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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责任主体

发布时间:2019-06-16 03:55:16 影响了:

  摘要:新《会计法》首次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会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强调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何切实履行新《会计法》所赋予的神圣职责,规避因违反新《会计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风险,是每个单位责任人都必须认真考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新会计法 企业负责人 会计责任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会计工作越来越渗透到经济活动的许多领域。会计行为是否规范,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我国新《会计法》特别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会计行为的规范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为此,我国新《会计法》,突出了规范会计行为,特别强调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根据新《会计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负责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袭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新《会计法》与旧法相比,在内容上修改幅度较大,修改后会计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界定了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一、《会计法》明确规定需要对单位会计工作负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主体之一。2)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对本单位的所有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包括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责。3)从我国会计工作实际情况来看,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是产生违法会计行为的关键因素,强化单位负责人的负责,有利于约束单位负责人行为和依法追究责任。4)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符合国际立法标准。
  二、那么作为单位责任的会计主体,单位负责人有哪些会计责任呢?
  新《会计法》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1.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责任。新《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责任。新《会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责任。新《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4.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新《会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依法接受监督的责任。根据新《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应当向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否则,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置会计人员的责任。根据新《会计法》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规定,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三、防范由于违反新《会计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风险,单位负责人必须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单位负责人应该倡导相关部门学好新《会计法》,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遵循新《会计法》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单位负责人必须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只有单位的财务会计信息真实而全面地得到反映,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才能正确履行其会计责任,防范法律责任风险。
  3.重视会计人员配置和会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责任主体,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除了自己遵守《会计法》,还必须防止会计机构内部人员的作假舞弊行为。
  4.单位负责人应该重视会计机构建设,加强对财会知识的学习,提高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5.单位负责人应该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并且能够积极配合外部会计监督。会计监督是现代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有效的全方位的外部会计监督是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保证。
  总之,《会计法》作为会计行为的最高法律规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单位负责人权力在手,责任重大,切不可滥用职权,违法乱纪,必须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认真学好、深刻领会《会计法》精神,依法履行各项会计责任,确保本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合法有序地开展,把因违反《会计法》而引发的法律责任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只有从全局着手,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完善经济监督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才能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会计监督机制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新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教材委员会.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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