,但是证据裁判原则主要解决的是第一步的问题,而自由心证原则是对后两个程序如何操作所作出的方法性说明。正是因为二者在裁判中的作用有所不同,所以如果说前者是裁判环节的第一个层次,后者便是对法律事实深入研究的第二层次。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制定了一系列的详细规定来限制证据能力从而对于心证的应用便主要出现在证据的范围已经划定之后;大陆法系国家没有繁杂的法律对证据的证据能力进行筛选,主要通过程序禁止和证据禁止对证据能力进行限制,之后便是凭借富有法律知识和经验的法官的自由心证来判断证据能力及其证明能力。把证据裁判原则比作一栋大厦的设计,那么自由心证原则就是内部格局和装潢设计。
虽然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之中并没有规定出证据裁判原则,但是在实际法律制定和司法实务中都是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准则来适用的,所以这一原则实际上在证据学理论的不断细化、深入的发展过程中变得更像一种理念和价值上的存在,每个人的脑海中都会把合法有效的证据作为令人信服的裁判依据。相对而言自由心证原则虽然来源于主观,但是对心证越来越多的法律规制从客观上保证了其适用过程的公正和公平,在日后的实务发展中会受到越来越多地重视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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